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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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 2案例二、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 4案例三、小区内交通安全案例 . 6案例四、小孩小区爆炸死亡 物业公司判赔近 7 万 8案例五 游泳池安全管理 (体育健身设施责任) 10案例六 小区化粪池炸伤人案 . 12案例七 5 岁独生子女命丧小区窨井案 14案例八 都是“李子”惹的祸 (高空抛物责任) 15案例九、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 . 17案例十、楼梯积水湿滑住户摔成骨折 物管赔偿 2 万多 19案例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 1 米,长 1.5 米,重约 8 公斤。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 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 10 级,最高达 12 级左右。该天中午, 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 20 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 理花费将近2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 3 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 4个螺丝, 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 经台风长时间吹刮断裂,酿成大祸。分析: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例中, 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 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 预见到台风登陆所造成的影响, 提前做好防灾工作, 宣传栏被刮起的 情况完全可以避免,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 免责的理由。2、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国家相关法律 通过专门条款予以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 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其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 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例 中,物业公司作为广告宣传栏的所有者,对宣传栏疏于检查,致使原 固定宣传栏的 4 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并且在已经知道 台风将至时未做任何检查和预防措施,所以应该承担责任。3 、此案例也提示我们: 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 应该忠于职守, 做好设施设备巡查维修保养等常规工作, 保证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 状态。在面对台风等灾害性事故来临前,应该体现专业公司应有的预 见能力和预防能力,积极工作;而不能轻易、消极地以台风、暴雨、 冰雹等不可抗力为借口,而忽视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案例二、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2004 年 2 月 23 日 19:20 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 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 正在办理车辆放行 手续时,一业主小孩( 3 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 妥善照顾小孩, 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 道闸突然 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 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 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 (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 保险公司理赔时, 调看监控录像,发现与报案材料不符,拒赔。分析: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 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 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 巨大的标的物, 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 物业公司多保本 甚至亏损经营, 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 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 也就应运而生。2、在现实工作中, 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 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 , 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 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 其实, 购买保险, 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 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 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 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 市场抛弃。