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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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3 版)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O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01第三章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 03第一节建筑间距 03第二节建筑退让 05第三节竖向设计 10第四节建设项目绿地 16第五节日照分析 19第四章 交通市政工程 19第五章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 21第六章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定 24第七章附则 27附件1术语 28附件 2用词规定 29附件3经济技术指标表 30附件4用地适建规定表 31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 )的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 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 )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 ),我市属于大城市范畴。1.3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1.4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 制、规划管理应符合规划条件和本规定。城市景观特殊要求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 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还应符合其他专业的规范标准。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2.1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2.2 为保障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的落实及规划实施的相对灵活性,提高详细 规划的可操作性及规划行政许可的效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时应遵循土地使 用相容性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中应将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纳入通则 条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 对相容性规定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 划通则的,可直接依据通则规定的相容性许可的范围相应确定地块土地使用性质。2.3 符合专项规划的各类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如果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或按专项规划无法直接许可的,可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报市 政府审批后,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2.4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a)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非居住计容建筑面 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b)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 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c)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兼容表混合布局的用地,其控规图则中所 列的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计容面积应不得低于 80%2.5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 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 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 项目。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一规 定的下限值,当不同高度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表一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办公 类建筑工业、仓储 类建筑高度小于 等于24米高度大于24米高度小于 等于24米高度大于24米用地面积下限值 (平方米)30005000150030002000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下限值,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a)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b)因城乡规划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c )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6 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 发展,对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进行适建规定。(详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2.7 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第三章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第一节建筑设计3.1 为实现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共利益、相 关利益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所有从事建筑设计单位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2 建设用地建筑设计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 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 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3.3建筑工程设计应当将传统建筑风格与现代建筑技术相结合,体现地域 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3.4 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 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 家、省、市的相关规定。3.5 为提升我市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设计单位的创新意识,打造美丽乐清,对24米以上(包含24米)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大型公共 建筑或计容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 或两个以上不同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另定);按法定要求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或 大型建筑群及工业园区应先通过招投标优选方案设计或概念性设计。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先提交总平面设计及效果图预审,预审合格后再进行方案图设计。3.6 为保证城市景观及建筑物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各类项目的加层。