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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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释义1、 条例的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也持续创新推进。 20 世纪 80 年代, 中央提出了实行干部分类治理的目标,打破按照党政干部治理方式来治理事业单位干部的传统模式成为重要的改革导向。 1986 年民法通则将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四大单位法人之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治理体制的改革开始启动,事业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实施,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收入分配的自主权逐步扩大。国务院先后印发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等规范性政策文件,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职称评审等重点治理环节进行了初步规范。 其中,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提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合理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这些规定对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以后实施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进行了先期预备。20世纪 90年代, 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同时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治理体制和有效的鼓舞机制。 1996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若干咨询题的意见 ,对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和推进方式作出了规定。 1998年 11 月, 国务院公布了事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 , 指出, 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明确了事业单位的概念和性质,并确定在全国范畴内统一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治理,事业单位治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差不多思路逐步形成,例如要改变用治理党政干部的模式来治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方法,事业单位治理人员不再明确行政级不,逐步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与党政机关的人事治理制度脱钩;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人事治理方法,对治理人员建立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以技术等级考核为要紧内容的治理制度;在国家的宏观治理下,给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相应的人事治理自主权;要逐步引进竞争鼓舞机制,逐步推进聘用制度,完善工资制度,建立社会保证制度,做到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为搞活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机制,促进人才流淌,鼓舞优秀人才,原国家人事部先后印发了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适应了人才流淌环境下事业单位人员治理规范化的需要。进入新世纪,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始了全新的布局。 2000 年,中央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提出要适应事业单位治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治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治理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用人机制和重实绩、重奉献的分配机制,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 。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则提出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治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治理体制,明确提出要实现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2002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治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2003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条例。而随着公务员法 、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事业单位人事治理 的立法调研和法规预备进入快车道。2005 年 4 月 27 日,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后,有关部门开始着手预备条例的起草工作,并于 2006 年 5 月正式启动。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与之相适应,同年 7 月, 条例草案下发 61 个地区、部门征求意见。 2008年 3月形成条例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立法工作打算将其列入条件成熟即出台的立法项目。2009 年 12 月 3 日,中央办公厅印发 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法规体系建设,制定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条例。 2010年 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进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加大人才法制建设,制定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法规”纳入规划目标,推进了条例的立法进程。 2011 年 11 月24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 条例出台的必要性从 2000 年 7 月中央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提出要研究制定 事业单位聘用条例 , 到 2014年 7 月 条例 实施, 通过了 14年的立法过程,可谓十年磨一剑。什么缘故条例的出台过程一波三折?尽管缘故专门多,但全然上还在于对条例立法必要性的争议。 2005 年, 公务员法颁布; 2006年, 条例起草工作启动; 2007年, 劳动合同法颁布。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成为法学专家们争辩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基础的平等的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并无本质不同,可直截了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无需专门立法;另一种观点认为,事业单位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六类社会组织、民法规定的四类法人主体之一,历来实行与企业不同的人事治理体制,应予专门规范。争议的存在,对条例目的、内容等的选择和确定产生了一定阻碍,实际增加了起草和决策的难度。这些争议实际反映了人们对事业单位及其人事关系性质的不同认识, 而这种认识来源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自身的定位。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度的目的在于转变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改变传统干部人 事制度下“人员能进不能出、待遇能升不能降、职务能上不能下”的咨询 题。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 治理由身份治理向岗位治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 转变。如果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简单地归结于平等的聘用关 系,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这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平等的劳动合 同关系确实没有什么不同,能够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但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举办的从事专业性公共服务的机构,其工作岗位 实际是公共职位,其作为聘用主体,实际是由国家授权并运用公权力行使 聘用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是利用专业知识为公众服务的公职人员。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而且与 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紧密有关,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 在聘用关系中,有关于单位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爱护和保证处于 优先地位,具有优先性质。即与一样劳动关系仅直截了当涉及平等双方利 益不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还直截了当关系到公共利益,并遵循公益优先 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利益的优先性与事业单位应遵循 的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在法律关系调整的原则上存在全然的差异,劳动关 系与人事关系双方的权益义务也有较大不同,通过专门立法对事业单位人 事关系和人事治理进行专门规定,十分必要。三、条例拟解决的要紧实践咨询题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进展,聘用制作为事业单位差不多 用人制度得以全面推行,与聘用制相配套的事业单位公布聘请人员暂行 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重要规章制度相继制定实施,以聘用制度、岗位治理制度和公布 聘请制度为要紧内容的人事治理制度初步建立。