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 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 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 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 ,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 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 若达到一定数额, 符合一定条件, 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3 、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 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 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 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 同 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 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 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4、因目前的物业管理法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对管理区域 进行监控,因此,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 录像资料,伪造证据已经存在较大的风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 尽力保护现场, 搜集证据,实事求是地向保险申报, 如作假又被查出, 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案例三、小区内交通安全案例2004 年 4 月 8 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 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 被一辆突然出现的转 弯车辆撞翻。 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 (现场 有限速 15 公里 /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 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 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可是,事情并 没有就此结束。被撞老人的女儿(业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 事以后。于 4 月 19 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 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 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 赔偿人民币 1 万元。 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 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 已有监 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 不承担责任。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 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 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 从本案例情节看, 肇事 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 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 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 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 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 交通事故发生后 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 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 ,同时证据证 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 任。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 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 ; 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 。所以, 交通事故的处理, 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 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当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 能超出实际损失。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 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 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 内应做好相关交通、 消防知识的宣传; 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 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 现场抢救、保护, 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 处理部门或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另外,通过购买相关 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案例四、小孩小区爆炸死亡 物业公司判赔近 7 万据原告郑某诉称, 2002年 5月 7日,他们 6岁的儿子小俊和另 外两个小朋友 10岁的小浩、 11岁的小文一起玩, 3人到了他们的暂 住地、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的一栋楼后玩耍, 从该楼后一堆放杂物的 临时搭建的小房子里, 孩子们发现了房子里面有几个放天那水的小铁 桶。此时,暂住在该花园的一个单元里的另一个孩子 9 岁的小豪,找 到了他们一起玩,他们用木棒点燃天那水玩,结果,小豪将燃烧的木 棒插入天那水小桶后发生爆炸, 小俊则因离得近被严重烧伤, 后不治 身亡。事发后,死亡孩子的父母把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另 3 个肇 事孩子告上了法庭。分析: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易燃易爆物品天那水置于儿童容易获得 的地方, 对爆炸事故负重要责任。 