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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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目录有关公约第1至40条及第44条实施情况的报告段数.一般推行措施A.第4条 权利的实现使国家法律及政策与公约条文一致1-3儿童条例及儿童政策4统筹儿童政策及监察公约的实施政府工作小组及咨询委员会5福利6-12青少年罪案与司法13-15教育16-17决策科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络18-19B.第42条 公约的传播宣传公约原则及条文的措施20人权教育21-22为社会工作者和临床心理学家举办的简报会23C. 第44条 公开报告24II. 儿童的定义成年岁数25作为法律诉讼一方当事人26同意接受医药治疗27-28强迫教育29聘用员工30同意进行性行为31婚姻32在武装部队服役33在法庭上作证34刑事诉讼程序条例35证据条例36刑事责任37剥夺自由青少年所员38越南船民儿童39使用及购买受管制物品40接触不雅物品41-42进入受管制的场所43人口统计44III.一般原则A.第2条 禁止歧视人权法案45父母与子女条例46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47在儿童福利的主要范畴内禁止有所歧视教育48-50儿童福利51文康及传媒52B.第3条 儿童的最大利益53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54与照顾及保护儿童有关的法庭命令55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56有关条例57-58在法庭上代表儿童的利益59优先排期聆讯虐待儿童案件60儿童护理及保护院舍和设施幼儿中心61儿童保护院舍和设施62学校内的卫生及安全63C.第6条 生命、生存及发展的权利64D. 第12条 尊重儿童的意见有关儿童监护及监护权的诉讼65领养66儿童护理67诊疗、治疗及检验68-70教育71被剥削自由的儿童的意见惩教机构内的儿童越南船民7273IV. 公民权及自由A.第7条 姓名及国籍74姓名新生婴儿的登记75未依规定登记76非婚生子女77被遗弃的儿童78领养79海外出生80飞机及船上出生81-82国籍83-87B. 第8条 保留身分更改名字88-89保留国籍90重新确立儿童已失去的身分91C. 第13条 发表自由人权法案92公安条例93检讨法例94父母与子女的沟通95儿童就与本身息息相关的事项表达意见的自由96获得资料的权利公开资料守则97个人资料(私隐)条例98出生资料99D.第17条 接触适当的信息电视100儿童节目101其它电视节目的水平102教育节目103收费电视节目104消闲阅读校内的消闲阅读105中国语文106-107英文108香港广泛阅读计划109学校图书馆110公共图书馆111-112接上信息高速公路113电影、录像带及激光影碟114-115刊物及录音制品116-117E.第14条 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人权法案118宗教自由119学校的宗教教育120F. 第15条 结社及和平集会的自由人权法案121修订影响集会自由的法例122加入工会的自由123-124G.第16条 对私生活的保护人权法案125个人资料(私隐)条例126少年犯条例127收禁在院所内儿童的私隐权男童院或女童院内的儿童128越南船民129有关口头诽谤及文字诽谤的法律130H.第37(a)条 不受酷刑或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禁止酷刑公约的适用范围131-133体罚134院所内采用的刑罚135死刑及终身监禁136V.家庭环境及家庭以外的照顾A.第5条 家长辅导政策架构137家庭生活教育138教育139福利及健康护理140婚姻141监护人或监管人指引142B. 第18.1及18.2条 父母的责任非扩大的核心家庭143加强父母在养育子女方面的技巧家庭生活教育144家长资源中心145家庭资源及活动园地146家庭照顾示范及资源中心147儿童教育148-150离婚或分居时子女的赡养问题151幼儿服务152未婚父亲的责任153-154幼儿服务中心的安全及卫生水平155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日间托儿服务156C.第9条 与父母分离分居及离婚受照顾及监管的儿童157-158159受羁留的父母160-161D.第10条 家人团聚进入与离开香港162来港与家人团聚的中国移民163-167在香港以外地区与家人团聚168E.第27.4条 追讨子女赡养费赡养令169-170向海外人士追讨赡养费171赡养令的执行172F.第20条 保护缺乏家庭照顾的儿童儿童院护服务173寄养服务174儿童之家175留宿特殊幼儿中心176留宿育婴园及托儿所177儿童院178男童院和女童院179男童宿舍和女童宿舍180男童中途院舍181儿童院护照顾的检讨182儿童的需要183接受各类型院护照顾的儿童的概况184照顾儿童机构的安全及卫生水平185领养186G.第21条 领养概况187亲生父母的同意188被领养儿童的利益189-191领养条例的检讨192跨国领养领养香港出生的儿童193-194领养海外儿童195防止透过领养而获得不当的财政利益196.