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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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局部 总 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三我国民法的渊源与适用范围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通常所说的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儿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2民法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标准;民法通那么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标准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标准。2习惯法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在某些情况下成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可视为习惯法。3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事法律标准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根据法治原那么要求,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发生约束力的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对人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那么?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均为中国法人,都适用我国民法的规定。四民法的解释方法: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民法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五我国民法的根本原那么1民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反映整个民法的根本精神,对具体民事法律规的制定、解释、适用起到指导作用的根本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展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那么。2我国民法的根本原那么:1自愿原那么2平等原那么3公平原那么4等价有偿原那么5老实信用原那么6制止滥用权利的原那么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与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与承当民事义务的人,简称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等,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负有的民事义务。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法律标准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2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及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及抗辩权;3绝对权及相对权;4主权利及从权利;5原权利及救济权;6既得权及期待权;7专属权于非专属权。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包括:1自卫行为;2自助行为。四民事义务的概念及分类: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标准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主要分为: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及消极义务;根本义务及附随义务。五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主要分为事件及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无关与行为当事人有意识地进展的。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与,又简称法律事实构成。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与法律享受权利与承当义务的自然人。2自然人的住所:指公民生活与进展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住所在管辖地、法律适用、权力行使等方面具有法律效果。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承当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那么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与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那么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与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及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那么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别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那么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场及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横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与承当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当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3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但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展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条件年满18周岁的公民;精神状况正常,智力健全能完全识别其行为及其后果。16周岁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局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展及其年龄、智力相适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展承受奖励、赠及、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展民事活动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四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条件:1须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完毕之日起计算;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法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的,可以申请变更代管人;3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与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抚养、扶养与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条件:1须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完毕之日起计算;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2开场发生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继承被宣告死亡之人的遗产;3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进展特殊保护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2监护的设立:1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与顺序的监护。2指定监护:是指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制定的监护。3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3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4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职责还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展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展管理与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及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展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监护人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5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及未成年人的父母。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公民。 财产责任:民法通那么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当;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当,但应当保存家庭成员生活必需品与必要的生产工具。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公民。 财产责任:民法通那么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当;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当,但应当保存家庭成员生活必需品与必要的生产工具。八个人合伙:1个人合伙的概念及特征: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共同组成的集合体,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个人合伙的设立根底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 3个人合伙的物质根底是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并形成合伙财产。 4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5个人合伙的盈余分配由合伙协议确定或者按合伙人的另行约定处理。 6个人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当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2入伙及退伙:1入伙的概念与入伙的条件: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参加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1入伙人必须以承受原合伙人协议的根本内容为其入伙的前提;2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2退伙的概念与退伙的原因:3个人合伙的债务承当:对个人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当清偿责任。这里所说的个人财产,并不限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根据?民法通那么?第35条第2款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当份额的限制。四、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及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3法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二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4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三法人的分类:1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民法通那么?规定,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2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社团法人及财团法人;2公法人及私法人;3公益法人及营利法人;4本国法人及外国法人。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开场及消灭的情形不同;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特征: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展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当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 特征: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发生与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及内容:指对法人自己侵权行为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七法人的变更、终止及清算:1法人变更的情形:1法人的合并;2法人的分立;3法人合并及分立的效果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因分立而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后的法人分担其应承当的债务份额。2法人终止的原因: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3清算的概念与清算中止后的法律后果:法人终止时,应当进展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法律后果:法人消灭。五、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行为。 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给予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后果。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与默示形式两大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2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4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5主行为与从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2特殊成立要件: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以下均为实质要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及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原因。2所附条件的特征: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局部;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事实。3所附条件的类型:延缓条件及解除条件;积极条件及消极条件。2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指明为期限,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2所附期限的特征:期限是附加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任意性限制,由当事人约定;附期限的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3所附期限的类型:始期与终期。六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确定与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活动;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地理实施的双方民事行为,在代理人的追认后有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民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或类型: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那么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者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权利,那么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或类型: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无效的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解决争议条款有效。2被撤销的后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撤销权与变更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予行使,逾期那么权利消灭。六、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当。 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展活动;2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3代理人进展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展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当。二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2直接代理及间接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的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2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3亲自代理的义务,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发生,不得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代理;4报告事务,代理人应将处理诉讼事物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被代理人;5保密义务。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1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需有代理权限,即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3.应当有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四复代理的概念及特征: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特征: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委托代理权终止的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终止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4其他原因。六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2狭义无权代理:1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或类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与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应在本人行使追人权之前;第三人在缔结契约的当时应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形;第三人撤回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无权代理人为之;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及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本钱人损害的,在本人及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3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及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及其进展民事法律行为。2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须相对人为善意。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a。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因行为人之行为,在本人及相对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与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b。相对人有撤销权。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即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承受及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七、时效与期间一时效的概念及类型:1时效的概念: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到达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效果的法律事实。2时效的类型: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2取得时效: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与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到达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2诉讼时效的意义:1有利于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2通过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3有利于降低诉讼本钱。3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问的区别:除斥期间只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后导致实体权利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消灭胜诉权;2使用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可主动适用除斥期间规定,义务人主动履行的也可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那么只能有权利人主张才能适用,且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3期间的不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4条文表述不同。