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重庆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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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交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第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博士学位。 (一)凡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博士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含必修环节的学分);(二)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公开发表3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至少1篇被EI、SCI或ISTP收录。论文必须以重庆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生一般应为第一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博士生的也可计入,但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 (三)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程序(一)答辩资格审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两个月申请。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到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论文格式等。(二)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校外盲评,由校学位办聘请5名校外博士生导师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意见中至少有3份同意,方可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论文作者须重做论文或修改论文,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自申请人第一次提交论文盲评的日期起计算)提交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重新组织论文盲评。逾期者,则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三)论文评阅通过后,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意见。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博导、2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讲师或博士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的审批申请人预定答辩前一周,由学院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审批后,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三)答辩程序答辩会以公开方式举行。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1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2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简要情况。3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4060分钟,着重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4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5答辩会休会。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在委员对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含三分之二),方可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最后,商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中回答问题的情况和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及专门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等。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8答辩结束。博士论文答辩若未获通过,可决定允许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之后两年之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修改后的论文仍由校学位办负责组织论文盲评。答辩仍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第三章 学位的申请与评定 第四条 博士学位的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一周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申请材料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第五条 博士学位的评定 (一)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将申请人的材料整理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发表学术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应到委员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意见。(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将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的全部材料整理后,送交校学位办。(三)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应到委员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四)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和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周内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述,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该申请人博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公示一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第四章 其 它 第六条 对于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以撤销所授学位。第七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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