第11条 非法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诱拐儿童197国际抢夺儿童民事方面公约198I.第19条 虐待及忽视第39条 身心康复及重返社会虐待儿童的定义199-200由多个专业人士组成的防止虐待儿童工作小组201调查、治疗及跟进服务辨别虐待儿童事件的指引202-203住宿照顾204保护儿童数据系统205保护儿童服务206训练207法例208幼儿中心条例209刑事诉讼条例及证据条例210家庭暴力条例211教育212协助被虐儿童重新融入社会213被裁定虐待儿童及疏忽照顾的人士所受的刑罚214-216J.第25条 定期审查安置安排审查非由父母照顾儿童的安置安排217VI.基本健康及福利A.第6.2条 生存及成长产前护理及医学意见女性雇员的分娩保障218雇佣条例提供的保障219刑罚220加强保障221产后护理健康护理222家庭生活教育223为养育子女提供协助224综合社会保障援助225婴儿夭折率226被遗弃的初生婴儿227B.第23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学前康复服务228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229特殊幼儿中心230兼收残疾儿童的幼儿中心231改善服务232-233为学龄儿童提供的康复服务234日间护理服务235教育236-237职业训练及再培训238-239文康活动240就业241残疾儿童的社会保障242交通243健康护理服务244-245楼宇的出入通道246弱智人士出庭作证247公民教育248中小学教育249禁止歧视残疾人士的法例250国际合作251C.第24条 卫生和健康服务概况252基层健康护理2535岁及5岁以下儿童的健康护理254医院服务255专科诊所256健康服务的收费257传染病的防疫注射及控制258学童牙科保健259-260艾滋病毒感染及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261-264学校的体能训练265环境污染管制266营养及推广母乳喂哺267摒弃不利儿童健康的传统做法268健康教育学生健康大使交互式学习的计算机系统269270271精神健康学童自杀家庭支持教师与家长合作学校的努力驻校社工272-273274275276277意外的预防道路安全家居安全不安全的消费品无人照顾的儿童学校的卫生与安全278279280281家庭计划教育性教育282D.第26条 社会保障及幼儿服务和设施第18.3条 幼儿服务和设施社会保障的整体目的283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子女补助金特别津贴调整援助金额每年发放的长期补助金284285286287288社会保障津贴计划289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290宣传291为在职父母提供的幼儿照顾服务292E. 第27.1及27.3条 生活水平入息水平293-295税项296社会保障297赡养费298就业情况299食物供应300市民可以负担的交通工具301市民可以负担的教育302房屋住宅单位数目增加兴建住宅单位及土地供应公共房屋增加居住面积303304305306307申请公屋资格向公屋住户提供租金资助新屋的设施安置单亲家庭308309310311鼓励自置居所寮屋临时房屋区临屋清拆计划及临屋居民的安置压抑物业投机及稳定物业价格312-313314315316317VII.教育、休闲及文化活动A.第28条 教育,包括职业训练及辅导318授课语言319强迫教育320-321高中教育322工业及职业先修学校323职业训练324高等教育325私立学校326为中国新移民学童提供教育327-328为天才学生提供教育329为学业成绩欠佳的学生提供辅助330外籍儿童的教育331-332非永久居民的教育333残疾儿童的教育334监狱内少年犯人的教育335津贴学生资助办事处小学学前教育小学及中学教育高等教育336337338339-340学校纪律处理问题学生341教育辅导342职业资料及辅导校内服务职业资料中心国际合作343344345未来路向346B.第29条 教育目标347学校本位辅导方式348人权教育349-351道德观念352性格、才能、智能及体能353对自然环境的尊重354文化身分及国家价值观念355C.第31条 休闲、娱乐及文化活动艺术香港艺术发展局儿童艺术活动艺术活动的开支356357-359360体育活动361-362课外活动363-364文物古迹365-366鼓励儿童使用郊野公园367图书馆服务368青少年暑期活动计划369学校课程中的美术、音乐和体育科目370VIII.特别保护措施A.第22条 难民及非法入境儿童371甄别政策甄别制度及程序羁留政策的理据372373-374375越南船民获提供的住宿、服务及他们的权利教育健康护理服务法律援助私隐权呈请及投诉休闲活动376377378379380381382为越南难民提供的住宿及服务教育健康护理383384385非与父母同行的未成年人与家人团聚386其它非法入境者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从中国来港的非法入境儿童387388B.第38条 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第39条 身心康复及重返社会389C.