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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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击去掉页眉页脚,海量资源,更多精彩内容为您搜集整理,谢谢使用,更多精彩请关注豆丁: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一章 导论一、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一)民事争议概念: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特征: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3、原因是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二)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1自行协商 (自力救济)2民间调解 (社会救济)3民事仲裁 (公力救济)4. 民事诉讼 (公力救济)二、民事诉讼(一)诉讼易经讼卦:“讼争也,言之于公也。”六书:“讼,争曲直于官有司也。”(二)民事诉讼周礼秋官大司寇:“争罪曰狱,争财曰讼”,“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者”1、定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2、特点: (1)公权性;(2)强制性;(3)平等性;(4)程序性.3.民事诉讼与刑事、行政诉讼的区别(1)案件性质不同;(2)诉讼提起不同;(3)主体地位不同;(4)诉讼目的不同;(5)适用法律不同;(6)结案方式不同。三、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1、私权保护说(德国 萨维尼、赫尔维格) 2、私法秩序维护说(德国 标罗) 3、纠纷解决说(日本 兼子一) 4、权利保障说(日本 竹下守夫) 5、程序保障说(美国 约翰 罗尔斯) 6、多元说 国内观点: 1、维护社会秩序说(通说)u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v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w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法权益x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平衡说(江伟) 3、利益保障说(李祖军) (二)民事诉讼的价值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动态:价值是事物所具备的功能。 静态:价值指的是事物能发挥的作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1、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自由价值(2)程序公正价值:j法官中立k当事人平等l程序参与m程序公开n程序保护(3)程序效益价值2、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 (1)实体公正价值 (2)秩序价值 3、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冲突四、民事诉讼模式(一)诉讼模式的涵义 1.模式:某项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 2.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划分根据:在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的对象、证据资料的来源等三个方面,是尊重和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还是尊重和强调法院的职权作用。两种诉讼模式比较1.职权主义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发现案件真实方面具有比当事人主义模式更强大的功能,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缺点:u对法官个人素质的依赖性强;v有可能损害诉讼的民主性;w有可能降低诉讼效率。2.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优、缺点(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适当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责任五、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涵义和特点:所谓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操作规程。 (二)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结构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学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特征 概念: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公法 2、部门法 3、基本法 4、程序法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2.对事的效力 3.空间效力 4.时间效力 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三、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的体系结构编制的,共四编29章270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五、民事诉讼法学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特征 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1一面关系说: 原告 被告2二面关系说 法院 原告 被告3三面关系说 法院 原告 被告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l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3当事人4诉讼代理人 5.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一)诉讼事件 (二)诉讼行为第二章 诉权和诉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第一节 诉权一、诉权的界定 定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一种权利。 实质:司法保护请求权涵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二、诉权的价值 1.民事主体进行民事诉讼的依据; 2.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三、诉权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适格2.诉的利益四、诉权的限制和保护滥用诉权:是指原告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被告提起诉讼,或者虽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但其诉讼请求与事实根据明显不符的行为。五、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2、享有的主体不同;3、产生的时间不同;4、行使的阶段不同。联系: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中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第二节 诉一、诉的概说1.诉的定义: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内涵:程序意义上的诉:启动审判程序实体意义上的诉:保护民事权益2、诉的特征(1)主体只能是当事人;(2)内容是可以依法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3)前提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3.几个概念的比较(1)诉与起诉(外延、主体)(2)诉与诉权(3)诉与诉讼(4)诉与诉讼请求二、诉的要素 1.诉的主体(诉讼当事人) 2.诉讼标的 (1)概念 是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某种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它表明了原告在诉讼中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2)识别u旧实体法说:实体法上的请求权v诉讼法说:二分支说: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一分支说:诉的声明w新实体法说:事实关系x 新二分支说:诉的声明或事实理由3.事实理由(1)事实根据;(2)法律根据;(3)主观认识三、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第三节 反诉一、反诉的概念、特征概念: 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诉讼请求。特征:(1)当事人的特定性;(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概述1.概念: 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民事诉讼法始终,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起指导作用的原理与准则。2.分类:共有原则 特有原则二、共有原则1.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的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4.对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5.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三、特有的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四)辩论原则;(五)处分原则;(六)支持起诉原则。 被告(朱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2002年朱某还了一部分,李某收到后,出具一字据:“朱某还欠款4万元”。2003年李某催促朱某还欠款,朱某不予答复,李某起诉。第二节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概念:2.合议庭的组成:辛普森案陪审团的组成对判决结果的影响3.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权利4.审判委员会二、回避制度1.概念: 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2.回避的情形(1)民事诉讼法第45条:u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v与本案有利害关系;w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2)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u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v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w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x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y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回避规定第2条u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v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w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x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y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或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4)回避规定第3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5)诉讼代理人的回避u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予准许;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异议的,应当准许,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诉讼的除外;v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不予准许。4.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5.回避的程序(1)申请程序方式:口头 书面时间:开始审理时;法庭辩论终结前(2)法院决定回避的程序u决定权限; 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v决定期限:3日以内w复议程序: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5、回避申请的效力 (1)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2)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6、违规处理三、公开审判制度1.概念: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公开的制度。(1)向当事人公开(2)向社会公开 2.例外(1)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u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v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两审终审制度1.概念: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2.例外:非讼案件3.