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社会保障体系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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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社会保障体系比较研究1111187谭心洁1111171黄紫微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稳定及发展工具。它经常被喻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减震器”和社会竞争中的“安全网”。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层次清晰,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干,十分完整的四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社会赡养和赔偿、社会救济、社会促进,实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成功典范。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由四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组成。中国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正逐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世纪90年代至今)覆盖对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户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特点: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即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支付原则: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差别,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内容:(1)社会性养老金国家: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不足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按15%计发。(2)缴费性养老金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备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认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隶属于劳动部。由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基金管理机构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由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发放。问题:1.普通工人因为挣钱不多,又直接减少薪金,他们不愿意加入养老保险。2.我们民营企业自生自灭,要做到给每位员工上保险不可能3基础养老金有限,中国养老地区状态差异大4.养老金亏空,基金来源渠道单一,收支矛盾日显突出,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覆盖对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给付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算发放。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比例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发给。问题:(1)养老不公平,2004年,我国企业、事业和机关职工人均离休和退休费分别为8081元、14911元和16532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人均养老金仅为机关退休人员的48.8,差距十分明显。( 2) 养老金差距显著,养老金替代率是用来表示养老保险人在领取期的生活水平对领取前生活水平的替代程度,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解决:2009年1月28日,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3、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对象: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给付方式: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支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存在问题:1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多是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较富裕的农村居民,大多数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实际上养老问题更加严重和紧迫。而按现行办法,这些地区和居民都无条件参加养老保险,这显然与我国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初衷相背离。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执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帐户的基金主要由个人供款构成,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的多少基本取决于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状况,不存在代际和代内资金调剂,也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社会成员间的互动互济功能十分有限。2 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功能单一3 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顺在养老保险政府管理职能的归属上,存在着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多头管理、“群龙治水”的混乱现象,政府集决策、执行、监督等多职能于一身,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透明度,受保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较多,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德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主体)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原则:劳资自治。经办机构:自制管理机构是德国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发放、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以及养老保险纠纷的初步协调等工作。自治管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公法法人,由雇主和雇员代表按照相同的比例组成,接受国家的监督。自治管理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代表大会,一般由60人组成,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各30名,共同商议决策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调整问题。所有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成养老保险机构协会,负责协调各经办机构间的关系。资金: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主要由保险费组成,外加约20%勺联邦补贴及保险机构的少量其他收入。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现收现付制度。德国2008年的法定养老保险率费为薪资(月收入)的19.9%,其中由雇主和雇员各自承担一半。德国政府计划2020年将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率提高至22%1992年的养老改革法引入了联邦补贴自我调整机制,即联邦补贴随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而提高,由此确保养老保险机构充足的财政支付能力。待遇给付:德国的养老金包括:一般养老金、残疾者和丧失工作能力者养老金、失业养老金和妇女养老金。不同类别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不同,基本条件包括年满65岁,累计缴费35年。养老金的标准由参保人的报酬积分和养老金现值共同决定,其中养老金现值全国统一,一年一定;报酬积分取决于个人缴费期内历年工资收入与全国平均工资比值之和。个人缴费水平越高,缴费期限越长,预期获得的养老金就越多。养老金水平每年调整,调整幅度取决于毛工资增长率、净工资增长率和净养老金水平。当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首先动用弹性储备金(即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仍不足的部分,由联邦财政给予补贴。德国的养老保险资金收支规模约在2500亿欧元左右,在连续不中断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平均的月养老金水平在老的联邦州(原西德地区)是824欧元,新联邦州(原东德地区)是938欧元。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覆盖范围:所有农业和林业的企业注;农民的配偶,即对企业有同等经营权的丈夫或妻子;共同劳作的家属或他们的配偶,其中共同劳作的家属指企业中专职从业的三代以内的血亲,两代以内的姻亲和一个农场主或其配偶的养子女。以上均属于法定投保人,但大型农村企业中被雇佣的雇员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障的范畴。