第40条 涉及少年人的司法程序假定无罪390选择法庭391双语落案表392传译393告知儿童被控罪名394盘问16岁以下的疑犯及证人395-396法律代表397-399法律援助400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401-402司法诉讼以外的选择警司警诫计划403-405D.第37(b)、(c)及(d)条 儿童被剥夺自由,包括任何形式的羁留、监禁或在羁押所内收押羁留越南船民儿童406在惩教机构内羁留将年轻犯人与成年犯人分隔刑期惩教机构的种类囚犯的权利私隐权通信权囚犯的呈请与投诉407408409410411412413-415推广除监禁和判入惩教机构外的惩处方式416E.第37(a)条 对少年人的判刑,尤其是禁止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417F. 第39条 身心康复与重返社会少年犯的自新罪犯自新(修订)条例草案小区支持服务计划感化令感化学校令社会服务令418419420421422G.第32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强迫或强制劳工423最低雇用年龄雇用儿童规例及有关法例学徒制度条例424425保障工人健康安全职业健康科工厂督察科雇员补偿条例426427428放取病假的权利429参加工会的自由430H.第33条 滥用药物滥用药物的青少年人数增加开始服用药物的原因滥用药物青少年的调查431432433政府在处理青少年滥用药物问题方面所采取的措施434打击毒品供应法例政府部门合力打击毒祸435436禁毒教育及宣传计划禁毒常务委员会禁毒热线学校药物教育边缘青少年服务工作小组警方所采取的措施437438439-440441442治疗和康复服务443-444综合性多学科纲要445I.第34条 性剥削及性侵犯儿童参与非法的性活动和淫秽性表演446性侵犯的统计447防止性剥削及与性有关的罪案的宣传计划448被性侵犯或剥削的儿童接受的治疗、处理及保护449-451虐儿者的刑罚452J.第35条 买卖、贩运及诱拐儿童在父母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带走儿童453禁止买卖及诱拐儿童的法例454K. 第30条 属于少数或土著群体的儿童455附录1公民教育委员会为加深市民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所推行的计划及措施2幼儿服务提供情况3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接受院护照顾的儿童人数4为残疾儿童而设的辅助教育服务5一九九五年根据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发放给儿童的援助金额6工资指数、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及食品7为青少年犯而设的惩教机构8香港代表参与国际教育会议及课程的例子9中学课程内的人权教育环节10法例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11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中与性侵犯及其订明刑罚有关的规定儿童权利公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 一般推行措施第4条 权利的实现使国家法律及政策与公约条文一致1.为使香港法律与公约条文一致,香港在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引入公约前采取了一项主要立法措施,就是制定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该条例消除非婚生子女以前在法律上所处的不利地位。条例规定所有法例及日后的文件,不论属私人或公开性质,如对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有所提述,在理解有关提述时,毋须理会非婚生地位,除非这在法例或文件中已有订明。当局亦对其他大约7项条例作出相应修订,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地位。2.除上述修订外,当局认为香港在按照英国引进公约文件的规定引进公约时,毋须作出其它法例修改。港府明白到必须继续确保与公约有关的法例得以贯彻执行,并对这些法例不时予以检讨和修订,以促进公约的实施。领养条例(第290章)现正由卫生福利科设立的一个工作小组进行这种检讨。有关详情载于下文第192段(公约第21条项下)。3.港府现行与公约有关的政策,例如有关卫生、福利和教育服务的政策,相信亦大致与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条文相符。港府认识到有需要密切监察这些政策,以确保它们能继续为公约所列权利提供适当的保障,并能切合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和期望。港府检讨和制订政策的其中一个重要步骤,便是咨询市民和有关团体,包括立法局,并透过由各咨询委员会组成的网络,听取专家的意见。有关详情载于下文第5至17段。儿童条例及儿童政策4.部分社会人士主张制定一条独立的儿童条例。港府认为无此需要,因为香港已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以及各种专为保障儿童权利及促进他们利益的福利及专业服务。