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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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羃第一章 总 则袄第1. 1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蒲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薂第1. 2条 本规定适用于蒲江县城城市建设区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寿安镇可参照执行,其中本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部分。衿第1. 3条 蒲江县城市形态分区图根据县城城市建设区内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肃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羁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肀第2.1.1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蚈第2.1.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肃第2.1.3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莂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农贸市场用地可兼容用地类别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执行,兼容比例不超过50%;第一、二分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比例不超过20%,第三分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比例不超过10%,第四分区专题研究确定。强度分区情况见本规定第2.2.1条。螂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莇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蒇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螃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腿2.2 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蒀第2.2.1条 根据蒲江县的城乡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区位、交通、绿化环境等综合条件将县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薇 第一分区,为西部新城核心区、南部新城核心区、飞虎路节点等区域,以高层建筑为主;膃 第二分区,为朝阳大道、飞虎路、清江大道、车站路等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以中高层建筑为主;羁 第三分区,为县城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以多层建筑为主;膈 第四分区,为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以多、低层建筑为主。蚇第2.2.2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2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薄表2.2.2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荿羇用地性质螇总建筑密度蚁绿地率肁总容积率螆第螆一肂分蕿区蝿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袆根据容积率查蒃表2.2.3确定芁30%薈3.0-4.0羆第袄二蝿分莇区肆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肁根据容积率查蒁表2.2.3肆确定膆30%蒂2.5-3.2袈第膈三芆分袂区蚀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袇根据容积率查莆表2.2.3芃确定肈30%蚆1.52.8莆第蚄四螀分虿区蒅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螁需专项研究的区域蒂需专项研究的区域蒈需专项研究的区域薅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膂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羀3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定义:旧城改造区域图)绿地率下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到25%。芇第2.2.3条 根据总容积率按表2.2.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蚅表2.2.3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薃规划控制指标表蚂规划限高(米)羆h24螅h40羄h60膀h80聿h100袅住宅建筑密度膁30%袁28%螇26%袅25%薁22%艿总建筑密度薆32%羅30%羂28%肁26%蕿24%肅总容积率莃1.8葿2.2莈2.5膄3.2螄4.0膁注:本表中建筑密度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膇当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时,可根据地块位置及具体配建情况适度调增总建筑密度,增加后总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芄一、二、三分区内政府投资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袁第2.2.4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虿表2.2.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羆用地性质莄建筑形式节建筑密度莁容积率罿层数蒄高度蚃绿地率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螈中学用地蒄旧城肄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薀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蒆薄蒄30%蚄新区蚁25%肇小学用地袃旧城蒃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肃新区羁30%莇幼儿园蒇旧城螃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蚇新区薄35%螆养老院螆30%肂0.6且3.0蕿蝿袆30%芁农贸市场薈45%羆0.8且1.6袄不大于6层蝿不大于24米莇结合设计要求肁派出所蒁40%肆1.0且2.0芆街道办事处袂40%蚀1.0且2.0蚆其它公共服务设施莆40%蚄2.0螀螁蒂社会停车场(库)蒈薅蚅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薃2. 车位数小于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在300辆及其以上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蚂第2.2.5条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5的内容进行确定。羆表2.2.5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螅项目羄分区膀总容积率聿总建筑密度袅高层主体建筑密度膁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袁第一分区螇5.0袅40%薁20%艿15%薆第二分区羅4.0羂45%肁25%蕿15%肅第三分区莃2.5葿50%莈-膄15%螄第2.2.6条 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的内容进行确定。膁表2.2.6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表膇 类型芄项目袁总容积率虿总建筑密度羆高层主体建筑密度莄绿地率节高 层莁4.0罿40%蒄20%蚃30%螈多 层螈1.8蒄45%肄-薀30%蒆第2.2.7条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7规定执行:薄表2.2.7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蒄容积率羈建筑密度蕿绿地率蚄1.5且3.0蚁40%蚀30%芈第2.2.8条 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螄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肂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蒂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8的规定执行。肇表2.2.8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袃蒃重工业袀轻工业袆农业产业化项目羃总容积率袄0.5薂1.0衿0.5肃建筑密度羁40%肀40%蚈35%肃注:1.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莂2.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螂第2.2.9条 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按不小于0.5执行(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莇第2.2.10条 物流用地应满足表2.2.10要求:蒇表2.2.10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螃腿物流园区蒀物流中心薇物流服务站膃建筑容积率羁0.6膈0.6蚇0.7薄建筑密度荿30%且60%羇30%且60%螇30%且60%蚁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肁第2.2.11条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1的规定执行。螆表2.2.11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螆建筑容积率肂1.0且3.0蕿建筑密度蝿50%袆第2.2.12条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2的规定执行。 蒃表2.2.12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芁建筑容积率薈1.0且3.0羆建筑密度膈40%羃第2.2.13条 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薁体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1.0,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芁新建综合性医院绿地率不小于35%,主入口宜设入口广场。改扩建医院需满足消防、日照、交通和基础设施承载要求。芅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蚅第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若小于起建标准,可根据自身地块情况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使用,整合后的地块应满足起建标准。