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加盟合同范本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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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餐饮连锁加盟合同范本3篇 加盟连锁合同是指主导企业或加盟授权方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或效劳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的。以下是第一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最新餐饮连锁加盟,欢送参考阅读! 甲方:南昌嘉乐时代餐饮文化开展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促进双方共同开展,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现就甲方“嘉乐汉堡连锁餐厅”特许经营权授权乙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文本名词释义 1知识产权:特指“嘉乐汉堡”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嘉乐汉堡”全套VI视觉系统、“嘉乐汉堡” 经 营 管理模式、方案等。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合同且经许可有权全部使用; 2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效劳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3嘉乐汉堡餐厅产品:含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的“嘉乐汉堡”系列产品及甲方取得全国连锁销售代理 的其它相关产品。 第二条:连锁专卖特许授权 2.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 (县)区,开设“嘉乐汉堡” 连锁餐厅。 2.2、在合同执行期间,连锁加盟店经许可后可使用甲方商标、效劳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标准管理。 2.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连锁特许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2.4、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员工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提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连锁专卖经营方式 3.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开办独立的专卖店,或在商场、超市中以店中的形式经营。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当一切经营债务。 3.2、连锁店应配备有相应的通讯联络设施,如 、 或计算机,以便快捷收发相应的商务文件资料。 3.3、乙方连锁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售非甲方的产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销售过程中,局部产品零售价根据当地市场状况需要下调的,可报甲方总部,批准前方可执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开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乙方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自身权利与义务,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乙方不交纳后期效劳、宣传、咨询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需在30日内补交完毕,否那么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特许专卖权。 4.2、甲方的义务 、严格执行“区域限制开展加盟店”的总原那么。乙方加盟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2公里范围内,校区范围除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权于第二者同样的经营权;甲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提供乙方办店所需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负责随时提供系列产品供给乙方,并不断设计开发系列新产品; 、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包括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加盟店装修方案(以电子光盘和彩稿)形式,并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前提统一宣传用品; 、提供乙方加盟培训手册并指导协助乙方全方位开发和占领当地市场。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新品促销海报、灯箱片。 、甲方宣传单的制作和设计,印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当。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经营专卖甲方嘉乐汉堡系列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开展系列经营业务; 、有权拥有加盟店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负责加盟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 、有权享有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交流等活动,其车旅,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当; 、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2、乙方的义务 、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营运操作规程,努力做好加盟店销售与效劳工作。 、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效劳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培训手册及培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财务、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否那么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益。 、乙方按“嘉乐汉堡餐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设计方案施工,自行承当装修费用。 、乙方自行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合法经营,自主承当期间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乙方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对待,对于全国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但并非在乙方店内购置,乙方有义务做好解释及协调上报工作; 、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全国统一促销及其他活动。 、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必须在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对损害品牌形象、违反进货规定的行为,将扣除乙方合同保证金。 第六条:连锁加盟合作方式 6.1、甲方实行低门槛加盟政策,加盟费 整 (¥ 元),及支付后期效劳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 元),后期效劳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需提前1个月交纳,如15天内未提前交纳后期效劳咨询 与宣传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区域限制开展加盟店”的原那么取消区域保护。 6.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权益保证金(¥ 元)。此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同时防止加盟店之间产生恶性竞争,以标准完善整个连锁体系,达成全国所有加盟店共同开展之目的。保证金在乙方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6.3、零风险退出机制:甲方全程指导效劳乙方的经营活动,对于确实难于改善经营的加盟店有确保加盟商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总部可根据乙方申请,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或关闭或转让。其库存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全部退还甲方货品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供货、换货、退货 7.1、甲方保证提供货物的品质全部为合格品,甲方应收到乙方的1-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货发出。 7.2、乙方每次进货必须以汇款形式汇入甲方财务部指定的帐户或以现金支付给甲方财务,款到甲方发货,运费乙方承付。 7.3、为保证货物品种全面性,首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后期购货由乙方自主选择。 7.4、乙方经营期间在货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随时可等值调换其他品种,换货运输费由乙方自付;产品如因质量问题退换,其发生的费用全总由甲方承当。 第八条:合同违约责任 8.1、为维护“嘉乐汉堡”的全国统一形象,保证售出商品质量,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其它产品;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必须到甲方处进货(注:局部冷冻货除外),否那么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许专卖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加盟店。 8.2、乙方店址及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那么视为乙方违约。 8.3、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否那么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8.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的执行,须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此情形不视为违约,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9.2、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那么应全部归还甲方各种操作手册及所有商务机密文件等资料,并负责销毁、归还所有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9.3、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补充协议 1、 2、 甲 方:嘉乐时代餐饮文化开展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 : 联系 : 公司地址: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厦门煜龙生物科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专卖店/柜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单独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效劳标志、模式、样式、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管理方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 “公司商标”:指称为甲方的商标和效劳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当任何责任。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由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立,独立承当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授权 1.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 省 市(县)街/路商场层以“”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形式进行经营。 2.本合同授权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效劳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2.甲方商标:,具体设计见附图样。 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场所使用甲方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同时严禁使用与甲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作为乙方公司名的全部或一局部,或作其它用途。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按甲方统一形象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 2.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经营而向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甲方有书面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面形象要求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标准进行装修和经营。 第七条供货方式及要求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产品和其他物品必须由甲方提供、配备。 2.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每次订货,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订货清单,并列明所订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及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 等。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根据甲方销售合同的金额将款汇至甲方指定账号。 4.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七日内发货。 5.甲方代办托运,甲方办理完托运手续即视为交货,运费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在运输过程发生货损时,由乙方接货时向承运人索赔。 第八条甲方责任 1. 提供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相关资料。 2.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面形象设计,装修方案。 3. 派员指导乙方开业。 4.培训相关销售人员及销售技巧,传授经营理念、管理理念,提供市场信息等。 5.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提供充足合格的货品。 6. 负责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第一次开业的货品配备。 7.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对在第一次配备的货品中,不适销对路的货品,乙方要求换货时,在包装完好、保质期不低于六个月且不影响销售的原那么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调换其它品种,所发生的运费双方各自负担。 