与其将各有关法例条文统统纳入一项条例之内,港府认为更佳的做法,是落实执行现有条文并在有需要时加以改进。同样地,由于另订儿童政策并不会对现时的做法带来显著的改善,所以港府认为没有需要另订政策,而只须维持现行做法,继续确保所有与儿童有关的政策是以促进儿童最大利益为主导原则。统筹儿童政策及监察公约的实施政府工作小组及咨询委员会5.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及法例一般涉及多个政策范围。为统筹某些关乎儿童事宜的工作,当局在有需要时会成立跨部门或跨科的工作小组。港府的咨询委员会网络,为非政府机构及其它关注团体和人士,提供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让他们可以就改善儿童现时所获保障及促进他们权利的事宜,提出意见。与涉及公约实施工作有关的政府工作小组及咨询委员会详情,载述于下文各段。福利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6.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由总督委出,负责(透过卫生福利司)就各项社会福利政策事宜向港府提供意见,并监察福利服务的发展和提供。委员会成员包括卫生福利司、社会福利署署长及来自社会各阶层的非官方人士。边缘青少年服务工作小组7.边缘青少年服务工作小组隶属儿童及青年福利服务统筹委员会,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府有关决策科及部门的代表,负责统筹有关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并就边缘青少年服务提出建议。工作小组讨论过的项目包括青少年自杀、非法使用药物及青少年性行为等。防止虐待配偶工作小组8.社会福利署的防止虐待配偶工作小组,旨在加强政府部门与非政府机构在处理虐待配偶问题方面的统筹和合作。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来自医院管理局、政府有关部门和涉及处理虐待配偶个案的非政府福利机构的代表。工作小组已研究过现时为受虐配偶及其子女提供的社会服务,并正就如何处理虐待配偶个案拟备一份综合专业指引,以期加强协调各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确保受虐配偶及其子女的需要获得更佳照顾。工作小组亦正就虐待配偶问题及受害者可获得的协助,拟备宣传及公众教育计划。防止虐待儿童工作小组9.同样隶属儿童及青年福利服务统筹委员会的防止虐待儿童工作小组,负责就应付虐儿问题的措施,向港府提供意见。这个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主席的工作小组,统筹各个专业界别在保护儿童服务方面的工作,同时监察工作进度和研究有关虐待儿童的新问题。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包括成立综合服务地区委员会、推行公众教育计划及修订虐儿个案的处理程序。有关该工作小组的更详细资料,载录于下文第201段(公约第19及39条项下)。青年事务委员会10.青年事务委员会成立于一九九零年,负责就如何促进青年人的福利,向港府提供意见。青年是指年龄介乎15至24岁的人士,但这个年龄组别可向上下延伸5年,亦即年龄介乎10至29岁。委员会的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包括在社会福利、学术、教育、康乐体育等范畴内积极参与青年事务的人士。此外,港府5个决策科亦有代表加入委员会作为成员。委员会的青年约章载列青年发展的重要原则及理想,并为签署这份约章的团体提供指引。委员会的其中一项工作,是鼓励政府部门、志愿机构、地区团体和提供青年服务的私人团体加强合作。委员会亦主动进行研究,以便为决策者提供有关资料。自成立以来,委员会曾详细研究过许多与青少年有关的问题,包括青少年参与小区活动、为青少年而设的支持系统、青少年喝酒、电影及刊物分级等问题。工作小组所提出的建议,如设立地区青年事务委员会、加强管制酒精饮品广告和不雅刊物的出版,都得到广大市民支持。康复咨询委员会11.康复咨询委员会就发展并推行康复政策及为残疾人士(包括儿童)而设的康复服务向政府提供意见,是港府在这方面的主要咨询团体。委员会统筹港府和各志愿机构所提供的康复服务,确保善用现有资源,并就康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出建议。委员会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成员包括有关决策科及政府部门的代表,还有来自康复界的有关非官方人士。康复计划方案检讨委员会12.康复计划方案检讨委员会由康复专员担任主席,每3年召开会议一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主要康复服务机构的代表。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预计未来五年残疾人士(包括儿童)对康复服务的需求和提供情况。青少年罪案与司法扑灭罪行委员会13.扑灭罪行委员会负责与政府部门、各机构和市民大众联络,藉以统筹各方力量,打击罪案。委员会除建议有助扑灭罪案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外,并每年向总督提交报告一次。