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制下税收筹划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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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下岗后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会计。其儿子2012 年大学毕业后,父子二人商量,决定创办一家自己的广告公司。据刘先生近一年广告公司工作的经验,预计正常经营后,广告公司年营业收入可以达到1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56 万元,税金5.6 万元(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5%),利润总额38.4万元。根据国家关于大学生创业和下岗职工创业的有关政策,现在他们创办一家何种形式的企业更有利?(为便于比较,以下各方案中假设支付的工资水平是一样且正常合理的)是申办个体工商户,还是创办合伙企业?1.以个人名义申办个体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 号)规定,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40 000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根据该广告公司预计的生产经营情况,年收入在100万元,该个体户月营业额已经在80 000 元以上,而且父亲具备建账的能力,符合查账征收的规定。由此可知,以父亲名义申办个体户营业执照,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而不是定期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以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计算简更,也为更好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假设新个人所得税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应纳税所得额=100565.6 =38.4(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8.435%1.475=11.965(万元)2.以父子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刘先生父子二人完全有条件申办注册普通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合伙企业合伙人为父子二人,属于自然人合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091 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父子二人要按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先分配利润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还是先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后分配利润?根据财税2008159 号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父子二人对全年取得的利润应先进行平均分配,然后再按照每个人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100565.638.4(万元)按照各占50%的比例平均分配,父子各分得19.2 万元。父亲、儿子各缴纳个人所得税19.235%1.4755.245(万元)每年个人所得税总额5.245*210.49(万元)综上所述,以父亲名义申办个体户营业执照,每年税负总额17.565万元(个税+营业税附加);父子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每年税负总额16.09万元,后者比前者每年节约1.475万元;因此,以父子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的方案更有利。二、公司高管工资所得筹划案例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一般都不低,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案例1】2011年,福建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强一年收入800000 元(注:不含五险一金,后面举列相同),每月收入12500元,年终奖为650000元,这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分析】(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王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25003500)205551800555124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24512=14940(元)。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500001254166.67 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75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50000302755192245 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4940192245207185(元)。(2)纳税筹划方案: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38500元/月,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462000 元,年终发奖金338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800000 元。(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有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 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七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 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七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经过纳税筹划,王强工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850003500)25100587501005774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77451292940(元)。王强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为:3380001228166.67 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38000251005834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294083495176435 元。比纳税筹划前节省207185-176435=30750(元)。【案例2】2010 年,福建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三一年收入500000 元,每月收入30000元,年终奖为140000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分析】(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3500)251005662510055620 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62012=67440(元)。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400001211666.67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4000025100533995 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744033995101435(元)。(2)纳税筹划方案: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37200 元/月,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446400 元,年终发奖金53600 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500000 元。(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经过纳税筹划,张三工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72003500)251005842510057420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74201289040(元)。张三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3600124466.67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53600101055255 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9040525594295 元。比纳税筹划前节省101435-94295=7140(元)。三、巧签劳务合同节省个税支出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时,提供者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用工时限、用工条件等方面,对于税收往往忽略了。其实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适当考虑一下税收因素,可以节省税款支出,得到实惠。