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户落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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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 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 ,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 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二、审批权限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三、办理流程(一)申请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类落户“社区公共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关 窗口服务告知单)。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 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 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二)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附件二)。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三)审(核)批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县)局审核。公安分(县)局自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自收到分(县)局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各级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表(附件三)。经批准同意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市公安局户口审批部门签发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附件四),开具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公安分(县)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 发现事实不清、证明材料缺漏的,可向申请人出具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附件五),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对不予落户的,市公安局户口审批部门签发 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 并逐级下发,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申请人。四、户口迁移和注销(一)户口迁移进沪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因购买房屋、租赁公房或者所在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等,不再符合落户“社区公共户”条件,或者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或者其工作单位集体户内,或者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二)户口注销申请人不符合落户条件,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落户的,公安机关予以注销户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材料归档对进沪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及相关审核、审批材料,由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户口审 批材料存档要求,归档保管。六、工作要求(一)要认真做好窗口受理工作。 各公安派出所要凭相关单位开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进行受理,并按照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根据进沪人员不同的类型收取相关材料。各公安分(县)局应将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办公地点、时间、“社区公共户”地址、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窗口服务告知单通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向 社会公开。(二)要切实履行审(核)批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进沪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 口有关规定和落户“社区公共户”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批,发现不符合落户条件或者申请材 料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落户,并及时做好相关证据固定工作。(三)要建立健全“社区公共户”管理制度。各公安分(县)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公 共户”管理,发现不再符合落“社区公共户”条件或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进沪 人员将户口迁出“社区公共户”,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市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受理。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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