改革:2+1+3我国历史上的审级制度 世界主要国家审级制度比较2005年试题 李大明(男)与张小丽(女)与1998年结婚,1999年张小丽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年2月,李大明提起离婚诉讼.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公开审理 B.不能公开审理 C.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 D.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公开审理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概念: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在解决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和权限。二、标准: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4.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5.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6. 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四、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团体主管的关系1.人民调解委员会2.仲裁委员会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行政机关五、争议处理1.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的争议2.法院与当事人的争议 原则: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第二节 民事案件的管辖一、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1、概念: 是指确定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确定管辖的原则:3.管辖恒定4.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二、级别管辖 (一)概念: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标准: 1.案件的性质2.案件繁简程度3.案件影响的大小(三)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地高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的繁简、诉讼标的额大小、在当地影响大小等,对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u海事、海商案件;v专利民事纠纷案件;w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例外);x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例外);y重大涉港、澳、台案件;z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请求法院撤消仲裁裁决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3.高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三、地域管辖(一)概述 1.概念: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标准:u行政区域v当事人与诉讼标的 3.分类: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1.概念: 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1)住所地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 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3)居住地确定所在地的规则:(1)有经常居住地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时,住所地为所在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为当事人所在地。(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没有迁出,户籍地为所在地户籍迁出不超过1年的,原户籍地为所在地 户籍迁出超过1年的,现居住地为所在地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 原告起诉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几个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内.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1)补充规定:u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v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w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x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例外规定: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u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v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w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x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y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诉讼。z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1.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1)协议管辖定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条件:u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v只对合同纠纷适用;w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进行约定;x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y必须作出确定、单一的选择; z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一般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以加工地为履行地?借款合同履行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履行地?财产(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履行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特殊合同:2.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一般侵权:由侵权行为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侵权:(四)专属管辖1.概念: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2.特征: 强制性、排他性3.种类:(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1.共同管辖: 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1)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2)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3.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四、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u法院已受理该案件v受案法院依法对该案无管辖权w受移送法院须对该案有管辖权3.下列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u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v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w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即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1.概念: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2.适用范围:(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3)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三)管辖权的转移1.概念: 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2.条件:(1)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2)移送应当有必要;(3)移送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3.种类(1)提审(2)报请(3)指定管辖4.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五、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1.主体:当事人;2.时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3.对象:一审案件的管辖权;4.形式:书面方式。(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某航班延误,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驶而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抚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2.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 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 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B以该光盘销售地区确定管辖法院 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 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3.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同年12月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 ?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6.张某和薛某君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薛某服刑一年后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 ?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二、案例分析题 1.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2002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东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10多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问题】(1)本案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途径解决?(2)A、B、C、 D 、E、F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分别作答,并写出理由) 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公司赔偿。乙区法院受理后,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问题】(1)何地法院有管辖权?(2)乙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3)假设乙区法院的做法正确,甲区法院的做法又是否正确?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五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2.特征:(1)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受法院裁判拘束。程序当事人概念: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界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三个基本点(1) 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2)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 受法院裁判拘束二、当事人的称谓一审程序:原告、被告二审程序:上诉人、被上诉人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再审程序:原审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1.概念: 指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始于依法成立、终于终止2. 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一致性:一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2)分离性 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1.概念: 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2.