已建项目如需加层应先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结构安全及周边环境进行评估; 新建项目如需考虑以后加层,应在方案文本中明确说明、在结构设计上予以考虑并附加 加层后的效果图。3.7 低多层住宅应选择坡屋面;高层建筑裙楼需注重细部设计尽量采用石 材外墙,裙楼屋面宜采用园林绿化或做装饰图案; 沿街主立面或涉及住户安全的 严禁采用错层阳台。3.8各类建筑入口一般应设置雨棚、台阶。台阶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内凹式入口、骑楼建筑及利用架空空间作为出入口的建筑 可不设置外挑式雨棚。3.9多、高层住宅建筑不得沿外墙设置外挑或内凹花架、花池等构件。3.10沿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及城市景观带设置的空调室外机等各类 构件(附着物)应做好隐蔽处理,并与建筑外立面统一设计。3.11办公建筑(含商务写字楼、商务办公)3.11.1 办公建筑除集中设置的供内部使用的餐厅及其附设厨房外,不得在办公单元设置独立厨房。3.11.2 办公建筑除作为公共空间的平台外, 不应设置房间阳台。公共平台 原则上应封闭。确需外露的,平台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计,集中设置。外露平台 分层设置的,每层不超过一处。3.12为加强城市建筑色彩管理,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中增设色彩管理的内 容。a)在规划条件中,根据相关规划,明确色彩作为指导性内容。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色彩方案纳入 审查。在色彩方案中,应说明与相邻区域建筑形式及建筑色彩协调性的内容。c)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保使用颜色与 方案一致。第二节建筑间距3.13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 工程管线、土地合理利用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3.14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 等要求,满足国家、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规范和日照标准;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款规定的间距要求。危房原址改造不受本条款限制。3.15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3.15.1 住宅建筑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当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面宽 S32M,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同时不应小于南侧 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见图1、图2。注:为遮挡筑宽距建筑高度)m);H(单位m);住宅 住宅高度H 图23.15.2 住宅建筑非正南北向及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且两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可按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且不小于12m但遮挡建筑高度小于10m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方位0 -15 (含)15 -30 (含)30 -45 (含)45 -60 (含)60 -90 间距折减系数1.0L0.9L0.8L0.9L1.0L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3.15.3 住宅建筑南北向或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9m同时不应小于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见图3、图4。住宅 0.8H 图B L 9mL住宅 住宅高度L国0.8图4且L9m住宅 L 住宅高度H3.15.4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3.16高层住宅与周边建筑的间距3.16.1 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的间距,按表二控制:表二注:4m2L=0.33H1+0.5H2且Lrm4mL=0.5H1+0.5H2高层住宅与北侧低多层 住宅间距与南侧低多层 住宅间距与东西侧低多层 住宅间距面宽w 32m0.33H1+0.5H2 且24 m12+0.5H2低多层住宅 为南北向低多层住宅为 东西向面宽32m0.5H1+0.5H2 且24 m 13m 24mH1为高层建筑高度H2为低多层建筑高度L为建筑间距 见图5、图6。咼层住宅与咼层住宅之间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按表二控制: 表三咼层住宅面宽南侧高层住宅面宽w 32m南侧高层住宅面宽32m建筑间距0.33H1+12m0.5H1+12m且24m且24m见附图7注:H为咼层住宅层建筑高度为两建筑高距且宅2m4m且13自24mL=0.33H1+12mL=0.5H1+12m3.16.3 超高层建筑对受其遮挡的建筑原则上按日照分析要求进行间距控 制,可不按上述高层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同时应满足与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不小于50米;当超高层建筑本身或者其东、西、南侧为住宅建筑时,超高层建 筑与其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3.17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3.17.1 住宅建筑南北向及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非平行也非垂直 布置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度时,其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当两栋 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间距按垂直关系控制。3.17.2 住宅侧向山墙之间间距,低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低多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9m咼层与咼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 13米。设阳台、挑窗、 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3.17.3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并满足防火规范要求。3.17.4 本条所指的高层建筑面宽(s),是指建筑物的总面宽,包括外墙 东西侧出挑的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3.17.5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与南侧建筑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5m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 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见图&老年公非等宅图83.17.6 当北侧现状建筑退让自身用地界线不满足本技术规定要求时,南侧新建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要求的基础上与北侧已建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及 最小建筑间距要求。3.17.7 非平行布置的两建筑,如果一建筑的一个外墙面的垂直线与另一建 筑相交,则计算其建筑间距,不相交则计算其侧向间距。见图9。计算建筑间距图9计算侧向间距3.17.8 计算建筑间距时,当南北向突出外墙的阳台、楼梯间及出挑的构筑 物等累计长度超过建筑面宽的1/3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总进深。3.17.9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等相关规范 控制。第三节建筑退让3.18详细规划图则中已明确退让要求的,按图则执行。图则未明确建筑退 让要求的,按本章规定执行。