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考政治复习 专题6 法律救济课件 新人教版选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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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 修选 修 52 不打官司解决纠纷 (1)有话好好说调解: 调解的含义: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种活动就是调解。3 人民调解的作用: 第一,地位: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如何开展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受司法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4 第三,作用:新中国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在国内则被称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相互对应。5 第四,人民调解委员会: 首先,设立: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其次,性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6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第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第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7 (2)仲裁ABC 仲裁: 第一,地位: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方式。 第二,含义: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8 第三,特点: 首先,由于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其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为灵活,而且审理不公开进行,一裁终局,所以,它显得更加便捷、经济,影响也更小。 其次,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 仲裁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第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第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0 仲裁委员会: 第一,地位: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第二,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它不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11 第三,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这些仲裁员一般为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教授等。12 (3)走近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含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样的活动,就是行政复议。13 行政复议的原则: 第一,性质: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是一种以准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14 第二,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特点:与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属于一种方便、高效率的机制,并且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15 调解一般适用于民事纠纷,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调解)。诉讼外调解的特征如下:第一,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第二,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第三,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16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不具有执行力。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对当事人并无法律约束力,如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的特征:第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二,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第三,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民事调解书的,诉讼结束;第四,民事调解书具有执行力。17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8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二者有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19 心中有数打官司 (1)诉讼与诉讼权利: 诉讼的含义: 诉讼又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是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20 诉讼的种类: 第一,种类:根据诉讼要解决的案件性质、诉讼的内容、程序等因素的不同,诉讼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第二,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是诉讼法。根据诉讼种类的不同,我国的诉讼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1 诉讼权利的法律基础: 第一,实体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程序的保障: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法律赋予了公民多种诉讼权利,即使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自己的诉讼权利。 第二,牢牢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尽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内容不同,参加的主体不同,诉讼权利也各有不同,但公民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法律基础是相同的。22 (2)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三大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贯穿着一些相同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合议制原则;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以及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等。23 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第一,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第二,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三,公民有上诉的权利。 24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划分。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5 诉讼的基本程序 (1)投告有门管辖: 受案范围: 第一,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范围。26 第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7 管辖问题: 首先,我国法院的分类: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28 其次,管辖的含义:依法确定各级或同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活动。 再次,管辖的分类: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分。级别管辖主要是在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地域管辖则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29 最后,刑事诉讼另有立案管辖:它主要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或职责划分,确定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哪些案件不需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30 (2)告状有道起诉与受理: 起诉: 第一,含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种行为称为起诉,俗称“告状”。 第二,地位:起诉是迈向诉讼程序的第一步。31 受理: 第一,受理的条件: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告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没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二,受理的含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接到起诉状后,要从四个方面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即可在7日内立案,接受起诉,这种活动称为受理。32 第三,起诉与诉讼的关系:起诉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的成立。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接到起诉状后,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接受起诉,诉讼即告成立,指控的一方称为原告,被指控的一方相应成为被告,诉讼进入了第一审程序。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法院在受理阶段的职责:33 首先,法院会把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交原告。即使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法院审理。 其次,法院还要确定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34 (3)法槌响起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第一,地位:开庭审理是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第二,含义: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第三,内容: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五个阶段。35 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 第一,开庭准备: 首先,书记员:要在开庭前查明原、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其次,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长还要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36 第二,法庭调查: 首先,地位:是开庭审理的核心,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 其次,具体程序:先由当事人陈述,之后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接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然后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最后由审判长对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37 第三,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辩论。 第四,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结果得出结论,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38 第五,宣判:宣判的内容主要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理由与结果、诉讼费用的分担等,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两审终审制: 第一,二审程序: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是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与一审程序相似。39 第二,二审裁判: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二审裁判就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二审裁判仍确有错误,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人员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也可以主动发动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它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补救程序,但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40 级别管辖是指法院上下级之间确定的管理权。地域管辖是指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立案管辖是指刑事诉讼确定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哪些案件不需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41 用证据说话 (1)证据胜诉的砝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打官司时都遇到过“有理说不清”的烦恼,其根源就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一份合同、一张收据、一盘录音带这些平时常常被忽视的东西,在打官司时突然成为最重要的东西。难怪人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42 证据的含义: 第一,证据的含义:就是证明的根据,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离不开证据。 第二,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即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证据”,它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43 证据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共同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笔录。44 (2)成败在此一“举”: 举证责任: 第一,当事人应主动地收集证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某种合法权益时,不应被动地等待法院去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大多数证据本来就在案件当事人手中,如双方签订的合同、买东西时商家开具的发票等。45 第二,法院收集证据的难度:完全依靠法院收集证据只会使法院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争议的处理速度会大打折扣,甚至因为收集不到证据而无限期拖延下去。 第三,举证责任的含义: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说法负责,依法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如果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种责任就是举证责任。46 举证责任的归属: 第一,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归属: 首先,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其次,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47 第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归属: 首先,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48 其次,举证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公民只有被动服从;况且,较之行政机关的物力、财力、人力,普通公民显然势单力薄,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之抗衡。因此,法律以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49 证据的作用: 在诉讼中,我们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而证据又是确认事实的支柱。让我们记住:打官司时,证据是我们最有力的武器。 50 我们常说的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只要我们想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就都离不开证据。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即诉讼证据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证据,它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客观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51 决定官司胜负的恰恰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还有许多客观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我们打官司时,只有拿出证据,才能把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让法律来承认。52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53 律师面面观 (1)有事找律师: 律师的含义: 第一,律师的含义: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律师的地位:他们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54 律师的基本职责: 第一,律师的基本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二,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律师的业务上。55 律师的业务: 第一,律师的诉讼业务包括: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6 第二,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包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57 (2)律师,你为谁辩护: 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第一,我国法律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二,辩护权的决定:是由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两大职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所决定的。58 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 第一,在刑事诉讼中,控(检察院)、辩(被告人和律师)、裁(法院)三者职能分立,控、辩双方是既对抗又统一的关系。 第二,这种控诉与辩护两者职能的对抗: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有助于法官准确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59 (3)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根据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都要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60 第二,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均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61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第一,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我国律师法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62 第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第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还规定律师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 63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规定概括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执业属性和法律属性。它高度概括了作为律师的必备条件,即律师必须是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64 它准确地体现了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特点,从而使我国律师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执业人员的界定表明我国律师不同于自由职业者,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开展律师业务活动。65 2008年7月1日,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捅刺、砍击楼内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7月7日,杨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上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7月17日,上海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杨佳提起公诉。66 8月26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首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控双方展开激辩。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杨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12日立案受理。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67 (1)本案诉讼属于什么性质?谁负有举证责任? (2)结合本案和所学的法律知识,说明我国诉讼活动中坚持的原则。68 一审设问:本题两问,一是本案诉讼的性质和谁负举证责任,二是我国诉讼活动要坚持的原则。二审材料:杨佳袭警被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杨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69 三看涉及知识点:诉讼类型,举证责任、诉讼活动中的原则。四是思维过程:本题两问,结合材料并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注意材料中的一些有效信息,如“一审”、“二审”、“辩控双方展开激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70 【答案】(1)本案诉讼属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司法机关包括公诉人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2)我国诉讼活动中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71 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合议制原则;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原则等。72 认为“律师替犯罪嫌疑人辩护,就是替坏人说话” (1)犯罪分子也是公民,享有公民法定的辩护权。 (2)律师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诉人的对抗辩护,有助于审判机关“兼听则明”,准确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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