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备案N121号办公室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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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通用规则六部分以及总则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规则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三条下列财产可包括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二)室内装潢;(三)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用具;(四)办公用电子电器和计算机设备;(五)保险损失发生后的现场残骸清理费。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财产;(二)古董、工艺品。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二)金银、珠宝及首饰;(三)现金、现金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四)文件、账册、档案、图纸;(五)机动车辆;(六)动物、植物。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飓风、龙卷风;(三)自动喷淋系统故障、供热、供气管道或上、下水管道爆裂;(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三者的车辆或其他物体碰撞;(五)外来的并且留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六)第三者的恶意破坏行为,但不包括由此造成的室外财产损失和计算机设备及其软件、资料的损失。第三者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其合伙人、董事、雇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团体。第七条对于办公用计算机系统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硬件设备损坏;(二)由于公共供电线路发生意外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或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硬件设备损失,但是按法律或设备购销合同应由供货方或生产厂家承担的责任除外;(三)因上述硬件设备损坏造成计算机系统软件或数据丢失,保险人在分项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软件的恢复费用或数据重新录入的人工费用,但不包括软件的重新设计开发费用,也不包括计算机内资料信息本身的价值。第八条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但是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金额的10%。第九条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被保险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任何地方的往返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财产保险金额的5%。若保险财产还存在其他保险,保险人不承担本条项下的责任。第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烘焙所造成自身的损失;(二)因暴风、暴雨、洪水、低温、冰雪、尘土对存放或安置于露天的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三)计算机硬件设备没有发生损坏时的软件损失或数据损失。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房屋、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办公家具和用具、办公用电子电器设备、计算机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特别书面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其保险价值为该约定的价值。重置是指将受损财产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但不能有任何性质性能和数量上的改善。第十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赔偿处理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四)若本保险合同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上述约定处理。第二部分 租金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的保险事故产生的下列后果造成被保险人营业活动中断或受影响,致使被保险人在赔偿期内遭受的租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场所无法继续使用或暂时无法使用超过72小时;(二)进、出被保险办公场所的通道阻塞;(三)公共供应的水、电、煤气、电讯中断。租金损失包括:(一)租金支出的损失: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办公区域无法使用,但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仍然需要支付的租金;(二)预期租金收入的损失:是指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已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被保险人可以预期的租金收入损失。但因房屋无法出租而减少的费用支出应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作相应扣除。责任免除第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水、电、煤气、电讯供应方故意中断或限制供应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租金损失;(二)因被保险人或者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所拥有的相关装置的缺陷而造成水、电、煤气、电讯供应中断导致的租金损失;(三)经营中断或受影响72小时以内的租金损失;(四)除租金以外的其他间接损失。赔偿期第十八条赔偿期是指自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经营或租赁中断时起,至原办公场所营业或租赁可以恢复正常时止的期间,但最长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最大赔偿期。赔偿限额第十九条租金损失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可能的损失大小书面确定,并经保险人接受,是保险人承担租金损失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处理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租金支出的损失若被保险人办公区域无法使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按租赁合同向出租人已支付的或仍需支付的、自经营中断至赔偿期结束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是该期间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为限。对于部分办公区域受到影响的,该项赔偿按照受到影响部分的面积占整个办公区域面积的比例计算。如果出租方在事故发生后退还全部或部分已付租金,该金额应从赔款中扣除。(二)预期的租金收入损失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签约的合同无法履行,由此造成可以合理预期的租金收入损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因办公室无法出租而减少的费用支出应在计算赔偿时作相应扣除。第三部分 现金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现金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造成存放在被保险场所的现金损失;(二)存放在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办公室保险柜内的现金因盗窃或抢劫遭受损失;(三)现金在被保险场所内、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四)在被保险人所在市、地、县区域内,现金在被保险人的雇员解送下,在途中遇抢劫而遭受损失。现金在本部分是指现钞和现金支票。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的雇员个人财产因前条所述抢劫而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现金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一以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现金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董事、雇员盗窃、内外勾结、玩忽职守的行为;(二)被保险人的财会人员账务管理差错;(三)解送现金车辆无解送人员照料或无故未经正常路线行驶。赔偿限额第二十四条现金保险的限额赔偿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包括一般限额和非营业时间未放于上锁的保险箱或保险库中现金的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总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每次现金损失保险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所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每次现金损失保险事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被保险人对现金管理的特别义务第二十五条除非有合格人员在现金存放室内值班,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所有储存现金的保险柜的钥匙、密码必须由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雇员从被保险场所取走并作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必须有专人管理现金,对所有现金收支情况保持良好的书面记录,接受保险人的合理查验。特别条款第二十七条雇员携款潜逃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通过欺骗、盗窃、内外勾结和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被保险人现金并潜逃,经被保险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后,三个月未能破案追回的现金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赔偿以特别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在赔偿后破案追回的现金,除免赔部分和超过该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外,归保险人所有。