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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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1)519号(1.0版)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二一年十月九日18 202101208001347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出资比例: 注册地址: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202112541897477049 ,宗地总面积大写 壹万捌仟捌佰玖拾壹点柒 平方米(小写 18891.7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壹万捌仟捌佰玖拾壹点柒 平方米(小写 18891.7 平方米)。【闵行区浦江镇MHPO-1307单元H2-06C地块(浦江镇工-333号地块)】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浦江镇533街坊P1宗地,东至H2-06B,南至万康路,西至规划支路,北至H2-06D_。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米为上界限,以 米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工业用地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即 2021年11月19日 之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 净地 。 第七条 签订本出让合同之前,出让人负责完成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质量调查检测工作,相关检测报告经环保部门确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工业用地:20年 ,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贰仟壹佰玖拾陆万 (小写 21960000.00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壹仟壹佰陆拾贰肆角贰分 (小写 1162.42 元)。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20 %,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二)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第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 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出让人支付余额利息。第十三条 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 15 %,向 莘庄工业区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60 %,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20 %,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20 %。经认定,受让人按时开工的, 莘庄工业区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开工认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即 2022年06月02日 之前,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竣工的, 莘庄工业区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竣工认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即 2024年05月31日 之前,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投产的, 莘庄工业区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投产认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即 2025年06月02日 之前,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第十四条 受让人应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地上空间中,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为 工业建筑 ;地上附属建筑物性质 配套设施 ;地上建筑容积率 2.0 ;地上建筑面积 35304.86 平方米;地上建筑限高 不大于30米 ;地上建筑密度 以规划审批方案为准 ;绿地率 不大于20%,其中集中绿地率不大于5% 。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_;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_;起止深度:_米;地下总用地面积:_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_8200_平方米;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_ 平方米;办公用途建筑面积:_ 平方米;工业用途建筑面积:_ 平方米;仓储用途建筑面积:_ 平方米;研发用途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他用途建筑面积:_平方米(教育、文化、医疗等);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_1080_平方米;单建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_平方米;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_7120_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的三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完善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的工业项目产业类型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_30_%,其中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_15_%。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在工业用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似别墅建筑。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 6 个月内(即 2022年05月19日 之前)开工,在交地后 30 个月内(即 2024年05月19日 之前)竣工,在交地后 42 个月内(即 2025年05月19日 之前)投产。特殊项目在特别约定条款中另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万壹仟捌佰柒拾 万元(小写 21870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壹万壹仟伍佰柒拾玖点玖肆 元(小写 11579.94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第二十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 6.5 年内(即 2028年05月19日 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 陆万 万元(小写 60000 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 伍仟 万元(小写 5000 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贰仟陆佰肆拾柒 元(小写 2647 元)。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与管线等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二条 对受让人依法和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给予受让人补偿。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本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决策后,按照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标准两者择高补缴。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应汇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对本宗地范围内分布的地面沉降监测防治设施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执行:(一)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整体抵押。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本合同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抵押权实现时,按照本条第 (一) 款的规定执行:(一)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综合认定,符合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本宗地土地使用权。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按照本条第_(一)_款约定履行:(一)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提出续期申请前需向_莘庄工业区及闵行区经济委员会_(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申请综合评定。经_莘庄工业区及闵行区经济委员会_(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受让人在该地块上的产业项目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标准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续期。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若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签订续期土地出让合同,续期年限和主合同第八条约定出让年限合计不超过50年,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本款第_1_项约定标准核定:1、主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水平;2、在续期时点的市场评估价与主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水平之间取低值设定。(二)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因综合评定不符合标准的或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一) 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二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照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资建设,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前不少于30日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土地申请的,经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收回土地使用权;全额返还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第三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管理,按照本条第 (一) 款约定履行:(一)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二)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第三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管理,按照本条第 (一) 款约定履行:(一)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二)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超过一年未竣工,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1) 项约定履行:(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 莘庄工业区及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即 2025年11月19日 之前。