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四、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一)含义: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二)确定标准1.是否具备当事人能力;2.是否具备诉讼实施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1)管理权或处分权 如: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诉的利益(2)诉的利益3.以起诉时的声明来判断.凡是在法律上利益相对立的双方,对于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就具有诉的利益(三)欠缺正当当事人要件的诉讼后果1.裁定更换正当当事人2.裁定不予受理3.裁定驳回起诉(四)诉讼担当 1.概念: 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分类:(1)基于身份权而引发的;(2)基于财产管理权而产生的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3.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4.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六、诉讼承担(一)含义: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二)前提条件:1.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2.诉讼正在进行中;3.出现了特定的事由;诉讼承担的事由u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v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w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4.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一、概念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 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12岁小童甲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如何确定当事人?A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B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C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 D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大春小吃店经营小吃多年,登记业主为大春。1998年大春去广州打工,将小吃店交给妹妹小春经营,但未去登记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小春雇了一个临时工阿夏帮忙。一天顾客阿冬从早点中吃出老鼠尾巴,盛怒之下,欲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问阿冬起诉的话,谁是本案的被告?A.大春 B.小春C.大春的父母 D.阿夏 二.原、被告地位的确定1.公民 (1)以业主作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2)以雇主作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其雇主为当事人。(3)以直接责任人员为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员为当事人。2.法人(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2)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其他组织)为当事人;(3)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3.其他组织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但他们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仍然要由他人来承担)(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第三节 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概述1.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2.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3)人民法院合并审理3.分类: 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4.意义:二、必要共同诉讼(一) 概念和特征1.概念: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2.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4)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诉讼标的同一性: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二) 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1. 权利义务共同: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2.原因共同: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P112(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4)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继承关系: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7)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8)共有财产关系: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担保关系: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0)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的共同被告。(1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引起的纠纷。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12)帮工活动引起的纠纷。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此时,可将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列为共同被告。(13)动产质押引起的纠纷。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人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1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引起的纠纷。企业法人的分支结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审理保证纠纷案时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结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15)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三)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1.外部关系:2.内部关系: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四)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三、普通共同诉讼(一) 概念和特征1.概念: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2.特征:(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而形成;(2)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两个以上诉讼请求。(3)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1.标的:有两个以上且属于同一种类;2.管辖:由同一法院管辖;3.程序:同一诉讼程序;4.目的: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5.启动: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1.独立性(1)共同诉讼人各自的行为独立(2)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独立;(3)裁判结果独立。2.牵连性(1)主张共通 (2)证据共通(四)与必要共同诉讼的比较1.相同点:(1)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2)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参加诉讼;(3)都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不同点:(1)诉讼标的(2)诉讼请求(3)法律特征(4)启动(5)审理裁判“大头娃娃”引爆劣质奶粉案 伪劣婴儿奶粉致使婴儿患上重度营养不良综合症,成为 “大头娃娃”,甚至死亡。据阜阳市政府初步核查,自2004年5月份以来,阜阳受害婴儿多达171名,其中因并发症死亡13人。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一)诉讼代表人概念、特点 1.概念: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为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结合2.与代理制度的区别(1)诉讼地位(2)参讼目的(3)产生根据(4)诉讼行为的后果(三)种类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和条件1.人数:25人2.条件:(1)是本案当事人(2)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3)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三、代表人诉讼的提起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4.代表人适格;5.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四、审理与裁判(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2.诉讼代表人的变更 3.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 4.判决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1.确定管辖;2.发布公告; 3.权利人登记;4.产生诉讼代表人;5.判决。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 1.判决效力的范围 对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2.判决效力的扩张 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未进行权利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裁定对其适用已经作出的裁判。即代表人诉讼的实体判决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另案当事人。第五节 第三人一、概述1.概念: 是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2.特征:(1)参诉时间(2)参诉根据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参诉目的3.分类:(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概念: 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2.特征: (1)参诉根据: 对本诉讼原、被告争议的法律关系,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 其诉讼地位是相当于原告但又不是原告(3)参诉方式:起诉3.必要共同诉讼之比较比较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诉依据有独立的请求权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参诉地位原告原告、被告参诉方式主动起诉主动、被通知参诉目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维护自己及共同诉讼人利益争议对象本诉的原、被告对方当事人合并种类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诉讼主体的合并审理方式可以合并审理必须合并审理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概念: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二)参诉依据: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讼的当事人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而且本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和该第三人与本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如果人民法院确认本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最终可能由该第三人承担。1.法律规定的情形(1)因缺陷产品引起的诉讼(2)行使撤销权的诉讼(3)因合同转让引起的诉讼(4)因保证合同引起的诉讼(5)因行使代位权引起的诉讼2.不能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P127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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