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规则及道路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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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则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3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5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标志指示标志 直行向左转弯向右转弯直行和向左转弯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此标志设在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向左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右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左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直行和向右转弯向左和向右转弯靠右侧道路行驶靠左侧道路行驶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右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和向右转弯。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向左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道路行驶。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行驶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左侧)道路行驶。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靠左侧行驶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环岛行驶步行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左转弯行驶。此标志设在立交左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右转弯行驶。此标志设在立交右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表示只准车辆靠右环行。此标志设在环岛面向路口来车方向适当位置。表示该街道只供步行。此标志设在步行街的两端。 鸣喇叭最低限速单行路向左或向右单行路 直行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必须鸣喇叭。此标志设在公路的急转弯处、陡坡等视线不良路段的起点。表示机动车驶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时速限制。此标志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点。表示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单向行驶。此标志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此标志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 干路先行会车先行人行横道右转车道表示干路先行,此标志设在车道以前适当位置。表示会车先行,此标志设在车道以前适当位置。表示该处为专供行人横穿马路的通道。此标志设在人行横道的两侧。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此标志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 直行车道直行和有转合用车道分向行驶车道公交线路专用车道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此标志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此标志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此标志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表示该车道专供本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行驶。此标志设在进入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入口处以前适当位置。 机动车行驶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行驶非机动车车道表示车道机动车行驶。此标志设在道路或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入口处前适当位置。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在标志无法正对车道时,可以不标注箭头。表示非机动车行驶。此标志设在道路或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入口处前适当位置。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在标志无法正对车道时,可以不标注箭头。 允许掉头表示允许掉头。此标志设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禁令标志 禁止通行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驶入禁止载货汽车驶入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此标志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处。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驶入。此标志设在单行路的出口处或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表示禁止载货机动车驶入。此标志设在载货机动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三轮机动车驶入禁止大型客车驶入禁止小型客车驶入禁止汽车拖、挂车驶入表示禁止三轮机动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大型客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大型客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小型客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小型客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汽车拖、挂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拖拉机驶入禁止农用车驶入禁止二轮摩托车驶入禁止某两种车驶入表示禁止拖拉机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拖拉机驶入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农用运输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两轮摩托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两轮摩托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某两种车驶入。此标志设在禁止某两种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禁止畜力车进入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进入表示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此标志设在禁止非机动车进入行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畜力车进入。此标志设在禁止畜力车进入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此标志设在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进入。