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纠纷法院通常以装修工程的实际造价鉴定结果为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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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律师:法院通常以装修工程的实际造价鉴定结果为审判依据张雷律师 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注三个方面的主线问题,质量、工期、价款。其中价 款可以由当事人在装修合同中予以约定。约定的方式可以采取固定总价、固定 单价等方式。也可以将2000定额或08清单等类似行业规范作为定价依据。而 法院通常对装修工程的造价问题,依赖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以下面一则 案例予以说明。案例评析2011年12月07日朱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装修公 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朱先生嘉 定区某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闭口价28800元;工期自2011年12月08日至2012年01月15日止。朱先生应在工期过半油漆工进 场前支付工程款的95%,竣工验收合格当天付清工程款。装修公司按约进场施 工。后朱先生也支付给装修公司装修款 2万元。(张雷律师:在洽谈过程中,装修公司承诺自己是专业从事装修工程的公 司,绝对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而朱先生也对 28800元的总价款感到满意。) 但在工程基本完工时,装修公司却擅自增加的原报价单之外的工程量和用料向 朱先生索要工程款。朱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修装修施工合同无效;2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装修款2万元;3对已经实际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以成本价据实结算。(张雷律师:朱先生选择将和合同无效作为诉讼请求,并不妥当。合同是 否有效,并不能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决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装修公司 向朱先生索要了远超过28800元的工程价款。)而装修公司则称,系争工程已经于 2012年01月15日就交付给了朱先生使 用,施工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所有的工程量增减均是按照朱先生的要求所做。 朱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于是装修公司提出了反诉,要 求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27505元。(张雷律师:反诉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就其主张向法庭提出诉讼请 求,以期待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情形较为常见。对超过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容 易产生纠纷。)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系争工程的造价,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了上海中 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的造价进行了审价。最终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 书的结论为系争工程已经完成的总造价为 40072元,其中合同内项目 17895.62元,超工程量项目247.24元,合同外项目21929元。对于审价的结果,朱先生认为超工程量和合同外项目,都是装修公司未取 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施工,对该部分的审价结论不认可。而装修公司 则认为自己公司的部分装修工程的人工费高于上海市2000定额,所以应当按照自己公司的实际投入标准进行计算。(张雷律师:鉴定结论中的工程量是根据现场实测的数据进行的计算,并 且计算的依据,是上海市的2000定额。审价不包括对工程质量进行的鉴定。所 以朱先生和装修公司的辩解都是不成立的。)后来经法庭释明,朱先生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放弃第一、第二条诉 讼请求,要求法院确定系争工程造价为鉴定结论中合同内项目金额17895.62元和经自己同意的加封阳台的增加费用 5639元。(张雷律师:朱先生仍然坚持,超过合同之外的工程量变更不应当支付价 款。如果双方能够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增加的工程量均需取得业主的同意后方 可施工,未经业主同意的任何工程量增加,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则可以 更好的保护朱先生。因为法律不保护强制得利者。)最终法院给出了其判决理由,审价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 法、内容客观公证,应当予以认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后,工程总造价也应当 据实予以调整。系争工程的总造价确定为 40072元。朱先生仅仅支付了 2万 元,尚欠工程欠款20072元,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朱先生虽然提出了工程质 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成为拒付装修公司工程款的合 法理由。遂判决:朱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0072元。(张雷律师:本案中,法院最终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 据,确定朱先生应当按照该金额支付工程款。而朱先生因为没能够提供有效的 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以其抗辩理由未得到采信。如果朱先生能够对 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和验收的结果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参照如上海市住宅 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进行说理,则应当会取得很好的诉讼效果。但本案较为 遗憾。)201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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