3.19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及 地下管线、电力线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满足 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3.20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相邻地块沿用地边界的建筑间距按照规划 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相邻地块建筑为住宅或本地块建筑为住宅时, 其离界距离满足下列各款的要求,并同时满足本章第二节相关要求。3.20.1 低多层住宅与用地界线南北向相邻时,应按图 10、图11所示退让 用地界线。图10低多层住宅图11低多层住宅与用地界线东西向相邻时,应按图12、图13所示退让用地界线,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3米低多层住宅多层住宅图12H低多层住宅低多层住宅A0.4H 且5mHiH2图1314、15所示退让用地3.20.3 高层住宅与用地界线南北向相邻时,应按图025H2界线。高层住宅层宽宅32m图14低多层住宅图1低多层住春12m 5m高层住宅与用地界线东西向相邻时, 应按图16、图17所示退让用地 界线,且最小间距应满足下列图示要求。低多层住宅 12m2 图嗨 12m 6.5m 6.5m 6.5m图173.22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 离等同较宽道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条件另行确定。3.23建筑退让高架路直线匝道的,按照40m道路退界;退让曲线匝道的, 按照3.22条执行。3.24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 和大型公共建筑等主要出入口一侧,退道路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学校、医 院等人流聚集场所主要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小于 400平方米的集散空间。3.25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允许低、多层建筑阳台及主体等突出部 分挑出。对在多层建筑退让基础上加退的高层建筑,允许不超出沿街面宽三分之一的阳台、飘窗等突出,但突出不得超过 2米。3.26地下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 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相邻建筑地下室连 接通道除外)。确有困难的,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论证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 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地面建筑退界小于3米的,地下室从其退界,但应满 足自身管线接入和安全要求。3.27建筑物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边界距离不应小于1.5米。3.28建设用地范围内围墙和门卫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3.28.1 围墙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3.28.2 围墙临城市道路设置时,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 线距离不小于1米。3.28.3 大门及高度小于5米的单层门卫设施与围墙成一体设置时,后退道 路红线距离可与围墙一致。3.28.4 规划统一使用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地块,如分属不同建设方的,不 得分隔道路(基础设施)单独设置围墙。3.28.5 相邻地块的围墙设置,以土地权属为界。第四节竖向设计3.29在建筑总平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土 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 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市竖向规划确定。场地设计标高(内 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遵循以下要求:a)如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场地坪标高,场地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则以周边主要规划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加上0.2米作为场地标高。b)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且高差超过0.3米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在报批建筑方案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c)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 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但场地起算点标高以周边主要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加上0.2米。d)特殊地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另行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节建设项目绿地3.30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占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的比率。3.31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a)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 100灿算。b)悬空建筑邙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折算系数:见表五表五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悬空建筑邙阳台、雨蓬等) 下绿化用地悬空咼度2.2m100%2.2m 高度1m50%高度v 1m不予计算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c)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生产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 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折算系数,见表六:表六要求折算系数各类水体面积之和w绿化用地的 30%100%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 30%超出部分不予计算d)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见表七:表七绿化类型要求折算系数地下车库、地下建 筑物的屋顶绿化高度w 1m平均覆土厚度1m100%平均覆土厚度v 1m30%高度1m20%裙房屋顶绿化和一 层屋项绿化咼度v 18m20%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2、除上述类型外的垂直绿化、阳台绿化、铺装地摆盆花均不计算绿地面积。e)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 折算系数: 按植草砖铺设面积的20%+算。3.32城市内河两岸必须开辟开放性绿化带。沿河绿带每侧宽度为:规划河 宽小于10米时为5到8米,10米到20米时为10米,大于20米时为15米,确 实实施困难地块、建筑密集地区,沿河绿带最小宽度需达到水利部门要求的河道 控制管理保护范围。重要水源保护河段与重要景观河, 按规定范围控制,最小宽 度不小于30米。局部困难地段可缩至10-30米。