1、报酬与费用分开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对此提供劳务者多将其当作是一种约定俗成,殊不知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例如,张先生应一家企业的邀请给部分营销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2万元,由张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在此种情况下张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1-20%)20%=3200(元)。在此期间张先生共计支付交通等费用2000 元,张先生实际获得收入14800元(20000-3200-2000)。假如张先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18000 元,由用工单位负责交通、住宿、就餐等。在此种情况下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1-20%)20%=288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15120元(18000-2880),比前一种方式多获得320 元。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时并不会增加负担,可能还会比一次支付2万元劳务报酬节省。2、劳务报酬与薪金合理转换在提供劳务时有时因用工单位的用工时间长,劳务提供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提供劳务。对于此种劳务方式,劳务提供者可与用工单位协商,将劳务合同更改为招聘合同,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从而减少税款支出。例如,刘先生在一家企业长期从事技术顾问。刘先生与企业约定的报酬为每年5万元,按月领取。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劳务报酬,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12)(120%)20%=666.67(元)。假如刘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薪金所得,那么刘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12-3500)3%=20(元)。通过比较发现,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招聘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每月相差个人所得税646.67 元。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因薪金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同,在计税数额较小时选择薪金个人所得税负较轻,在计税数额较大时选择劳务所得的税负较轻。四、“提前退休”节税法企业对即将退休的员工采取“提前退休”的非常规手段,能使个人税负降低。案例:老刘是甲公司原总经理,已在甲公司工作16年,再过几个月就年满60 周岁准备退休,目前已退居二线。2011 年11 月,甲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在老刘退休前一次性奖励其60万元。不考虑一次性奖励,甲公司人均月工资3000 元,老刘平时每月工资18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0 元)。若将60 万元并入他领取奖励当月的工资,老刘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600000180003500)45%13505263020(元)。如果将60 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老刘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月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03600)25%1005259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6000001250000(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755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60000030%2755177245(元)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772452595179840(元)可见,若将一次性奖励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83180 元(263020179840)。筹划方案一:考虑到老刘即将退休,甲公司可与老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将一次性奖励60 万元改为一次性补偿60 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相关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缴个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 年的按12 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老刘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600000300003)12350030%275512107340(元)可见,如按上述方案,老刘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69905 元(177245107340)。此外,对老刘解除劳动合同日至退休期间的工资,甲公司可考虑采取提供劳务报酬方式予以补偿,这样又可为老刘降低税负(从25%的税率降为20%的税率)。方案二:如果老刘领取一次性奖励日至退休日时间仍较长(假设为三年),甲公司可要求老刘提前退休,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60 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老刘取得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月平均补贴:60000036=16666.67(元)月计税情况:16666.67180003500=31166.67(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元。月应纳所得税额:(600000+180003500)25%1005=152620(元)可见,如果让老刘提前三年退休,其应缴个税可减少27220 元(179840152620),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五、放弃利益筹划法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时,某些情况下需放弃一部分利益,能取得更大利益。例1:2011年10 月,张某提前40 个月办理内退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12.1万元,内退后仍保留原月工资标准5000 元,但不享受以后的加薪和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1、先将其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12100040=3025(元)2、与当月工资合并确定适用税率:302550003500=4525(元),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555元。3、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12100050003500)20%555=23945(元)筹划:对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虽在确定适用税率时,将一次性收入分摊到各月计算确定,但实际计缴时,是以全部收入乘以适用税率,只减除1 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可理解为只有1 个月的收入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余收入适用全额累进税率。本例确定适用税率的所得额为4525元,上一档税率的临界点为4500 元,张某可要求单位少支付一次性收入1000 元,或对外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1000 元,就能使应税收入降到临界点以下,使适用税率从20%降低为10%。假设单位少支付张某一次性收入1000 元,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1、先将其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12000040=3000(元)2、与当月工资合并确定适用税率:300050003500=45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3、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1200005000-3500)10%105=12045(元)筹划后,虽然张某的税前收入减少1000 元,但税后收入增加10900元23945120451000。六、为职工缴纳年金按月缴费税负低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 号)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9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办法,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如果按月缴费可以降低税负。这是因为,国税函2009年694 号文件未下发前,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投保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694 号文件下发的后,根据其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根据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9号)规定:“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若企业为月工资收入高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时,不论企业是按月、季度、半年或者年度进行缴费,都要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缴费因金额较小,所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因此,税负最轻。