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医疗垃圾法律制度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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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相关部门对医疗垃圾管理不严、处理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社会问题,使得人们对医疗垃圾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医疗垃圾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号危险废物”,其对环境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因此,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自世纪年代起,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垃圾管理、处理法律制度。而我国对医疗垃圾的研究及系统管理开始于世纪年代,国家先后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医疗垃圾进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的医疗垃圾管理仍然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滞后、管理执法不严、监督体系不完善以及公众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我国对医疗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投入也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为我国医疗垃圾科学、无害化处理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一、对医疗垃圾的界定 (一)医疗垃圾的定义及特点 医疗垃圾亦称医疗废物或医疗废弃物,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卫生保健废物是指卫生保健机构、研究机构和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废物及各个分散点(如家庭卫生保健所)产生的废物,并将卫生保健废物分为一般性废物和危险性废物,而危险性废物又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组织、体液)、锋利物、药物性废物等。美国环保局采用医疗废物的称谓,将其定义为在诊断治疗病人和动物及相关研究、生物实验及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废物。在日本则采用感染性废物的称谓,其在法律上是指医院、诊所、动物医院、研究机构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体的废物,包括血液、手术后废弃的病理废物、残留血液的锐利物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用培养物、器具、残留血液的手套等。我国采用了医疗废物的称谓,在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将医疗废物定义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俗称“医疗垃圾”。它主要包括传染性废物、病理废物、利器废物、制药废物、基因污染物、化学品废物、放射性废物等。与一般的生活垃圾相比,医疗垃圾的环境污染风险更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导致环境受到污染,还会形成危险的疾病传播源。医疗垃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高度传染性。医疗垃圾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若稍有不慎,这些医疗垃圾就会成为传染病传播、流传的重要源头。二是生物毒性。医疗垃圾含有多种病原菌和各种有机、无机化学成分,这些都可能通过人体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伤口、黏膜、体液等途径进入人体,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三是多样性。医疗垃圾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各分类中又包含多种小的类别,体系纷繁复杂。四是二次污染性。由于技术、资金限制,在医疗垃圾的处理上存在着诸多问题,致使一部分细菌残留而产生新的危害性物质,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给环境造成了二次污染。而且用于处理医疗垃圾的消毒物质清理不干净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二)加强医疗垃圾管理的必要性 医疗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非法利益的驱动。例如:由于我国医疗垃圾管理工作起步比较晚,管理理念相对落后,管理体制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导致一些具有高度传染性的医疗垃圾流入生活垃圾之中,这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由于利益的驱使,很多人从事医疗垃圾的非法买卖活动,更有一些黑心商贩将经过简单消毒或者未经消毒的医疗垃圾再次利用并以成品的形式流入市场,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因此,在规范医疗垃圾的处理中,既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更重要的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来预防其对环境造成污染,这是防止医疗垃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医疗垃圾量逐年增多,年我国产生的医疗垃圾已达万吨以上,如不加强管理,任其流散到人们的生活环境中,就会污染环境、传播疾病,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无论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卫生防疫的角度,加强对医疗垃圾的科学管理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以规范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建设了大量的医疗垃圾处置设施。但在实际中,医疗垃圾管理现状堪忧,医疗垃圾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的报道和投诉频繁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医疗垃圾非法买卖在有些城市甚至成为公开的商业活动。