3.33关于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项目类别绿地率指标% (不低于)新建居住区(住宅)30商业中心20工业企业15仓库、港区、车站20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30商住楼、商办25写字楼、宾馆、学校、医院、休疗养院 所、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35备注:1、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配建的城市核心区和旧城改建区域 的商业中心,在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明确配建标准,并按照规 定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2 、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 3-5个百分点,旧村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小 于25%第六节日照分析3.34日照分析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3.35日照分析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居住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是指以建筑柱网自然划分,除厨房、卫生间、餐厅之外具备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学习等活动的使用空间。b) 独立式、联排式单间民宅,总建筑层次超过(含)3层的民宅,其3层以上(含3层)的居室都应达到日照标准。总建筑层次在 3层以下的,应确保至少有一层的居室都达到日照标准。c )当违章建筑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应根据规划情况进行日照分析,且不考 虑违章建筑违章部分的日照要求。当违章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则应考虑其遮挡 影响。d)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建模高度做如下统一(在修规中已明确的除 外):1)裙房:第一、二层裙房层高为 4.5米,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层高 为3.6米。2)标准层住宅每层层高为3米,非住宅每层层高为3.6米。3)女儿 墙高度为1.5米。4)屋顶楼梯间及构筑物高度为4.5米。3.36 旧区改造时新建建筑物和相邻未改建建筑物的间距可视情确定,但必 须符合建筑退让、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建筑和工程管线的保护要求,对未 达到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不得降低原建筑的日照水平。第四章交通市政工程4.1 各级城市道路工程应当以对应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道路地面和地下工程进行统一设计, 并符合有关设 计规范和本规定。4.2 规划编制成果应按相应层次规划编制规范要求确定城市内外交通系统 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以及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城市道路 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规划编制成果的相关内容出具,作为后续规划审查依 据。4.3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荐的横断面形式进行设计 优化完善,快速路宜为快速车道加辅道形式,辅道等级宜达到次干道以上标准; 主、次干道的断面形式宜为两块板以上形式;支路断面宜为一块板形式。4.4道路纵断面应根据具体地形地貌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宜小于各 级道路纵坡度最大推荐值,同时支路路段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6%并应符合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的有关规定。4.5 各城市等级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为弧形连接,道路规划红线转弯 半径不应小于低等级道路的宽度。4.6 道路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沿线交叉口应同步纳入工程设计;公路先行借用城市道路空间进行建设的工程应依据市政道路功能进行统一设计,并做好工程实施衔接。4.7 地下管线应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 线的规划位置,同类型管线应按照同沟同井原则进行设计建设。4.8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并按照下列原则 进行设置:a)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 横向过街管道应集中综合 设置;b)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电力管(沟);c)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敷设燃气管、给水管、综合通讯管(沟);4.9 电力高压线两侧控制的宽度为高压走廊,控制宽度见表八。表八高压等级走廊宽度控制M10KV10M35KV20M110KV25M220KV40M500KV75M4.10 城市源水管和主供水干管在非道路系统进行埋设,管径在1000毫米以上的应在管线两侧各预留15米的市政廊道。4.11 110千伏以下(含)高压输电线路进入规划建成区的,应当按照城市 规划要求敷设地下电缆;规划建成区内现有110千伏以下(含)高压架空输电线 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电缆。4.12 建筑后退铁路线: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最外侧铁路边沟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50米。城市旧城区及旧村可适当减少距离,但不得小于 15米。4.13 建筑后退公路:沿高速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高速公路边沟距离 不得小于50米,城市旧城区及旧村可适当减少距离, 但不得小于30米。沿国道 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国道边沟距离不得小于 20米;沿省道两侧布置建筑,建 筑退省道边沟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县道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县道公路 边沟距离不得小于10米;沿乡道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乡道公路边沟距离 不得小于5米,公路兼作城市道路时,沿线建筑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要求。第五章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标准5.1位于停车设施紧张地段的建设项目,允许建设多层立体式停车楼,停车 楼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5.2地下室停车库出入口坡道标高在-2.2米以下部分退界距离按地下室标 准执行。5.3住宅和常用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按表九住宅停车配建指 标、表十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执行,其余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表九住宅停车配建指标项目机动车(车位/户)商品房、 拆迁安置 房、农房集聚工程户建筑面积200卅或别墅2.0140 m2 户建筑面积W 200 m21.590 m 户建筑面积W 140 m1.260 m 户建筑面积W 90 m0.9户建筑面积W 60 m0.6保障性住 房经济适用房70 m 户建筑面积w 90 m0.6户建筑面积w 70 m0.5公共租赁房(车位/100 m建筑面积)0.6廉租房(车位/100 m建筑面积)0.4小区物管等配套附属用房(车位/100 m建筑面积)0.4表十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项目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综合大型商业建筑面积10000川)1.2零售中型商业(1000 m2 建筑面积W 10000 m2)1.0商业小型商业(建筑面积w 1000 m)0.6大型超市(建筑面积10000川)1.4行政具有对外窗口服务功能的1.4办公其他行政办公1.3其他办公1.1注:1、地块内总停车位应根据上述不同分类,按照地块内不同住宅套型的停车位总和计算,总停车位=500个的应另设置不小于总停车泊位10%的公共停车位。2、各类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5.4当地块内有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混合时,公共停车位、非住宅建筑规定 配置的停车位应独立集中设置,并方便使用。