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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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1 高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 应根据高层建筑的规模和城市规 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 地和消防水源等。1.2 消防车道:1.2.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 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 宅可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 操作面。1.2.2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供消防车停留的操作场 地坡度不宜大于 3% 。1.2.3 消防车道距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宜大于 5m 且不宜大 于 15m 。1.2.4 市政道路满足消防车道要求时,可作为消防车道。1.3 消防救援场地:1.3.1 每座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 4m 的裙房,该范围 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 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30m 。1.3.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 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且不应大于 10m 。1.3.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8m 。1.3.4 公共建筑登高施救面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 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 0.8m xim,窗口下沿距 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 ,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 20m ,窗口的玻璃 应易于破碎,并宜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1.4 高层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 应符合下列 规定:1.4.1 两者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 2h 的不燃烧体隔墙完全分隔, 且住 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住宅的出入口与其他使用 空间的门窗洞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4 米的窗间墙。1.4.2 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和本指导 意见另有规定外,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的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的有关规定执行。1.5 高层住宅底部设有物业管理、 变配电间、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等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用房, 当其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时, 可按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要求设计,当其不符合商业服务网 点相关要求时,应按商住楼的要求设计。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 下沉式广场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 下沉广场跨越的层数不应超过 1 层。2.1.2 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防火隔间 的面积不应小于 6m 2;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甲级防火 门;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其最近边缘之 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 ,该门不应计作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 口;防火隔间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 A 级装修材料,且不应用于 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2.1.3 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 避 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 避难走道仅与 1 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 设置 1 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避 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 A 级装修材料;防火分区至避难走 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m 2,开向 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避难走道内应设加压送风设施,通向 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正压送风设施。2.1.4 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2.2 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的疏散距离小于 10m 的 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2.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lh 的实体墙分隔。2.2.3 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2.3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距离按高层民用建筑袋形走道 的要求执行。2.4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m 时,防火 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 10m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 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 1/3 ,地下建筑不 应大于 20m ,且应均匀设置。3 建筑构造3.1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3.2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与两侧房间的门、窗洞 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m ,当水平间距小于 1m 时, 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3.3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 楼板底面基 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住宅户与户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窗间墙、高度不低于 0.8m 的不燃烧体窗槛墙。4 室内装修4.1 室内装修设计各使用部位和使用功能所选用的装修材料 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相 关要求。严禁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 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4.2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作为 B1 级 装修材料使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 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以胶合板做 顶棚、墙面材料时,当顶棚、墙面内不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 宜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顶棚、墙面内含电器、电线 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 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 B1 级。4.3 室内装修设计如调整原设计使用功能时,应经原建筑设 计单位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确有困难时,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防火设计审核。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5.1 高层住宅底层为车库, 上部为住宅, 当底层为停车数量不 超过 10 辆且分隔成小间的车库时,消防给水可按住宅的要求设 计;当底层为敞开式车库或停车数超过 10 辆且分隔成小间的车库 时,车库部分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进行设计,消防用水应按住宅、车库两者较大者确定。5.2 高层综合楼和商住楼, 其上部住宅公共部分应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当上部为单元式住宅时也可设置简易喷淋系统;超 过 100m 的建筑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的 有关规定执行。5.3 除高层住宅外, 高层居住建筑应按高层公共建筑的要求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4 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 商业 服务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 用水量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电气6.1 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的高层建筑, 其供电要求除应符 合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规定外,尚应符合福 建省地方标准 10kV 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DB35/T1036-2010 关于增设用户自备电源的有关规定。6.2 任一楼层商业面积大于 5000m 2 或商业建筑总面积大于 15000m 2 的二类高层商住楼、综合楼,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 要求供电。6.3 高层建筑防排烟风机供电的最末一级自动切换装置配电箱及控制箱应设在风机房内,无风机房的防排烟风机的最末一级 自动切换装置配电箱及控制箱宜设在本防火分区的控制室或设备 间内。6.4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 人员密集场所的供配电线路应 采用阻燃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6.5 高层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最不利点疏散距离超过 20m 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 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 于 30min 。6.6 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 应大于5m,蓄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m。6.7 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应急广播应能满足消控中心对避难层 单独广播的要求。7 防烟与排烟7.1 高层建筑的防烟与排烟设计, 必须达到大房间、 疏散通道 和避难区域火灾时无烟气聚集的效果,确保人员安全疏散。7.2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置排烟设 施,该场所设置在一至三层且房间面积大于 100m 2,或设置在其 他楼层且房间面积大于 50m2时,该房间应设置排烟口; 房间面积 小于上述情况时,可利用内走道排烟口排烟,应将开向内走道的 最大一间无排烟口房间的排烟量计入此内走道排烟量。7.3 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的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 (口)应呈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 态。7.4 排烟管与可燃物应保持 150mm 以上的间距; 吊顶内的排 烟管以及(排烟)防火阀与防火墙或楼板相接处的风管外壁应采 取隔热防火保护措施,隔热层厚度不应小于 40mm 。吊顶内排烟 口与可燃物应保持 1m 以上的间距。7.5 防排烟系统风管、风口、阀门、软接头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制作;防排烟等所有管道穿越隔墙或楼板及防火分区的缝隙,必 须采用无毒不燃材料严密封堵。7.6 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 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 与其他部位隔开。防排烟风机设置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雨、防虫、 防鸟及不受烟气侵扰等措施。7.7 地下室为人防工程或公共建筑时,或建筑的地下部分为 3 层或 3 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 10m 时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 送风的防烟措施;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宜设置独立加压送风 系统。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加压送风系统,但其送风量应按上部规定值增加30%。当地下室为12层的车库及设备用房、且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时设置的 封闭楼梯间,当其首层有不小于 1.2m 2 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 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7.8 采用自然通风排烟时,施工图中应明确排烟窗开窗位置、 开窗形式、可开启面积、开窗高度等;设于高处的可开启外窗或 排烟口,应配备方便开启的装置, 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 1.6m。7.9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 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上下设置时,加压送风的进风口应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水平设置时,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7.10 同一防火分区的不同房间可采用不同的排烟措施;同一 个空间内划分的不同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7 -2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2.1 设置在地下、 半地下的商店, 当其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m 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 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2.1.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不同防火分区通向 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m 2,该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应 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广场内应设置不少于 1 个直通地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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