受让人投产日期经 莘庄工业区及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未投产,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一) 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 莘庄工业区及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第四十二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个月内,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由 莘庄工业区及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 60 %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 100 %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已履行本条款。第四十三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在达产之后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经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一) 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四十五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占地上建筑总量的比例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本宗地出让价款 200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建筑设施。第四十六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照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 1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四十七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四十八条 受让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现以下情形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1)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个月内,经 莘庄工业区及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 60 %的;(2)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 5 年,由 莘庄工业区及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3)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第四章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 违反本条约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一) 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一) 款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五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使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认定,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受让人承担全部的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成本。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一) 款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第 (二) 款约定处理。(一)向 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其他(在特别约定中另行约定)。第五十二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地块东侧含6米宽公共通道(为12米公共通道的西侧半幅),建筑不可占用,公共通道线形和端口均不可变,需满足车行需求。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3、本合同项下建筑节能要求:生产厂房无绿建星级要求;非生产性的公共建筑需达到绿建基本级,其中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为绿建二星;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达到绿建基本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4、本合同项下BIM建设管理要求: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BIM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5、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2%、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52%。闵行区块海绵城市建设规划。6、本合同项下地块东侧设置有公共通道,出入口设置应结合公共通道统筹考虑。具体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相关要求落实。地块出入口设置及交通组织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本合同项下交通港口要求:(1)结合规划实施,落实公共交通设施,处理与周边地区的交通关系。(2)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数量以及交通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TJ08-6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上海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485)等以及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沪道运设运发202132号文中的相关指标和技术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相关城市规划(控制线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停车专项规划等的要求,综合考虑落实。(3)该项目周边有轨道交通,若处于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需要由建设单位按照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8、本合同项下绿化要求:(1)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沪绿容2015330号)。本新建项目建筑适宜的,建议建设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建设面积建议不少于新建建筑表面积的20%。(2)确保四周规划绿带不占用,道路绿化不占用,与建设用地间用通透墙予以分隔。(3)绿地下建地下车库的,其顶板标高应低于室外地坪标高1米,顶板上绿化覆土层应达1.5米以上。设计方案征询时请提供地下车库剖面图。(4)消防登高场地及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5)建设基地内的水体,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按铺装计算;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计入绿地面积;水体通航的,水体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6)配套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9、本合同项下环卫要求:(1)该用地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及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房,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及大件垃圾存放等功能,箱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便于箱房清洗保洁,并考虑便于环卫车辆作业。(2)环卫设施设计方案事前征询区环卫管理部门意见,施工图备案。(3)环卫设施必须明显标注于总平面图上。(4)垃圾房由受让人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使用管理。10、本地块工业用地项目不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如地块性质发生变化,应重新征询。11、根据水保201960号文及沪水务(2021)205号文件要求,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在项目开工前报区水务局审批。12、本合同项下地块按需设置开关站1座,按需设置配电站,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开关站设置需靠近市政道路,便于电力进出线通道设置。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归电力公司所有。如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发生变化,需另行征询。13、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14、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15、设计方案免于审查要求:根据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该项目在土地取得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查(特殊项目除外)。16、对于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出让合同签订后,相关股权信息将纳入闵行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及其全资成立的项目公司股权变更行为进行跟踪与监管。17、根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操作办法(沪规土资许2018150号),土地受让方可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同步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8、该地块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37783.4平方米。19、受让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20、享受绩效评估与地价联动政策,如未达到约定的绩效的,应按项目市场评估地价与实际出让价格差额部分10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缴纳给莘庄工业区。21、本地块后续由区经委按照关于印发闵行区产业用地地价与绩效联动实施细则的通知(闵经委发2019140号)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管。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上海市闵行区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签章 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名 (签字):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比例尺:1: 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h= mh= m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附件4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1、转让时需出让人同意。2、需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3、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变更以上内容的需出让人同意。4、对于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出让合同签订后,相关股权信息将纳入闵行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及其全资成立的项目公司股权变更行为进行跟踪与监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1.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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