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利益的法律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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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利益的法律问题论文目前,学术界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1 .经济利益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的经济利益,包括实际利益和预期利益。 利益理论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人格权的一部分, 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经济利益理论很难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此,英国学者约翰 T斯蒂尔提出了利益理论,他认为 : “人寿保险中的可保利益是其对被保险人本人的主观价值,是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第三人的利益。 ”利益理论中的“利益 ”不仅指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指精神利益 3.法律利益理论该理论认为, 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我国 保险法采用了这一理论进行立法,其第 12 条规定 :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依法确认的利益这里的 “法律认可的利益 ”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合法性。鉴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经济利益理论重视保险标的的价值因素, 突出了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功能, 但根据其理论仍存在许多无法解释的实际问题。例如,在个人合同中,一个人的寿命和身体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保险费也很难确定。 像山脉和河流这样的物体虽然有很大的经济价值,但不能投保 (2)利益理论涵盖面广,不仅可以解释财产保险合同,也可以解释人身保险合同。然而,这个过于模糊的定义很容易导致保险利益概念的扩展此外, 对于什么样的关系是利益以及如何实现利益相关方的保险利益, 无论是在学术层面还是立法层面,都没有明确的共识。 (3)笔者赞同法益理论,该理论强调保险利益必须由法律规定来确认,注重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能够更好地防范道德风险, 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功能但是, 法律自然具有滞后性的缺陷, 只有建立在法律承认的基础上,才会使新型保险因为没有得到承认而没有合法的保险利益,导致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同时也会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法益理论1 保险利益的适用主体保险利益属于谁, 即保险利益的适用主体, 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一般包括 :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除了保险人与保险利益无关之外,下面作者将逐一分析。1 保单持有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人身保险中有保险利益,但不在财产保险中关于被保险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一些学者大多认为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台湾学者史蒂文森认为: “无论是在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决条件。 ”台湾的保险法也采纳了这一观点。其次,一些学者认为被保险人不需要有保险利益。例如,学者孙认为,当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有关适应性代理的规定既能自圆其说,又完全符合事实, 因此被保险人不需要有保险利益 ”“第三,一些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应该区别对待。2 投保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财产保险中有保险利益,但不在人身保险中关于被保险人是否应享有保险利益,学术界一般有四种理论:第一,肯定它认为被保险人应该有保险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后遭受损失的人,只有有保险利益才能发生损失。台湾学者黄川口曾说: “被保险人是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要求赔偿。如果没有保险利益,怎么会有损失呢?”二、否定理论它认为被保险人不应有保险利益, 因为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只有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第三,转移理论它认为,当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不需要有保险利益,但当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利益的变化而没有保险利益时,被保险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第四,妥协理论它认为,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对其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必须有保险利益。 中国的保险法采纳了折衷的观点3 受益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一个独特的概念, 是指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要求赔偿的人关于受益人是否应享有保险利益, 各国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学术界也存在一定争议,大致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类一方面, 一些学者认为受益人必须有保险利益例如, 学者尹田认为, 如果一个人在某一标的物上有保险利益,他自己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 而保险合同中没有单独指定受益人,即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一体的,要求受益人有保险利益实质上等同于要求投保人有保险利益; 然而,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分离时,他们仍然机械地要求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这不仅没有任何好处,而且阻碍了保险的发展和人类的互助。 台湾学者王味之和柳宗荣认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受益人应该有保险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受益人不需要有保险利益。如学者孙认为 : “受益人的受益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金请求权的处分。 只要被保险人的处置符合法律,受益人就不必拥有保险利益。 ”“结合上述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 : 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不需要有保险利益, 因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要求赔偿的人,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不会诱发道德风险。此外,如果投保人被要求拥有保险利益, 那么基于非管理的保险合同将因缺乏保险利益而被视为无效, 这不仅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也不利于形成互助互助互助的社会氛围。 在人寿保险中, 被保险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具有人格属性, 只要被保险人的资格不受限制, 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为他人的寿命和身体投保。 如果被保险人被迫指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后果不堪设想。 (2)关于被保险人是否应享有保险利益,作者赞成妥协财产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原则为基础的。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没有保险利益的, 不会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 如果没有遭受损失的人获得保险福利,将会产生额外的福利,这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生命享有保险利益是毋庸置疑的。 (3)受益人不需要有保险利益因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指定的, 如果投保人是被指定的, 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很少指定一个可能危及自身利益的人作为受益人。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胁迫等情况下作出不真实的陈述,可以参照 “剥夺受益权 ”的规定来规范投保人的行为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保险利益何时存在, 它是合同的有效要素还是无效要素, 与合同的有效性有什么关系?这是关于保险利益的第三个基本问题, 与保险利益的定义并列 :适用主体。由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大的区别,笔者将分别进行分析。1 年人身保险根据的传统理论,人寿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因为它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可保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要素,而不是无效要素。它的主要考虑是人寿保险涉及人的生命和身体。如果订立合同时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就可能导致道德风险。一些学者还认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应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它既不是有效要素,也不是无效要素。一些学者认为,损失赔偿保险合同和固定价值保险合同应当区别对待, 并作出不同的规定。 作者更赞成有效需求理论因为在人寿保险中, 一旦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除了支付保险费之外与被保险人没有什么关系, 而是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着密切的关系。 之后,就没有必要去关注被保险人是否丧失了保险利益,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规定保险利益也就过于繁琐了。 此外,将损失补偿和固定支付作为分类标准也是不合适的。 即使分类处理,人寿保险福利的稳定性也应作为标准。2 财产保险在我国,保险利益既不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也不是无效要件,而是保险索赔的行使要件。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保险利益,合同仍然有效,但被保险人丧失保险索赔权一些学者还主张 “有效要件 ”理论,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只有存在保险利益,合同才能生效。也有学者主张 “无效要求 ”,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 合同无效,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赞同保险赔偿请求权不足的理论。 由于财产保险的目的是赔偿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保险利益,这是不公平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利益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遭受损失, 如果他仍然有权要求保险利益的话。 然而,是否存在可保利益通常被保险人所承认。这两个政党地位不平等。如果保险利益的丧失使合同无效,不利于合同的稳定。 此时,被保险人应有权基于自身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存在做出选择。如果他们不愿意继续保险, 他们可以通知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三结论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以上论述, 笔者认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但这里的 “合法 ”仍需进一步澄清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享有保险利益,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享有保险利益, 这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条件之一。虽然学术界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的适用主体以及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没有达成共识,但不同理论的争论可以促使立法者寻找更合理的制度。(作者 :杨安琪单位 :北京林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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