莀第2.3.2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拼建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莁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蚆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膃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莃第2.3.3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蒁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肇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进深不大于宽度的两倍;袅3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膂4规划街头绿地由土地权属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薀第2.3.4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蒈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芃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袁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蚀第2.3.5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衿第2.3.6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肅第2.3.7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羄第2.3.8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螀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肆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螇3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蚃4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袀第2.3.9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蒇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膄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蒂第2.3.10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9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袀表2.3.10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表袇建筑类别羆机动车停车位芀(车位/100建筑面积)羀非机动车芈(车位/100建筑面积)莄住宅芃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占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肂70膀0.7螆1.0袁60且70艿0.8膇1.0袄50且60荿0.9薈1.0蚃50葿1.0罿1.0蒆医院莂0.5葿1.5膆体育馆袃2.5膁20蕿影剧院薆3.0薅15膃展览馆虿0.5羇1.0肃集贸市场羂0.5蝿3.0莈非生产性工业螅0.5螁0.4袈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蝿0.5芃-螄注: 1. 项目建设用地内宜采用地下停车库形式,其中住宅项目(不含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农迁房等)及商业场所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形式。其余建设项目地面停车率均不大于30%。羈2.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5平方米控制。袆3.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羅4.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薃第2.3.11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羈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芇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蚇3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30.0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第2.3.12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1带状公共绿地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块状公共绿地上只能配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2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块状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第2.3.13条 对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第2.3.14条 农贸市场用地对应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其中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层。第2.3.15条 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第2.3.16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4的规定执行:表2.3.16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类 别用地面积()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幼儿园25003班(90人)1200250035006班(180人)1700350045009班(270人)2450450012班(360人)3000第2.3.17条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第2.3.18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2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第2.3.19条 因城市规划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占用土地使用者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时,在土地使用者将已取得用地用作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建设,放弃货币化补偿并按规划用地红线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容积率可按原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第2.3.20条 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报建进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建设,但最小分期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12000平方米,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应结合设计方案划定分期界线,并办理与各分期相对应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保证分期建设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性。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3.0.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3.0.2 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3.1 建筑间距第3.1.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第3.1.2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3.1.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表3.1.3.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朝向最小间距朝向 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1.0H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12.0米低层相对:6.0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0米高层位于南侧:27.0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8.0米(多层)13.0米(低层)13.0米山墙6.0米10.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27.0米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1.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表3.1.3.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300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0600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600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1 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表3.1.3.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60013.0米9.0米6.0米60090013.0米13.0米10.0米注:1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第3.1.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第3.1.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表3.1.5.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朝向 最小 间距 朝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层建筑 长边1.0H且6.0米 8.0米 13.0米13.0米山墙6.0米9.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 21.0米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 H:建筑平均高度。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2控制;表3.1.5.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3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06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6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1 表中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表3.1.5.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60013.0米9.0米6.0米60090013.0米13.0米8.0米注:1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3.1.6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3.1.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3.1.8条 居住区内独立占地的配套公服设施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配套设施本身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3.2 建筑退界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第3.1.2条涉及的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0.56多、低层山墙无倍数控制4高层主要朝向300.31330600.24高层次要朝向0.29非居住建筑多层长边0.56多层山墙无倍数控制4高层主要朝向300.21330600.16高层次要朝向0.1259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0.52注:1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2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且不小于5.0米;3. 各类建筑后退临蒲江河、西门沟河,来龙河两侧规划绿地的距离不小于8.0米。4. 盐井沟两侧建筑退离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小于8.0米。第3.2.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建筑类型道路红线宽度12.0米12.0米道路红线宽度30.0米道路红线宽度30.0米多、低层建筑3.0米5.0米8.0米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5.0米10.0米12.0米高层建筑8.0米8.0米8.0米注:1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基础上,还应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5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6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7人行道与建筑退距的空间应结合城市需求综合利用,协调处理、合理平顺衔接,竖向无明显高差。