基金来源:实行现收现付的模式,基金部分来源于农民缴的养老保险费,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规定缴费额的一半,由所在企业农场主承担;大部分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补贴。该制度实行统一保险费原则,所有参保人缴费相同。|给付形式:主要是现金,但在出现特定风险时也可给予实物给付。养老金给付以农场主移交农场企业为先决条件,领取年龄男为65岁、女为60岁。止匕外,投保年限为15年。机构设置:实行自治管理,其机构设立在各州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里,并在全国组建了一个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均是自治的法人组织,受国家监督。(二)医疗保险制度中国:1.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覆盖对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退休人员特点:强制参保给付方式: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批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报销比例:因地区而异,各省市制定资金管理: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fc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具体比例见下图:存在问题:一是部分地级城市没有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部分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尚未参保。二是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善,统筹模式和补偿方式有待优化;各项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在人员流动和身份转化时还难以实现保险政策和待遇的衔接。三是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要适应社会化管理需要向街道、社区延伸服务,创新管理服务理念,更好的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2.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对象:所有农村居民特点:筹资提高,政府补助多,农民受益面大,为患大病的农民建立了保障,农民自愿参加管理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模式(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一银行(信用社)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指银行在农村医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两个阶段部分介入医保基金的管理。其具体做法是:在银行(信用社)设置基金账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一财政一银行(信用社)管理模式“收支两条线“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将农村医保基金收缴进在财政专门开设的专户,其支出定期向财政提申请,由财政专户予以批准。与此同时,将农民个人的账户开设在银行(信用社),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给付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最高给付额达到20000元。存在问题:1、社会满意度低。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理赔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2、保障水平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3.2007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人群: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非退休老人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四是坚持统筹协调。要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地区之间的平衡,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以及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给付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非从业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支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其报销额度也有起付标准和封顶标准的规定,各省市规定的标准各不相同。备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仅保障居民花费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保障门诊医疗费用。资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4.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健康及人身意外险资金)德国:医疗保险体制健全,有较好的服务层次,是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覆盖范围:德国实行强制性医疗保险,人人都须参保,政府通过社会救助体系帮助低收入者参保。德国通过各种途径基本上实现了全民医保,总覆盖面达99%以上。运行管理机构:在德国,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医疗保险金的机构称之为“疾病基金,采用的是分散化运营模式,而德国政府主要起到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医疗费用的作用,对医疗保险管理一直都是采取自主管理、鼓励竞争的模式,强调社会互助,不参与医保具体事务。给付:医保费用的缴纳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各承担50%(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改由养老金基金承担)。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工资的14%左右。经济收入是决定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多少的唯一因素,它与享受医疗保险的程度没有关系,任何缴纳了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都有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权利,这使得健康人与病患者之间、高风险者与低风险者之间、单身者与有家庭者之间、高收入与低收入者之间彼此进行共济互助,充分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性质。德国有大约420个疾病基金,民众必须至少参加一个基金,但有些人可以得到豁免:首先是公务员、现役军人和欧盟雇员,他们享受德国或欧盟的特殊公费医疗;其次是高收入者,也就是收入超过缴费基数封顶线者,可以选择退出,自己另购服务水平更高的商业性保险。支付:德国医疗保险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程覆盖,对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和康复都提供保险,而且还有疾病津贴、丧葬补贴、生育优惠待遇等。德国不实行医疗定点制度,患者可选择到任何医院看病,到任何药店取药,可以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并可在开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住院的医院。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得到及时治疗,就诊时无须支付现金特点:1、法定保险和私人保险双元并立德国通过社会法典确立了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保为辅”的医保体系,实施医保的主体是法定医疗保险,但私人医疗保险业占一定比例。德国法律规定,凡月收入低于4050欧元的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高于此限或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可选择私人医疗保险。国民也可以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就医补偿保险险种2、方便,医药分开德国不实行医疗定点制度,患者可选择到任何医院看病,到任何药店取药,可以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并可在开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住院的医院。德国实行严格医药分开,避免医生滥用处方权与药商串通牟利;同时门诊和住院严格分开,保证了转诊渠道畅通,杜绝医院滞留病人获取利益的情况。3、投一保多,共济互助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参加法定或私人医疗保险者都有权拒绝保险机构的任何形式的风险评估,任何医保机构都不能在参保者的年龄、性别及家庭成员数量方面设限。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动成为被保险人,不必额外缴纳保险费就可享受和实际参保者同样医保待遇。改革情况:德国是世界上医疗费用支出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且由于人口老龄化以及医疗产品昂贵,面对逐年增加的医疗费用政府不堪重负。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先后多次进行了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如06年11月推出医保改革方案,重新调整国家、医生(医院)和参保人之间关系,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邦范围内统一的健康基金,统一法定医保费率,建立全德统一的法定医疗保险总会,注重用药的经济性,将效费比作为重要指标来指导药品的生产和使用。综合来看,德国医疗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开源节流,增加医保收入,减少医疗支出。其主要做法一是将原来的基本免费医疗改为收取部分费用。