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岗前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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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人民医院人民医院岗前法律法规培训岗前法律法规培训2015年年7月月医务科医务科培训主要内容培训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配套文件:1999年7月卫生部: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一)适用主体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的专业医务人员。(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 调查、 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 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 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二)授权性规定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 行政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 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 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 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 书 ;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 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师的告 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 (三)义务性规定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 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义务性规定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 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 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 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医师或 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 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 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六)惩罚性规定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 医疗的; (六)惩罚性规定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申报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执业医师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2、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执业医师指导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1年。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立法宗旨)立法宗旨(2)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医疗机构用血管理(3)医疗机构用血要求)医疗机构用血要求(4)血站的法律责任)血站的法律责任(5)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1)立法宗旨)立法宗旨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公民自愿献血。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新风尚作表率。(2)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医疗机构用血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全。(3)医疗机构用血要求)医疗机构用血要求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部门制定。 (4)血站的法律责任)血站的法律责任第八条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健康检查;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毁;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不得买卖。 (4)血站的法律责任)血站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5)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三节第三节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艾滋病的监测管理 第四节第四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第五节第五节 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管理第六节 消毒管理消毒管理第七节第七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第八节第八节 传染病防治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第九节第九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一、传染病的预防一、传染病的预防 ( (一一) )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 病作斗争病作斗争 ( (二二)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 ( (三三)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保护本源,防止污染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保护本源,防止污染 ( (四四)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 (五五) )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 (六六) )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 ( (七七) )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 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二、疫情的报告二、疫情的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疫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传染病的控制传染病的控制 (一一)控制传染源控制传染源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 (二二) )切断信播途径切断信播途径 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圾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3。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 ( (三三) )宣布疫区宣布疫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4年4月4日国务院令351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 医疗事故赔偿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 共计:六十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适用的范围(一)适用的范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的第一个范围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必须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第二个范围是医务人员,也就是说医务人员要具备专业的医务人员的资质;第三个适用的是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不适用的范围(二)不适用的范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一些不适用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的医疗活动;第二种情况就是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出现此类情况按照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这两种情况是涉嫌非法行医,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涉及非法行医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调整的范畴,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医疗事故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二章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要求在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方面,有最基本的五点要求:第一,严格合法职业,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是最核心的内容;第二,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的投诉,积极的处理(解释、汇报),包括向科室主任、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向患者或者是患者的家属进行积极的必要的解释。