青少年罪犯问题常务委员会14.青少年罪犯问题常务委员会是扑灭罪行委员会属下一个小组委员会,由保安司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各政府部门的代表和三名非官方人士。这个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下:就阻止青少年成为罪犯的方法向扑灭罪行委员会提出建议;就如何改善青少年罪犯的待遇向扑灭罪行委员会提供意见;监察青少年罪犯评估项目小组的工作,并考虑该项目小组就如何加强协助青少年罪犯改过自新所提出的建议。青少年罪犯评估项目小组15.青少年罪犯评估项目小组于一九八七年四月由惩教署和社会福利署联合成立,其成员都是与青少年罪犯事务直接有关的专业人士。该小组负责就被判罪名成立的青少年罪犯的判刑提供专业意见,供裁判司参考,藉以改善14至25岁青少年罪犯的待遇。该小组定期向青少年罪犯问题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教育教育委员会16.教育委员会成立于一九二零年,是一个法定组织,负责就教育事宜透过教育署署长向港府提供意见。委员会刚对香港的幼儿园教育进行全面检讨,而港府亦已根据检讨结果采取改善措施,包括给予合资格的幼儿园直接资助及提高幼儿园教师的训练水平和资历。委员会现正检讨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所提供的特殊教育,以及为6至15岁的儿童实施9年强迫教育的制度。在向政府提供意见方面,委员会须借助一些专门咨询委员会的专门知识。这些咨询委员会的主席,更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委员会的其它成员来自高等教育院校或专上学院、商界和其它专业界别人士。幼儿园教育工作小组17.幼儿园教育工作小组在一九九五年一月重组,以期对统一小学学前服务及改善服务质素的可能性进行研究。小学学前服务包括教育署注册的幼儿园和社会福利署注册的幼儿中心所提供的服务。工作小组须讨论的项目包括划一教员的资历要求、培训计划和课程指引。工作小组由训练机构、非牟利及牟利幼儿园、幼儿服务界和政府有关决策科及部门的代表组成。决策科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络18.政府各决策科和部门之间定期进行的磋商,可确保现行法例的修订条文、新法例及有关儿童的新措施的作用与影响,都能够充分为人了解。决策科的司级首长(即掌管政府各决策科的官员)均知道公约适用于香港,并须严加遵守。政府更经常提醒他们在制定政策、草拟新法例和考虑法例修订条文时,须顾及公约的条文。任何人士如认为公约有任何条文未有得到妥善实施,或有任何违反公约的情形,可向负责全面统筹公约实施工作的政务科或有关的决策科投诉。19.一些社会人士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儿童事务委员会。政府认为没有需要亦不宜这样做,理由如下:政府部门一直有紧密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与儿童有关的政策;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和服务范围广泛,非单一个委员会所能应付;及现有的咨询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已为那些须处理儿童问题的人士,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B. 第42条 公约的传播宣传公约原则及条文的措施20.港府已将公约印制成中英文小册子,以促进市民对公约的认识和了解。约有4,000本小册子已透过各区政务处、公民教育展览及儿童和青年事务会议,派发给市民。人权教育21.宣传儿童权利的工作,是港府推行的人权宣传运动的一部分。一九九二年,公民教育委员会(委员会)成立了人权教育小组,以促进和加强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和尊重。人权教育小组透过各种途径宣扬人权,包括儿童的权利。(有关这个小组的资料及工作成绩,详见有关香港的主要文件香港概况第IV节,该文件亦会一并呈交委员会审阅。)人权教育小组制作了一批教材,包括教材套、漫画册和一套为中学生而摄制的录像带。现时,港府正与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委员会合作出版一本有关公约的漫画册,以分发给公民教育机构、志愿团体、学校和市民。公民教育委员会还举办了一些全港性的计划,包括每年一度的公民日和公民教育展览。其它活动还包括关于人权问题的研讨会、工作坊、比赛、电视节目和电台广播节目等(有关促进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的计划和措施,详见本报告的附录1)。22.委员会所设立的公民教育资料中心,备有许多人权教育资料,包括联合国刊物,供市民索阅。该中心亦备有各类人权刊物、人权教材套、展览资料、有关人权的录音带及录像带等。该中心在办公时间免费开放供市民使用,并欢迎学校和志愿团体前往参观。为社会工作者和临床心理学家举办的简报会23.为了让社会工作者和与福利界有关的专业人士认识儿童权利公约的条文和这些条文对福利服务的影响,当局曾于一九九五年举办了两次简报会。