但事业单位人事治理还存在一些咨询题: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鼓舞保证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这些咨询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这是条例立法的直截了当目的。4、 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总体较为简略,只有10章 44条,而公务员法有18章 107 条。 劳动合同法有8 章 98 条,作为条例前身的条例公布征求意见稿也有10 章 68 条, 但简略的背后并不简单。 条例 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具有多重意义;与以往的改革相比,也不乏创新之处。第一,以法规形式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进行专门规定是公共人事治理的重大创新。在世界多数国家,类似我国事业单位的公共科研机构、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在行政法上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类型,其工作人员作为政府雇员,需遵守行政雇员道德准则和义务,一样实行统一的公务员制度,适用公务员法,而不适用劳动法。在我国,出于分类治理和激活事业单位服务效率的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作为非监管性公共服务机构的特点,借鉴企业治理制度,实行与公务员不同的人事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在全球范畴内,我国实际已成为规模最大的对公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国家。 条例的出台,也使我国成为领先对公共服务机构人事治理进行专门规定的国家。其次, 条例为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建立适应机关、事业、企业不同特点的人事制度是改革的重要目标,公务员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公务员治理和企业劳动关系的调剂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由于事业单位治理的专门性和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性质的不同明白得,导致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立法相对滞后,治理的法律、法规严峻缺失,一方面阻碍了我国人事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规范化。专门是聘用制作为对公职人员职务常任制度的重大改革,涉及事业单位人事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关系 3000 多万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仅仅以政策意见为基础,成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深化改革的制约因素之一,也不符合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条例的出台,对聘用制、公布聘请制度、岗位设置治理制度、纪律处分制度等先期改革成果进行了法律确认,使事实上现了“合法化” 。同时,提升了事业单位人事立法的层次和效力,使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成为我国人事法规体系的重要而有机的组成部分。在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背景下,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味着事业单位人事治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时期,为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全面规范奠定了基础。第三, 条例构建了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全面的制度体系。 条例共分 10 章,包括总则、岗位设置、公布聘请、竞争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虽十分简洁,却涉及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要紧的、差不多的环节,全面构建了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制度体系,是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总章程,有助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进展,标志着中国特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体系框架的初步形成,适用于分类改革到位后的事业单位治理。第四, 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以后方向。 条例不仅是对既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总结,依旧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顶层设计。实行聘用制改革以来,适应治理实践的迫切需要,公布聘请、岗位设置、纪律处分等制度规范得以先行出台,但竞争上岗、奖励、考核、培训、申诉、人事监督等重要制度限于上位法规的缺失,未能及时进行制度规范。 条例对这些治理领域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开展了相应的制度创新。如条例第 40 条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明确了社会公众和事业单位职工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监督权和控告权,意义重大。这些规定指明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展方向,为有关配套规章的出台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推动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法制化目标的全面实现。5、 条例应该如何更好实施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规定是对近年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总 结。其中,公布聘请、岗位治理、聘用治理、纪律处分、人事仲裁等制度 差不多在实践中得以实施,但进一步实施条例,仍需通过深化改革、完 善制度来实现。第一,要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条例的简略性对配套制度和实施细 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加大对现有规章制度的清理,对与条 例规定存在冲突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如明确原有的关于在事业单位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公布聘请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 位岗位设置治理暂行方法及事实上施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是否直截了当作为条例配套规章;明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 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 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是否需要废止等。 另一方面,需加快新的配套规章的制订进程,如及时出台奖励、聘用合同 治理、竞争上岗、考核、交流、培训、人事监督检查等有关的规定,建立 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其次,要及时规范聘用合同治理。如按照条例规定的聘期、解除聘用 合同的条件等对事业单位已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更换。专门是要针对编外 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保留档案关系人员等专门情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 决方法,促进条例的全面实施。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养老保险等重大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 统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机关与事业单位改 革,统筹公共利益与工作人员切身利益,为条例的实施奠定基础。第一章总则本章要点本章共有四条,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立法目的、差不多原则、治理 体制等进行了规定,要紧包括:第一,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 事治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工作人员的素养,调动工作人员的主动性。这一立法目的具有与公务员法 、 劳动合同法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特点。第二,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差不多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民主、公布、竞争、择优的原则,分级分类治理的原则。第三,事业单位的人事治理体制,要做到政府宏观治理和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紧密结合,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之间做到分工明细、职责清晰。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治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进展,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条例立法目的、调整范畴、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提出本条例的制定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治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进展” ,将促进“公共服务进展”作为规范治理、保证权益的落脚点,体现丁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性质和全然要求。这与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提出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有着明显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于劳动者权益的爱护。而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人事治理的首要目标是爱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事业单位利益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益相比具有优先性。