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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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欢送下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50问 2021-09-10 12:07:39228 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50问?第一章?概述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根底性、先导性产业和效劳性行业,除承当建立管理等任务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水平的上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事关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形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行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标准、文书样式不统一等问题,部先后出台了?交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1996年第7号令及?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标准?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标准?等,对标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标准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立,对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行政强制法?行政处分法?等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对标准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原有的?交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内容较为分散、薄弱,缺少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其他执法程序的规定,也未充分表达新时期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特别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如何标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研究出台了?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标准执法行为,推进透明标准合法公正执法。2.在?规定?起草制定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2021年,我们就着手组织?规定?的起草,先后屡次听取各地基层执法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等的意见并集中研究讨论。形成草案后,书面征求了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屡次组织相关省市的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集中讨论和修改,特别是针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进展了充分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将征求意见稿在部网站和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展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应意见进展了梳理研究和吸收采纳。2021年9月23日,交通运输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了?规定?,但是考虑到综合行政改革开展在即,决定“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按程序审核报批,择机以部令形式公布实施。2021年11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163号。根据新的形势需求。我们着手对?规定?进展了逐条讨论和修改,分送部内司局征求意见,并在部网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有关反应意见建议逐条分析整理,认真加以研究采纳。同时,将?规定?列入2021年部实施类立法方案工程。经屡次修改完善,并提请部专题会议、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规定?最终稿。3.?规定?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规定?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那么、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分、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那么等。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标准了行政检查行为。目前,有关行政检查的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单设“行政检查一章,对行政检查的行为进展标准,以解决检查任性、检查扰民等问题。如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调了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制止性规定,即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防止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那么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为进展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强化行政检查的痕迹管理。?二是进一步标准调查取证的行为。实践中,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法案卷中的证据收集不标准、不齐全,甚至不合法,法律风险较大。?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如何标准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等证据的收集方式、考前须知等。第三十七条参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标准。第五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展技术处理而无法区分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通过对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进展标准,引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标准化水平。?三是进一步标准了送达执行等程序?。?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等,在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根底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 、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分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分别明确了罚款的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如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撤除的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代履行的程序。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等。同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执行难而导致的结案难的问题。?四是进一步精简优化了行政执法文书?。?规定?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执法文书式样进展了全面精简优化,将文书式样从原来的32种精简到24种,删除了执法机关内部有关审批流程的文书式样。但是,考虑到各地执法实际和需求不同,对执法文书样式也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规定对部没有制定、执法工作中又需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以适应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4.与原来的?交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相比 ,?规定?都作了哪些新的制度设计 ?? ?规定?紧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的部署要求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新增了一些制度内容。?一是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规定?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前,交通运输部门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进展执法,而且执法门类众多,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视等,以致于执法机构重叠、职责穿插、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2021年11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163号,对整合执法队伍、理顺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等作了全面部署。为此,?规定?按照中央文件精神,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删除了之前各个行业管理机构进展执法的内容,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执法行为,做到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衔接。?二是?规定?细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2021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18号。为抓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规定?第三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立,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标准化水平。在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在全面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以及在附件中统一执法文书样式,从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中检查、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展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规定?第六十七规定,拟作出重大行政处分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七个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分决定的案件进展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即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是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六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标准;七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三是?规定?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215号,?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定?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对听证程序进展了细化标准。同时,?规定?单设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严格标准涉案财物的管理,并明确无主物的处理,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执法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5.?规定?的立法目的什么?为了标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执法行为。7.?规定?对三项制度有何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立,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标准化水平。8.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哪些原那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如下七大原那么:1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3严格执行法定程序;4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5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6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7处分与教育相结合。9.?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做了明确规定:1地域管辖?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管辖?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10.?规定?对回避是如何规定的?1申请回避的情形? 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申请回避的程序及要求? ? ? 1)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3)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顿对案件的查处。? ? ? ?4)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 ? ?5)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展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11.?规定?对期间是如何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场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12.?规定?对送达是如何规定的??1直接送达?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3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 、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分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4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登载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登载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13.?规定?对“以上、以下、以内是如何规定的??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14.?规定?对执法文书是如何规定的?? 执法部门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式样。交通运输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 直属海事执法部门的执法文书式样,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第二章行政检查?14.实施行政检查有哪些根本要求??1依法实施?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2“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3执法着装、车辆要求执法着装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戒备带等执法装备。?实施路水面巡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船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车船技术状况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平安驾驶。?4执法人员要求?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防止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15.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阻碍通行的地点进展,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防止引发交通堵塞;?2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平安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3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4对拒绝承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16.实施水面巡航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2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显违法行为且如果不对其立即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临检查;?3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平安,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操纵或者调试船上仪器设备。17.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2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3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平安生产的制度规定。?第三章调查取证?18.证据包括哪些类型及对证据有何要求??1证据种类?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二证据特性?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1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3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4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展鉴定;?5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展勘验、检查;?6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20.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2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3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4收集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证明的复印件;?5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6公安、税务、市场监视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7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公证机构、法律效劳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21.