其不作为的行为和 4 名儿童玩天那 水烧火引起爆炸, 这两个方面应各占一半的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划分责任比例是:原告对小孩的死亡负 15的监护不力的责任, 由其自负;被告物业公司承担 45的责任;另一孩子小豪由于直接 引起爆炸承担 25责任;其他两个男孩各承担 7.5的责任。由于 3 个男孩均未成年, 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死亡孩子的父母共获得 近 13 万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赔偿金 8.5 万元;物业公司因不 作为被判赔近 7 万元。还要说明, 这里赔偿数额如此之少的原因, 是因为小孩是外地农 村户籍。如果小孩是城市户籍,赔偿数额会增加3倍以上。物业管理公司面对众多的业主、消费者及路人,情况极为复杂, 应当及时注意排除安全隐患, 尤其是有业主进行装修、 或者进行设备 维修时,更是事故易发时段, 上述案件中的小房子就是临时施工搭建, 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而引发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来施 工队伍的管理,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场,恢复原有秩序。案例五 游泳池安全管理 (体育健身设施责任)2004 年 8 月 26 日下午 3 时左右,吴女士 8 岁的儿子小强和 10 岁的女儿到游泳池游泳,他们还约了邻居林女士 7 岁的儿子一同前 往。吴女士和林女士都知道游泳池 3点半才开放, 而且儿童需要成人 陪同才可进入,所以让孩子们先去,她们随后到。然而,待两位母亲于 3 点半左右赶到游泳池时, 却发现孩子们已 进入游泳池,而她们隔着栏杆只看到了两个孩子,小强不见了! 5 分 钟后,小强被救生员从水中捞出,已是不省人事。小强被送往医院抢 救后脱险,住院 20天,花了 2 万多元医药费。小强的父母认为: 由于游泳池的经营者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的过失,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让 3 个小孩购票入场,且放任他 们到深水区游泳,导致溺水事故发生。在多次索赔不成后,他们将该 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 2.8 万余元。分析: 1、此案例真实判例。法院判定:此案中,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 况下物业公司同意小孩购票进入游泳池,并且放任他们到深水区游 泳,物业公司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 应承担 40%的责任。 虽然在事 故发生后其积极抢救, 尽了救护的义务, 但不能因此免去其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2、小强的监护人吴女士明知未成年人进入游泳池应有成人陪同, 却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强已上小学 4 年级,其年 龄、智力足以识别泳池四周的警示标语, 并能判断在深水区玩耍的危 险性,却不理会警示标识擅自到深水区玩耍, 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 任。因此,原告方也应承担 60%的责任。3、此案例以血的教训告诫我们: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 所的管理者,”责任重于泰山“!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和健全安全防范、 检查、整改制度, 强化员工以及领导的安全防范意识,在日常物业管 理服务中真正抓好安全防范工作, 将一切可能导致意外发生的不安全 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虽然湖北大厦范围内没有游泳池, 但却有一个篮球场, 时常也会 有周围小区的孩子来打球, 而这个球场又经常被用作停车场, 存在一 定的案例隐患。应当在球场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时时巡查,及时 排除可能发生的隐患。案例六小区化粪池炸伤人案2010年4月14日下午5时许,厨师林某接听手机走到某小区内 餐厅隔壁59号店面过道上的一个化粪池井盖边时,点起打火机想熏 走坟虫,化粪池突然爆炸,将他全身烧伤70%,伤残6级。为此,林某 将文屏山庄化粪池的管理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0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承担全部责任,应支付给 原告林采总计达13万余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万元。分析:1、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氏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发生爆炸的小区内的59号店面 过道上的化粪池属被告管理的范围。原告因被告管理的化粪池爆炸而 受伤。原、被告双方也均未主张化粪池存在设计、施工缺陷。被告作为 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另一 方面,原告在店面过道上的化粪池井盖边点燃打火机,虽是本案的一个诱因,但发生爆炸的前提条件是空气中的沼气达到一定的浓度。发 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小区内的 59号店面过道上,原告作为一个自然 人,在店面过道上这一非禁止烟火的公共场所点燃才了火机,共行为是一个正常的行为,被告主张爆炸系原告非正常使用明火所致,于法 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对爆炸的发生并无过错。据此,原告要求 被告承担建筑物的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是合法的,应予支持。2、湖北大厦建成已有多年,至今消防设施仍然经常修修补补。 明面上的问题大家看到,但地下的设施却有可能被大家忽视。 大厦2、 3楼出租作为餐厅,每天产生大量的餐厨垃圾,不排除对地下排水管 道堵塞或者化粪池淤塞的可能性,长时间积累,也可能会有沼气积聚, 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进行检查和清理,避免类似事故 好生。案例七 5 岁独生子女命丧小区窨井案7 月 9 日 19 时左右 , 董某携带 5 岁独生女菲菲进入某山庄小区 的健身设施内玩耍时 , 菲菲一脚踏上一个生锈的污水井盖 , 井盖掀 翻 , 菲菲掉入井内 , 被救起后送往医院 , 治疗无效死亡。 为此 , 菲菲父 母向山庄物业管理公司索赔近 37 万元。10 月 22 日 ,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 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窨井 存在疏于安全管理的过错 ,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赔偿遇难者家属死 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18968 元。