一、事业单位的概念一按照国务院 1998年 10月公布、 2004年 6月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是我国通过行政法规形式对事业单位的目的、举办主体、资产性质和社会功能等所作的规范性界定。2005 年 4 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转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治理局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对事业单位的外延进行了差不多界定,指出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治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治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事业单位行业领域涉及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治理业;卫生;社会保证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十多个大类,一百多个小类。从事业单位的法定含义和治理实践动身,事业单位本质上即国家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而依法设置的公共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差不多公共服务实际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事业单位作为从事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则是我国公共部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尽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名称,但并非中国所特有。在国外政府治理中,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普遍存在。如美国的“公共服务机构(PublicServiceOrganizations)英国的“政府执行(代理)机构” (ExecutiveAgen-cies)、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AutononucAdministrativeCororation)等。在我国,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 会团体、各企业组织一起,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六大社会组织的一员,也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四大法人组织之一。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法人组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其中,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给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具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宅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成为法人组织,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事业单位法人具有与其他法人不同的地位和特点。第一,事业单位属于公法人,是公共部门的一部分;其次,事业单位法人要紧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三,事业单位法人经费要紧由国家预算拨给或事业收入取得;第四,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需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专门治理机关负责实施登记治理。事业单位法人还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专门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专门性本条例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性质紧密有关。本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全面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对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双方权益义务关系的规范。本条例之因此就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作出专门规定,全然在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专门性。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人员作为公职人员,二者之间的人事关系与非国有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相比,具有一定的专门性,一样称为专门权益关系、公共服务关系或公法上的聘用关系。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与一样劳动关系的区不要紧表现在以下方面:1 聘用主体不同事业单位作为国有公共服务机构,其聘用权来自国家授权,国家或政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际主体,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履行聘用职责。这决定了国家有权按照公共利益需要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和治理过程进行直截了当干预和监督。如实行统一的编制标准、职务系列、岗位等级、纪律规范等。国家对非国有单位(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存在这类权力。2人员身份不同事业单位以公共服务为职责,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具有非营利性。这种专门性同时决定了公共服务是一种理想性的、非营利性的职业,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为“公共人”或“公务人” ,而非“经济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公职人员,受公众托付从事公共服务,是公众代理人。与营利性企业工作和一样谋生性职业不同,其职业具有非营利性和理想性特点。同时,与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工作人员相比,这种理想性具有强制性、法定性特点,理想性是公共服务机构人员聘用的必要前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性意味着事业单位聘用不仅是民事行为或经济行为,其聘用合同包含着更多的公共性和政治性义务,其经济诉求和回报也受到统一或特定的财政政策和工资制度的限制。3主体地位不对等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双方形成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法律关系。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或聘用关系尽管形式上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但其聘用不仅涉及合同双方的权益,还与公共利益紧密有关。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认为,公共雇佣关系不能仅仅从人事行政或政府雇员权益的角度来进行界定,它“力图对作为雇主的政府的竞争的利益、对作为行使公民权的政府雇员的利益以及对其事务由公共行政治理者处理的公众利益这三者之间从职能上作出公平的处理”。在公共利益与公职人员个人利益之间,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权,公职人员具有忠于公众和服务公共利益的差不多义务。4适用专门规则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人事或劳资关系的最大区不是二者分不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共部门人事关系一样依据公法进行治理和调剂,其聘用合同属于公法上的聘约。所谓公法,即调剂国家与公民关系、规范公共权力运作、明确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职责权限的法律。公职人员治理是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作为公法上的聘用关系,事实上体性治理规则或合同条款,一样由法律法规以公众或国家意志进行规定,不以个人同意为前提。如在美国,其文官法令对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含国有企业)的人员治理进行了专门规定,美国国家劳工关系法不适用于联邦、州和地点政府的雇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人事关系调剂方式不同与企业劳动争议要紧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处理不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可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还能够申请申诉、复核解决。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和公共职位的性质决定了其专门人事关系或公共服务关系是一种必定的、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也是督促公职人员树立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观、自觉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义务的现实需要。三、立法目的本条例的立法目的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治理本条例的直截了当目的确实是为了使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革开放以来,建立适应机关、事业、企业不同特点的人事制度是改革的重要目标, 公务员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公务员治理和企业劳动关系的调剂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由于事业单位治理的专门性和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性质的不同明白得,导致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立法相对滞后,治理的法律、法规严峻缺失,一方面阻碍了我国人事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规范化。专门是聘用制作为对公职人员职务常任制度的重大改革,涉及事业单位人事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关系 3000 多万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仅仅以政策意见为基础,成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深化改革的制约因素之一,也不符合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条例的出台,对聘用制、公布聘请制度、岗位设置治理制度、纪律处分制度等先期改革成果进行了法律确认,使事实上现了“合法化” 。