即时效规定中多在条文中明示为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那么仅规定权利存在的期间。5始期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被侵害或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4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35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的对称。它是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5诉讼时效的计算:1诉讼时效的起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后,诉讼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3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展的时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4诉讼时效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由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人民法院可以吧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6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2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实体权利;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三期间:1期间的概念与种类: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个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 种类:法定时间;指定时间;期间的计算。2期间的法律意义:保证为一定诉讼行为有合理的时间与行为成效;保证各主体之间诉讼行为的协调性;保证诉讼的进展以提高诉讼效率。3期间确实定与计算: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管平闰年一律定位365日,所陈月,不管大小皆为30日。第二局部 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特征:1标的是物,不包括行为与精神财富;2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3内容是对物的直接收理与支配;4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5具有追击效力与优先效力。二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所现实支配与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1动产与不动产;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制止流通物;3特定物与种类物;4主物与从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原物与孳息;7消费物与不可消费物;8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三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指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预。2他物权: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2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旅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3. 类物权:即占有,是指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占领。四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1平等保护原那么;2物权法定原那么;3公示公信原那么。五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概念:是无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2物权变动的类型: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最完全的权利。2所有权的权能: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二所有权的取得及丧失:1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及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无关。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有:1国有化与没收;2生产;3添附;4收益;5无主财产。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买卖;互易;赠及;继承;遗赠等。2所有权的丧失: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一所有权客体灭失;二所有权主体消灭;三所有权被依法转让;四所有权被抛弃;五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三共有:1共有的概念及特征: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按占有性质可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特征: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与法人;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2共有的种类: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也称分别共有;其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2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权利承当义务。3共有财产的管理与分割: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展,但有两项除外保存行为与改进展为。 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四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指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权能时所产生的相互给予便利与承受限制的关系。 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2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所引起的与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权益;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不及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互毗邻的。2相邻关系的种类: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那么: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3公平合理。三、用益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工程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特征: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工程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2收益权;3收益的处分权;4流转权;5优先承包权;6继承权。二建立用地使用权:1建立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建立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特征:1建立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2建立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3建立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2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与拍卖。3建立用地使用权的行使:1建立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及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抵押;3出租。三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行使:取得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及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行使1占有与使用宅基地;2收益与处分;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四地役权:1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力。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特征:1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2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3地役权具有附属性。地役权不得及需役地别离而为让及;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别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分生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享有及负担上的不可分性。2地役权的的主要内容:1地役权人的权利土地使用;为附属行为;2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中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地役权人对于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3地役权的行使及消灭: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防止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那么,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防止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消灭;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那么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地役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约定事由的发生;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四、担保物权一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务的权利。2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3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4抵押权是酒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3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为具体表现为抵押合同。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抵押财产自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请他情形。 抵押权实现的要件须抵押权有效存在;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拍卖;折价;变卖。 抵押权的实现及诉讼时效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毕的,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质权:1质权的概念: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及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2质权的特征: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与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2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3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展的,其当事人是质权人与出质人。4质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及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局部归出质人所有,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顿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承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及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5出质人及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当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局部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三留置权:1留置权的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的成立: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取得留置权。可分为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与消极要件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不得及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4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给付应付款项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行为。依据担保物不可分原那么,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即留置权实行的范围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与留置物所生孳息,但从物须也为债权人所占有。留置权所担保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债务人原应交付的款项、利息、留置财产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留置物价值缺乏以清偿时,得请求债务人补足,超过应受偿范围的,应将剩余局部价款返还给债务人。实现留置权前须留有一定期间并通知债务人,以使债务人能够在此期间内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以获得被留置财产的返还。此期间一般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依行业或地区习惯确定,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相应习惯时,应依民法公平及老实信用原那么确定。按瑞士民法学者对其立法的解释,债权人未经通知而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的实现并不因而无效,但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的义务。5留置权人及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1留置权人权利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请求归还费用;就留置物优先受偿。2留置权人义务保管留置物;返还留置物。第三局部 债权一、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及特征: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所涉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与多样性。二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及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的债。2特定物之债及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3简单之债及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是简单之债;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是选择之债。4按份之债及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当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5单一之债及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6主债及从债:主债,指能够独立存,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凡事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为成立前提的债,为从债。三债的主要发生原因:1合同见“合同法2侵权行为见“民事责任3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概念: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及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向受害人返还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而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为他人管理事物。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展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我国民法通那么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3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归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四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的概念及特征: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 特征:1附属性。债的担保,在主债权人及担保人之间形成了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为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2补充性。担保合同一旦生效,就在主债关系根底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从而使增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主债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就表现出来。3保障债权实现性。这是设定担保债权的意义所在。即使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被担保的债权一般也能实现。 4平等自愿性。2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的有效条件: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单独保证及共同保证;定期保证与不定期保证;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既存债务的保证与将来债务的保证;最高额保证。保证的效力: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及主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及主债务人的关系。2抵押见“担保物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见“担保物权: 也称职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4留置见“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5定金: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承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承受方。定金的种类: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与解约定金。定金的效力: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具有预先给付的资助作用;担保效力。二、合同法总论一合同法概述: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根底上的法律行为。2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及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及合同中,赠及人负担交付赠及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承受赠及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拟少见。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2有名合同及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那么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那么的合同。3诺成合同及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4要式合同及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5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叫束己合同及涉他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之合同内容仅涉及合同的双方主体,不涉及第三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6主合同及从合同:主合同指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之依附于主合同存在的合同。3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二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做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3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4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地点:成立的时间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 成立的地点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条规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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