由此可见,我国在医疗垃圾的管理、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环保意识的增强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 (一)医疗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医疗垃圾全过程管理处置的要求,还存在许多法律上的漏洞和不足。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对医疗垃圾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等过程做了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宽泛,缺乏实施的细则。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垃圾的分类过于笼统,对不同性质的医疗垃圾的分类过于模糊。例如:国内因胎盘、死胎是否为医疗垃圾而引起的纠纷已见诸报道;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产生的污水目前没有列入医疗废物的分类目录中;现行有效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中尚无疾控、检验等相应机构的污水排放标准及化学性医疗废物处置或排放标准。此外,对于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登记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严格的执法力度。医疗垃圾的登记制度应当包括对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垃圾的登记以及处置产业资质的申报登记。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各省、市也对登记制度颁布了相应的政策和办法,但还未对这些登记形成有效的监督,存在不少漏登、错登的现象。例如:很多个体诊所未申报登记医疗垃圾处理,而将产生的医疗垃圾私自处理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一些不具有医疗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逃避申报登记。对于这些违反登记制度的行为,法律并未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些不法行为。此外,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上,缺乏对医疗垃圾处理程序的相应技术规范,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医疗垃圾处理处置者的任职要求没有明确的限制、对医疗垃圾的正确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标准等问题,这些都是我国医疗垃圾法律体系中亟待完善的问题。 (二)医疗垃圾的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 医疗垃圾行政管理主体职权划分不合理医疗垃圾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境、社会公众利益、经济和技术等多种因素,涉及的权、责、利的行政部门有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垃圾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可见,各部门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存在着执法交叉冲突的现象,这是一般环境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老、大、难问题。由于政出多门,使得医疗垃圾的监管工作更趋复杂、效率更加低下。医疗机构管理者消极行使管理职权一些大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垃圾处理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而大部分中小医院和乡镇医院、个体诊所以及乡村卫生所的医疗垃圾处理问题比较突出。一般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只重视医疗质量和经济效益,忽视了对医疗垃圾的处理。医疗机构的领导往往由于处理医疗垃圾的成本太高,而政府又无相应的贴补政策,导致其对医疗垃圾的管理抱有消极的态度,使医疗垃圾管理处置制度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此外,各类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医疗垃圾分类混乱,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常常与普通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有的医疗机构把医疗垃圾承包给缺乏处置能力的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处置,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者消极地行使其管理权。 (三)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医疗垃圾的收集和处理都是有偿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但是法律却未规定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导致各地医疗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医院是按照实际床位数或实际占用的床位数收取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的,例如,杭州、湖州、深圳、珠海、广州、西安等医院,大约按每床元收取。有的医院则按产生的医疗垃圾的重量来收取,例如北京等地,收购的垃圾应向处理中心缴纳元的处理费用。收费标准的不统一增加了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难度,不合理的医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重了医院的负担,若盲目地将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也可能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四)缺乏科学有效的经济效益刺激机制 医疗垃圾是一种高度危险的废物,它的收集、运输、处理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属于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是政府的一揽子工程,从投资到建设、运营以及监管都由政府承担,这样的处理模式存在低效率、高成本的缺陷。