参加者除了就实施公约内与社会福利有关的条文交流经验外,亦彼此交换意见,讨论如何进一步加强并发展各项服务,以促进儿童的福利和权益。C. 第44条 公开报告24.英国政府须负责就香港实施各人权公约,包括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提交报告,而港府则负责提供报告初稿。这些报告初稿是由港府参考内部及外来资料及立法局、非政府机构和有关人士对公约的实施情况所提出的意见后草拟的。我们在草拟报告的有关部分时,会对所收集到的意见,加以充分考虑。在英国政府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后,我们便会将报告提交立法局省览和向市民发表。报告副本将存放于各公立图书馆供市民参阅。II. 儿童的定义成年岁数25.根据成年岁数(有关条文)条例(第410章)规定,任何人士一般于18岁时便届成年岁数。当局还对其他法例作出相应修订,使任何年满18岁的人士,可以处理遗嘱,担任共同受托人和保证人,并且有资格执行公司董事的职务和签订合约。作为法律诉讼一方当事人26.最高法院规则规定,任何未满18岁的人士均不能以本人名义提出民事诉讼,亦不能在民事诉讼中成为被告人:他须由诉讼保护人代其提出诉讼及以诉讼监护人的名义接受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最低年龄为18岁,该岁数以下人士如需要法律援助,可由诉讼保护人或诉讼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意接受医药治疗27.法律规定,一名儿童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能签署有效的志愿同意书以接受医药治疗。一般来说,这类同意书须由父母代该名儿童签署。在遇上急症时,一名医生可以未得到儿童父母的同意便施行治疗,但在其它情况下这样做,有关医生可能会因侵犯他人权利而被控告。一名儿童如经评估后,证明有足够理解力和智力完全明白医生所建议治疗的性质,他可以签署有效的同意书。在评估一名儿童的理解能力时,主诊医生须考虑各有关因素,包括该名儿童的年龄、治疗的性质、治疗程序的复杂程度和可能引致的后果。即使医生认为一名儿童符合条件签署有效的同意书,他仍应鼓励该名儿童与父母或监护人磋商后才作出决定。假如只取得儿童的同意书,则医生须向他详细解释所建议治疗的性质、医治范围和涉及的危险。28.如有需要,医生或社会工作者可根据最高法院条例(第4章)向法院提出申请,使一名儿童接受法院监护,由法院决定该名儿童所应接受的治疗。强迫教育29.法律规定所有6至15岁的儿童必须就学,如不遵守这项规定,有关儿童的父母会被检控,有关强迫教育的进一步详情,载于下文第320及321段(公约第28条项下)。聘用员工30.聘用18岁以下人士是受到多条条例和规例限制的,详见下文第424及425段(公约第32条项下)。同意进行性行为31.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可以同意进行异性恋性行为的最低年龄为16岁,而同意进行同性恋性行为则为21岁。婚姻32.婚姻条例(第181章)规定,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为16岁。假如有意结婚的人士未满21岁,则必须得到父母同意。有关这方面的进一步详情,载于下文第141段(公约第5条项下)。在武装部队服役33.香港并无征兵的规定,防卫事宜由英国负责。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权回归中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便会接管这项责任。在法庭上作证34.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和证据条例(第8章)规定,未满14岁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须按照特别的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上述特别程序亦适用于性侵犯诉讼中未满17岁的证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35.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规定,儿童证人可在法庭以外,透过闭路电视以录像面谈的方式作供,但证人必须能在其后的审讯中接受盘问,或由裁判司记录其供词,作为证供。此外,控方可发出一份转解令,以略去在裁判司前进行初级聆讯这一程序,使案件可直接进行全面审讯。证据条例36.证据条例(第8章)规定,未满14岁的儿童在作证前毋须宣誓。该等证供毋须由其它重要证据确证即可用以将被告人定罪,而法庭亦毋须警告陪审团不可基于一名儿童未经确证的证据而判被告人罪名成立。少年犯条例(第226章)进一步保护涉及法庭诉讼的儿童的私隐,详见下文第127段(公约第16条项下)。刑事责任37.少年犯条例(第226章)规定,7岁以下儿童不能因刑事罪行而负上法律责任。有关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的进一步详情,载于下文第401段(公约第40条项下)。年龄介乎7岁至10岁的违法儿童,通常都会根据警司警诫计划接受警诫而不会被检控。有关该计划的详情,载于下文第403至405段(公约第40条项下)。