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流程单据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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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内容提单的正面内容1、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船舶名称。 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中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2、注意事项: 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 收货人,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或“凭指示”;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凭收货人指示”或“凭银行指示” 。 被通知人,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提单号码,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船名,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装货港,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卸货港,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使用“联合运输提单”,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海运船名和航次”。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货名,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件数和包装种类,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唛头,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毛重,尺码,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运费和费用,一般为预付或到付。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 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提单 - 背面条款提单条款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 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中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 CAN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CARRIAGEOFGOODBYSEA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提单 - 种类 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种类很多,可以按照不同的形式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或SHIPPED B/L)。 这种提单表明提单上所列货物已经装上船舶,在提单上写明船名和装传日期.在对外贸易中,商业单位和银行都要求提供这种提单,它是在货物确已装船以后,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予以签发。 收讫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ED B/L)。 在固定航线运行的定期班轮,为保证不耽误船期,在船舶到港前就提早组织货载接受货物。即先将货物暂存码头仓库,等船到港后就可迅速装船。这种在货物入库后应托运人要求签发的提单,就是收讫待运提单”。这种提单仅表明货物已集中码头仓库待装.当货物装船后,它还需交回,另换取已装船提单或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讫待运提单上填明实际装船日期及船名,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集装箱运输提单有时将收讫待运提单与已装船提单同样使用。 2.根据收货人抬头分 指示提单(ORDER B/L)。 这种提单在收货人姓名栏内填写”托运人指示(ORDER OF SHIPPER)”或” XX银行指示(ORDER OF BANK OF XX)”、”收货人指示(ORDER OF CONSIGNEE)”、”指示(ORDER)”等字样,即表示根据托运人,XX银行或收货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未写明由谁指示,则作为根据托运人的指示交货。这种提单由托运人背书(指抬头为托运人指示”或指示”时)或由收货人背书(指抬头为”收货人指示”时)即可提货。这种提单也是一种可以转让的证券(NEGOTIABLE DOCUMENT),即这种提单的持有人可以用背书的方式把提单转让给别人,因此便于流通,也便于在流通过程中发生问题时根据背书顺序查找原因。 记名提单(STRAIGHT B/L),也叫做收货人抬头提单。即在提单的收货人姓名栏内填写明确的收货人名称,而不是写”或指示”字样。这种提单只有制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在正常情况下,当收货人未接到提单时,也可以凭船公司通知单或提供担保提货。这种提单不具备流通性,即不可转让.当发生债务关系必须转让时,需要经过发定程序才能办理。这种提单只在运送一些贵重货物或我国的援外物资等运输时采用,一般贸易物资很少用这类提单。 不记名提单(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 托运人在提单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这种提单转让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仅凭提单交货,所以极为简便,但是一旦提单遗失,就容易引起纠纷。page 3.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批注与否分类 清洁提单(CLEAN B/L), 这是在货物交运时外表状况完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影响到货物外表状态、件数、质量等有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银行办理结汇时,都规定交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FOUL B/L或UNCLEAN B/L)。 这是由于承运人要对装船货物的表面状态负责,在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船方时,遇有包装不牢、破损、渗漏、标志不清等现象时,船方在收货单上批注“XX件包装破损”、“XX桶渗漏”等有关情况,除非货方立即给予修补或换货,否则船方就可将收货单上的批注照样转记在提单上,这种提单便称为不清洁提单。这种提单,银行是不接受结汇的。所以有的货主为取得清洁提单以便结汇,往往向船方出具保函,保证这些破损货物如发生索赔时由保证人负责,从而让船方签发清洁提单。这种做法掩盖装船货物的事实真相,所以船方要慎重处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内对此作了规定,允许此类作法,但效力有一定范围限制。 4.根据货物运输过程分类 直达提单。 既船舶从装货港装货后,中途不经过换船而驶往目的港卸货,这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称直达提单。 联运提单。 当远洋运输船舶对所运的货物不能完成全程运输任务,需要用其他运输工具接运时,即产生联运(包括海陆联运、江海联运或海空联运等),这时承运人就要发联运提单,这种提单,不管是哪一种方式的联运,一般都签发船公司的联运提单。 转船提单。 当某货装货港所装的船舶不直接驶往该货物的目的港,而需要在其他一个或几个中途港换装另一船舶运往时,就要签发转船提单。 联运提单和转船提单实质上差别不大,船公司在签发上列两种提单后,对货物负责全程运送,所以货方不管交给谁运转,如果发生了问题,只找签发全程提单的承运人交涉。当然,承运人和其他分程运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是按分程运人所签发提单作为根据内部划分。有的提单条款内有注明“货物转装或运往XX港口费用由船方负担,风险由货方负担”,这样按条款论,全程承运人在货物离开他保管时,就不再担负其他运程的风险责任,但实际工作中收货人遇到问题,仍是找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交涉。由于提单条款相似,全程承运人可以按提单条款转向其他各段承运人交涉。 除上述情况外,尚有所谓“拼提单”和“分提单”,前者是在两分装货单只签发一张提单时出现,后者是在一张装货单分签几张时出现,这些都为了便利货方而办理的,在签发这种提单时应要求标志一致或声明由货方负担分票费用。 有时还会遇到与中国无直接贸易关系的国家进口中国货物,或某些外汇分区使用的国家,由于外汇限制而仍需进口中国货物时,要求将提单在中途港换成其他的提单,这种需要改换的提单称为“换提单”。1提单 - 功能提单的功能提单有三个摹本功能,这三个功能也就是提单在法律t的核心内容。 (1)货物收据 提单蹙承运人或是特定的母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货物收据,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正面记载事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或称表面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善意持有人时,除非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承运人对持有人就不能对提单所载事项提出异议,这时提单不再是初步证据,而是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初步证据与最终证据的区别在于前者允许承运人提出反证(例如提单正面载明某货100件承运人事后举证实际装运为99件),后者不允许承运人提出反证。(2)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踪载有收据性质的内容外还载有运输合同所需要的各种重要条款,这些条款只要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强翩性法律规定,对承运人、托运人和持有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一旦发生争议,即以此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提单是由承运人单方面制定,并在承运人接收或装运货物之后签发的,并且承、托双方在托运订舱前可能已有运输协议所以它本身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运输台同的证明。 如果承、托双方在订舱前已订立书面运输台同,提单条款应与运输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两暂若有冲突,原则上以运输合同为主,但提单一旦转让,落入善意持有人手中,则提单的记载事项与背面条款就成为运输合同本身,因为受让人与承、托双方所订的合同并不发生关系亦不受其约束。 (3)物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杈的支配文件。由于提单代表货物,谁成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准筑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井对该货物享受占有权。不仅如此,挺单还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作为对价转让的标的物或贷款的抵押品: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时间上受到两种限制: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在承运人交货前才有效。为此,提单正面一般都有类似这样的文字:“率提单正本签发一式几份,其中一份生效(指提货)其余文本失效”;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一定时间内把货提走,过期不提,视为无主货物,承运人可对货物行使弛置之权。提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提单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又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目录定义 关系人 功能 货物收据 物权凭证 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内容填制 内容 正面内容 背面条款分类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 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 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分 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分 按收费方式分 按提单签发的不同分 其他各种特殊提单签发 确认更正 确认 更正流通性 国际公约 名词解释展开定义 关系人 功能 货物收据 物权凭证 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内容填制 内容 正面内容 背面条款分类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 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 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分 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分 按收费方式分 按提单签发的不同分 其他各种特殊提单签发 确认更正 确认 更正流通性 国际公约 名词解释展开编辑本段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若收货人手里是小单,则需要向国内货代换取主单),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D/O单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o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编辑本段关系人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提单由承运人经发货人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持提单提货,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编辑本段功能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 货物收据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 物权凭证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编辑本段内容填制1、提单编号(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编号。 2、托运人(Shipper):填写托运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也可填写代码。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出口商)。 3、收货人(Consignee):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可填写电话、传真或代码。如要求记名提单,此栏可填上具体的收货人的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 4、通知方(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通知方有具体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写。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写通知方的名称与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通知方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5、船名(Name of Vessel):填写装运货物的船名及航次。若是已装船提单,必须填写船名;如是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6、接货地(Place of Receipt):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接收到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门场、门站。 7、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此栏应填写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此栏应填写实际卸下货物的港口具体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上的装货港填上述的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的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签发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写最后目的港,并在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字样。填写此栏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要在此栏中注明。 9、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场门、站门。 10、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货名一致。 11、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此栏按箱子的实际包装情况填写。在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此栏通常填写集装箱的数量、型号(如:120FT DC);如果是在拼箱货运输下,此栏应填写货物件数(如:10 Cases machinery)。 12、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 13、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的体积。 14、运费与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填,否则收货人会因为运费未清问题而晚提货或提不到货。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5、温度指示(Temperature Control Instructions):此栏填写冷藏箱运输时所要求的温度,应尽量避免标明具体温度。 