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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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2 证据平等原则3 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1)技术中立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2)媒介中立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然而,示范法注重的是“无纸”通信手段,除非示范法有明文规定,它无意改变有关用纸张进行传递的传统规则。在起草UECIC草案的过程中,工作组也认为,本着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则,对网上交易采用的办法不应有别于对纸面环境中同等情形所采用的办法。 3)实施中立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4)同等保护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都做到同等保护。4 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5 安全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相同,则法律效力应该相同。电子商务法通过扩大书面形式签字和原件等概念的范围,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技术也包括进去,解决国内法中的传统规定对使用电子商务造成的障碍。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影以来功能等同的新方法,这种办法立足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然而,采取功能等同办法不营造成电子商务使用者须达到较书面环境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民事主体真实原则 真实存在可以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现实中存在对应的企业主体】,另一种情况是现实中【原本不存在对应的企业】。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全球电子商务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企业信息化技术水平较低,金融电子化环境和物流配送系统不完善, 因此电子商务推广难度较大。但是我们不能坐等他人开拓和占领市场, 应借鉴国外已有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探讨、 选择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全球市场体系, 走出去和冲进来的规模都会进一步扩大,国内企业无论面向国内或国外市场、 城市或农村市场都要经受更激烈的竞争考验。电子商务环境一方面促进竞争, 另一方面也创造出合作条件,相关行业可以利用互联网结成合作伙伴, 创造新的商机。新市场、 新变革把企业带到了十字路口,原有的产业格局和市场格局被打乱,企业该向哪个方向发展,必须重新审视和慎重抉择。应当指出,尽管我国网络应用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但从许多方面来看, Interne t和电子商务技术手段的出现为我国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机会。首先, Inter net使企业能以很低的费用进入国际市场, 让自己的产品面对全球客户,这无形中把许多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资金、 技术、 信息优势减弱了,对资金、 技术、 信息相对缺乏的中国企业不失为一个机遇。其次, 因为 Internet技术日新月异,市场远未饱和或形成垄断,我国企业如果注重研究开发, 也能迅速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再次,一些在传统领域由于生产能力严重过剩而经营艰难的企业,可以利用这次市场结构重大变动的时机全面调整经营方向, 立足电子商务进行产品开发,找到新的生存和发展基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1. 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2. 电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3.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订阅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1)合同解决途径(2)法律解释途径(3)功能等同法确定收讫问题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到达时间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达到时间适用以下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也可以说是电子印章,它的表现形式并不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而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认证:认证的一种模式,是指为配合电子签名的使用,以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为中心,由其依照法律规定审验电子签名使用人的身份、资格等属性,确保电子签名与签名使用人之间唯一对应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电子签名人的使用义务 1.保管(保密)义务。2.及时告知义务。3.赔偿义务4.真实陈述义务。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根据电子证据的某些特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给出比较模糊的规定,主要是视听资料和书证。而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把电子证据作为书面证据。证据类别上定位的模糊,直接后果是法官审查和判断证据上认证规则的不统一。因为不同种类的证据在取证程序和认证标准上是不同的,比较典型的就是民诉法规定的,视听资料必须在辨明真伪后,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能审查确定是否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书证则没有这样的要求。电子签名法的主要作用 1. 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扫清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2. 规范网上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3. 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4. 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拓展了空间。电子支付的有关知识狭义的电子支付定义主要指电子资金划拨业务。广义的电子支付,除了电子资金划拨之外,还应包括网上银行所开展的各种新型电子货币业务,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信用卡等。我国涉及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 (1)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现状 与其他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电子化程度相对比较落后,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电子支付相关的立法也比较落后。就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现状而言,虽然合同法中肯定了电子数据交换的法律效力,但在分则中并没有规定电子支付的基本权利义务,法律规定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各大商业银行及中央银行正在努力发展完善电子支付系统,但银行同业规范的制定和法制化必然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不断成熟和顺利实施。因此,我国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必然是局部的修正型的法律规范,而不可能像美国那样系统的专门法律,与电子支付相关的立法,也只能实行逐步完善的原则。支付指令的主要条件 1. 除资金划拨时间外,支付指令不得附有任何其他条件2. 指令必须通过互联网向电子资金划拨接收系统发出3. 指令中的金额必须是固定或可以确定4. 支付的收益人为特定的对象5. 具备要求接受银行无条件付款的表述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 网上银行技术风险是指网上银行由于技术采用不当,或所采用的技术相对落后而带来安全技术隐患造成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方的法律地位 “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快速发展,在网上支付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明确,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也同时导致相关法律责任的不清晰,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及毁谤的意见等。域名的法律性质域名属于一种类似于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益。域名在网络世界骑着与传统的商标、商号货原产地名称等同样的区别功能,凡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域名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域名抢注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 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具体过程见后文详解)。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这也是本文将要涉及的抢注范围。域名纠纷的主要形式 (1) 恶意抢注(2) 不正当竞争(3) 权利冲突(4) 反相侵夺税种的简单知识“税收种类”的简称,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同时,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 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共二十多种。电子商务征税方案 全新的征税构想 v 比特税方案(Bit Tax) v 托宾税(Tobin Tax)现行税制的拓展 v 虚拟常设机构方案v 征直接税方案v 征流转税方案电子商务中虚拟财产相关法律现状截至2011年,大部分国家法律并没有针对人离世后对于数字遗产的保护措施,因为数字遗产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所以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已经越来越重要。虚拟财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所有权人在去世后这些虚拟财产仍具有价值,应该得到妥善处置。如果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做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防范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对策 首先构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技术框架体系。 其次,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除了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武装,还要有国家和企业本身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网络管辖权 电子商务中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地1、被告住所地网站经营的侵权网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住所地2、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人实施复制、传输等侵权行为的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3、网络著作权案件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主,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辅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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