除了杀人案件外,所有牵涉到14岁以下儿童或14至16岁青少年的案件,都会在少年法庭聆讯。至于牵涉一名少年人及一名16岁或以上人士被控同一罪名的案件,则会在成人法庭聆讯。剥夺自由青少年所员38.青少年罪犯可能会被剥夺自由。法院会视乎他们的年龄和罪行的性质,判处他们入劳教中心、教导所、戒毒所或根据青少年犯人计划接受惩教。有关这些机构和计划的详情,载于下文第410段(公约第37(b)、(c)、(d)条项下),以及本报告附录7。越南船民儿童39.所有越南船民在甄别及等候遣返期间,都会被羁留在禁闭营内。有关详情载于下文第371至386段(公约第22条项下)。使用及购买受管制物品40.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出售或供给香烟产品。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制定的规例,在持牌出售或供应酒精饮品的场所容许18岁以下人士饮用酒精饮品,便属违法。接触不雅物品41.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出售、出租、传阅、出借及展示不雅物品。不雅物品的定义包括杂志、书籍、漫画、报纸、录音制品、录像带、激光碟及光盘。42.香港的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已完全数码化,能有效提供广泛信息服务。经此网络服务提供的成人及儿童信息服务,是被列入特别类别的。只有在注册电话线用户特别要求下,有关电话线才会被接驳到这些类别的服务。家长如欲获得这些成人信息服务,但不想其子女接触到这些成人信息,可以申请一个免费私人密码。这项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儿童接触到家长认为对儿童有害的信息服务节目。进入受管制的场所43.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获博彩税条例(第108章)授权,可以举办跑马赛事及经营赛马博彩活动。该会的博彩规则规定,合法进入马场及场外投注站的最低年龄为18岁。此外,根据赌博条例(第148章)所制定的赌博规例规定,合法进入麻雀馆的最低年龄为18岁。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禁止16岁以下的儿童进入成人游戏机中心。该条例亦订明,在儿童游戏机中心提供不适合儿童的游戏,便属违法。人口统计44.有关香港的主要文件香港概况第I节载有一统计表,提供有关15岁以下儿童的人口统计资料。不过,当局并没有存备关于18岁及未满18岁人士的类似统计资料。III. 一般原则A. 第2条 禁止歧视人权法案45.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所载的人权法案第22条保证人人平等及不受歧视。该条保证所有人,包括儿童,可享平等而有效的保护,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它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的歧视。一如本报告所述,其它法例及行政政策亦有就这项权利作出规定。父母与子女条例46.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于一九九三年制定。该条例消除过去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所受的不平等待遇,并规定在所有法例及日后所有私人或公开的文件中,凡提及如父母、子女等关系,亦包括非婚生关系,除非有关法例及文件另有明文规定相反的意思,则属例外。现行法例已作出多项相应修改,例如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经修订后赋予父母其中一人可为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申请相同范围的赡养令;此外,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经修订后,赋予无留遗嘱死者的非婚生后裔享有与死者的婚生后裔相同的权利。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47.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为怀疑身心受到虐待、遭性侵犯或被疏忽照顾的儿童或少年提供保护。为使调查工作得以及早展开,法庭可发出儿童评估令,规定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须带有关儿童往接受体格、心理或社会关系评估。在儿童福利的主要范畴内禁止有所歧视教育48.一九九五年五月发表的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 平等齐参与 展能创新天确认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均可以享有平等机会。白皮书的目的是要让儿童能够尽量自立和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以便他日长大后能成为积极进取和负责任的市民。各班级的一般学额分配程序,同样适用于体格健全及残疾儿童。