5.5高层建筑地块机动车停车泊位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和特殊困难地段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论证确 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5.6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 独设置配建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 停车场(库)。5.7规模较大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 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 5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在 有接送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 泊位。第六章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定6.1建筑面积和建筑容积率计算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房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问题,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家、省房产测量规范,结合乐清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详细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的立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和房屋面积测算均按照本规定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计算面积,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和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按照本规定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作为 收缴地价款及配套费的结算依据(除已明确规定应收缴的建筑面积外)。如遇该 实施细则调整,从其调整。对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a)消防前室兼作住宅阳台的,不论是否封闭,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b)凡进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含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 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均计入实际建筑面积指标,并在总平中的经济技术指标中注明。c)墙体外保温层、装饰层在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计入主墙体厚度。6.1.3,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的界定a)按实施细则及本规定计算的地面以上建筑的全部建筑面积。b)建筑飘窗的窗台面与室内地面高差低于 0.3米,且其进深自墙体内侧向 外超过0.8米或净高大于2.2米(含)的按飘窗挑出墙体外部分的投影面积计入 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飘窗窗台板水平投影与楼板或楼板挑出部分重叠的,不得认定为飘窗,应按其窗台板外挑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c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等必备设备及其配 套的设备用房外,其余功能建筑面积另行单独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该条款 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纳入土地合同)。d)利用地面以上的建筑架空部分作为停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 面积指标。位于停车设施紧张地段的建设项目, 允许建设多层立体式停车楼,在 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配建的停车楼用于公共服务配套的,其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e)建筑架空层按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但住宅建筑用于住户公共活动、学校建筑用于学生活动、医院建筑用于病人活动的底层架空部 分,以及商业、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且单个空间不小于400平方米),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的,该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建筑 面积指标。纯剪力墙结构的高层住宅建筑不宜设置底层架空空间。f)超高层建筑内的避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该部分设计应充分考虑 建筑立面景观问题。g) 住宅建筑(包括宿舍)层高大于4.2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 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大于 5.4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 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住宅楼主入口门厅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 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住宅门厅和跃层式住宅、别墅等的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非跃层式住宅内起居室(厅) 层高大于5.4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h)办公及宾馆建筑层高大于 4.5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 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办公建筑层高大于 6.0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建筑内集中设置共用的入口门厅、大堂、中庭、 内廊、采光厅及宾馆多功能厅、会议厅、集体设置的大餐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 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i )商业用房空间分隔大于2000卅(含)的商业建筑,层高大于 6.0m (含) 或7.8m (含)的,分别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1.5倍或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 标;商业用房空间分隔为1000卅(含)一2000卅的,层高大于5.5m (含)或 7.2m (含)的,分别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或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商业用房空间分隔为500 m2 (含)一1000卅的,层高大于5.0m(含)或6.5m (含)的,分别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或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商业用房空间分隔小于500 m的,层高大于4.5m (含)或6.0m (含)的, 分别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或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在10000 m (含)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或影剧院场、体 育馆、博物馆等有特殊空间高度要求的公共建筑, 可根据功能要求按其实际建筑 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商业建筑内集中设置共用的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内廊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j )住宅阳台(含错层阳台等)进深不应大于 2.2米。