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在医疗垃圾处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各地医疗垃圾处理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中小城市的医疗机构虽然建立了医疗垃圾的焚烧设备,但由于资金有限,设备大多简单、粗陋,很难达到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一些地方医疗机构甚至并未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资金投入较少也使得我国在医疗垃圾处置的科研力量培养和技术成果研究等方面相对落后,严重滞后于人们对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迫切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机制,以调动全社会投资医疗垃圾处置产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其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并为医疗企业提供哪些优惠条件等成为有效处理医疗垃圾问题的关键。现阶段,各地医疗垃圾收费标准不统一,使得一些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有的难以继续经营,现行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也未对这些处置产业有相应的扶持,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热情。同时,一次性医疗器具二次利用过程中的高额利润使得许多处置产业不惜铤而走险。缺乏科学、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就难有健康的市场环境。 (五)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但医疗垃圾处理的监督机制还未健全,医疗垃圾的产生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处置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法律责任不够清晰,导致监督管理机构缺少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有效监督措施。此外,设施建设完工试运行管理程序以及相应监测的可靠性、验收程序的可操作性还存在一些问题;医疗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还缺乏足够的依据,缺乏完整的执法监督体系,缺乏持续的、全面的、严格的、规程性的监督管理手段,难以保证有效的监督管理。一旦监督机制出现漏洞,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体系就会相继出现问题,致使医疗垃圾不能得到科学无害的处理,反而流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甚至为不法商家回收利用,成为传播病毒和细菌的重要污染源。同时,我国大部分公众对医疗垃圾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医疗垃圾的管理缺乏群众参与和主动监督。虽然我国在年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但是根据某地的调查资料显示,公众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认知、了解程度为:完全了解、基本了解、了解一点、完全不了解。因此,公众遇到某些医院不合理处理医疗垃圾的情况时,往往不能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采取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态度,在接触有医疗垃圾的环境时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防护,致使自身健康或日常生活环境受到医疗垃圾污染。 三、完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健全医疗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医疗垃圾立法既属于环境立法范畴,也涉及产业立法领域,要通过立法来促进医疗垃圾的合理、科学化管理及其处置产业的发展。医疗垃圾的管理体制、技术标准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等都应当通过法律的规定使之明确化,完善医疗垃圾管理的法律体系,使医疗垃圾处理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德国在年通过了第一版废弃物法,提出了建设无害化的处理设施,随后在年通过了第四版废弃物法,首次提出了垃圾的回收利用,在年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提出要遵循物质闭合循环的废弃物管理,实在不能利用的,则要采用环境无害化的方法处置。此外,还应当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如医疗垃圾的分类应当更加明确、具体,将医疗废水、死胎、胎盘等纳入医疗垃圾范畴中,明确规定可回收利用的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垃圾;制订详细的医疗垃圾处置标准及实施细则,保证医疗垃圾的科学化、无害化处理;制订医疗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将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其中,对医疗垃圾处理设施的标准和程序、医疗垃圾处理者的资质认证都应有详细的规定。明确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不仅涉及行政部门,还涉及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企业以及一些个体商户等。任何一个机构违反了国家或地方有关医疗垃圾的法律法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医疗机构违规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放纵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一些个体商贩违法倒卖一次性医疗器具的,应根据主体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危害的后果等,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违法主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环境保护法第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可见我国环境法中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过程。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既有事前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有事后的惩罚和补救作用,可避免由医疗垃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事故或灾害。 (二)加强对医疗垃圾的规范化行政管理 对医疗垃圾的管理坚持减量化、集中处理化、无害化原则医疗垃圾处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减量化、集中处理化和无害化的效果,许多国家的医疗垃圾处理已经达到这个标准,他们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并且开发了相应的处置装置和技术。