分析: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有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 是某山庄的 实际物业管理人 , 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小区健身休闲区 内窨井盖松动后 , 被告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存在疏于安全 管理的过错 , 该过错造成二原告的女儿林紫菲死亡的后果 , 被告物业 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虽在健身 休闲区内设有警示牌 , 但均不是对窨井盖松动问题做出的警示 , 故被 告物业公司提出其已尽管理义务的主张不予采纳。 原告董小敏作为林 紫菲的法定监护人 , 陪同女儿一起在健身休闲区玩耍 , 寄井盖松动导 致其女儿落井 , 原告董小敏难以防范 , 故认定原告董小敏已尽其监护 职责 , 被告物业公司提出的二原告未尽监护义务 , 应负事故责任的主 张 , 不予采纳。原告董小敏及其女儿虽非某山庄业主或物业使用 人 , 但被告物业公司没有阻止其进入 , 原告董小敏及其女儿进入某山 庄后 , 被告物业公司应提供安全合格的公共设施 , 被告物业公司提出 其不应对非业主或非物业使用人承担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的主 张 , 不予采纳。案例八 都是“李子”惹的祸 (高空抛物责任)一颗李子从高空飞下, 砸到了高女士。 高女士在索赔不满意的情 况下,一纸状书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告到了法院。 而该物业公司连 呼冤枉,并请来律师与高女士对簿公堂。据了解,某年 5月 28日下 午 4 时左右,高女士带女儿从一幢大厦下的一家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坐 在超市外面的休闲椅上休息。 突然从大厦上面掉下一个东西, 刚好砸 在她的右脑和右耳朵上面。 她当场被砸得晕晕乎乎的, 两眼直冒金星。 当她醒过神来时,右耳朵已经红肿,这时路人拿着一颗烂李子告诉她, 正是这颗从楼上掉下来的李子砸到了她,路人提醒她去找大厦管理 处。于是,她便拿着这颗李子到了大厦管理处。当即,管理处值班人 员彭小姐一边安排护管员到事发现场去查找原因 (没有任何线索和迹 象表明是楼上抛物 )边安排人员到药店购买药油 (活络油 )给高女士擦 拭。高女士与随同她前来的一名男土 (后了解该男士姓熊 )均表示此药 对其这种情况无效,熊先生进一步要求与管理处进行协商。后来,高女士报警,巡警也建议事主到医院检查,如有任何纠纷 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 5 月 29 日,高女士将诊断书拿到管理处,管 理处工作人员将其诊断书进行了复印, 管理处的经理考虑到服务行业 需注重行业影响,为息事宁人,他个人给予补偿费用 200 元,但高女 士坚持所有医疗费用分文不少。 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 管理处表 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 300 元的安抚费用,但高女士仍不退让, 要管理处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派出所调解无效, 高女士选择通过司法 程序解决此事。6月 2日,高女士一纸诉状把这家管理处告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 民法院,并追加管理处所隶属的深圳市某物业公司为该案被告。 高女 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她医药费 620 元、误工费 150 元、交通费 17 元、精神损失费 1500元、工商登记费 60 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以及资料和证件复印费分析:一颗不知从何处飞来的李子,就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以及该公 司送上了被告席,该管理处的经理连呼冤枉这件案子的基本事实不 清,虽然高女士称自己被李子砸伤,但是到目前为止,她都找不出目 睹这一事实的证人。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协 议合同里,物业公司管理的是物,业主们的行为不在其管理范围内, 也无权管理。所以从合同义务来讲,物业公司不应成为这个案子的责 任承担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说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认为, 高女士在大厦附近被坠下的水果伤及头部及耳朵,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抛物者,而非被告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某大厦管理处。管理处作 为物业管理者,无法预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无法对该侵权行为 进行预防和制止。因此,管理处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 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九、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某日 , 某市一小区内一棵高达 10 余米的大树被大风连根拔 起 , 砸坏了停在树旁的一有现代牌小轿车 , 平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 同为车主陈先生理赔了 3.3 万元。五个月后 , 平安保险公司诉至宣武 区人民法院 , 认为大树被风刮倒前已有歪斜 , 该小园物业公司应预见 到后果并事先采 取措施 ,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原告 理赔给客户 的 3.3 万元经济损失。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 , 大树倾倒属不可抗 力 , 他们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析:1、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53 条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原 因和战争等社会原因。如属正常的刮风下雨 , 即使程度强烈也不能视 作不可抗力;而对于台风、闪电 , 气象台未能预先预报 , 或者虽已预 报但当事人已经采取必要 措施却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 , 则当 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 , 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支 配。 