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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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生产规范 条文:条文: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 条文:条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条文:条文: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定义定义 条文:条文: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 第四条第四条 分类分类 (一) 释义:释义: 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的主要危害因素:缺氧,一氧化碳(CO)中毒,挥发性有机溶剂中毒,爆炸 ; 冷藏箱、管道的主要危害因素:缺氧 ; 烟道、锅炉的主要危害因素:缺氧,一氧化碳(CO)中毒 条文:条文: (二)地下有限空间:第四条第四条 分类分类(二) 释义:释义: 地下室、地下仓库、隧道、地窖的主要危害因素:缺氧 ; 地下工程、地下管道、暗沟、涵洞、地坑、废井、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的主要危害因素:缺氧,硫化氢(H2S)中毒,可燃性气体爆炸; 矿井的主要危害因素:缺氧,一氧化碳(CO)中毒,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爆炸。 条文:条文: (三)地上有限空间:第四条第四条 分类分类 (三) 释义:释义:储藏室、温室、冷库的主要危害因素:缺氧 ;酒糟池、发酵池的主要危害因素:缺氧,硫化氢(H2S)中毒,可燃性气体爆炸 ;垃圾站的主要危害因素:缺氧,硫化氢(H2S)中毒,可燃性气体爆炸; 粮仓的主要危害因素:缺氧,磷化氢(PH3)中毒,粉尘爆炸; 料仓的主要危害因素:缺氧,粉尘爆炸 。 条文:条文: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第五条第五条 检测检测 条文:条文:检测指标包括 氧浓度值 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 有毒气体浓度值第五条第五条 检测检测 条文:条文: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释义:释义: 在不能证明有限空间内部安全的情况下,贸然进入有生命危险。 如事故案例四,随着苯不断挥发,积聚在有限空间内,使苯浓度由安全值上升到危险值,造成中毒。 如下井作业,井口处氧浓度正常,随着不断向下走,比重大的二氧化碳、水蒸气浓度加大,挤占氧,造成缺氧。 条文:条文: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 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第五条第五条 检测检测 特别注意:特别注意:检测人员的自身安全要有保障。应在危险环境以外进行检测,可通过采样泵和导气管将危险气体样品引到检测仪器。当初次进入危险环境进行检测时,需配备隔离式呼吸防护设备。监护员可在危险环境以外实监护员可在危险环境以外实施连续或定时监测,既不影施连续或定时监测,既不影响作业活动又可有效实施监响作业活动又可有效实施监护。护。第五条第五条 检测检测第五条第五条 检测检测当未配备隔离式呼吸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时,必须佩戴氧气报警器,或进行氧气浓度定时监测。当佩戴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时,必须佩戴相应的有毒气体报警器,或进行有毒气体浓度定时监测。未佩戴呼吸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时,必须佩戴有毒气体报警器和氧气报警器。 条文:条文: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第六条第六条 危害评估危害评估 释义:释义:危害评估依据: 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氧浓度在19.5%-23.5%间是安全的。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硫化氢浓度小于10mg/m3。 硫化氢的立即威胁生命健康浓度IDLH是430mg/m3 条文:条文: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六条第六条 危害评估危害评估 释义:释义:控制措施缺氧或工作环境变化大或可能发生爆发性毒气涌入的作业环境,应佩戴隔离式呼吸防护器具,如送风式长管呼吸器,自吸式长管呼吸器,正压钢瓶长管呼吸器,正压钢瓶背负式呼吸器。氧浓度合格,有毒气体浓度可稳定保持在作业场所允许浓度的10倍以下,工作环境条件稳定,不会发生爆发性毒气涌入的作业环境,可使用半面罩自吸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具,俗称防毒口罩,同时实施定时监测。如:硫化氢浓度小于100mg/m3时。注意滤毒盒寿命。氧浓度合格,有毒气体浓度可稳定保持在立即威胁生命健康浓度IDLH以下,工作环境条件稳定,不会发生爆发性毒气涌入的作业环境,可使用全面罩自吸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具,俗称防毒面具,同时实施定时监测。注意滤毒罐寿命。 条文: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第七条第七条 通风通风 释义:释义: 强制通风可将新鲜空气导入到有限空间,增加氧气浓度,降低有毒气体浓度; 持续通风可降低有毒气体积聚风险,即使有毒气体在不断释放,只要风量足够,就可避免中毒事故发生; 纯氧遇明火易引发火灾爆炸。 条文: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八条第八条 防护设备防护设备 条文:条文: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九条第九条 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 释义:释义:隔离式过滤式第九条第九条 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 条文: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十条第十条 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装备 释义:释义: 条文:条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 条文:条文:(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条文:条文: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作业审批作业审批 释义: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要素释义: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要素编号,作业单位,所属单位,设施名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内容,填编号,作业单位,所属单位,设施名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内容,填报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入前检测数据检测项目:氧含量、易燃报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入前检测数据检测项目:氧含量、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检测人员,检测时间,作业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检测人员,检测时间,作业开工时间,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作业人员作业安全教育、连续测定的仪器开工时间,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作业人员作业安全教育、连续测定的仪器和人员、测定用仪器准确可靠性、呼吸器和人员、测定用仪器准确可靠性、呼吸器/梯子梯子/绳缆等抢救器具、通风排绳缆等抢救器具、通风排气情况、氧气浓度气情况、氧气浓度/有害气体检测结果、照明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及防毒用有害气体检测结果、照明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及防毒用具、通风设备、其它补充措施,作业负责人意见具、通风设备、其它补充措施,作业负责人意见/签名,工作结束签名,工作结束 确认人确认人意见意见/签名,结束时间。签名,结束时间。该审批表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存档该审批表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存档时间至少一年。时间至少一年。 条文: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三第十三 条条 危害告知危害告知 释义:释义: 条文:条文: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一)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管理现场监督管理(一) 条文:条文:(二)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管理现场监督管理(二) 条文:条文:(三)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监护者应在危险环境以外对作业环境实监护者应在危险环境以外对作业环境实施连续或定时监测。施连续或定时监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管理现场监督管理(三) 条文: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承包管理承包管理 条文: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临时作业临时作业 释义:释义:应在委托合同上明确告知有限空间作业的危害;尤其是宾馆饭店等服务机构多发生临时作业,一定要委托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能力的专业队伍,随便找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害人害己。 条文: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培训培训 条文: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应急救援 条文:条文: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条文:条文: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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