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县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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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县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与思考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而农民工问题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焦点话题,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性课题。为此,笔者对我县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调查和思考。一、我县农民工的基本特点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据调查:截止8月底,我县农村劳动转移就业人数达6.4万人,占全县农村劳动力13.6万人的47%,转移就业的农民工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从地域分布情况看,跨省转移居多:乡镇内从事非农产业人数1.09万人, 占转移劳动力总数的17%;县内转移0.88万人, 占转移劳动力总数的14%;省内跨县(市)转移1万人, 占转移劳动力总数的15.6%;国内跨省转移3.4万人(主要分布在广东、河北、江苏、浙江、山西、上海),占转移劳动力总数的53%;境外转移26人, 占转移劳动力总数的0.4%。2、从产业分布情况看,从事高强度劳动者居多:进城务工人员有4.2万人(包括矿山、建筑、路桥施工人员),占66%;务农的0.13万人,占2%;经商的1.1万人,占17%;服务业0.97人,占15%。3、从年龄和学历结构看,青壮年及低学历居多:从年龄结构看,16至30岁的4万多人,占转移人数的80%以上;从男女性别看,男性3.1万人,占48%,女性3.3万人,占52%。从文化层次看,初中以下学历的占80%以上,高中及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占25。4、从转移就业的组织形式看,亲缘带动自流式外出就业者居多。以院就片,五亲六戚,“外出一人,带动一群”的自流式转移就业是农民工外出的又一特点。近年来,虽经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提升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的政策措施,并以此提高有组织的转移就业程度,但仍有60%以上的农民自流外出就业。5、从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看,弱势特征明显:农民工虽然进入了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城市,但仍与农村保留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进城就业促进了城镇经济和社会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他们的工资常被拖欠、克扣甚至被赖帐,他们的人身权益不时地受到侵害,他们的工作生活环境恶劣、超时超强度劳动等问题比较明显,农民工子弟就读难等问题客观存在。二、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1、就业岗位受到限制。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找寻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苦、累、险”的工作。而且随着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让农民工找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2、工资常被拖欠。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主要目的就是赚钱,但他们的愿望却常常因为一些“黑心”老板的作为,而不能实现。近年来,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县内、外近1200位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拖欠工资款达500多万元。在群众投诉及发生争议的95起案件中,有73件是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占投诉案件的96.8%,涉及2747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共达1700多万元。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在建电站、矿山采掘、路桥施工及建筑业。 3、没有依法签订用工合同。调查发现,我县多数外出务工人员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情形大致为:交纳一定的押金,不签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待遇;要做就做一年、半年或年底一次结帐,其间只能预支伙食费;若中途走人,则分文不给。主动权抓在老板手里,农民工只能处在被动的地位,由老板说了算,任凭老板的良心给与不给,造成许多农民工不但拿不到血汗钱,有时连被迫交纳的押金也常常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扣掉。 4、工作环境差,缺乏劳动保护。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都享有要求改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但是,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的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的事件也有发生。由于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在河北铁矿、山西煤矿,我县每年都有多名农民工出现工伤事故。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它是劳动法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实际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一些用人单位,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多数农民工缺乏维护这一合法权益的意识,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按期如数支付工资就可以了。由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普遍缺乏。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20_年1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_5号。为贯彻落实好(国发20_5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努力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过低一直是制约瓶颈,只有努力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才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一是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行“订单”、“定向”培训。按照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的要求,区分不同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为重点,要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为载体,着力抓好农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促使由“苦力型”向“技能型”转变;二是健全培训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主要培训机构,发挥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的主导作用,同时积极引导其它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工作;三是把农民工培训与服务农业产业化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搞好就地培训和就地转移就业,结合县域经济支柱产业,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的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帮助农民拓宽转移就业渠道。2、建立维权机制,头防范侵犯农民工行为。有效杜绝侵权行为,就应该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视为一家。一是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服务力度,有针对性地在竹溪农民工重点打工区域建立起农民工维权联系人制度,重点解决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和工资保障问题,引导和教育农民工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二是不断健全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等各项制度,从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入手,逐步扩大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行业范围。为此,竹溪县适时地出台了竹溪县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从而建立了头防范机制。3、充分履行职能,认真开展“农民工平安健康”活动。这项活动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活动。主要内容,一是宣传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十堰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是重点帮助从事采矿、建筑等高风险职业的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落实其工伤待遇;三是深入现场向农民工发放农民工平安健康手册和“平安健康卡”,开展相关政策咨询等服务活动。要通过这一活动的扎实开展,使农民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体恤。4、严格行政执法,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当前农民工问题已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再是某一个层次的体现。而现阶段基本上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那么严格益发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利用劳动保障年检、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清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加大对各类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用工单位的用工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护及工作环境、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措施,依法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二是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让法律、法规、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做到妇孺皆知,从而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自觉性;三是加大维权执法力度,配合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对违法的用工单位曝光一批,处罚一批,对触犯刑律的打击一批,从而为农民工参与全面地小康社会建设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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