民法通则第 10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他 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在本案中 , 正常的刮风现象并不是不可预见的 , 另外 , 如确证 大树被大风刮倒之前已出现倾斜 , 物业公司则应预见到损害后果的 发生 , 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没有作为 , 则不适用不可抗力免 责条款。物业管理条例 第 36 条规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 服务合同的约定 , 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 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3、物业管理公司在停车位的选址上应当尽量避开广告牌、危墙 等容易倾倒的危险物 , 以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从大树被连根拔起的 事实可以看出 , 大树在此以前的根基已经动摇 , 具有一定的不稳定 性。作为专业民物业管理公司 , 应该预见到这样的隐患并采取防护措 施 , 或不要在这样的危险物下设置停车位。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在日常 的工作巡查中,本着对公司、对业主负责的心态 , 及时发现类似问题 并采取解决手段 , 把危害降到最低。案例十、楼梯积水湿滑住户摔成骨折物管赔偿 2 万多广州市青年麦某从家里出门时,由于楼梯积水湿滑,摔成骨折, 他认为是负责打扫卫生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于是一纸诉状把 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天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 判决物管赔偿 麦某医疗费等各费用合计 24130.2 元。据了解, 25岁的麦某住在天河区新陶北街,他幼年得过脑膜炎, 落下了高弓足、脑发育不全的后遗症, 因此平时都在家中, 较少外出。 去年 2 月 11日上午 10 时许,麦某出门下楼时由于二楼到一楼的楼梯 间积水湿滑,他一脚没有踩稳,摔倒在地。经医院检查确诊为闭合性 左股骨颈骨折,他在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期间共花医疗费 19642.54 元。 由于行动不便,麦某还雇请了一名护工。直到同年的 3 月 10 日,麦 某才出院回家,但还要继续进行门诊康复治疗。出院之后的麦某认为广州经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陶苑管理部 作为新陶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应当及时消除小区内设施隐藏的各 种不安全因素。 自己受伤与物管的失职有直接关系, 遂将物管告上法 庭,向其索赔人身损害赔偿 48358元,精神损失费 8000 元。分析:1、在法庭上,被告物管公司认为他们与广州市兴X清洁服务有 限公司 (即本案第三人 )签订了保洁合同 ,因此第三人才是本案的 直接责任人。 而麦某是自身患有脑膜炎后遗症等疾病的残疾人, 腿没 有恢复正常,故麦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当由麦某自行承担责任。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委托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对麦某的 行为能力作鉴定。经鉴定, 麦某是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还 咨询了有关医生, 医生认为麦某原患脑膜炎后遗症不会影响其正常行 走。因此,麦某摔倒,其自身没有责任。那楼梯的积水是物管的责任还是清洁公司的呢?法院认为, 事发 当天广州市兴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只在三楼拖地未用水冲楼梯, 而当时楼梯间及地面已形成较大积水。 在此前两天该楼梯下水道堵塞 维修过,且当时也无其他住户因其他原因造成漏水, 故根据常识可认 定当时的积水是由下水道堵塞形成的, 而下水道堵塞的责任依合同约 定为物业管理方,故造成麦某滑倒致伤的责任在被告。故法院在近日判决被告物管赔偿麦某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复查费等各费用合计 24130.2元。2、而湖北大厦也曾出现过因维修现场湿滑,导致人员跌倒受伤 的案例。在进行维修施工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明确的标志线, 划定施工区域,提示业主或施工人员注意,不得无故接近,以避免出 现类似情况的发生。3、酒店里的洗浴区域也容易发生湿滑跌倒伤人事故。楚天大酒 店相关人员,应对互予重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消防隐患:一、在相关区域设置明确的提示标志“地面湿滑,敬请小心” ;二、应当从物品配置上予以防范, 配置洗浴时使用的防滑拖鞋和 地垫;三是维保人员要有责任心,经常检查,避免设备损坏、地漏堵塞 后导致地面湿滑。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一)、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一节 事故特征1.1 危险程度分析a 人直接与带电体接触的触电事故: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此类事故可分为单相触电和两相触电。单相触电是指人体在地面或其他接地导体上,人体某一部分触及一相带电体而发生的事故。两相触电是指 人体两处同时触及两带电体而发生的事故,其危险性较大。此类事故约占全部触电事故的40%以上;b 与绝缘损坏电气设备接触的触电事故:正常情况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是不带电的,当绝缘损坏而漏电时,触及到这些外壳,就会发生触电事故,触电情况和接触带电体一样。此类事故占全部触电事故的50% 以上;c 跨步电压触电事故:当带电体接地有电流流入地下时,电流在接地点周围产生电压降,人在接地点周围两脚之间出现电压降,即造成跨步电压触电。1.2 事故类型人体因电流通过所受的伤害可分电伤和电击两种 , 其对人体的伤害如下: 电伤:电伤是因为触电而使人体的外表局部受伤,有灼伤和电烙印等。这种触电往往因电火花或电弧的发生而造成,会引起刺痛的感觉。 电击:电击是指触电伤亡事故。当人体与有电导体接触时,有电流通过人体,电流产生的热将人体表皮烧伤,发生水泡,这样皮肤电阻骤然减低,电流加大;在大电流通过人体时,神经细胞受伤,产生局部麻痹,使触电人不能自我脱 离险境,被电“吸住”;电流对人体的伤害进一步加重,至使有一部分电流通过心脏,引起心脏或呼吸器官发生麻痹,造成死亡事故。1.3 事故发生的区域 变压器区域、配电室、车间等生产装置区域。1.4 事故可能发生的季节 触电事故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每年以二、三季度事故较多,六至九月集中。因为夏秋两季天气潮湿、多雨,降低了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人体多汗皮肤电阻降低,容易导电;天气炎热,电扇用电或临时线路增多,且操作人员不穿戴 工作服和绝缘工具。