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重庆医科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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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医大文2016196号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各设站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博士后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重庆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2016年5月26日 专心-专注-专业重庆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博士后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包括流动站的管理、评估、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及在站期间的考核、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程序的管理等。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流动站)两级管理制度。第四条 学校在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申报、评估,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和协调各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等。第五条 学院负责流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流动站所在各学院应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小组,设负责人一名,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具体工作人员1-2名。博士后工作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流动站管理细则、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标准,拟订每年招收博士后计划,组织召集博士后招收选拔、中期考核以及出站评议报告会等工作。第三章 流动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第六条 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按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应为博士导师,招收的博士后要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科研任务相结合,要把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科研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研究工作。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博导优先招收博士后,近3年未主持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导师不安排招收博士后。为保证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原则上每位合作导师在站的博士后不能超过3人,培养单位(导师)自筹招收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可不受此限制。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合作导师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积极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促进博士后在站取得尽可能好的研究成果。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选拔第九条 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条件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或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时间原则上在近2年内),并且符合各流动站博士后招收类型要求的人员均可申请。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必须保证在站期间能够脱产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第十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分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学校与工作站联合招收(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两大类。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各学院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交招收博士后的具体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和具体招收条件,经审核后在学校博士后工作网站发布。学院应加强博士后招收工作,印制博士后招收宣传材料,积极与全国著名高校相关学科博士点建立联系,系统地组织招收博士后的宣传工作,选拔博士后人选。第十二条 博士后招收的申请与审核申请人可随时向我校流动站或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15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人员,原则上要求来校面试。面试由拟招收博士后的院、系(所)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由3-5名副高级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博士生导师参加,负责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面试考核,填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一式4份和我校的博士后面试表1份。1.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申请者按顺序装订,将以下材料第1-5项一式4份和第6项1份交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1)博士后申请表;(2)2位专家推荐信;(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4)博士后进站审核表;(5)身份证、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6)重庆医科大学博士后面试考核表。2.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者,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 一式4份。3.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流动站招收外籍博士后。招收外籍博士后的条件和审查程序与国内博士后相同,流动站所在学院配合外事处做好外籍博士后来华工作许可事宜。4.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在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申请,经院系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5.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后,以正式公文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企业博士后,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第十四条 博士后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的管理,积极主动参加院、系(所、中心)的教学科研活动。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博士后请假(包括事假、病假等)一周至一个月,须合作导师签字同意并报流动站负责人同意;请假一至三个月,须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利用流动站的研究条件取得的所有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重庆医科大学所有(企业博士后按原协议约定处理),研究成果均应以重庆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1.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在4年内仍不能出站的,须提前3个月填写重庆医科大学博士后延期出站表,经合作导师、流动站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小组同意,并提交经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年,总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2.提前完成科研项目,做完博士后研究报告,由本人申请,提前3个月填写重庆医科大学博士后提前出站表,经合作导师、流动站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小组同意,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待遇1.人事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博士后在站期间(含延长期最长不超过4年)的生活资助按学校同级同类人员确定,在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时应注明具体金额,并按规定缴纳与学校职工一致的社会保险。独立法人的各附属医院,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生活资助标准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2.人事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保留在原单位的博士后,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期间,工资和社会保险由原单位负责。3.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工资、住房和其他相关待遇由企业负责。4.外籍博士后的工资待遇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学校为其购买在站两年期间的外教团体医疗保险,外籍博士后自行负责国际旅费、探亲等其他费用。随行的外籍博士后配偶来华前需自行购买国际医疗和住院保险,在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的研究工作1.博士后进入流动站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向合作导师正式提交研究计划。合作导师须当面与博士后讨论和修改研究计划,并组织开题报告和评审会。开题报告和评审会由合作导师和至少3位正高级教师参加。博士后系统报告其研究计划,并听取与会专家的意见与建议,进一步修改研究计划,最后将研究计划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2.博士后必须定期(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2次)向合作导师报告科研计划的进展情况。合作导师应定期举行博士后科研工作讨论会,组织所指导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听取各位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面临问题和解决方案,并给予全力指导和帮助。3.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学期应至少向所在院系做1次学术报告。博士后所在院系应认真组织和安排博士后的学术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宣传工作。学校博士后工作网站会不定期公布博士后学术报告相关信息。4.学校鼓励各流动站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安排博士后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第二十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1.博士后在进站一年后,须进行中期考核,考评博士后一年来的科研进展情况和工作绩效。2.博士后中期考核以博士后参加科研项目、发表科研论文、以及科研获奖、论著和申请专利等为主要内容。3.中期考核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各流动站组织实施,各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小组参与完成。企业博士后的中期考核由工作站单独组织或者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组织。4.考核程序:博士后填写重庆医科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评价表,对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博士后工作管理小组作工作汇报。博士后工作管理小组组织3名正高专家,从博士后完成科研任务的质和量、科研能力、工作态度、学术道德、培养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考核等级(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不合格者需整改),并将考核结果及意见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时反馈给博士后本人。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1.所有在站博士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重庆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相关科研资助及其他博士后项目。申请前需认真阅读各类资助的申报办法,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2.博士后应关注国内外科研基金的申请动态和信息,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站博士后要积极申请和参与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申请课题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并为其改善科研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各类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3.各博士后流动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管理和指导,鼓励博士后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创造优秀的科技成果。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在站博士后争取校外其他科研项目和经费。4.申请到的各类资助资金,划拨到学校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科研经费进行建账、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1.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确实因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以短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需借助国外实验条件的,可出国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短期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2.人事关系(档案)转来我校的在站博士后,在学校办理出国手续。有工作单位的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手续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企业负责办理。3.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合作导师及所在流动站应及时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退站处理。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第二十三条 出站考核1.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学校组织进行出站考核,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与鉴定。2.考核标准:(1)学校资助的博士后在站期间需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重庆市博士后科研特别资助二等资助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发表JCR2区以上文章1篇或SCI论文(单篇IF3,累计IF5)。(2)考核结果:出站考核结果分为同意出站、延期出站和退站。3.学校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交叉学科等探索性研究工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对从事此类研究的博士后,出站评议时可不完全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根据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表现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博士后对本研究领域或研究课题所作的贡献、博士后本人的科学作风、学术道德、全面素质等具体情况决定其评价等级。4.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出站标准可适当放宽。第二十四条 出站程序1.博士后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在期满结束前两个月准备出站有关材料,并按照全国博管办规定的格式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2.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出站前一个半月将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提交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小组审阅,流动站应在博士后出站前一个月组织博士后工作出站报告会。会议由合作导师邀请5位校内外正高级专家学者参加(企业博士后出站考核小组由企业与学校协商后确定),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出站博士后的出站报告、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并完成重庆医科大学博士后出站评议报告书。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管理小组组织审议,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评议结果送达学校人事处。3.对考核结果为同意出站的博士后,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博士后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博士后,需在博士后期满时,自行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户籍档案转至当地人才中心或原籍,学校不再代管。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对未履行延期审批手续或延期未获批准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无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则按退站处理。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处理:1.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经3个月整改后复评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2.因病、事假等原因连续请假3个月以上的;3.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15天以上者或1年内累计无故离岗30天以上;4.出国(境)逾期1个月未归;5.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6.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7.其他不良情况应予以退站的。第二十八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户口、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原籍或相关组织机构或部门。第二十九条 各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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