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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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规章制度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 月 26 日下午在西安闭幕。此次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完善,已经基本成熟,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该条例自公布之日即 2019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设立到此次修订,经历了:2019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 5 月 27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9年 5 月 26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中,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重要修改:婚假改为 13 天生育假期增加70 天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第1页共3页条例规定中规定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加之法律规定的3 天婚假,也就是说结婚可申请13 天婚假。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这意味着参加孕检增加产假10 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 60 天,生育假期一共增加到 70 天。不能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可申请 3-6 个月哺乳假2019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且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继续有效将提升补助金修改二稿明确规定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第2页共3页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条例中规定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并规定省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单位不落实婚产假将面临处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二稿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符合再生育规定未领取生育证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修改完善。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 分别对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权利和救济途径作了规定。女性产假期间男方可享有15 天护理假异地居住可休20 天除了产假,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修改二稿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条例规定: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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