16、提单的签发地点、日期和份数(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s)/L):提单签发的地点原则上是装货地点,一般是在装货港或货物集中地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也应该与收货单上大副所签发的日期是一致的。如果是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结汇时,提单上所签发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船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该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为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份都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 17、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编辑本段内容正面内容1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Descriptionofthegoods,mark,numberofpackagesorpiece,weightorquantity,andastatement,ifapplicable,astothedangerousnatureofthegoods);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andprincipalplaceofbusinessofthecarrier)(3)船舶的名称(Nameoftheship); (4)托运人的名称(Nameoftheshipper)(5)收货人的名称(Nameofthe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ofloadingandthedateonWhichthegoodweretaken overbythecarrierattheportofloading)(7)卸货港(Portofdischarge);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wherethegoodsweretakenoverandtheplacewherethegoodsaretobe deliveredincaseofamultimodaltransportbilloflading)(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andplaceofissueofthebillofladingandthenumber oforiginalsissued)(10)运费的支付(Paymentoffreight);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ofthecarrierorofapersonactingonhisbehalf)。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态(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4)托运人名称(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认为提单上所述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一般记载事项(1)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承诺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说明: “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物。”“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的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非承运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所作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的不一致是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他们可以向托运人追偿。背面条款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一条规定: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Shipper)、受货人(Receiver)、发货人(Consigno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Goods)。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毫无异议的。但是,不论是以FOB还是CIF或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第三者。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就不再是托运人,而是收货人或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会出现收货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无权向承运人索赔。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就应该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由于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未涉及“货方”,英国提单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货方”列为定义条款。 2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例如,我国海商法实施前的中远提单第三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目前中远提单则规定,该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提单上出现了首要条款,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各国法院通常承认首要条款的效力。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Clause)在诉讼法上,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案件的权限。在这里是指该条款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何国行使管辖权,即由何国法院审理,有时还规定法院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提单一般都有此种条款,并且通常规定对提单产生的争议由船东所在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例如,我国中远公司提单就规定:本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提单项下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裁定;所有针对承运人的法律诉讼应提交有关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海事法院受理。严格他说,该条款是管辖权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结合。 提单管辖权的效力在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协议管辖处理,承认其有效。但更多的国家以诉讼不方便,或该条款减轻承运人责任等为理由,否认其效力,依据本国诉讼法,主张本国法院对提单产生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也有的国家采取对等的原则,确定其是否有效。4承运人责任条款一些提单订有承运人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送中应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一般概括地规定为按什么法律或什么公约为依据,如果提单已订有首要条款,就无需另订承运人的责任条款。在中远提单的第三条、中国外运提单第四条、华夏提单第三条均规定,其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以及豁免应依据或适用海牙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并非海牙规则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提单,而只是有关承运人的义务、权利及豁免的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中没有单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条款,因而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关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条款。中远提单第四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到卸离船舶之时为止。