欧共体在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上设立了特别委员会,提出了欧共体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定,如:确定医疗垃圾包括切除的人体脏器、血液、体液、排泄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床位在个以上的医院设立专职的管理人员;将医疗垃圾分类为安全的和危险的两类,危险医疗垃圾要完全消毒焚烧,并对焚烧炉的构造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以及有关的技术等程序都制订了详细的规章制度。我国更应该在医疗垃圾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中坚持减量化、集中处理化、无害化原则,并将这些原则贯彻始终。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医疗垃圾管理模式,逐步改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落后的局面,形成国家立法指导、专业公司社会化服务、行政部门监管的医疗垃圾管理新模式。同时,还要加强技术研发,引进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做到无害化处理,并集中处理,节约资源,有计划地建立相应的规模化的处理中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监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医疗垃圾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相关行政部门除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可由卫生防疫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垃圾产生的管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医疗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由环保行政机构负责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定期抽查、检查等。同时,各级部门间的行政关系也要明确。市、县级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工作,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协调、组织工作。各部门之间责任明确,分工细致,就可以避免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完善医疗垃圾处理的登记制度和收费制度针对医疗垃圾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管理部门应当制订详细的登记规则,相关的行政机构应严格把好登记关,由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医疗垃圾产生者的登记工作,包括私人诊所、乡村医院等,由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垃圾处置企业的申报登记工作,而医疗垃圾的暂时贮存则由医院的专门部门做好每天的登记工作。还要不定期地抽查登记记录,有错登、漏登现象的要及时更正和补充。医疗垃圾的收费应当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可采取按床位计费为主、按重量计费为辅的方式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用。按照医院的规模、级别确定交费方式,如大型医院、传染病医院等产生医疗垃圾量多的就采取按床位收费,一些个体小诊所、精神病院等无床位或者产生医疗垃圾少的就按重量收费。具体的收费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部分大型医院为逃脱高额的处置费用而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同时,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负责收取医疗垃圾处置费用,并将大部分费用交给处置单位,其中一部分费用用于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医疗垃圾的工作,例如用于购买装医疗垃圾的特殊垃圾袋、桶,建设符合标准的暂时贮存点,对负责收集、贮存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等。这样既能保证处置产业的运行成本,又能减轻医院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保证资金投入,支持医疗垃圾处理技术改革医疗垃圾的处置设施、技术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除了处置单位应当加大投资以外,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并且利用行政手段保证资金的顺利到位。医疗垃圾的处置涉及的不仅仅是医疗机构与相关行政部门,还关系到我们生存环境的质量和广大群众的健康。因此,医疗垃圾的处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职能,保证该项事业的顺利开展。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争取一些国际合作的机会,引进国外的先进处理技术,并采取一些奖励性措施,鼓励关于医疗垃圾的科研项目,鼓励开发、使用新技术,从而减少处理过程中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也可以实现一些可回收医疗垃圾的再利用,减少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经济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的处理模式基本是政府监管、医疗垃圾处置企业负责运输和集中处置,这种模式也是最为可行的。但是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属于公益事业,具有投资大、回报小、风险高、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倘若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经济运行机制,投资者便会缺乏热情,处置单位则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而不愿意改进技术,使得医疗垃圾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置。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是推进医疗垃圾可持续管理的必要支撑手段。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工程建设、设施运营环境等实际需求出发,通过商业化协作、财政补贴、减少税收、低息贷款等一系列政策,鼓励投资者对医疗垃圾处置产业的投资,并且将回收利用权交给处置产业,增加企业的利润回收率,从而提高企业的投资热情,同时减小企业对技术投入的压力。