8.甲方原因造成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货物日之内,书面提出退换要求,方可退换,运费由甲方负责。 9. 有关的及资料。 第九条乙方责任 1.必须经营甲方所提供的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非甲方货品。 2.因经营环境变化及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地点及位置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前方可变更。 3.除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外,乙方另新增开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书前方可经营。 4.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必须每月日前按时向甲方递交上月营业报告书,并保证所递交营业报告书情况属实。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认可,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营业的全部或一局部转让给予第三者。 6.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当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7.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责任时,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困难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不能再继续营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协商。 9.乙方无论在何情况下不想再继续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甲方拥有第一接任者的权利,同时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相关转接工作。 10.合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终止,乙方必须立即自行撤除公司招牌,并从设备、设施、用品等上消除公司商标、效劳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如乙方不主动撤除,甲方可以自行撤除作业,乙方必须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11.乙方必须保证,在遇前第9项情况时,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效劳标志、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甲方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甲方名誉、信誉、阻碍甲方和甲方其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业务。 1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及传递,此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营业成绩。 1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授权牌、报价单、培训资料等相关文件在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必须全部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开业指导收费标准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开业时,甲方派员指导,乙方负责甲方指导开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生活费等。其它收费标准为: (1)经理级人员按元/天计收; (2)其他人员按元/天计收; (3)时间至天,最长不超过天,费用结算时间按出发日到返回日计算。 2.乙方须在指导人员返回日结清费用,由指导人员带回公司。 第十一条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每一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 ? 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忠实执行合同的担保,从第四家(含第四家)加盟专卖店/柜开始,甲方不再收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已收取的三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加盟期内的所有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保证金,保证金、风险金不计息。 第十二条加盟费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加盟费: (1)单店:万元; (2)市级:万元; (3)省级:万元; 第十三条合同续签 本合同距到期日天时,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内,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连续天未从甲方进货,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购货款(以销售单为准且购货款到账)连续天累计缺乏万元,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形象、效劳质量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如乙方仍未到达要求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期内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乙方均须提前天提出书面申请,否那么视为违约。 4.本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乙方在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个月后由甲方返还保证金(凭原始收据)。 5.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六、九条和第十二条的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时须付壹万元违约金,用保证金的款项充抵。 第十五条其它 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用甲方名义开设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并进行相关财务结算,应提交经营场所签订合同的正本,经甲方审定同意盖章前方可实施;所签署的合同正本须存放于甲方。 2.乙方以个人名义加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以公司名义加盟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给甲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销售单作为购货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相关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协商及受理法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开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专属受理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地址: : :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地址: : : 合同签订日期: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成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领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局部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老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方案,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效劳,作一个永远提供廉价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根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方案,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方案,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方案,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给方案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筹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成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假设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成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成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方案,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那么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成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比率 20xx万日元以下局部交1.50%; 20xx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局部交1.00%; 5000万日元以上局部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那么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方案书的手续费,每方案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 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 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根底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方案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假设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方案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假设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成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参加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成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成心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那么,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局部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阻碍了连锁活动及欲阻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适宜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适宜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置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二十四条: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称 加盟店的名称为:C公司店。 2、所属 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连锁(总部名称)(支部名称)。甲方依据合同规那么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万日元,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以下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最高金额:日元; 债权范围: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b.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 乙方承诺: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借担保物或以此物再提供担保。或变更担保物现状等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万日元,于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以下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条的技术指导费。 7、分担共同宣传的费用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条,总部实施年方案的共同宣传。乙方作为此宣传的分担金,按甲方的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的0.2%。 8、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七条第(2)项,主要商品的订货要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装指定的计算机终端,并负担以下系统的使用费及机器使用费。另外,乙方要负担安装所需要的费用: (1)设置安装费为日元; (2)使用时间为月; (3)使用费每月为日元; (4)支付方法为。 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的提高等有变更。 9、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1)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日元。 (2)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八条,乙方向甲方委托加盟店的经理业务。此业务手续费月额定为日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制作决算书时,作为其手续费,每件向甲方支付日元 10、特别配送费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特别配送费,乙主负担月额日元。 11、商品手续费 对加盟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甲方进货商品经营手续费的费率,暂时规定如下: 12、特定费用的负担 乙方根据以下内容负担加盟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费用: 13、委托进货 甲方依照加盟合同第五条向乙方发送商品,但对以下商品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九条,临时委托乙方进货。 14、委托销售场地 甲方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条,成认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门设立委托销售场地。 15、支付方法 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一条,就有关支付方法规定如下: (1)请求书的截止日期:。 (2)支付日期:。 (3)支付方法:。 16、指定银行 依据运营章程第三十条,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 户头名义人:; 17、参加损害保险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国入以下损害保险: 火灾保险:; 机动车保险:; 其它保险:; 以上作为C公司连锁加明合同以及依据加盟合同签订的缔约书的证件,制作成由加盟者及其连带保证人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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