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化粪池)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2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3各类建筑的雨蓬(含有柱雨蓬)、阳台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檐口、踏步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第3.2.6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第3.2.7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3.2.7规定:表3.2.7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建筑类型后退距离纯多、低住宅多层非居住建筑;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3.0米5.0米8.0米其它且满足第3.1.23.1.7条有关间距的规定第3.2.8条 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第3.2.9条 当相邻不同性质地块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且不得进行拼建时,相邻地块内建筑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第3.2.10条 拼建建筑须以建筑实体结构连接,并在功能上相互融合,拼建建筑面宽须按建筑连续面宽要求进行控制。以阳台、结构板、空中花园等形式进行拼建的建筑,在满足建筑连续面宽要求的同时,拼建面须满足建筑间距要求。第3.2.11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0米。3.3 建筑高度、建筑面宽及其他管理要求第3.3.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3.3.2条 将县城划分为4个建筑高度控制区,分别是:建筑高度24.0米区、建筑高度40.0米区、建筑高度60.0米区、建筑高度100.0米区。(详见附图二)第3.3.3条 建筑高度控制指标按表3.3.3 建筑高度控制指标表控制:表3.3.3 建筑高度控制指标表分区位置建筑高度(米)第一分区城市核心标志区,城市干道重要节点100第二分区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区域60第三分区城市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蒲江河、西门沟河、盐井沟两侧滨水区域以及临龟山、鹤山区域40第四分区来龙河、溪河两侧滨水区域,北部老城历史文化区需专项研究的区第3.3.4条 临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道路(含40米)及主要河道(蒲江河、西门河)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4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超过40米宜以点式建筑为主。用地临城市主干路的,临街面带状商业不宜超过用地面宽的30%,临快速路的,不宜超过10%。第3.3.5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第3.3.6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第3.3.7条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40%。第3.3.8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第3.3.9条 临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第3.3.10条 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第3.3.11条 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鼓励商业区临街布置骑楼建筑,骑楼部分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应0.5倍主体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距离,骑楼净宽应2米,骑楼净高应3.6米且6米,对骑楼顶部应做景观化处理 。第3.3.12条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得高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9米。第3.3.13条 有底商的建筑底层商铺应设置通透式橱窗,且不得安装卷帘门。第3.3.14条 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第3.3.15条 轨道交通相关设施应与相邻用地相互协调。第3.3.16条 场地竖向应与项目周边城市道路相互协调。第四章 附 则第4.0.1条 本规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现有法定规划的前提下可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法进行动态调整和补充完善。第4.0.2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第4.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执行。本规定由蒲江县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4.0.4条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执行。附录一 名词解释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2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3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4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0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5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6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外的其他区域“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7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8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9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的附属建筑。10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11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13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14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15 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等。16 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17 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18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19 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20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21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22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35.0米的高层住宅。23 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24 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25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26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27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28 带状绿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29 块状绿地:除带状绿地之外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30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31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32 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33 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34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35 城市黑线: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36 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37 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38 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出或后退的界线。39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及其他附属用房等。40 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附录二 计算规则1 容积率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3)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4)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5)设备管道层、避难层.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2)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3)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4)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5)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6)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8)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2 建筑密度计算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高于室外地坪不超过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及半地下室等,均不计算。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3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括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4 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5 建筑高度的计算(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浣花风景区、金沙片区按原有规定执行);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6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7 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8 层数计算(1)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6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2)架空层计入层数。 9 绿地面积的计算(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地面积的70%。(2)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米)。(3)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算。(4)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面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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