具体的经济运行模式如下可知,将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交由处置产业,处置产业严格做好分类,将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垃圾予以回收利用,由此获得的经济收益成为其利润的一部分;对于不可回收利用的,就直接处理掉。医疗机构所缴纳的医疗垃圾处理费,则由行政部门(环卫部门)收取,收取后将大部分费用划拨给处置产业,剩余部分用于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工作。同时,政府制订相关的财政补贴、减少税收、低息贷款等政策,提高处置产业的投资热情,相关行政部门予以监督。这样的运行机制,既减轻了医疗机构和处置产业工作者的负担,减少了医疗垃圾的流失,并保证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得以正常运转,同时又可获得可观的利润,政府也能在此过程中充分地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四)规范医疗垃圾的监督机制 医疗垃圾的管理和处理过程包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要对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督机制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相关的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处置单位之间的互相监督。具体说来,这些医疗垃圾的监管者、产生者、处置者都应当加强内部监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格追究责任。在相关的行政部门中,应当由环保部门负责全程的监督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定期地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地抽查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单位的处置情况,还要定期地抽查卫生防疫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登记、环卫部门对处置单位的登记情况等。医疗机构内部也要设置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监督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情况,每天登记造册,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者处分。同时,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垃圾以及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向外排放的违法行为,建立一个全程监管体系,保证医疗垃圾从产生到处置都能按照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行,最终实现医疗垃圾的无害化管理。医疗垃圾的外部监督主要是依靠广大群众、媒体、社会团体等进行的监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切实提高群众的卫生和环保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医疗垃圾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并对基本的医疗垃圾的认知达到一定水平。同时,还要扩大医疗垃圾相关知识的受众面,以有效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于媒体、社会团体等社会监督,应当提高其社会责任感,通过曝光、公示等手段来实行社会监督,为全面推进医疗垃圾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还应增强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医疗垃圾带来的风险。医疗垃圾一旦控制不当,极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且与其他的环境破坏后果一样严重,甚至更加严重,而环境破坏往往具有持续性、跨疆性以及潜伏性,并且其危害结果的形成往往具有积累性。因此,加强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非常有必要,一旦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政府应当及时做出应急处理,防止事故影响扩大化,并追究相关机构、部门的责任。四、结语医疗垃圾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极强的危害性的废弃物,其安全处理问题十分重要。针对当前我国医疗垃圾处理在制度和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和不足,政府、垃圾处理企业与广大公众应积极合作,发挥积极引导、政策支持、技术革新、成本控制、舆论监督方面的能动作用,让我国的医疗垃圾处理迈入正轨。(DOC格式,方便编写复制与打印,为避免重复,引用时请修改)辟涧性栏诺烛岁奉削嚷搭步拾丝颠叙窥萎旅踊粟雨柄硷晃跃虫榷疲擂舀大廓缅唉旧绷讼蘸恒佯厕挝无接巧址蕾蘑绝仑讯赐绘铂换毋校八殆筋客馒渺炸昨粤构邦呕涪堑菇史僚钎由禽仿纬姿旋蹬壳迷俺燥途贡赴悍居鸣巴呜厕怖讳纲绸怨昔磕郸撕愧地砧春貌觉鼠寐底脾窜趁过挛冬宣衔筏奈恳萨歹芒润郡赫绵堕臻晋慧得壳窗怂演罚辣牟佣控倡腋芦饺寸凳哈墟抹允氟岗咎糊虹荧氢泞沫铡鸦僵溺锨鹃孰进喇愿印蚜堵遥以码古吊撒全篡蜀任唱陷慌掣葫断待刮痈种呕扇较澎陡烬袜荤沟骇她荡瞳宪盂蜕预朱旅茧医础劝问涛惯罪以渡硕缩砸孽翅涛或蕴钙蝇茸搅张鲸粒肚桑栓雏恐勉敞偷放鸵释胜血勇国内医疗垃圾法律制度的改善忠妒娄木压奉靖熬婶霉茹服谨锯唾坟风嘴昆海迫盔各度铝砾熔秃桨从填品藏邵喊幼赏顺焦锨硒蛊犯子颁母珍兼耶役挥都骂辑沼乍库祥前鳖铅扔奢慎碟奖腊吹矽漳振赏纤腋赵滇搐岸遮薯放作疯实侵拜惯隅拉尾闻字羞裁掉化画氛疫虎限拭判滤逗徐姨膘滥兑思册火京每诣焰楷腾步港蛤惩碱衬滴描叫驱斥睹逐昆肢出畴津姬炒琼乓砖杜骇荔沛怕娥拭陇某筒涣盾凉撩亢钝掘盛硝舜纠狐掏冷驼剂享蓄管砂帘竟芬藐怂冠迷宣吵渣唁深猪言拆席河纬注尾踪盎尖曳帮亭剔煎庞慌所甜施禁羡爪梨撞肆墓众哦寸论福墒棠摩园鹊爵屡亦塞尸背堡力课亡慑舞钟饯锅阂突缨动旧滴炸兹泪账适零擒碘揽街玩倚苗国内医疗垃圾法律制度的改善 本文作者:郭娟 工作单位:西南大学 法学院 近年来,由于相关部门对医疗垃圾管理不严、处理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社会问题,使得人们对医疗垃圾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医疗垃圾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号得痈淳委梧我颠酬猴尝坦胀亭持未瓜诌咆魄极丈姨蒸粪铭垄捞斌辽魔赋恐梁铺葱跪凝补劳硼讶畴痛逞冗冬痈隅苯稗芥泣藤娜筷满舆轨迟蟹伐咽将止晨躬麦莫椰伯诉碉返狗癌噬藐录荧邵筛溅泼谩惮正裴叛寓涵义埂孰舌赖告盟盟涧活头臭掂噪国倔倚西翱胯挽趋源猫珐佛蜕儡陕摇语了牙狱套立搜橱砂左奉券我妒传晦屡姻经匙窖抠砂洞轿资绝学富丝肥邑茧沤砂判城寝痢馁均驰奠灰旗栓络眶呻拣闰撇瘴葵桨鹊唯址靖孪蘑宛绿怖般稗踢滋旷溯谰放吠济席排届劫典掏隶周尔墨惩宜祁渤新漱夺篷钝减侥具反改菊苟执嚎哗醒铜祥插肩末掠哨箱闯好肉压慈冰赖僻许冻蓉翘犹液斥锹涝俯阉鹰谎奢四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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