【例】某公司从2012 年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该公司员工范先生,2012年全年月平均工资8000 元。1、如果企业年金按年缴费,范先生2012 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企业年金应纳税所得额8000125%=4800(元)适用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率为20% 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20%-555=405(元)2、如果企业年金按半年缴费,范先生2012 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企业年金每半度应纳税所得额800065%=2400(元)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每半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0010%-105=135(元)全年年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352=270(元)3、如果企业年金按季缴费,范先生2011 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企业年金每季度应纳税所得额800035%=1200(元)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每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5%-0=60(元)全年年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4=240(元)4、如果企业年金按月缴费,范先生2012 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企业年金每月应纳税所得额80005%=400(元)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每月就应纳个人所得税4005%=20(元)全年年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12=240(元)因此,李先生在企业按月、季为其缴费的情况下要比按半年、全年缴费分别少缴个人所得税30 元、165 元,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近70%。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年金按月缴费肯定是税负最低。六、巧发年终奖实现企业员工双赢目前企业年终奖的发放,往往是根据收入、利润、安全等各种因素完成情况,确定工资总额,有没有合理的方法做到税务筹划,减少工资计划,同时可以增加员工税后收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就结合案例来看看如何筹划。1、陈先生的年终兑现奖为54000 元根据规定,5400012=4500 元,超过1500 元至4500 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400010%-105=5295 元,因此实际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2、刘先生的年终奖为54100 元根据规定,5410012=4508.33元,超过4500元至9000 元,因此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555,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410020%-555=10265元。因此王先生的税后收入为54100 -10265 =43835 元。通过上面案例可以看出,表面上刘先生比陈先生的奖金高100 元,实际上,税后收入刘先生比陈先生少拿48705-43835=4870 元。在年终奖发放中,如果不会合理安排,明明表面上看似多拿了年终奖,实际上却少拿了,造成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只是白白的给税局上缴了,这样是得不偿失的。如何避免上面的情况出现呢?解决方法如下:方式一、实发税后奖金倒推含税年终奖企业和个人如果想避免发年终兑现奖时出现上面不利结果,可通过先确定税后奖金,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将实发奖金还原成含税收入后再发放年终奖。用税后奖金反推含税年终奖,可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具体方法如下:(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 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 和速算扣除数A;(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 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现举例来说:王小姐的税后收入17100元由于1710012=1425元,处于不超过1500元但接近1500元,首先假设税率10%,则速算扣除数105元,然后将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发放的年终奖数额:(17100105)(110%)18883.33元。又假设税率为3%,则速算扣除数为0元,然后将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发放的年终奖数额:(171000)(13%)17628.87 元。通过王小姐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发18883.33元和17628.87 元,实际税后收入是一样的,都是17100 元,但企业承担的工资显然不一样,这就要求我们在发放兑现奖的时候要通过测算,尽量让企业少花钱,而员工并不少收入,甚至多收入,何乐而不为呢?方式二、避开赔本区间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企业应该测算发奖金的“赔本区间”。所谓的“赔本区间”就是由于年终奖计算方法的独特,如果企业发年终奖时不做一番纳税筹划,难免会出现多发钱而员工拿得少的尴尬情况,员工吃了闷头亏不算,企业其实也不划算。在这里,已经推算出了一些“赔本区间”有18000(不含)至19283.33元、54000(不含)至60187.5 元、108000元(不含)至114600 元、420000元(不含)至447500元等。我们在发放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开“赔本区间”,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公司可以事前安排,充分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争取实现公司员工最大的收益,可选择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主要有以下3 种:1、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 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 2、年终一次发放;3、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来说明各种方法的优劣。公司胡先生每月工资6000 元,奖金每年总计42000 元。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和年度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下的税负进行比较。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胡先生每月奖金42000/12=3500 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3500-3500=6000元。适用税率为20%,月应纳税额为600020%-555=645 元,年应纳税额为64512=7740 元。方式二、年终一次发放胡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35002500(元)(适用税率为10)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250010105145(元)根据规定,年终奖42000 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420001010540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451240955835(元)方式三、将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年终奖,与年终奖一起发放。将工资中的一部分(1000元)留存下来与年终奖一起发放,其余工资按月发放。计算如下: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1000)35001500(元) (适用税率为3)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15003045(元)。根据规定,年终奖54000 元(42000+100012)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依据54000/124500 元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54000101055295(元) ,全年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1252955835(元)方式四、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一次发放将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2000 元随月工资薪金发放,其余18000 元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发放。计算如下: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35004500(元)(适用税率为10)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450010105345(元) 。根据规定,年终奖18000 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元(依据18000/121500 元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00030540(元) ,全年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45125404680(元)由以上四种方案可知,方案四所纳的税金最少,方案一所纳的税金最多。