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收付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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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支行人民币收付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支行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提高人民币流通质量,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 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有关法规、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第二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 侵蚀, 外观、 质地受损, 颜色变化, 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柜员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互相推诿,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 、 “半额”两种情况。(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 换的,兑付二分。第六条 柜员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首 先要对票币进行认真鉴定,经鉴定后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 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对兑 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柜员应当面将带有本支行行名 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 民币硬币,柜员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 上加盖“兑换”戳记。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的兑换结果有异 议的,经持有人要求,应由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 人民币。第九条我支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 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十条我支行依照本制度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挑剔第十一条 我支行工作人员应对收入的人民币纸币严格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进行挑剔后再对外支付具体挑剔标准如下:(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 平方毫米以上的。(二)纸币票面裂口 2 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 毫米的;裂口 1 处,长度超过10 毫米的。(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 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 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第十二条 我支行依照本制度对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挑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 假币的收缴、鉴定管理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本章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第十四条我支行柜员在收款时发现客户持有的假币,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程 序予以收缴。具体收缴程序为:(一)我支行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 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 人民银行印制,经过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和考 试后取得。(二)我支行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两名以上 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 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 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 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 复核人名章等细项。并向持有人由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的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被查,第二联交 假币持有人,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 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 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三)收缴的假币,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持有人。(四)我支行工作人员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1 .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含 20 张、枚)以上、假外币 10 张(枚)(含10 张、枚)以上的;2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3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4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第十五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 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我行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应向我行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我行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我行依法收缴,并应向我行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第十六条我支行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按照要求序时逐笔登记,实行账实分管,定期核对,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十七条我行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不得自行处理。第五章 罚则第十八条 我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 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第六章奖励第十九条对我行员工在反假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年终考核中给予 500-1000 元的奖励。第二十条对突出贡献的员工,在年终会议中给予表扬,并作档案记录, 作为考核评定的依据, 评优工作中优先考虑。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 XXXXX 支行反假币领导组负责解释,必要时进行修改。XXXXXX 支行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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