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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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部门:日期:年 月日文件编号:DY-B452A编写人:类型:审核人:编制单位: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漏电保护器的管理、使用、维护、 检查和维修规则。本规定中漏电保护器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 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漏电保护器的管理。2 引用文件GB 13955-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5-01 实施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发布劳安字199016号4 术语4.1 总保护漏电保护器安装在低压电网电源端或进线端实现对所属网络的整 体保护。4.2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用检测互感器、漏电继电器、断路器或声光报警装置等独立元件分 别安装,通过电气连接组合成的漏电保护器。5 使用范围5.1 下列设备和场所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属于 I 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器具;-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气设备;-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 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5.2 可不装设漏电保护器的设备:- 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 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 使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电气设备;- 在采用了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连接安全措施的场所中使用的电 气设备。6 漏电保护器的选用6.1 漏电保护器的选购,必须遵循下列标准。6.2 漏电保护器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国家认证标 志。6.3 根据电气设备的供电方式选用漏电保护器。6.3.1 单相 220V 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二极二线式或单极 二线式漏电保护器。6.3.2 三相三线式 380V 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 应选用三极式漏电 保护器。6.3.3 三相四线式 380V 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或单相设备与三相 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式、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6.4 对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的选择6.4.1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电器插座回路的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642 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 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643 有多台设备的总保护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及以上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6.5 对特殊负荷和场所应按其特点选用漏电保护器6.5.1 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mA- 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6.5.2 安装于浴室的照明线路,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 10mA、 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6.5.3 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6.5.4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须使用H类(结构符号 -回)工 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 护器;并将漏电保护器 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放在容器外面。7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7.1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必须由电气人员负责进行。漏电保护器的 安装应符合生产厂产品说明书的要求。7.2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线路 供电方式 供电电压及系统接地型式7.3 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漏 电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7.4 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 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 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7.5 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的单相、三相三线、三相四线供电系 统中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接线应正确。 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 线和保护零线。 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 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 零序电流互感器。 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 不 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7.6 漏电保护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得与其它回路共用。7.7 漏电保护器标有负载侧和电源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按线,不 得反接。7.8 安装带有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必须保证在电弧喷出方向 有足够的飞弧距离。飞弧距离大小按漏电保护器生产厂的规定。7.9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外部连接的控制回路,应使用铜导线,其 截面积不应小于 1.5mm2。8.10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 应操作试验按钮, 检验漏电保护器的工 作特性,确认正常动作后才允许投入使用。7.11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的检验项目:- 用试验按钮试验 3 次,应正确动作;- 带负荷分合开关 3 次,均不应有误动作。8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测试8.1 漏电保护器在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行检查记录并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管理。8.2 固定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应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 钮,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可靠。雷雨季节应增加试验次数。8.3 雷击或其它不明原因使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作检查。8.4 携带式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前应通电操作试验按钮,检验 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特性,确认能正常动作后方可使用;试验方法:先 将漏电保护器通电,用试验按钮试验 3 次,应正确动作;带负荷分合 开关 3 次,均不应误动作。8.5 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 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除 经检查确认为漏电保护器本身发生故障外, 严禁私自撤除漏电保护器 强行送电。9 报废管理9.1 漏电保护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使用 中发现异常的应立即修复,无法修复的应经生产部、安监部认定后, 由安监部按报废处理。9.2 报废的漏电保护器应在三日内送安监部。10 附则10.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安监部负责解释10.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程部门:日期:年 月日文件编号:DY-9605F编写人:类型:审核人:编制单位: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 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加强对漏电保护器 的安全管理,是确保电气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1 .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使用场所的条件和使用范围选用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 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2)对于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3)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4)手持式 电动工具(除皿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皿 类外)、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5) 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所, 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 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 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6) 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 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方可用漏电 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7)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勺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 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 保护(8)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 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9) 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 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10) 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 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11)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 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12)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 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级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 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 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13)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 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 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14)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 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 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15)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 应选用带漏电保 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 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 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2 .正确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加强安装检查(1)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 章,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2)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 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 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3)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 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 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 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 不得重复接地 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4) 在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 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二 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5) 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 护装置。采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保护 器的通断能力应满足选择性要求。(6) 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 正常,方可投入使用。3 .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加强检查管理(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 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2) 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保护器 运行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 分析。(3)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应进 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理、 结构、性能、安装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安全管理等。(4) 回路中的漏电保护器停送电操作,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有关 安全操作规程进行。(5) 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故 障,正常后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如果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应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6) 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 及定期检查的方法。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7) 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 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检查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 次数不 能太多,以免烧坏内部元件。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 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 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4 .定期进行漏电保护器的检测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的项目为绝缘电阻、介电性能、试验装置性 能、温升和动作特性等。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部门:日期:年 月日文件编号:DY-B7DC5编写人:类型:审核人:编制单位: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50HZ 220/380V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 漏电保护器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管理。2术语和定义2.1 漏电保护器是当电路中漏电电流超过允许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保 护装置,它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 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3职责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3.1.1 依照国家及行业关于漏电保护器规定、标准,编制集团公司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3.1.2 对各分、子公司执行贯彻集团公司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 定进行监督和评价。3.2 检测服务中心负责对漏电保护器安全性能进行常规检测。3.3 子公司3.3.1 贯彻漏电保护器标准、规定3.3.2 负责本公司漏电保护器使用与管理。4 工作内容和要求4.1 漏电保护器的应用场合4.1.1 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 (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 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 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 应考虑漏电保护 , 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4.1.2 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有:a)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电焊机;b ) 安装在潮湿、腐蚀性强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c )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e ) 暂设临时线路和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f )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g) 食堂、浴室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4.2 漏电保护器使用、安装421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安装应符合(GB-13955-92)国家标准规定。4.2.2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要充分考虑供 电线路、供电方式、供电电压及系统接地型式,确保设备漏电保护的 可靠。如:安有漏电保护器的可移动式配电箱 (板)接引电源线时应采 用完整的专用保护零线( PE)。4.2.3 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要以负荷末端保护为基础, 为了缩小发生 电击或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的停电范围, 在分为两极漏电保护时, 两 极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要协调配合好, 确保末 端用电设备漏电保护的可靠性,通常为漏电动作电流级差为 1.2-2.5 倍;漏电动作时间级差为 0.1-0.2s 。4.2.4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 不得撤掉或降低对线路、 设备保护接地、 保护接零和其它安全防护措施。4.3 漏电保护器管理4.3.1 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规定, 负责对漏电保护 器的采购、安装、 使用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 理台账,制定漏电保护器定期常规检测等工作。4.3.2 每季度由电工对所管辖的漏电保护器进行一次检查, 并填写 漏电保护器检查记录表 ,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 试验装置检查, 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季度安 全检查表中有相同项均可。4.3.3 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 检修后的漏电保护 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 并出具检验合格证。 检 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使用单位、 个人不得将漏电保护器拆开检查修理。4.3.4 在用的漏电保护器每年应由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所, 或由 当地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进行一次常规检测, 常规检测应使用 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测试仪器, 按要求测试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动作特性。 特性测试项目应为:a) 测试漏电动作电流;b ) 测试漏电不动作电流;c ) 测试漏电动作分断时间。4.3.5 贴在漏电保护器封口处的出厂标签和检查标签任何人不得 擅自去除,以便对漏电保护器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4.3.6 在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发生电击伤害时, 应检查漏电保 护的动作情况, 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 在未调查前应保护好 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4.3.7 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制度规定, 安排组织漏 电保护器定期的常规检测工作。5 相关文件5.1 电气临时线安全管理规定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6.1 漏电保护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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