同时,提升了事业单位人事立法的层次和效力,是我国人事法规体系的重要而有机的组成部分。在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背景下,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味着事业单位人事治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时期,为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全面规范奠定了基础。2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具有专门的治理对象,即为事业单位所聘用并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在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事业单位作为国有公益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也可称为公共服务人员或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与公务员同属公共机构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二者的工作职责有所不同。公务员要紧运用公共权力从事公共治理事务和有关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要紧是运用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性公共服务和产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国家关于公职人员治理的差不多法律规范,具有与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不同的权益和义务,如对不公平人事行为的申诉权以及政治性义务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保证直截了当关系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传统人事治理体制忽视了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身份平等的客观要求,容易发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爱护、合理诉求得不到重视等现象,如有些单位拖欠工资、强迫职工捐款、不能足额发放退休金等等,从而侵犯了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挫伤了工作人员的主动性。条例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体现了依法行政、深化改革的要求。3提升工作人员素养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部门或国有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和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促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直截了当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形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养则直截了当关系到事业单位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水平,关系到人民群众差不多需求的满足程度,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展。本条将建设高素养的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纳入立法目的,有助于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自身素养的主动性、主动性,为事业单位吸引、培养优秀人才提供法制保证。4促进公共服务进展事业单位的要紧职责是代表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其治理运行的全然目的确实是要促进公共服务进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进展各种教育设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进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同时进展学前教育;进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制造;进展医疗卫生事业,鼓舞和支持各种医疗卫生设施;进展体育事业、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受打算经济体制阻碍和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的制约,我国民办社会公益服务组织进展还处于初级时期,各类公益服务要紧由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来提供,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占社会公益服务总量的要紧部分,是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进展的主导力量。按照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形,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可分为两类:一是差不多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服务等,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性服务;二是非差不多公共服务。如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服务。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应具有普遍性或均等性,并向公众提供普遍的、差不多的、均等化的服务,不能因服务对象的社会地位而采取鄙视性或特权性服务,面向专门群体的高端服务应逐步通过市场机制提供。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规范,有助于从体制、机制上提升我国公共服务的质量,促进民生保证。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布、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治理。【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原则的规定。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党的领导地位所决定的,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执政党来讲,最关键的是干部咨询题、人才咨询题。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党的领导在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大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工作的必定要求。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强调党的领导,提出了党管干部原则。随着党的建设工作的与时俱进, 2002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又提出了党管人才原则, 强调把党的干部工作和人才工作统筹规划和和谐运行。党管干部,是坚持 党的领导的全然原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是事业单位人事治理 制度的重要原则。党管干部要紧是管路线、管方针、管政策,按照经济社 会进展的要求,制定正确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和政策,并通过党的组织 渠道监督和保证这些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在事业单位人事治理中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党管干部的原则:一一是持续深化事业单位的干部 人事制度改革;二是加大党对事业单位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 好事业单位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三是举荐和治理好事业单位的重要干 部;四是做好对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治理和检查监督。党管人才,确实是要在事业单位中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最大限度地发 挥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作用,服务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党管 人才,也是管宏观、管大局、管战略、管政策,关键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快人才进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为实 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在 事业单位人事治理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党管人才的原则:一是通过政 策支持、精神鼓舞和环境保证,促进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充分 发挥作用;二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人才资源开发利用规律和执 政党建设规律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大 党对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治理和综合和谐; 三是在事业单位中形成“尊 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制造”的浓厚氛围,最大限度地发挥 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作用。二、坚持民主、公布、竞争、择优民主、公布、竞争、择优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方针, 也是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重要指导原则。民主,确实是要在事业单位人事 治理中坚持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落实宽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公布,确实是要在事业单位人事治理中坚持规 则和程序、过程和结果等的公布性,提升人事治理的透亮度,让治理权力 在阳光下运行,保证宽敞干部和群众的有效参与和监督。竞争,确实是要 搞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通过考试、考核等竞争性选拔方式选贤任能,打破论资排辈、平稳照管,实现优胜劣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择优是干 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确实是要用科学的程序、科学的方法让决策主体 能够比较选择,实现好中择优、优中选强,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 国家事业中来。