第三,要求每一位医务人员书写完整的病历资料,并妥善保管所有的病历资料;第四,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实现患者和患者家属的知情权;第五,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患者有权封存和复印的病历1.患方有权封存的病历患方有权封存的病历 患者有权要求封存的病历包括:患者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患方可以要求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2.患方有权复印的病历患方有权复印的病历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客观病例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实物的封存、启封和保管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不良反应引起的纠纷,如怀疑该血液存在问题,应通知提供血液的专门机构派人到场进行封存。应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情况下,进行封存或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涉及到药物需检验,也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对于疑似输血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果怀疑该血液存在问题,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专门机构派人到场进行封存。病历的管理1.住院病历基本要求住院病历基本要求在法庭上对病历的要求非常严格,最基本的两点就是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对病历最基本的要求:第一,要及时完成,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第二,急诊病历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应当积极进行补记,并且对补记要注明;第三,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第四,检查化验单或者是各项检查报告应在出具后24 小时内归入病历。2.门诊病历的书写门诊病历的书写对于门诊病历要做到病员挂号登记, 病历编码一人一册,门诊病历页码齐全,医生急诊登记等。3.住院病历的管理住院病历的管理住院病历的管理要做到:第一,住院患者的病历存放于病历架中,医务人员在使用后应当及时归位,不能随意摆放在办公桌上甚至是患者的病床上;第二,出院患者的病历应当在患者出院后及时归档装订,集中、统一保存与保管,施行借阅归还登记制度尸检的法律问题患者死亡后,尸检应由医务人员主动向家属提出征求意见,并将家属的意见如实的记录在病案中。如果家属拒绝尸检,应由家属签字为证;如果家属同意尸检,应由家属和医疗单位双方另填写尸检同意书;如果家属拒绝表态或拒绝签字,在场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签名;尸检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具备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内;死者尸体在医疗机构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过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机构批准汇报,并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以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医疗事故内部处理(一)医疗事故内部处理 内部处理就是医院内部进行医疗纠纷或者是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建议医务人员向科室负责人进行报告,科室负责人再向质控部门或者是专门的质控人员进行报告,质控部门和质控人员限期进行调查。调查后,有必要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报告,还要向患者方进行通报解释。(二)医疗事故外部处理(二)医疗事故外部处理 医疗事故出现后,也可采取外部的处理程序。出现医疗纠纷以后,患方或者医疗机构均可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处理,也可以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对市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 日内向省级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双方经过协商或者是经过鉴定以后仍然无法达成一个最终的协商调解意见,患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要通过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鉴定的程序是委托形式。鉴定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也可是双方或者是某一方报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委托鉴定;还有就是患者这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来委托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在5 日内通知医患双方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是答辩材料陈述材料。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应在10 日内提交鉴定材料、书面陈述材料。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在45 日内做出相应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一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提起再次鉴定。医疗事故赔偿1.考虑因素考虑因素 医疗事故处理中无论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还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在赔偿方法应当考虑下面几种因素: 医疗事故鉴定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责任程度及损害后果和患者所患疾病间的关系。2.赔偿项目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涉及到11项:医疗费。这种医疗费是指发生医疗纠纷以后,也就是说发生医疗过失行为以后由此产生患者这一方医疗费的增加部分,而不是指在发生医疗纠纷或者是医疗过失行为之前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 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 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 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 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 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 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 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 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 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 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 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 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知情同意权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一、知情同意权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 (一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根据我国前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活动中为根据我国前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活动中为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6、患者的病情。、患者的病情。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8、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告知,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如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如患者本人对病情十分理解,对医疗措施满意,患者本人对病情十分理解,对医疗措施满意,患者本人认为自己病情轻微或者患者本人放患者本人认为自己病情轻微或者患者本人放弃告知义务。特殊的绝症、顽症和疾病的自弃告知义务。特殊的绝症、顽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无需向本人告知,为抢救危重患者应然转归无需向本人告知,为抢救危重患者应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可以暂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可以暂不告知,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在未经法医鉴定不告知,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在未经法医鉴定前不好告知。