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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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当事人:法人代表:性别:年龄:联系住址:电话: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21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2。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21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M2,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M2,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己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己收取的预付款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现要求你单位:1、了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于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范文二公安机关公决字第一号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1 .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 .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3 .法律依据;4 .处罚种类及幅度;5 .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6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7 .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8 .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范文三欧华钦、谢超勇地址:赤坎区堂美村2号、24号: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对你两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21年3月8日,你两人与陈清华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赤坎区堂美村东侧3.5亩土地出租给陈清华作为建设工厂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6年,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止;土地租金每年每亩3500元,一年的土地租金12250元;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二年缴交一次,2021年3月8日,你两人收取陈清华支付的前二年土地租金24500元。2021年3月份,陈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铸铁加工厂,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陈清华确认,实际占地面积2244.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47.62平方米。宗地地类为林地2228.82平方米、果园16.0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租给陈清华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调查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5、土地利用现状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宗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8、宗地图;9、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10、土地租金收据。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向你两人发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湛国土资执法告字(2021)第189号,你两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两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并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处以15%的罚款,计3675罚款元,二项罚没款共计28175元。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两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湛江市建行赤支;帐号:10144068863824103500000005。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两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乂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人:李金明、龙森电话:3391936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湛江市国土资源局10月8日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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