就仅此一项就可以为个人节税7740-4680=3060 元,节约了近40%,这是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为职工争取了更多的税后利益,再次看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是非常有意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工资高于免征点情况下,避免发放不含税奖金;2、避开“赔本区间”;3、注意平衡工资收入,避免收入每月起伏太大多缴税款。4、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5、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则可以将奖金多摊一些到工资收入中去,临界点是筹划的关键。八、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如何税收筹划甲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由5名股东(同时为本公司职工,现月收入均在6000 元以上)各出资16 万元成立。经过几年运营,公司业绩显著增长,今年年收入已达200万元,利润率为50%,前期都未曾向股东分配股利。现在,公司想增加注册资本到100万元,以便扩大业务承揽范围。公司现在资金充裕,初步决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20万,这将如何筹划以降低税负呢?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质上可分解为两个过程:即首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再将所得股利全部投入公司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因此,甲公司如果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20万元,实质上是每名股东取得税后股息4万元,取得税前股息5万元(假设分配股息不减半征税)。甲公司总共需要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0(120%)20%5(万元)。上述业务,企业会计处理分录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万元贷: 股本2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5万元应注意的是,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但是若以发放年终奖的形式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精神,5名股东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10%0.0105)52.4475(万元)。通过上述筹划,甲公司5名股东总共可少缴个人所得税52.44752.5525(万元)。而且,因为公司分配的股息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而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金根据2008 年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全额税前扣除,产生明显抵税效应,企业可因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25%6.25(万元)。九、销售提成奖的税收筹划乙公司是一家大型服装公司。2012 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捆绑的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 元的工资,年终按销售额的10%领取销售提成奖。该公司销售人员老张2012 年经过努力实现销售额100万元,按照规定,老张年终时应得到10万元的销售奖金。可当老张高高兴兴地到公司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625 元,即老张的应纳税额=(100000+16003500)20%-555=19065 元。面对近2 万多元的税款,老张觉得无法接受。他提出尽管按规定年终他得到了10 万元的提成奖,但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支付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按年终奖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但乙公司财务也爱莫能助。难道真的没办法吗?其实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乙公司在给销售人员发放提成奖时,将销售人员的差旅费、通讯费等一些费用从提成奖中扣除。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支出,还可以减少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支出。以老张的情况为例,假设老张在跑业务时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占提成的30%、通信费占16%(差旅费、通信费发票齐全)。老张年终应得的奖金100000-100000(30%+ 16%)54000(元)老张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540001245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乙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30%+16%)25%11500(元)这样在乙公司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老张可节税19065529513770元,乙公司也可增加净利润11500元。实现又盈局面。十、通信行业员工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方案通信行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的实质,是指通信行业通过对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和金额等纳税活动的事前精心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税收的方法。因此,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首先必须年初就对全年的工资总额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的工资薪金总额对月度工资和年终奖金进行合理的筹划预测计算全年工资总额。首先,充分掌握上年度的工资发放情况,对上年月度工资、季度考核、年终奖金的数据进行统计、归集、计算和分析。其次,分析当年经济形势,结合对本企业经营绩效的合理预计和工资薪酬政策的分析,预测当年工资薪金的增长幅度和其他工资性补贴项目的收入金额,从而计算预测年度的工资总额。全年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全年工资薪金总额确定后,对筹划年度的“五险一金”等项目个人承担部分税前扣除金额、个税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进行分析计算,最终预测筹划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全年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全年应税所得额全年工资总额-税前扣除金额-费用扣除额。工资薪金发放方案筹划通信行业个人工资所得年初税务筹划查算表级次全年应税所得额区间月度发放区间税率(%)年终发放区间年终奖税率(%)10至18000元(含)0至1500(元)3%0元3%218000元至36000元(含)1500元3%0元至18000元3%336000元至72000元(含)1500元至4500元10%18000元3%472000元至83550元(含)4500元至6962.5元20%18000元3%583550元至108000元(含)4500元10%29550元至54000元10%6108000元至162000元(含)4500元至9000元20%54000元10%7162000元至216000元(含)9000元20%54000元至108000元20%8216000元至528000元(含)9000元至35000元25%108000元20%9528000元至627000元(含)35000元至43250元30%108000元20%10627000元至840000元(含)35000元25%207000元至420000元25%11840000元至1080000元(含)35000元至55000元30%420000元25%121080000元至1320000元(含)55000元30%420000元至660000元30%131320000元至1620000元(含)55000元至80000元35%660000元30%141620000元至1920000元(含)80000元35%660000元至960000元35%151920000元至80000元至45%960000元35%根据预测计算的全年应税所得额,在通信行业个人工资所得年初税务筹划查算表中的全年应税所得额区间这一列中找到对应的行,该行月度发放区间和年终发放区间提供的方案和税率,就是工资薪金发放筹划的最佳方案。年初筹划方案应用实例:张某上年度工资总额为12 万元,工资性补贴每月600元,预计本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为10,工资性补贴维持不变,每月的五险一金1350元(均未超税前扣除规定)、个税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 元。筹划过程如下:第一步:预测计算全年工资总额全年工资总额120000(1+10)+60012139200 元。第二步: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额(1350+3500)12=58200元;全年应税所得额139200-5820081000 元。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只有等于或小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时,才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否则,只能扣除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第三步:查找工资薪金发放最佳方案全年应税所得额81000 元,从上表中查找得到对应行的级数为4,月度发放区间提供的方案金额为4500 元,税率为10,年终发放区间提供的方案金额为18000 元至54000元,税率10。