如原来的免费就诊改为每季度收费10欧元,住院治疗时病人要缴纳10%的住院费用,但总额不超过300欧元;二是取消一些不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项目,如丧葬费、假牙费、部分眼镜费等;三是成立联邦药品质量与经济性检验中心,从疗效和价格的角度对药品进行检验,向医生提供有效药物清单。其次是改革医疗保险体制结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增强透明度,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三)失业保险制度中国:涵盖对象:所有城镇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职工。基金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啊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德国:覆盖范围:是强制性的义务险。每个雇员都必须参加,包括家政人员、学徒工和接受培训的人员,在某种情况下,也包括其他群体(如参加职业培训计划的人)。但各种自由职业者、不能被解雇的公务员、年满65岁的雇员、养老金领取者除外。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1)雇员缴纳的保险金;(2)雇主缴纳的保险金;(3)联邦政府财政带框和补贴;(4)其他方面筹集到的资金。失业保险金由雇员和雇主各缴纳一半。劳资双方缴纳的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联邦政府用财政带框和补贴来弥补赤字和失业救助的费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保障就业岗位、支付失业救济金、给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和职业促进费用。失业保险金从失业者正式向劳动局中报之日起开始支付,领取时问的长短根据失业者失业前的工作时问长短和失业者的年龄确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是78832天。其中,不满42岁的失业者可领取1年的失业保险金;42岁(包括42岁)以上失业者可领取长达3年的失业保险金。另外,在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上,有一个显著特点,更加注重对职业培训的财政支出。管理机构:失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它由政府机构一一联邦劳工局承办。劳工局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以及对失业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调查劳动市场情况,制定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四)工伤保险制度中国:涵盖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缴费方式: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4 、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5 、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6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具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存在问题:覆盖范围窄、缺乏社会互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工伤认定标准模糊、赔偿标准过时、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等。德国:德国的工伤制度发端于1884年7月6日颁布的工伤事故保险法,历经12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一直处于稳定良性的运行状态,堪称德国最有特色、最富成效的社会保险制度。特点:一、自治管理式的同业工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同于中国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下设立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德国的工伤保险有一个层次分明、责权明确的经办、管理、监督体系:联邦保险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联邦各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在预防领域一共监督;州最高管理当局或地方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具体经办管理则由雇主及被保险人代表组成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中,各类实行自治管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德国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监督体系的核心;。二、预防优先的政策取向工伤保险的功能或价值取向主要可以分为:预防、康复和补偿。德国各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法典的规定,将其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并特别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原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伤预防主要包括制定劳动保护规定、劳动安全监察、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开展劳动保护研究、进行工伤预防宣传等几个方面。通过这些工作,德国成为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一体化的样板国家。三、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德国工伤康复采取全面康复理念,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个部分。医疗康复通过对工伤劳动者提供最良好的医疗条件,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健康;职业康复则将其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其实现再就业的愿望合理结合,恢复工商人员的劳动能力,使其重返工作岗位社会康复则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社会,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社会排斥。(五)*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五)*德国护理保险制度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德国社会保障体制,减少社会救济支出,减轻基层城镇的财政压力,于1994年通过立法正式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它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从此护理保险体制成为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意外保险之外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第五支柱。德国护理保险的一个特别显著的原则是“护理保险遵从医疗保险原则”,即所有拥有医疗保险的人,均必须参加护理保险。法定医疗保险参加者义务参加法定护理保险,私人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则参保私人护理保险。私人护理保险被保险人享受的服务待遇与法定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相同。社会护理保险机构借用法定医保机构体系来运作。被保险人享受的待遇,由两个因素决定:其一是被判定的护理等级。根据需要护理的程度,社会法典划分了三个“护理等级”;其二是选择的护理类型,主要分为家庭护理、半住院护理和完全住院护理。二、社会救济制度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成为中国现代社会保障与国民福利体系的重要基础,它发挥了缓解贫困、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构筑起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涵盖对象: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资金来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备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标准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一I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执行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涵盖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制度完善:1、要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力度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从沿海发达地区起步、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开展的。目前低保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其中县级财政也负担一部分。从当前情况看,一个地区财政能力的强弱,决定着这个地区农村低保覆盖范围的大小、补助水平的高低。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财政实力较雄厚,因此所需低保资金一般没有问题,即使有的县(市)财力较弱,拿不出这笔钱来,省级财政可以提供资金帮助。但对不少中西部地区的县(市)来讲,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多种原因,造成农村贫困面较大、贫困程度较深,需要低保救助的贫困人口数量较多,而地方财力非常有限(有的仅是吃饭财政,个别的甚至是赤字财政),要保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长期有效运行,没有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资金注入是根本不行的。