此标志设在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进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人力车进入禁止骑自行车下坡禁止骑自行车上坡禁止行人进入表示禁止人力车进入。此标志设在禁止人力车进入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骑自行车下坡通行。此标志设在禁止骑自行车下坡通行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骑自行车上坡通行。此标志设在禁止骑自行车上坡通行的路段入口处。表示禁止行人进入。此标志设在禁止行人进入的路段入口处。 禁止向左转弯禁止向右转弯禁止直行禁止向左向右转弯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转弯。此标志设在禁止向左转弯的路口前适当位置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右转弯。此标志设在禁止向右转弯的路口前适当位置。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此标志设在禁止直行的路口前适当位置。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向右转弯。此标志设在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的路口前适当位置。 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禁止掉头禁止超车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此标志设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的路口前适当位置。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右转弯。此标志设在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前适当位置。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掉头。此标志设在禁止掉头的路口前适当位置。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此标志设在禁止超车的起点。 解除禁止超车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禁止车辆长时停放禁止鸣喇叭表示禁止超车路段结束。此标志设在禁止超车的终点。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此标志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禁止车辆长时停放,临时停放不受限制。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表示禁止鸣喇叭。此标志设在需要禁止鸣喇叭的地方。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限制宽度限制高度限制质量限制轴重表示禁止装载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此标志设在最大允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 以图为例:装载宽度不得超过3米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此标志设在最大允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 以图为例:装载高度不得超过3.5米。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此标志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以图为例:装载总质量不得超过10t。表示禁止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此标志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以图为例:限制车辆轴重量不得超过7t。 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停车检查停车让行表示该标志至前方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标志所示数值。此标志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以图为例:限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此标志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重点。表示机动车必须停车接受检查。此标志设在关卡将近处,以便要求车辆接受检查或缴费等手续。标志中可加注说明检查事项。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停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1)与交通流量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2)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3)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减速让行会车让行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标志 表示车辆应减速让行,告示车辆驾驶员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路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的前提下,认为安全时方可续行。此标志设在视线良好交叉道路的次要路口。表示车辆会车时,必须停车让对方车先行。设置在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的一端或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路段的一端。表示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设在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路段的入口处。警示标志 十字交叉T形交叉T形交叉T形交叉除了基本形十字路口外,还有部分变异的十字路口,如:五路交叉路口、变形十字路口、变形五路交叉路口等。五路以上的路口均按十字路口对待。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在与交叉口形状相符的道路上。右侧丁字路口,此标志设在进入T字路口以前的适当位置。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在与交叉口形状相符的道路上。左侧丁字路口此标志设在进入丁字路口以前的适当位置。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在与交叉口形状相符的道路上。此标志设在进入T字路口以前的适当位置。 Y形交叉环形交叉向左急弯路向右急弯路设在Y形路口以前的适当位置。有的环形交叉路口,由于受线形限制或障碍物阻挡,此标志设在面对来车的路口的正面。向左急弯路标志设在左急转弯的道路前方适当位置。向右急弯路标志,设在右急转弯的道路前方适当位置。 反向弯路连续弯路上陡坡下陡坡此标志设在两个相邻的方向相反的弯路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有连续三个以上弯路的道路以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纵坡度在7%和市区纵坡度在大于4%的陡坡道路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纵坡度在7%和市区纵坡度在大于4%的陡坡道路前适当位置。 两侧变窄右侧变窄左侧变窄窄桥车行道两侧变窄主要指沿道路中心线对城缩窄的道路;此标志设在窄路以前适当位置。车行道右侧缩窄。此标志设在窄路以前适当位置。车行道左侧缩窄。此标志设在窄路以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桥面宽度小于路面宽度的窄桥以前适当位置。 双向交通注意行人注意儿童注意牲畜双向行驶的道路上,采用天然的或人工的隔离措施,把上下行交通完全分离,由于某种原因(施工、桥、隧道)形成无隔离的双向车道时,须设置此标志。一般设在郊外道路上划有人行横道的前方。城市道路上因人行横道线较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此标志设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儿童游乐场等儿童频繁出入的场所或通道处。