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经济法

上传人:努力****83 文档编号:56793286 上传时间:2022-02-22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讲义:经济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经济法讲义:经济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经济法讲义:经济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一)产生的原因: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二)我国经济法的兴起与发展: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经过经济法的第一次勃兴,为经济法理论和经济立法的存在扫清了道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必将迎来经济法的第二次勃兴,将为经济法理论及其实践提供更为广阔深厚的发展前景。(三)定义: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范围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经济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调控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一)定义:在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由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二)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其种类有: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无形财富。(三)经济法律事实1、含义:是指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2、分类: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经济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社会现象。三、经济法责任(一)含义: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并不仅仅指责任的经济性质)(二)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经济法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具备责任能力;二是不具备免责条件。2、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在经济法责任中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行为的违法性。经济法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以违法的存在为前提。4、损害事实。考虑到有些行为可能没有给具体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如果不加以制裁,最终必然给当事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因此也要追究行为人的经济法责任。5、因果关系。 (三)分类1、根据法律责任据以确立的部门法的性质来划分:公法责任是指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定的行为人的责任;私法责任是指私法(主要是民法)规定的行为人责任。 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因而它的责任形式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兼而有之的方式,有利于全面而清晰地认识某一行为可能招致的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既有利于守法也有利于执法。 2、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划分: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存在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的一种责任;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无过错也要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有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3、根据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来划分:职务责任指行为人因履行公务而发生的责任。职务责任首先由行为人的所属组织来承担,单位在承担责任之后,还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各种责任。非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身份从事活动而发生的责任。非职务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4、根据责任是否具备经济内容来划分: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责任。(如赔偿损失、罚款、没收等)非财产责任即不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责任。(如吊销证照、判处徒刑等 )(四)经济法中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经济义务,或者基于法律上的其他原因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或其他负担。侵犯人身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犯财产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违法个人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所给予的非纪律性的制裁。(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证照等 )3、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触犯国家刑法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刑事制裁。 刑法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刑法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特点:1、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当然不等于没有义务),表明了该法向消费者利益适当倾斜的特点。2、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列举消费者的权利达9项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甚至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4、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二)适用对象:1、消费者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适用本法。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本法执行。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于本法。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权利:监督批评权、受尊重权、获得相关知识权、结社权、获得赔偿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安全保障权(二)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约定不得违法)2、履行“三包”的义务。国家对少数商品(主要是涉及大多数消费者利益及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实行三包。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3、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消费争议的解决(一)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和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32条);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争议解决的规则: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第35条)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35条)3、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36条)4、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第37条)5、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第38条)6、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第39条)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具体情形:(第40条)2、具体范围(1)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3)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行政责任1、处罚情形:(第50条)2、处罚方式:对上述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刑事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宗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含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法进行竞争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指排除、阻止、限制和妨碍竞争者之间开展竞争的安排或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欺骗性交易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3、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4、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7、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三)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强制经营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地区封锁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赔偿竞争者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宣告中标无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的方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分。2、不涉及行政责任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3、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行使起诉权,由审判机关进行审理;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部门作为监督检查部门予以查处;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审判机关审理。知识产权法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无形)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二、知识产权特征:无形性、法定性、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三、知识产权包含专利权、商业机密、商标权、著作权第二章 专利权一、专利的概述1、概念: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2、特点: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3、种类:(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方法发明;首创发明/改进发明(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二、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一)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1、新颖性A发明、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B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冲突。C丧失新颖性的例外: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2、创造性A发明专利: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B实用新型专利: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1、科学理论、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计算公式、管理方法等。2、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3、特定的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三、专利权内容与归属(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自行实施专利的权利3、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4、处分专利的权利5、标记权(二)专利权归属1、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2、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PS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1)履行本职工作;(2)承担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3)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PS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完成发明创造主要是依靠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3、合同约定权属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权属。4、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5、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四、专利申请的一般原则(一)书面申请原则(二)先申请原则(三)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享有依首次申请日进行审查的一种权利。分为外国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和本国优先权(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四)单一性原则:一项专利申请只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五、专利申请文件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基本文件: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基本文件:请求书、照片或附图六、专利侵权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实施行为:1、专利权用尽;2、先用权:申请日前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准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合法取得(包括自行研制、善意取得)3、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4、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教学科研);5、指定许可或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第三章 商业秘密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2、价值性、实用性3、保密性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第四章 商标权 一、商标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用以标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可视性标志,由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2、种类: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二、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1、注册商标权包括:专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2、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效性三、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注册原则;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四、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1、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权产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销售明知或应知是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商标权的许可和转让1、当事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2、商标权许可的类型:1、独占使用许可2、排他使用许可3、普通使用许可3、当事人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经商标局审查通过,予以公告。注册商标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著作权法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念1、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2、著作权法则是指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权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一)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独立创作完成的。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作品的种类1、根据作品的内容领域的不同可把作品分为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2、根据作品表现形式的不同可把作品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3、根据作品是一人还是多人创造完成可把作品分为独立作品和合作作品。4、根据作品的完成是否为作者的职务行为可把作品分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5、根据作品的创造是否是基于他人委托可分为独立人作品和委托作品。 6、根据作品创造上是否存在先后关联的基础性关系可把作品分为原作品和演绎作品。7、依据作者的国籍可以将作品分为国内作品与外国作品。三、著作权的主体(一)作者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二)特定情形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完成演绎行为的演绎作品的作者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合作作者 3、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编辑人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制片者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自然人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第三人使用其职务作品后作者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对职务作品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7、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 一、著作权权利内容及限制 (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以一定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表演权,是指以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3、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公开陈列的权利。5、发行权,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是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7、改编和翻译的权利。改编权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编辑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新作品的权利。9、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著作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无偿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的规定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的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2、法定许可,一般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可不必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3)如作品经报社、杂志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二、著作权的产生和期限 (一)著作权的产生 :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一)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二)著作权转让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二)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另外,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如果非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的,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3、刑事责任 第三节 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二、与邻接权有关的基本概念1、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2、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3、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4、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5、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6、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7、广播是指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图像和声音的无线电传播;8、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 三、图书、报刊的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及相关问题 (一)出版者依据出版合同享有的权利 (二)出版者的义务(三)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内容1、邻接权的内容。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2、保护期限。邻接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四、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及相关问题 (一)表演应该获得的许可(二)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内容1、精神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2、财产权利。(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三)保护期限1、表演者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在受保护的期限上没有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应该永远受到保护。2、对于财权权利则有时间限制,在我国只保护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四)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区别和联系 五、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及相关问题(一)录音录像应该获得的许可(二)邻接权的内容: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三)保护期: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六、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及相关问题(一)播放前应该获得的许可(二)邻接权的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合 同 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一、合同概述1、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特征: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b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c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关系 3、种类:有偿合同 VS 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 VS 实践性合同;要式合同 VS 非要式合同;主合同 VS 从合同;有名合同 VS 无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二、合同法概述1、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2、法律适用A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B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规定。C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最相类似的规定。D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E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三、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口同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其他形式(又称行为推定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人受要约人1、要约(1)要约的有效要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与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则无要求;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生活中的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承诺(1)承诺的有效要件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即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为新要约。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新要约。 (2)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法定要件后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生效的时间可以分为以下情形:(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手续办理完毕时;(3)附期限、附条件的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期限届至、条件成就时。3、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种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a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b赔偿损失;c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B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C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5、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B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中止履行1、中止履行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 中止履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三)合同的保全1、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五、合同的终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定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的行为。(1)提存的法定原因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2)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六、合同的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大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