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第一条“定义条款”中对于“货物运输”(CarriageofGoods)的定义规定为“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上述责任期间的规定,与现行班轮运输“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的“哈特法”(HarterAct)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收货之时起,至交货之时为止。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同汉堡规则,而件杂货则同海牙规则。 6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本条款是指对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供货物,以及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作的规定。该条款一般规定货方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最快速度昼夜无间断地提供或提取货物;否则,货方对违反这一规定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如装卸工人待时费、船舶的港口使费及滞期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注意,这一条很难实施。因为,没有租船合同及装卸期限,要收取滞期费用比较困难。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如果航程很短,货物比单证先到,收货人无法凭单提货,货物卸载存岸仍将由承运人掌管,难以推卸继续履行合同之责。如果收货人不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人码头或存入仓库,货物卸离船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而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承运人负担货物装卸费用,但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船之后的费用由托运人、收货人负担。但是费用的承担往往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有关。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则以约定为准。提单中通常不另订条款规定,当按照港口习惯或受港口条件限制,船舶到达港口时,不能或不准进港靠泊装卸货物,其责任又不在承运人,在港内或港外货物过驳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7运费和其他费用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货币名称、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费,以及货物装船后至交货期间发生的,并应由货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运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等规定。中远提单第六条和中外运提单第八条规定:运费和费用应在装船前预付。到付运费则在货物抵达目的港时,交货前必须付清。无论是预付还是到付,船舶或货物其中之一遭受损坏或灭失都应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一切同货物有关的税捐或任何费用均应由货方支付。另外,该条款还规定:装运的货物如系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活牲畜)、甲板货,以及卸货港承运人无代理人的货物,运费及有关费用应预付。该条款通常还规定,货方负有支付运费的绝对义务。即使船舶或货物在航行过程中灭失或损害,货方仍应向承运人支付全额运费。如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在于承运人,则货方可将其作为损害的一部分,向承运人索赔。 8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Clause)转运、换船、联运和转船条款(For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Through Cargo and Transhipment)或简称自由转船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有需要,承运人为了完成货物运输可以任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任意改变航线,改变港口或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自有的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港,或运到目的港以远、转船、收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运送,以上费用均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承运人责任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不得视为违反运输合同。如中远提单第十三条,中外运提单第十四条都作了上述规定。这是保护承运人权益的自由转运条款。在船舶发生故障无法载运,或者目的港港口拥挤一时无法卸载,或者目的港发生罢工等,由承运人使用他船或者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转运到目的港,或者改港卸货再转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则欠合理。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船舶不能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将货物卸在邻近的安全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否则,承运人有责任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将部分运输转交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人也应当对此负责。 9选港(Option)条款选港条款亦称选港交货(OptionalDelivery)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只有当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有约定,并在提单上注明时,收货人方可选择卸货港。收货人应在船舶驶抵提单中注明的可选择的港口中第一个港口若干小时之前,将其所选的港口书面通知承运人在上述第一个港口的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于该港或其他供选择的任一港口,运输合同视为已经履行。也有的提单规定,如收货人未按上述要求选定卸货港,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运过提单注明的港口选择范围,至船舶最后的目的港,而由托运人、收货人承担风险和费用。当船舶承运选港货物时,一般要求收货人在所选定的卸货港卸下全部货物。 10赔偿责任限额条款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额,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提单应按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货物价格高于限额并已填入提单又按规定收取运费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如果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某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则按该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中远提单第十二条规定:当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参照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同时还规定,尽管有本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700元人民币,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 11危险货物条款此条款规定托运人对危险品的性质必须正确申报并标明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托运人如事先未将危险货物性质以书面形式告知承运人,并未在货物包装外表按有关法规予以标明,则不得装运;否则,一经发现,承运人为船货安全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托运人、收货人应对未按上述要求装运的危险品,使承运人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负责,对托运人按要求装运的危险品,当其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时,承运人仍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如提单上订明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相应的国内法,便无需订立此条款。 12舱面货条款(DeckCargo)由于海牙规则对舱面货和活动物(L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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