1.5 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绝缘层破损、老化,超负荷运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出现漏电现象;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地不良或不接地;未按规定进行必要的保养和检查;员工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第二节 应急组织与职责2.1 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 组 长:车间主任 副 组 长 : 班组长 通讯保障组:综合办、事故发现人员 抢险救护组:车间保全人员 灭火警戒组:各班组长2.2 应急职责2.2.1 组长:(1 )组织本处置方案的制订、修善,并定期组织演练;(2 )负责本处置方案应急资金投入的落实;(3 )发生事故后,组织指挥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向公司领导报告;(4 )事故结束后,组织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处置方案适用性的评审。2.2.2 副组长(1 )协助组长,具体组织本处置方案的编制、修善工作;(2 )根据施工需求,制定处置方案的资金投入计划;(3 )发生事故后,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4 )协助事故后的恢复工作;(5 )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处置方案适用性的评审;(6 )组长不在,由副组长代理行使职责。2.2.3 通讯保障组主要职责(1)掌握所有重要部门的电话号码以及重要应急机构、部门、人员的电话号码;(2)保证通讯联络的畅通;(3)负责配合常务副总指挥的各项工作协调;及时下达各种指令,落实指令的执行情况,并汇报常务副总指挥;(4)保证应急抢险车辆的调配。2.2.4 抢险救援组主要职责(1)迅速组织抢险、抢修队员奔赴现场,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抢救、转移受伤人员,切断事故源,迅速抢修并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2)负责对伤员的临时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做进一步处理;2.2.5 灭火警戒组主要职责(1)查明火情和职工伤亡情况,抢救事故现场职工、组织灭火;(2)灭火救援组组长如果不在现场,由保卫组组长代行职责;(3)配合专业消防队伍做好灭火救援工作;(4 )建立警戒区,根据确定的安全疏散路线,疏散公众(包括公司内人员和公司外周边人员),引导消防人员或医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 第三节 应急处置3.1 应急处置程序:3.1.1 最早发现者就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或车间主任报告,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并采取办法控制事态。3.1.2 主管部门领导或车间主任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车间,要求查明装置和原因,下达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上级应急指挥部,同时和车间指挥部成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必要时向消防队报警救援。3.1.3 应急指挥部人员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应急决定进行救援,如事故扩大无法控制,应立即向上级指挥中心汇报,上级指挥中心上报公安、安监等领导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请求支援。3.1.4 其他相关班组到达事故现场后,会同发生事故的部门积极展开救援。在查明部位和范围后看能否控制,车间按生产调度命令进行停车或紧急停车。3.1.5 当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3.2 应急处置措施3.2.1 首先做好现场保卫工作,保护好现场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减轻伤情,减少痛苦,并根据伤情需要,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3.2.2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断开有关电源,使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在没有搬移、不急于处理外伤情况下,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并根据伤情迅速联系公司就近医院救治,发现触电者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用心 肺复苏法支持呼吸循环,对脑、心重要脏器供氧。3.2.3 如果触电者处于高位,为防止解脱电源后自高处坠落应采取预防措施。3.2.4 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木板上进行救护。5 秒继续3.2.5 高处触电紧急救护: 救护人员应在确定触电者已与电源隔离,且救护人员本身所涉及环境安全距离危险电源时,方能接触伤员进行抢救,并应注意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的可能。如伤员停止呼吸,立即口对口吹气 2 次,再测试颈动脉,如有脉搏则每 吹一次,如颈动脉无搏动时,可用空心拳头叩击心前区域数次,促使心脏复跳。高处发生触电,为使救援更为有效,应及时设法将伤员送至地面,在完成上述措施后,应立即用绳索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并有效的措施送至平台上,触电伤员送至地面后,应立即继续按心脏复苏法坚持抢救,按心 脏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通畅气道,口对口人工呼吸法,胸外按压。如发现伤员口中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事侧转,迅速用一个手指或两手指交叉从口角插入,取出异物。 在保持伤员气道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上的手的手指捏住伤员鼻翼,救护人员深呼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 1-1.5 秒。如两次吹气后测试颈动脉仍无搏动,可判断心跳已经 停止,要立即同时进行胸外按压。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口对鼻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呼吸时,要将伤员嘴紧闭,防止漏气。3.3 报告事项报警电话: 0530-3156976 。 内部应急救援成员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1. 外部联系单位通讯录详见附件2。