前不好告知。 (二二)患者的同意权患者的同意权 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同意,在医患关系中发挥着两种不同的作用:一是法律上的作用,它为医疗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没有这种同意的治疗是不法行为。二是临床上的作用,它能获得患者的信任与合作。同意作为医疗合法的理由,有时与传统的伦理原则相矛盾,尤其是当医生的治疗方案对患者无害甚至有利时。例如,患者出于宗教信仰拒绝输血、患了不宜怀孕的疾病的患者坚持要怀孕等,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在医生看来患者的选择是不明智的,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不经患者同意也不能对患者进行输血、流产的治疗。 1、同意的能力、同意的能力2、同意的形式、同意的形式3、同意的范围、同意的范围二、知情同意权的应用二、知情同意权的应用所以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所以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的利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维护患者的利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履行告知、取得同意的形式(一)履行告知、取得同意的形式(二)告知的方式(二)告知的方式(三)告知的对象(三)告知的对象(四)告知的范围(四)告知的范围 三、对医院手术同意书中三、对医院手术同意书中“如有意外,医方不负责如有意外,医方不负责任任”条款的理解条款的理解 首先,该首先,该“意外意外”若是指因手术医疗行为所可能若是指因手术医疗行为所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风险,或者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出现出现的副作用及风险,或者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出现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并发症,那么,这种情况已在医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并发症,那么,这种情况已在医师的告知与患者的承诺过程中得以解决,就不再是师的告知与患者的承诺过程中得以解决,就不再是个个“意外意外”因而也就不存在违法之事由因而也就不存在违法之事由 其次,若该其次,若该“意外意外”并无合理依据,仅是医方为并无合理依据,仅是医方为自己推脱责任的策略,得以其自己推脱责任的策略,得以其“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为为由,而使其无效其他国家立法和判例同持此见解。由,而使其无效其他国家立法和判例同持此见解。知情同意签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知情同意签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一、 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1、 无授权签字无授权签字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授权委托而由患者家属签字;委托甲为全权代理人,但其子女乙、丙均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2、 代签代签 遗漏患者签字,医务人员代签;委托其子为全权代理人,患者签名处盖有患者手印并注明“患者本人不会写字”,但其他所有知情同意手续的履行均为患者(医生代签名);找他人(非家属、被委托人)代签。3、 无效签字无效签字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的学生)签字;见习医生或实习生等无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签字。4、 遗漏签字遗漏签字 患者书写“同意手术”但未签名及日期;对有创伤性的诊治项目及特殊药物使用、手术前无患者及家属或医生签字。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二、存在问题的原因有的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重视医患沟通,医疗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手术、治疗前不与患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而是急于进行手术、治疗,在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时,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告知对象和签字人,对该由谁签字的问题重视不够,敷衍了事。三、三、 法律要求法律要求执业医师法第26条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都明确规定了知情同意权的享有者为患者本人及其家属。虽然知情同意权的享有者为患者本人及其家属,但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患者本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告知有资格代为履行知情权人(法定代理人)。特别是在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时应尊重患者的意愿。由家属签字,患者往往会失去对自己生命、健康的处分权,由家属签字,患者往往会失去对自己生命、健康的处分权,这种做法有悖于医学伦理的知情同意原则,且不符合这种做法有悖于医学伦理的知情同意原则,且不符合民法民法通则通则和和合同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易引发医患纠纷。的有关规定,易引发医患纠纷。只要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神智思维正常、有一定的判断能力,知情同意权必须由他本人作出方为有效。最好邀请其家庭成员或亲友一起参加谈话),其亲属不得包办代替,具备上述条件的病人不应找其他人为代理人。但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患者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作为代理人的近亲属还应向医院提供身份证和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如户口本等。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精神病患者处于正常精神状态时,由本人签字;若处于发病状态,首先由配偶签字,无配偶的,依次由父母、子女、监护人代为鉴字同意。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他关系人签字。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可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对于身份不明的昏迷者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在法定代理人或被委托人、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署书面同意书时,可采取无授权治疗,不履行签字手续而紧急避险,一般情况可由在场的科主任或最高职称的上级医师签字。特殊情况下,如对急危重症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及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时;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履行相关手续,且病情不允许等待时,由经治医师提出处置方案,填写知情同意书,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实施。另外,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法律允许在执行抢救生命的过程中可以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医生的职务授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四、四、 对策对策医务人员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明确医疗书证在诉讼中的价值,加强法制观念、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科主任、质控人员要突出抓好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履行。没有签字就意味着无效,因此,工作中一定要加强责任心,让患者或被委托人在知情后签名,防止遗漏签字。在没有患者书面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一定要让患者亲自签字,由其近亲属签字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尤其要注意未婚、离异者替另一方签字,最好是双签名。委托一人行使代理权,非患者或被委托人不允许签字。医生担心病案存在缺陷被扣款,为了完善病历而越俎代庖、代替患方签字或按手印,这种行为不仅违法, 而且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会导致病案这个最重要的书证被证明为伪造。另外,注意防止签字中的漏洞,签字时一定要在医护人员的目视之下,不能由签字人以与家人商量为借口,将知情同意书带走,在医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签字简单概括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1)病情及诊断;(2)医生预定实施的治疗行为的目的、方法、侵袭范围、治愈率、副作用等;(3)是否存在其它可以替代的疗法(如果存在,还要说明替代疗法的治疗方法、侵袭范围、治愈率、伴随危险等);(4)患者拒绝医生提供的治疗方案后的不良后果或不良转归。今后还要特别注意今后还要特别注意“替代医疗方案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的告知。六、六、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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