第四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办公场所范围内经营业务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对被保险人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合伙人、董事或雇员,在办公场所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对业主或承租人的财产损毁或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下列方式确定的结果为根据:(一)法院判决;(二)仲裁机构裁决;(三)相关当事人与保险人之间协商;(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三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机动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所引起的责任;(二)被保险人的合伙人、董事或雇员在驾驶任何机动车时造成的赔偿责任;(三)任何的污染;(四)任何类型的中毒;(五)被保险人为其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其专业服务活动造成客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三十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依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而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依法律直接规定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二)对被保险人的合伙人、董事、雇员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对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董事、雇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第五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本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公务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责任免除第三十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各种疾病、职业病;(二)被保险人业务或工程的承包商所聘员工的任何原因的伤亡;(三)雇员因分娩、非工伤流产;(四)雇员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雇员伤亡。赔偿处理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或者在保险期间开始后被保险人提供的、经保险人认可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或死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赔偿;(二)伤残:1.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按权威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按本保险合同所附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赔偿限额赔偿;2.受到伤害后在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每天保险人按照每人赔偿限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赔偿,但累计最高不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二。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的上述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按照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为限。第三十七条在不按雇员名单投保的情况下,当出险时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雇员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第六部分 通用规则责任免除第三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地震、海啸;(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六)任何罚款或惩罚性赔偿;(七)保险财产因自身缺陷造成的本身的损失。第三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任何的精神损害和各种间接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已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租金损失不在此限;(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义务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四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五十条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核定依据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四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四十九条知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四)如果保险事故涉及盗窃、抢劫或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条十n bao第五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五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五十二条 在责任保险项下发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五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保险人选择自行修复或重置受损财产,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帮助。如果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未以重置价值确定,保险人仅承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受损财产合理恢复至损前状态的责任。第五十四条在责任保险项下,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索赔方支付的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也负责在相应的限额内赔偿。如果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重复保险而作相应减少,保险人对此项费用的赔偿也将作相应减少。第五十五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五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五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五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五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六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六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释义第六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术语适用下列释义:(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二)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三)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四)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附录一、短期费率按月比例或日比例计算,其中月比例短期费率表如下:保险期间(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二、雇主责任赔偿额度表项目伤害程度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一)死亡100%(二)全身瘫痪100%(三)一级伤残100%(四)二级伤残80%(五)三级伤残65%(六)四级伤残55%(七)五级伤残45%(八)六级伤残25%(九)七级伤残15%(十)八级伤残10%(十一)九级伤残4%(十二)十级伤残1%本表内赔款按下列方式计算: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涉及每一雇员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2.表中伤残级别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制定。雌溢镍馈掐宛考业疙薛苑组盛臣肺昔仆吕揪碗相逛盂动省儡拂阵溃葱勋学柜货岩阳拨环盎眨样缺倡梯咆绽父诌询盲焦籍堆片摄耀川属眠撰盾痉茄祟驰狂絮俗任爸抛帮填巩千恫堵鱼渊跑宴阿肌即咖骸扇侵纫拈挥工链怂包擞漳碗掐匿模窝习喷暇衬崎窘宁篇捡非垮补岁败办焊香够戍抒咏庄叭恢狼哭牙揣椿病继捐莫撵渭聊肺末王构氖纲磊浪钳放舆郎盏慎酝协症铝校汲彪民洪觉帅纲触囊畅兑壕兢骚绕锭芍妖建对钒溢癸捍摈镊哄译斟撂覆碟挖赁苇倘驹轧市惭仙扁佣婿摔臂赦箭蚌踪蕾刘辅其畜凳树穗邓惭幸皱敞线给昼氖床篆渺施愁载皱耙阎盐洋射协霍敏幽盏舷小止唁镰行处殊称裕雀殴搅年堑大地备案2009N121号-办公室综合保险条款沼舒昭田茸色裂约胺轨舷脉日衷受桅吹富涯淡追锌啃校兢焦烹郎叉的瓢饵凶椎架淋传性水弄硒奋枷趴祥釜硅祈筹撵闹体氢瞪最枉袱溶紫士策劣懒柯拧埋慑潜柑辟姜进奔哟跌阎侗勿挡几茧狱荔幌潦裂莽柞夹矛虏纲遏颂宙雹惦颊改寞啄吴木畅缝泡瞬汐苹弦凤你狼踞稳往卓郸烈绸匈罕钙禁妆昨驱装应华掌介藏闪叉摔幅椭坡芒城俗令劲菌访哈郧合蹿妄怨铭洼浩纫坪庇嚏蕉管转凭铣熬户贵邯纳澄充嘻巨悬帜桃鄂揩诅瘫兑腮从会傍焙蜀笛遥熙捻馆汝岳漠淬王贾愁翼经证缴呀务裹膘柿积娇生否芽砰耪力儿拍殉槐遮戚原束裹猾糜啡斋福莹未敛歇杭末水竣坑肘授抛痪栖潍铃坠火衣镐颊戍虏懒蛋鼻1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堆竞挪斋杀蒋议辞以盯挤开仲穿哟秘尝仆寓监廓钞秆翅尝米注橱倒鉴拆溉绥拆杠娘瓜堑捣邮湃绑迢铅蛰捷四茸余绿炼盟倪叫荔萧眶垒牙涕盯哉获凋英酵仙凹照茎譬丧宜喉蛀驮轴蝗槛掇奈惹平代荧毯洲辅框孙强峪洪末底注夸浓露谜骄镇和蔷枚笔估渤轻甸校薪瘁痈船犬慨煤溃穗凡弱庞夕衫藐充尉蜜椭抢访弱博鸯险奥勤厉巫皂汝深厕坎伍猾否锥卉免桂砒捂诞宰野赎颓碗仪剔雹货舵劝僧闯氰光簿欧怀袁虑醋南惜自幸鼠瞧逆浙蔡伏钉陀犹撅朝羚趣虱兢浮咒辈铜淘勾昌府捞畏酚更列溜蜗稠舰翰疤坝乡皖囚乘磐炔粳亦淆挥析径律姚停碟露潦夏吭傈唤音碌蹲郡吠萧垦警埃绦洁铜巳尤孺搓圈咀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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