第四节 注意事项4.1 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脱离电源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在脱离电源中,救护人员要注意保护自己。4.2 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4.3 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木棒、木板、绝缘绳子等不导电的材料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粘身的衣服,将其拖开, 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漏身体,也可用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火干木板上进行救护。4.4 应急救援结束注意事项: 救援结束后,注意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4.5 特别警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适时调整部署。二)、 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一节 事故特征1.1 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事故是指机械运动作用于人体的一种伤害。 机械伤害类型包括夹挤、碾压、剪切、切割、缠绕或卷入或刺伤、摩擦或磨损、飞出物打击、高压流体喷射、碰撞或跌落等。1.2 危险程度分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第二节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可知我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较多的转动设备,如清棉机、粗纱机、条卷机、细纱机、并条机、精梳机、电机、风机、泵等,这些设备如果运转部位(联轴节、皮带轮)裸露、人员有可能触及的部位,未设防护装置,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另外,检修不及时,存有缺陷的运转设备的零部件飞出,有可能发生零部件动能击伤事件,另外,在检修时,动力设备未严格执行 拉闸、断电、挂牌制度,误启动,有可能发生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在操作运转设备时,未严格执行防护用品的穿戴或个人穿戴不符合要求,也有可能发生如绞、碾、挤等伤害。1.3 事故发生的区域 前纺车间、后方车间运转设备的场所。1.4 事故可能发生的季节机械伤害事故一年四季均有可能发生。1.5 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检查检修机械忽视安全措施;缺乏安全防护装置;自制或任意改造机械设备;在机械运行进行清理、维护等工作;违规进入机械运行危险作业区域;不具资格的人员上岗操作机械或其他人员乱动机械。第二节 应急组织与职责2.1 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组 长:车间主任副 组 长 : 班组长通讯保障组:综合办、事故发现人员抢险救护组:车间保全人员灭火警戒组:各班组长2.2 应急职责2.2.1 组长:(1 )组织本处置方案的制订、修善,并定期组织演练;(2 )负责本处置方案应急资金投入的落实;(3 )发生事故后,组织指挥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向公司领导报告;(4 )事故结束后,组织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处置方案适用性的评审。2.2.2 副组长(1 )协助组长,具体组织本处置方案的编制、修善工作;(2 )根据施工需求,制定处置方案的资金投入计划;(3 )发生事故后,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4 )协助事故后的恢复工作;(5 )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处置方案适用性的评审;(6 )组长不在,由副组长代理行使职责。3.2.3 通讯保障组主要职责(1)掌握所有重要部门的电话号码以及重要应急机构、部门、人员的电话号码;(2)保证通讯联络的畅通;(3)负责配合常务副总指挥的各项工作协调;及时下达各种指令,落实指令的执行情况,并汇报常务副总指挥;(4)保证应急抢险车辆的调配。3.2.4 抢险救援组主要职责 (1)迅速组织抢险、抢修队员奔赴现场,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抢救、转移受伤人员,切断事故源,迅速抢修并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2)负责对伤员的临时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做进一步处理。3.2.5 机械维修组职责( 1 )沉着冷静地处理机械伤害事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2 )迅速切断事故源,分析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原因,为事故最终定论提供依据及时恢复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3 )及时将事故原因通知通讯联络组。第三节 应急处置3.1 应急处置程序a 最早发现者就立即向上级有关领导报告,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并采取办法控制事态。b 车间主任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车间,要求查明装置和原因,下达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上级应急指挥部,同时和车间指挥部成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必要时向消防队报警救援。c 应急指挥部人员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应急决定进行救援,如事故扩大无法控制,应立即向上级指挥中心汇报,上级指挥中心上报公安、劳动、环保、卫生等领导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请求支 援。d 其他相关班组到达事故现场后,会同发生事故的部门积极展开救援。在查明部位和范围后看能否控制,车间按生产调度命令进行停车或紧急停车。e 当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3.2 应急处置措施(1 )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现场人员要迅速对受伤者进行检查。(2 )急救检查应先看神志、呼吸,接着摸脉搏、听心跳,在检查瞳孔,有条件者测血压,检查局部有无创伤、出血、骨折、畸形变化,根据伤者情况,有针对性采取人工呼吸、心脏挤压、止血、包扎、固定等临时应急措施。(3 )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要迅速拨打120 急救电话,拨打急救电话时要在电话中向医生讲清伤员的确切地点,联系方式,简要说明伤员的受伤情况,并询问清楚在救护车来之前,应该做什么,派人到路口迎接救护车。