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局部,也可以采用拍照、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展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3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4物证不能入卷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拍摄该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存入案卷。22.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并由证据提供人在原始载体或者说明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2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收集复制件的,应当由证据提供人出具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说明文件,注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3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4复制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采用存储磁盘、存储光盘进展复制保存、对屏幕显示内容进展打印固定、对所载内容进展书面摘录与描述等。条件允许时,应当优先以书面形式对视听资料内容进展固定,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5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存储光盘存入案卷,并标明光盘序号、证据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及转录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复制件进展确认。23.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收集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应当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存储介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2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3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 4收集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恢复或者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24.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2询问应当个别进展,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3?询问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应当注明;?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5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25.勘验、抽样、鉴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一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制作?勘验笔录?;?2)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3)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4)根据实际情况进展音像记录。二抽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三鉴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展鉴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展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展鉴定。26.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7.如何进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2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 ? 1)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3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没收违法物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28.如何对证据进展审查??执法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审查,进展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1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2)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以下事项:?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单个证据的局部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局部不得采信。?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审查以下事项:?1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2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3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29.如何对证据进展认定?1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2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 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2被进展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4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30.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7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展全程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32.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第五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及延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物品需要进展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当。3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34.实施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置被扣押财物?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35.哪些情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第五章行政处分?36.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行政处分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37.如何实施行政处分简易程序?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分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2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3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分理由和依据;?4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分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7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分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8作出当场处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分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38.如何实施行政处分一般程序?1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2调查取证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委托其他单位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核、审批?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完毕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从事行政处分决定审核的人员进展审核。从事行政处分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办案机构指定的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分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分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处分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1拟作出撤消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2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分决定的案件进展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标准;?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案卷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4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分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听取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1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分。? 2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详见本书39。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分。6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执法部门负责人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构成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执法部门应当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根本情况;?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分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执法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执法部门的印章。? 8公开执法信息? ?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9.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执法部门作出以下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 ? ? 2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由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执行。根据?四川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职业培训教育网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40.当事人要求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有哪些具体要求??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 执法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3听证按以下程序进展:?1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2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执法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3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不公开听证的,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4宣布听证开场;?5执法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和法律依据;执法人员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证人证言、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意见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6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分意见等进展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7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执法人员、证人询问;?8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执法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9当事人、第三人和执法人员可以围绕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分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展辩论;?10辩论完毕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和执法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11中止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再次听证的有关事宜;?1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完毕,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的,在听证笔录上写明情况。?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4作出决定?听证完毕后,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1.哪些情形可以延期或中止举行听证?1延期、中止举行听证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3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2听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证据需要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3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 5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展的;?6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3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42.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1听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1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2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3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展的;?5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2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第六章执行?43.罚款如何执行?1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2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分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 3执法部门实施加处分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加处分款决定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经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依法拍卖财物,由执法部门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4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44.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1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处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2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45.如何办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6.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具体要求?1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2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催告书?,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展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中止执行,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执法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终结执行,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 ?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执法部门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7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执法部门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8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撤除的,应当由执法部门发布?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撤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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