有关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详情,载于下文第236至239段(公约第23条项下)。49.由中国大陆来港与父母团聚、年龄介乎6至15岁的新移民子女,亦可享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这些儿童大多以简体字接受教育,而说的亦大多是粤语以外的中国方言。有关方面为这些儿童提供多项服务,以协助他们适应香港的生活。有关为这些儿童提供教育的详情,载于下文第327及328段(公约第28条项下)。50.教育署对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采取不隔离政策;此外,亦为校长、教师、学生及教育团体举办研讨会,并派发有关艾滋病的资料给各学校,让他们了解有关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以及学校在预防经血液感染疾病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儿童福利51.所有儿童,不论年龄、性别、种族、能力、文化、语言及宗教背景,亦不论是否有残疾,均可在同一套资格准则下享有为他们而设的福利服务,其中包括领养、寄养、儿童住宿及保护儿童服务。文康及传媒52.普及体育是两个市政局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它们的政策是确保所有儿童均能在没有种族、阶级、性别或残疾歧视的情况下,有平等机会参与康乐、体育及文化活动。B. 第3条 儿童的最大利益53.在制定所有与儿童有关的政策时,当局是以儿童的利益为首要的考虑因素。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54.一九九零年一月,总督委任一个工作小组,以制订有关社会福利服务的目标及进一步发展的建议。工作小组其后于一九九一年以白皮书形式发表有关建议。该份白皮书确认给予子女妥善照顾的主要责任,落在父母身上。白皮书并且确认应该在父母的权利和责任与子女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的整体目标,是要维护、巩固及帮助有困难的家庭,确认家庭在儿童的培育和发展方面,担当主要的角色。当局提供多项支持服务,包括日间幼儿服务、课余托管计划、经济援助、家务助理、家务指导服务及体恤安置,以协助家庭担当照顾及保护子女的角色。与照顾及保护儿童有关的法庭命令55.一些父母虽然得到港府及其它志愿团体的协助,仍未能妥善保护其子女。在此情况下,法庭有权发出命令,将有关儿童交由当局照顾或保护。有关详情载于下文各段。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56.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授权法庭可在一名儿童或少年被虐待、疏忽照顾或不受监护人约束以致可能令其本身受到伤害或令其它人受到伤害时,就该名儿童或少年发出照顾令或监管令。根据上述命令,社会福利署署长会获委任为法定监护人,而有关儿童将会被付托予适合照顾他的人士或机构照顾,或交由一名社会福利主任监管。另外,法庭亦可命令该儿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具结保证给予他适当的照顾及监护。该条例亦规定法庭可发出紧急命令,使获授权的人员可搜查任何地方,带走及照顾任何看似需要照顾或保护的儿童或少年。这类命令亦可授权有关人员把该名儿童送往接受医疗、心理或社会关系评估。有关条例57.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最高法院条例(第4章)及亲父鉴定诉讼条例(第183章),授权社会福利署署长向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请赡养令、法定监护权令,并且可就看似需要照顾或保护的儿童或少年申请照顾令或监管令。有关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第159段(公约第9条项下)。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及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的规定,在父母根据司法程序分居或离婚而被认为不宜对其子女行使父母权利的情况下,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有关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或负责照顾及监管有关儿童。58.有关领养个案中保护儿童利益的条文详情,载于下文第189至191段(公约第21条项下)。在监护权诉讼中有理由相信会被虐待或疏忽照顾的儿童的利益,也受到法例保障,而有关保护这类儿童利益的条文详情,载于下文第159段(公约第9条项下)。在法庭上代表儿童的利益59.当一名儿童及其它当事人出庭作证时,法官可查问或确定案中儿童的意见。法官亦可以根据法定代表律师条例(第416章),委任法定代表律师(即法律援助署署长)代表该名儿童。领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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