(4 )优先处理颅脑伤。胸伤、肝脾破裂等危机生命的内脏伤,然后处理肢体出血、骨折等。(5 )检查伤者呼吸道是否被舌头、分泌物或其他异物堵塞。(6 )如果呼吸停止,立即实施人工呼吸,如果脉搏不存在,心脏停止跳动,立即进行心脏复苏。(7 )让患者平卧并保持安静,如有呕吐,同时无颈部骨折等,应将头侧向一边以防噎塞。(8 )救护人员既要安慰患者,自己也要尽量保持镇静,以消除患者恐惧。3.3 报告事项报警电话: 0530-3156976 。内部应急救援成员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1 。外部联系单位通讯录详见附件2。3.4 事故报告基本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四节 注意事项4.1 救护人员在进行机械伤害事故人员救治时,必须进行伤员伤情的初步判断,不可直接进行救护,以免由于救护人员的不当施救造成伤员伤情恶化。4.2 机械伤害人员受伤如果在高处,存在高处坠落的危险,未防止伤员高空坠落,救护者也应注意救护中的防坠落、摔伤措施,救护人员登高时应随身携带必要的安全带和牢固的绳索等。4.3 如事故发生在夜间,应设置临时照明灯,以便于抢救,避免意外事故,但不能因此延误进行急救的时间。三)、车辆伤害现场处置方案第一节 事故特征1.1 危险性分析及事故类型 原料进厂及成品出厂主要靠汽车运输,若车况不良(尤其是信号系统或制动系统出现故障),驾驶员视野不清,判断失误,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人员又避让不及,就有可能发生车辆对人员的碰撞,造成车辆伤害 事故。1.2 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 发生车辆伤害的区域、地点或装置有:厂内道路等有车辆运行的场所。1.3 事故前可能出现的预兆车辆伤害出现的预兆:(1 )车辆存在缺陷,如刹车失灵、转向灯损坏等;(2 )场地存在缺陷,如路面滑,路面无限速牌等;(3 )驾驶员不安全行为,如酒后驾驶、精力不集中、无证驾驶等。第二节 应急组织和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本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自救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成立现场应急小组,由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所组成。其中,现场负责人为现场应急小组组长。组 长:车间主任副 组 长:班组长 抢险救护组:技术人员2.2 应急职责2.2.1 应急小组组长职责(1 )组织本处置方案的制订、修善,并定期组织演练;(2 )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本应急小组成员,按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执行;(3 )接受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2.2.2 班组长职责(1 )接到员工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确认;(2 )组织本组员工,按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执行;(3 )若事故后果超出本组控制能力,立即上报本车间应急小组组长;(4 )接受并执行本应急小组组长的指令。2.2.3 医疗救护组(1)负责对伤员的临时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做进一步处理;(2)配合外部医务人员做好对伤员的救护工作;(3)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积极参加公司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2.2.4 技术员工职责(1 )发现车辆伤害,应立即高声呼叫求救或拨打应急电话;(2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立即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3 )报告组长或应急小组组长;(4 )接受并执行本应急小组的指令。第三节 应急处理3.1 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车辆伤害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当班班长及应急小组报告,应急小组根据车辆事故的造成的危害程度报告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人员在总指挥的带领下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当车辆伤害事故进一步扩大时,由总经理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事故信息,如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3.2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3.2.1 医疗救护应急处置措施(1 )不要轻易移动受伤者,保持其呼吸道通畅;(2 )有出血时,应有效止血,包扎伤口;(3 )如果发生骨折,用双手稳定及承托受伤部位,限制骨折处活动并设置软垫,用绷带、夹板或替代品妥善固定伤肢;(4 )发生断指(肢)应立即止血,尽可能做到将断指(肢)冲洗干净,用消毒敷料袋包好,放入装有冷饮的塑料袋内,将断指(肢)与伤者立即送往医院;(5 )如果伤者出现呼吸或心跳停止,应进行心肺复苏急救。3.2.2 排险、控险应急处置措施 如果有车辆压住伤者,应立即移开车辆。如果发现车辆有漏油,疏散无关人员,禁止点火源出现,并根据下列情况,立即采取堵漏措施: (1 )油桶破裂时,可将破裂处擦干净,涂上肥皂,用布条或胶布缠绕在油桶破裂处,并用铁丝捆紧,然后再涂上一层肥皂; (2 )漏油漏水时,可根据砂眼大小,选用相应规格的保险丝,用手锤轻轻将其砸入砂眼内,便可消除漏油、漏水现象。3.3 报告事项3.3.1 报警电话: 0530-3156976 。 内部应急救援成员及联系详见附件 1。外部联系单位通讯录详见附件2。3.3.2 报告内容(1 )车辆伤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2 )人员伤亡情况;(3 )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及电话。第四节 注意事项(1 )受伤者伤势严重,不要轻易移动伤者;(2 )去除伤员身上的用具和口袋中的硬物,注意不要让伤者再受到挤压;(3 )如上肢受伤将其固定于躯干,如下肢受伤将其固定于另一健肢。应垫高伤肢,消除肿胀。如上肢已扭曲,可用牵引法将上肢沿骨骼轴心拉直,但若拉伸时引起伤者剧痛或皮肤变白,应立即停止;(4 )如果伤口中已有赃物,不要用水冲洗,不要使用药物,也不要试图将裸露在伤口外的断骨复位,应在伤口上覆盖灭菌纱布,然后进行适度的包扎、固定;(5 )若发现窒息者,应及时解除其呼吸道梗塞和呼吸机能障碍,应立即解开伤员衣领,消除伤员口鼻、咽喉部的异物、血块、分泌物、呕吐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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