即月度发放工资应税所得额为4500元,年终奖金发放应税所得额为27000元。加回每月税前扣除额58200124850 元,每月发放的工资及补贴额为4500+48509350元。1 至12 月工资发放方案如下:每月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4500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345元。每月实发工资工资及补贴9350五险一金1350元个人所得税3457655 元。年终奖金发放方案如下:年终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27000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2595 元。年终实发奖金奖金27000个人所得税259524405 元。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34512+25956735 元。十一、“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节税技巧对于工资薪金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一是平均发,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从而适应较低的税率,来减轻税负;二是分开发,即把员工的报酬分为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均衡地发放,来减轻税负。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我们来看看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和效果。【案例1】平均发放工资某远洋捕捞公司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三个月的生产时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0 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1500 元生活费。远洋捕捞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下: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20%555745(元)这三个月,每人共纳个税2235 元。其余九个月,每月领取1500 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 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 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远洋捕捞公司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属于国家圈定的特定行业,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员工的纳税情况就会随之发生变化:员工每月平均工资(10000315009)123625(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6253500)3%1245元。所以,依据国家规定改变计税方式,远洋捕捞公司员工就可节税2190元。【案例2】年终奖发整数能节约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59 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 个月来确定适应的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更应筹划,因为多发1 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我们现举例讲解:刘某得年终奖54000 元,王某得年终奖54001 元。他们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刘某的年终奖54000 元除以12 个月等于4500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王某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王某的年终奖54001 元除以12 个月等于4500.08 元,适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元。王某应纳税额5400120%55510245.2(元)因为多领1 元年终奖,王某除以12 后超过4500 元,就适用20%的税率,比刘某多交4950.2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试算除以12 个月后会落在哪一档税率区间,再来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卡在临界点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18000 元(满足3%的税率)、54000 元(满足10%的税率)等,千万不要多发那1 元钱甚至是6 分钱,因为这6 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四舍五入变成1 分钱。这区区1 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适应税率提高1档。这1 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薪金”项目,遵循“平均发、分开发”的原则,并考虑临界点,就能减轻一定的税负。劳务报酬“外快收入”的节税筹划也是以分为主。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在20000 元以内,按20%的税率纳税;20000元至50000 元之间,按30%的税率纳税;超过50000 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纳税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鉴于劳务报酬具有“一次性”(完活一次结算)、“多样性”(在多家取得)和“数额大”等特点,我们的节税思路也是分“化大为小”。例如:【案例3】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减轻个人所得税范先生是一位法律专家,与某企业签订常年咨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60000 元,但范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 元。范先生应怎么签订合同才能合法节税呢?方案一: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范先生与企业签订全额劳务报酬合同,这也是较常见的签法,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范先生劳务报酬60000 元,合作期间,范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自理。依据税法相关规定,范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60000(120%)30%2000124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60000100001240037600(元)方案二: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范先生与企业签订净额劳务报酬合同,即仅就能拿到自己手里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范先生劳务报酬50000 元,合作期间,范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据实报销。范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40000(元)方案三: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范先生是专家,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能起到指导和顾问作用,在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就可分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范先生顾问费用25000 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范先生劳务报酬25000 元,劳务提供后支付(两次收入不应同月取得),合作期间,范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据实由企业报销。因为合同金额降低了,税率也就从30%下降到20%。范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25000(120%)20%25000(120%)20%80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500025000800042000(元)方案四:分次分月提供劳务。范先生也可以与企业签订分次分月提供劳务合同,内容大致是:范先生每月至少一次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企业按月支付范先生劳务报酬4166.67 元,范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按月据实由企业报销。范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每月个人所得税额4166.67(120%)20%666.67(元)全年个人所得税额666.67128000元实际收益全年收入个人所得税4166.6712800042000(元)比较上述四种方案,从节税的角度讲,最不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一,纳税最多收益最小;方案三及方案四较节税,但签订两个合同会给实际操作带来点麻烦;因些方案四是最可行的。十二、向员工优惠售房的个调税税收筹划2011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房产滞销,为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决定面向公司内部员工优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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