此标志设在经常有牲畜活动的路段特别是视线不良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注意信号灯注意落石注意落石注意横风此标志设在不易发现前方位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左侧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之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右侧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之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经常有很强的侧风并有必要引起注意的路段前适当位置。易滑傍山险路傍山险路堤坝路此标志设在路面的摩擦系数不能满足相应行驶速度下要求紧急刹车距离的路段前适当位置。行驶至此路段必须减速慢行。此标志设在山区地势险要路段(道路外侧位陡壁、悬崖危险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山区地势险要路段(道路外侧位陡壁、悬崖危险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路以前适当位置。堤坝路村庄隧道渡口此标志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路以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不易发现前方有村庄或小城镇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进入隧道前的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汽车渡口以前适当位置。特别是有的渡口地形较位复杂、道路条件较差,使用此标志能引起驾驶员的谨慎驾驶、注意安全。驼峰桥路面不平过水路面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此标志设在注意前方是拱度较大,不易发现对方来车,应靠右侧行驶并应减速慢行。此标志设在路面不平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过水路面或漫水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不易发现的道口以前适当位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注意非机动车事故易发路段慢行此标志设在道口以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混合行驶的道路并经常有非机动车横穿、出入的地点以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以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左右绕行左侧绕行右侧绕行施工此标志表示有障碍物座 左右侧绕行,放置在路段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表示有障碍物左侧绕行,放置在路段前适当位置。此标志表示有障碍物右侧绕行,放置在路段前适当位置。此标志可作为临时标志设在施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注意危险斜杠符号斜杠符号斜杠符号此标志设在以上标志不能包括在其他危险路段以前适当位置。表示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距离为50m。表示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距离100m。表示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距离为150m。 叉形符号表示多股铁道与道路交叉设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辅助标志 时间范围时间范围除公共汽车外 机动车贷车货车、拖拉机 向前200M向左100M向左、向右各50M 向右100M某区域内学校 海关事故坍方 组合指路标志 地名著名地点行政区划分界 道路管理分界国道编号省道编号 县道编号行驶方向行驶方向 行驶方向行驶方向行驶方向 行驶方向行驶方向行驶方向 互通式立交交叉路口预告十字交叉路口 十字交叉路口十字交叉路口十字交叉路口 丁字交叉路口丁字交叉路口环形交叉路口 环形交叉路口交叉路口预告互通式立交 互通式立交互通式立交分岔处 地点识别标志地点识别标志 地点识别标志地点识别标志地点识别标志 地点识别标志地点识别标志地点识别标志 地点识别标志地点识别标志地点识别标志 告示牌告示牌告示牌 告示牌告示牌告示牌 告示牌告示牌告示牌 告示牌停车场停车场 停车场避车道人行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 绕行标志绕行标志绕行标志 此路不通残疾人专用设施 入口预告1km前预告高速公路入口入口预告500m前预告高速公路入口入口预告200m前预告高速公路入口 入口预告通过互通立交进入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入口预告从省道进入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入口预告通向高速公路两个方向的入口预告 入口预告高速公路入口的地点方向入口预告通向高速公路某方向的入口预告入口 起点终点预告终点提示 终点下一出口 出口编号预告出口预告 出口预告出口预告车辆需走直行车道,由“14B”出口 出口预告车辆需走减速车道,由“14A”出口出口 出口地点方向 地点方向 地点方向 地点距离收费站预告 收费站预告收费站紧急电话 电话立置指示加油站 紧急停车带服务区预告 服务区预告停车区预告 停车区预告停车场 停车场停车场爬坡车道 爬坡车道 车距确认车距确认车距确认 车距确认车距确认道路交通信息 道路交通信息里程牌 百米牌分流合流 线形诱导标基本单元 基本单元组合使用 右侧通行左侧通行两侧通行警告标线三车道缩减为双车道 四车道缩减为双车道 四车道缩减为三车道 四车道缩减为两车道 三车道斑马线过渡 双向两车道改变为双向四车道 四车道缩减为两车道 三车道斑马线过渡 双向两车道改变为双向四车道 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减速标线 收费广场减速标线设置例 立面标记指示标线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分界线 车行道边缘线 车行道边缘线 边缘线的尺寸单位:cm 左弯待转区线 左转弯导向线 人行横道(正交)人行横道(斜交) 人行横道(信号灯路口) 人行横道预告标示 车距确认 车距确认线尺寸 直接式出口标线 平行式出口标线 直接式入口标线 平行式入口标线 平行式停车位 倾斜式停车位垂直式停车位 出租车专用待客停车位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 残疾人专用车辆车位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 港湾式停靠站 港湾式停靠站 收费岛地面标线 行车速度40km/h时的导向箭头行车速度在60-80km/h时的导向箭头及行车速度100km/h时的导向箭头 最高速度最低限速 大型车小型车 超车道非机动车车道标记禁止标线 中心黄色双实线中心黄色虚实线 三车道标线 计算行车速度V60km/h,斜率i1:50;计算行车速度V60km/h,斜率i1:20;M=最小视距线34视距小于M值时,三车道道路在平曲线的中心线划法 计算行车速度V60km/h,L100m;计算机车速度V60km/h,L50m 视距小于M值时,双向两车道道路在平曲线的中心线划法计算行车速度V60km/h,L100m;计算行车速度V60km/h,L50m 视距小于M值时,双向车道道路在平曲线的中心线划法 计算行车速度V60km/h,L100m,D=40M,斜率i1:50;计算机车速度V60km/h,L50m,D=20M,斜率i1:20;视距小于M值时,在道路竖曲线上的中心线划法计算行车速度V60km/h,L100m,D=40M,斜率i1:50;计算机车速度V60km/h,L50m,D=20M,斜率i1:20;视距小于M值时,在道路竖曲线上的中心线划法 禁止变换车道线禁止路边长时停放车辆线 禁止路边临时或长时停放车辆线 信号灯路口的停止线停止线的尺寸单位:cm 停车让行线减速让行线 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禁驶区标线尺寸单位:cm 复杂行驶条件丁字路口导流线 复杂行驶条件十字路口导流线 斜交丁字路口导流线 不规则路口导流线 Y形路口导流线 支路口主干道相交路口导流钱 中心圈中心圈 网状线简化网状线 专用车道线 禁止掉头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施工路栏施工路栏 锥形交通标锥形交通标道口标柱 前方施工前方施工道路施工 道路封闭道路封闭道路封闭右道封闭 右道封闭 右道封闭左道封闭左道封闭左道封闭中间封闭中间封闭中间封闭车辆慢行向左行驶向右行驶向左改道向右改道移动性施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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