因此,要巩固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补助力度。2、要做到应保尽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针对农村生活困难群众建立的,具出发点就是要把所有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全都覆盖,使他们能够得到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如果一个农村家庭的收入水平达不到维持基本生活的标准,就要采用补差的方法,对该家庭进行补助,以确保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这就是做到应保尽保的基本含义,也是对各地所建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地在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必须努力做到这一点。3、要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建立的。从各地的实践看,大多数地区都采用我国农村绝对贫困线作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说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属性的,因为我国农村绝对贫困线的设置就是以能否解决生活温饱为标准的。从各地实践的效果看,采用这样的标准,政策指向清晰,操作简便易行,群众反映良好。但是,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必须不断提高当地农村最低生活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以便使更多农农村生活困难群众享受低保。这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有效举措。特别是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更应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较高的合适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当地生活较困难的农民群众能够较多地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极好的发挥了它作为“兜底工程”的功能。但是,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存在覆盖范围有限、保障标准较低、资金缺口较大、相关制度实施不力等问题。德国: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被当做是保障国民正常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放群体: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难的人,如重残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种类:日常生活补贴和特别状况照顾。资金来源:国家的财政税收。I管理机构:福利局负责该项工作,同时教会机构、民间慈善团体和红十字会等提供辅助配合。具体救济金的日常管理和发放由德国最低级别的行政机构一一城镇政府管理发放。标准:德国社会救济是按照“照常需求”发放,即维持当事人最较低的生活标准为基线。根据BSHG12条第1段的规定,居住在家庭接受生活费用救助的需求包括:“食品,住房,衣物,身体护理,家庭用品,取暖,日常生活的个人用品。”后者还包括“在合理程度上与周围环境联系并参加文化生活。”该定义清楚地表明了社会救助不仅提供最低的物质生活。福利是基于最低的社会文化标准的,它还包括了参与社会生活。虽然社会救助机构有标准的等级和一揽子的福利,但是对个人需求的具体考量依旧具有优先地位。特点:1、 社会救助的对象多、范围广。根据德国联邦社会救济法的规定,凡是生活在德国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遇到该救济法所列的各种困难时,都可以要求得到社会救济。2、 德国的社会救助标准高,社会救助经费充足。德国每年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约占德国财政支出的30%3、 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历史悠久。德国是历史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1881年11月日威廉一世就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后来德国又颁布了覆盖范围更为广泛的联邦社会救济法。政府在各市、县、州等设有专门的各级社会救济机构。社会救济的接受这不比提出申请,各级社会救济机构在了解了救济者的处境时,一般都会主动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问题:虽然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失业人口的增加,以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德国这种高水平的社会救助制度也开始面临重大困难。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救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越来越高,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比如,19912002年期间,德国政府债务整整翻了一番。过高的福利还养成了德国社会的惰性,直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改革势在必行。改革:从2005年起,德国政府将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救济金合并称为失业金,社会救济金尽可能只发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其他原来领取社会救济的人员被归入失业行列,领取失业救济。失业者必须接受劳工局介绍的工作,否则每月减少100欧元的失业金。止匕外,政府为失业者代为缴纳的养老保险也将从2007年开始减少为每月40欧元。三、住房福利比较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都是具有上述特征、承担政策性住宅金融服务的机构,并具有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主、低存低贷、封闭式运行的共性,但是,两者在监督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等方面的差异却使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相径庭。中国社会福利之住房公积金覆盖对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1、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特点(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一(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给付方式: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在德国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中,住房储蓄银行是依据政府特定的法律而设立专门从事个人住房抵押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尽管它具有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的责任,并享有政府的多种优惠,如为住房储蓄者设立的储蓄奖励金、资产积累奖等,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并没有改变它独立的金融企业的法人地位,而公司制是德国住房储蓄机构普遍采纳的一种组织形式。体制基本特征:1)公司法人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具有以股东出资形成公司法人的财产,并以此为基础为经营风险、营亏承担民事责任;3)具有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4)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公司必须遵循规范的公司会计和审计制度,并依法纳税。公司化管理的优势:1)它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2)它有利于在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营者三者之间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的制衡关系,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3)公司制有利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增强资本实力和扩大经营规范。运行机制:德国住宅储蓄选择了自愿互助性储蓄为主和政府奖励为辅的融资机为了鼓励这种民间发起的住宅互助储蓄,德国政府采取了多种住宅奖励政策,这包括设立住宅储蓄奖励金和雇员储蓄奖金和职工资产积累奖金。借款人资格评定标准和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融资安排1)最低存款额。2)评估值。德国住宅储蓄银行每月对储蓄者的资金积累状况和对住房储蓄的贡献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的高低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贷款的分配顺序。3)政策性住宅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有机的结合。为了保障长期融资安全,德国住房储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有“一揽子”融资安排,即任何购房者都不可能从一家多种机构获得所需的全部贷款两种不同的政策性住房储蓄对比表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虽具有一定的聚资功能,但也存在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可归纳为: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不清,监督管理和风险约束机制不健全则是一种剥夺3.低存低贷更致命的问题是可能诱发对政策性资金的过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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