进深大于2.2米的住 宅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k )住宅阳台(含错层阳台等)投影面积不应超过住宅套型面积的12%或其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12平方米。超出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 率建筑面积指标。l )供搁置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的设备平台应按技术规范做好设备管线布 置和防护措施。每套住宅只限设置一个设备平台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设备平台按阳台的计算规则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 标。其他a)建设项目各设计阶段提供的技术经济指标中,应分别列出按浙江省城 乡规划条例规定标准计算的实际建筑面积以及按照本规定技术的计入容积率建 筑面积指标。总建筑面积指标应当明确分类建筑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管 理用房的面积。在建筑单体平面图中应分别标明本层实际建筑面积 (包括分摊面积)和本层 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对采用不同计算方法的部分应用虚线区分其范围, 并用文 字和图形等方式标明其计算方法。b)幢号按阿拉伯数字1、2顺序编号,不得漏号、跳号、重号。c)图纸上必须明确注记各功能部分。d)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计算结果应采用平方米作为单位,精 度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e)建筑设计方案中出现实施细则和本规定难以界定计算方法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并提出计算方法的建议。专家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作为方案审查依据。第七章附则7.1本规定由乐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7.2本规定内所指的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均为现行的标准、规范。今后 如遇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调整,调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从其调整;低于本 规定的,仍按本规定执行。7.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 知书的建设项目,仍按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1年版)执行。附件1术语1、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由乐清市域总体规划中确定。2、城市规划区范围:由乐清市域总体规划中确定。3、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住宅为一至三层。4、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 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在本规定中, 七层以上高度小于24m的住宅,按多层建筑控制。)5、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 24米,小于100米的建筑。6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7、容积率: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面积指标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8、建筑高度: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 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 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 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9、骑楼:指建在道路(街、巷)旁,部分底层面积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房 屋。10、裙楼、塔楼:指建筑群中,高楼层建筑的水平投影面积是低楼层建筑 水平投影面积的1/3以下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11、架空层:指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 的敞开空间。12、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由建设项目方带征的区 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13、大型公共建筑:指建筑面积 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 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附件2用词规定一、执行本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一一正面用“必须”;反面用“严禁”。2. 表示严格一一正面用“应”,反面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一一正面用“宜”或“可”,反面用“不宜”。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 合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三、条文中“规划已编制”指规划已经经过法定的程序审批。项目单位按本技术规定计算 的各项指标按浙江省房屋测 量规范计算的面 积指标规划用地面积公顷(ha)总建筑面积m2计入容积率面积指 标:其中m2mmm住宅开敞式阳台面积m开敞式阳台面积占住宅 总面积的比例%地下总建筑面积m2其中m2m2建筑基底面积m2/住宅户数户居住人数人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机动车泊位数个其中地上个地下个非机动车泊位数个其中地上个地下个其他备注附件3经济技术指标表附件4用地适建规定表用地类型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 用地物流仓储 用地道路与交通 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 广场用地RABMWSUGR1R2R3A1A2A3A4A5A6A7A8A9B1B2B3B4B9M1M2M3W1W2W3S1S2S3S4S9U1U2U3U9G1G2G3居 住 小 区 级 及 以 下幼托VVVOO商业服务设施VVV文化设施VVV体育设施VVV医疗卫生设施VVV养老助残设施VVV市政公用设施VVV行政管理设施VVV社区卫生服务中心OOOOOOVOOOOOO社会福利设施OOOOV零售商业OOOOOVOOOOO农贸市场OOVOOOO餐饮OOOOOOOOVOOOOOO社会加气、加油、充电站OOVOOOOVVVO电信、邮政、供水、燃气、 供电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OOOOOVVVVVVVV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OOOOOVVVVVV私人诊所、宠物医院OOOVVOO轨道线站点OOOOOOOOOOVOO社会停车场(库)OOVVOVVVVVVOOVOOOOV公交停车场OOOOOOOOVV供水设施OV供电设施OOV燃气设施OOV通信设施OOOOOOOOOOV广播电视设施OOOOOOOOOOOV雨污泵站OOOOOV污水处理厂OOOOOV环卫设施OOOV消防设施OOOOOOOVVVVVVOOOOV防洪设施OOOOOOOOOVVOOO公园绿地VVVVVVVVVVVVVVVVVVVVVVVOOVOO防护绿地OOOVVVVVVV广场用地OOOOOOO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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