三、实行分级分类治理的原则事业单位人事治理要在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坚持分类分级治理。统一 规范,确实是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原则、差不多制度、重要环节实行统 一的标准、规则和政策,保证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有序高效运行和公平公 平。分类治理,确实是要按照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事业单位不同类 不人员的成长规律,实行有针对性的治理政策和制度,为事业单位进展和 人才成长制造条件。分级治理,确实是按照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单位规 格和职责任务等,由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人力资源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治 理进行指导、治理和监督。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 事综合治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工作体制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治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 部门。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国家有权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进行直 截了当或间接的指导、干预和治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 门等依据法定授权和职责,可代表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进行宏观治理 和具体指导。一、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是指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政府人力资 源社会保证部门,共同承担着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政策指 导、宏观调控、监督治理等职能。目前,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一些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治理,同时也直截了当治理着一些党群系统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要紧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 200868 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治理政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在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方面的职能要紧包括:一是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工作,指导下级事业单位人事治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三是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布聘请、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工作;四是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实施审核备案制度,如对岗位设置方案、公布聘请方案进行核准或备案,对竞聘上岗结果、公布聘请结果进行备案等;五是监督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按照我国人事治理体制,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实行分级治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分为中央一级、省一级、地市一级、县一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工作;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还要加大指导下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的工作,专门是要加大对县一级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工作的指导。如关于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再如公布聘请工作中,市(地)及以下直属或者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聘请方案未经市(地)或设区的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核准的,不得擅自组织统一的公布聘请。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的举办机构,在人事治理方面要紧承担三方面的职责,一是要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治理,将促进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得到贯彻实施;二是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重要事项进行核准或备案,任命和治理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申诉事项,行使开除处分权等;三是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按照行 业特点,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一起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 行业政策。如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制度中,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 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起,相继出台了文化、科研、卫生、新闻出版、 教育、农业、交通、民政等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结合 不同行业的特点,形成科学适用的行业性岗位设置治理制度。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治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治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事治理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主体是人事治理的具体实施者,可在建立健全人事 治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行使用人自主权。事业 单位的人事治理,要坚持政府宏观治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合 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保证事业单位的人事治理自主权,形 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 成长规律的人事治理制度。一、事业单位的用人权本条规定具有授权事业单位具体实施人事治理的含义。事业单位人事 治理包括人事打算、岗位设置、聘请、聘用、工资福利、奖惩、考核、退 休、辞聘、人事争议等各环节,事业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在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在政府宏观治理下,应该拥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 充分发挥选人用人的主体作用,自主地制定规章制度、进行人事决策、实 施全面治理。人事综合治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一起,按 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不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过程和结果产生阻碍,是我 国事业单位人事治理体制的重要特点。在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责权 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治理自主权,建立健全事业单位 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进展方向。二、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制度本条强调事业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应建立健全人事治理制度。健全的人事治理制度是事业单位规范治理的重要体现,也是事实上施人事治理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制度,广义上包括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法规、政策。但本条所讲的人事治理制度要紧是指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规、政策,按照单位治理需要拟定的适用于单位内部治理的工作纪律等具体治理制度。如考勤制度、绩效考核方法、内部鼓舞措施等。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制度应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要求,做到公平公平,并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人事治理的权益本条规定实际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和监督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权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受国家或公民托付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参与单位民主治理的权益,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知情权等。人事治理的规章制度关系着每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也与公共利益紧密有关。因此,本条规定,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治理制度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的工作作风,听取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同意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规章制度建立后,在实施过程中,如果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作人员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还有权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完善。