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套表)某工厂人事管理制度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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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人事管理制度样例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 XXXXXXXXXXXX 厂(以下简称本 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 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 悉依据本制度 规定办理。第二章 任 用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二)部长、副部长、 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任免。(三)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 (主任) 任免或主管 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 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五)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七)未满十六周岁者。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 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 缩短或延长之。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 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 式任用。第八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 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 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第九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 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 下列手续:(一)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 张。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服 务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 除依职位说明书外, 如为该 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 尽力完成,不得拒绝。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二)尊重工厂信誉, 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 非经 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 得擅用本厂名义。(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四)执行职务时, 应力求切实, 不得畏难规避, 互相推 诿或无故稽延。(五)爱护工厂财物, 不浪费, 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 出。(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员工 出勤管理制度另订。(九)因业务需要加班者, 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 加班 管理制度另订。第四章 待 遇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 理。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 职务、工龄津贴无等 级之分。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 XX 日。(二)员工工资每月 XX 日发放。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一)服务满三个月者, 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 奖金(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一日止为 准。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 算。第五章调迁与差假第一节调迁第一条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 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第二条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 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第三条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 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第二节出差第一条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 管理制度另定。第三节 给 假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一)元旦;(二)春节;三) 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 但 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每月不得 超过 5 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 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 可请事假, 每年累计不得 超过三十天。(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四)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 可请丧假八天; 祖父母、 外祖母、配偶之父母、 兄弟姊妹丧亡时, 可请丧假六天。(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 可请产假九十天。 怀孕三 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 以上流产者, 可请假六星期; 未满三个月流产者, 可请假一星期。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 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 (不以就 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 可 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 假期依实际需要情 况决定。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 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 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 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 多三个月。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一)除事假不发薪水外, 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 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 60%。(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三)公伤假工资照发, 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 销。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 并送企业管理办公 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 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 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 应以旷职论处。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一) 副总经理、 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 (含三天) 呈请总 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二) (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 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 以内者(含七天) 层呈总经理核准, 超过七天者, 层呈董事长核准。(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 (含三天) 呈请所属部长 (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 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 呈总经理核准。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 病假超过三天者 (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 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 免附。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第一节 考 核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 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 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XXXXXXXXXXXX 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 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 效,并将结果分为 A、B、C、D、E 五等,凡列 A 等及 E 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 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 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 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 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 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 者,不得考列 B 等以上。第三条 凡年度考核列 A 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 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 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 ,列 B 等者发给当年最 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 列 C 等者发给当年最高 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 列 D 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列 E 等者予以辞退。第四条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 组 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 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 定。第二节 奖 惩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 分为嘉奖、 记功及奖金三种, 其处理 范围如下:(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2. 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 且有事证 者。(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1. 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 致节省费用有显著 成效者。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 目标者。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 量或降低成本者。2. 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 因而增加效益者。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 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 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 确计算其价值者。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 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 者。6.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 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 失者。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 分为警告、 记过及免职三种, 其处理 范围如下:(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3.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3. 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 使工厂发生损失者。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7.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1. 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2. 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 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 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 达六日以上时。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 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7. 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 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10. 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11. 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12. 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13. 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14. 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17.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第三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 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 逐级核 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第四条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 分别予以奖惩。第五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 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 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第七章离职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 中,未作决定者。(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 夕卜,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 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 通告。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 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第五条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 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第六条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夕卜,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厂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 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 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 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第八条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厂者, 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 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第八章教育与训练第一条本厂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 质量之教育与训练。第二条 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 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第三条本厂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 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第四条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 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第五条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 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第九章 附则第一条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 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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