耳 j :代表大会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治理的差不多形式,是工作人员行使民主治理和监督权力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因此,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治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如教育部 2011 年 12 月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2 号)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列出了八条,其中包括“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截了当有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法” 。同时,事业单位听取工作人员的意见,除了职工代表大会之外,还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座谈会、公布征求意见等,关于人员少的单位能够直截了当采取全体职工大会的方式进行讨论,要切实保证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 构建和谐的人事关系,共同促进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科学有序开展。第二章岗位设置本章要点岗位设置治理是指事业单位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为 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合理分工、科学设岗、明确职责、按岗用人的过程。事 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治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 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治理向岗位治理迈出的关键一步,关于建立符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气活力的事业单位人 事治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岗位设置是岗位治理的基础环节,是事业单 位人事治理的差不多前提,是公布聘请、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 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条例来进一步规范岗位 设置,完善岗位治理制度,是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用人制度的重要 内容,是促进由身份治理向岗位治理转变的制度创新和改革举措。本章共有三条,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制度、依据、内容和程序等作 了规定,是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制度的法定化。明白得本章内容要紧 把握以下要点:第一,事业单位岗位治理制度由国家设定,其差不多内容包括对岗位 类不的设置和差不多等级的划分。这是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规范性的 需要,也是促进事业单位治理公平性的要求。第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差不多要求是要按照职责任务.工作需要 设置岗位,并遵守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这实际体现了按需设岗的原则, 并明确了国家对岗位设置进行宏观治理的法定依据。第三,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治理过程中,应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任 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作为岗位聘用、合同治理等的依据。第四,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置岗位,要紧包括制定岗位设置 方案、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等具体 环节。条文讲明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治理制度,明确岗位类不和等级。【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中的地位的规定, 即事业单位岗位治理的差不多制度包括岗位类不和等级等,由国家建立。一、岗位的含义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 单元,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岗位是 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组织分工的结果,是事业单位组织设计的一部分。 在进行岗位设置时,应以组织的总目标和总任务为核心,从上至下层层分 解,分解为一个个具体的分目标、分任务和子目标、子任务,直至分降落 实到每一个岗位上;然后,再对这些岗位从下至上进行综合,确定各岗位 上下间的隶属关系和左右间的和谐合作关系,以确保组织系统的整体功能。 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治理的需要动身,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则 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治 理。二、岗位治理岗位治理广义上是指以围绕“岗位”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人事治理过 程或流程,包括了在岗位设定的前提下,人员的聘请、竞聘、奖励、处分、 工资、待遇、考核、培训等一系列治理过程或环节。从狭义上讲,岗位治 理仅仅是指对“岗位”本身的治理,这一环节发生在人员竞聘上岗之前, 是对“岗位”本身的差不多建设,包括岗位设置原则、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岗位分析、制定岗位规范等内容,这一环节具有治理之源的作用。岗位治理是有关于身份治理而提出的,具有专业性、开放性、动态性 的特点。一是专业性。集中体现在对岗位类不的不同治理上,需要结合治理岗 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实现专业化的治理。 二是开放性。要紧体现在竞聘上岗方面,治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 技能岗位是开放的,竞聘人员只要符合岗位竞聘条件都能够竞聘上岗,能 够在不同类不的岗位和不同层次的岗位之间流淌。这就从制度上打破了身份治理的固化体制,给人以更大的进展空间和选择。三是动态性。在身份治理下,人们的流淌一样只是单一纵向的;在岗位治理下,能够实现上下、左右多个方向的岗位流淌,通过岗位竞聘和考核,合格人员能够保留岗位或竞聘更好岗位,而不合格人员或不适宜岗位的人员则有可能降低岗位或调整岗位。这就意味着岗位治理从制度层面实现了人员在不同类不、不同等级岗位之间流淌的动态化、常态化。三、事业单位岗位治理制度岗位治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差不多内容,也是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重要抓手,是指事业单位结合本身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对岗位提出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的制度体系。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沿用了以干部、工人为划分的身份治理,其固化的治理方式,带来了人事治理方式行政化、用人机制不灵活、效率不高等咨询题。事业单位岗位治理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需要,打破了传统身份治理的做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符合岗位竞聘条件,都有资格参加竞聘上岗,并实行按岗考核、以岗定薪。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治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科学化,通过不同类不、不同等级岗位的设置,有利于明确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目标和依据,有利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职业进展有稳固的预期和奋斗目标,也有利于建立事业单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事治理体制,有助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流淌。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人事治理的规范化,通过岗位治理能够将聘请、竞聘、考核、工资等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并成为制定人事治理政策的重要依据。再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制度化,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在政府的宏观治理下,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岗位治理制度的差不多建构,由国家层面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落实。 目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 (国人部发 200687 号)以及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从岗位类不、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程序、岗位设置核准、岗位设置治理体制等方面构建了制度体系,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治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治理的重要依据。四、事业单位的岗位类不和等级岗位类不和等级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础,科学的分类分级是实现科学治理的前提保证。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岗位分为治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不。同时,按照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三类岗位分不划分了通用的岗位等级。(一)治理岗位治理岗位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担负领导职责或治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其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升工作效率、提升治理水平的需要。治理岗位分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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