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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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承包合 同合同编号:C/B/04/0142号广州市建筑集团深圳派成铝业科技2004年11月22日目 录分包合同协议书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3分包合同条款5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51. 词语定义5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6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74. 图纸7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85. 工程师86. 项目经理87. 分包负责人98. 承包人工作99. 分包人工作10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210. 进度计划12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212. 暂停施工1213. 工期延误1314. 工程竣工13四质量与检验1415. 工程质量1416. 检查和返工14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418. 重新检验1519. 工程试车15五安全施工1620. 安全施工与检查1621. 安全防护1622. 事故处理16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723. 合同价款及调整1724.工程预付款1725. 工程量的确认17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8七材料设备供应1827. 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商1828. 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9八工程变更1929. 工程设计变更1930. 其他变更2031. 确定变更价款20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032. 竣工验收2033. 竣工结算2134. 质量保修21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235. 违约2236. 索赔2337. 争议24十一其他2438. 工程分包2439. 不可抗力2440. 保险2541. 担保25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25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644. 合同解除2645. 合同生效与终止2646. 合同份数2747. 补充条款27技术规范28一现场自然条件29二现场施工条件291.工程概况292. 工程进展情况303. 道路304. 水电305. 其他30三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311. 本工程设计施工应执行的规范标准或规定312. 技术要求31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32一投标报价规则331.单位工程费汇总表3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333.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344.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385.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38二合同价款与竣工结算381. 工程量计算依据382. 工程量的确定393. 竣工结算394. 材料设备暂定价39三工程承包内容40第一章投 标 须 知一 招标须知简表项号内 容 规 定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天府路与中山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建筑面积:约43669m2承包方式: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设计、制作、安装承包招标方式:邀请投标合同价款:固定总价要求质量标准:合格要求工期:2004年9月4日开工,2005年9月4日竣工 工期:365天(日历天)招标范围: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承包2合同名称: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承包合同3购买招标文件:见投标邀请函。4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具备本工程项目承包的相应资质。5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90天。6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投标保证金数额见投标邀请函。投标保证金在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款。此款中标单位不退,未中标单位退还。7勘察日期:见投标邀请函。勘察地点:施工现场联 系 人:陈爱军 联系 :61301043-608 8投标答疑会时间:见投标邀请函。地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会议室9投标文件:技术标、经济标分开装订、包装,各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应装订整齐。10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 地址:广州市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11投标截止日期:见投标邀请函。12开标: 由招标单位评标人组织开标工作。13评标: 由招标单位评标人组织评标工作。二 总 则1. 工程说明1.1 工程概况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位于中山大道与天府路交叉路口的西南角。建筑面积43889平方米,其中地下室二层7518平方米、地上13层商用房7074平方米、422层住宅29297平方米。楼高共24层,其中地下2层、地上22层;标准层层高4.5米,地上建筑主体高度98.75米。水文、地质条件,根据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叠翠台E/F栋工程勘察报告,地质构造由上而下为人工填土层、冲积层、残积层第四系覆盖层,厚度9.715.2米。基岩为白垩系沉积岩,岩性以砾岩为主,局部相变为泥质粉砂岩。地下水主要在人工填土层,含水量不大。施工现场的东边是天府路及天河公园;西邻万佳商场,东南与叠翠台二期C/D栋相连、西南与拟建的小学相邻,北边是广州市区的主干道中山大道,车流密集、行人众多。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结构采用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本项目主要的专业工程有:A.1 土(石)方工程。主要包括基坑、基础土石方的施工。基坑深9.5米,用于修建二层地下室。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主要包括基坑边坡支护工程,人工挖孔桩基础。A.3 砌体工程。外墙、内墙采用砖墙体工程。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地下室结构、地上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A.7 屋面及防水工程。地下室、屋面等的防水工程。A.8 隔热工程。屋面用隔热措施。B. 装修工程。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本招标工程的范围包含在本专业工程范围内。C.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主要包括电梯工程。C.2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主要包括电力供应及照明。C.7 消防工程。C.8 给排水工程。C.9 通风空调工程。C.12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包括通讯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楼宇、小区多表远传系统,楼宇、小区自控系统,有线电视,楼宇安全防范系统。D. 市政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道路,给排水,照明等。E. 园林绿化工程。主要包括小区的绿化,园路、园桥、假山,园林景观、泳池等。F. 白蚁防治工程。G. 人防工程。地下室二层部分用作人防工程。H. 燃气工程I. 停车场设施。J. 泛光照明工程。K. 外水外电工程。L. 航空控高工程。1.2 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及承包方式1.2.1工程实施计划安排: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将实行施工总承包、指定分包、独立分包。所有承包人将通过邀请招标择优选定。指定分包与总承包签订分包合同,独立分包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1.2.2 承包范围: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1.2.3 承包内容及承包方式: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承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本工程是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直接与本项目的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1.3 发包单位(本次招标单位):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 法定代表人:杨国伟 地 址:广州市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 联 系 人:陈爱军1.3.4 联系 :(020)61301043-608 :(020)61301047 E-Mail:1.4 总承包单位:1.4.1 法定代表人:1.4.2 地 址:1.4.3 联 系 人:1.4.4 联系 : E-Mail:1.5 被邀请的投标单位凭邀请函于(具体时间见投标邀请函),到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购买招标文件。每套招标文件收取成本费(成本费数额见投标邀请函),所收的招标文件成本费不办理退款事宜。2. 资金来源3. 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3.1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3.2 为具有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3.2.1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等)。3.2.2 投标单位在过去三年中完成的与本合同内容相类似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施工合同情况。3.2.3 按规定的格式(见附表)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3.2.4 按规定格式(见附表)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3.2.5 按规定格式(见附表)提供拟分包的工程项目及拟承担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情况。3.2.6 投标单位提供近二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7 有关投标单位目前和过去二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隐瞒者视为废标。3.2.8 企业业绩。4. 投标费用4.1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4.2 中标单位中标后,负责办理施工的有关批准手续,并承担按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费用,如广州市工程交易中心收取投标人的费用、注册费用等。三 招标文件5. 招标文件的组成5.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补充资料及投标答疑会议记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分包合同协议书第三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章 分包合同条款第五章 技术规范第六章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第八章 辅助资料表第九章 资格审查表第十章 图纸5.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合同协议书条款、分包合同条款、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认真填写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辅助资料表、资格审查表。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单位中标后将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条款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6. 招标文件的解释6.1 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招标答疑会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送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投标答疑会上解答。6.2 有关商务及技术方面问题的解答详细内容,招标单位将在投标答疑会议后以书面形式发放给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所有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澄清以书面内容为准。6.3 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澄清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 招标文件的修改7.1 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7.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7.3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当需要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时,招标单位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四 投标报价8. 投标价格8.1 投标价格:8.1.1 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格式进行报价。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设备、安装、维修、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收费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内容包括设计部分的工程项目,其价格还包括相应的设计费、设计文件审查费、报建费、检测费和验收费等。具体报价时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的说明及要求进行。8.1.2 工程类别,投标单位应根据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建筑、结构特点按有关规定标准划分本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别。投标单位无论以何种工程类别进行报价,当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建筑、结构没有发生变更时,报价不能以工程类别的原因作出调整。8.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8.2.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即合同价包干的方式;“固定总价”,当招标文件提供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8.3 投标货币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总计、投标价等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五 投标文件的编制9. 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就投标有关事宜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 投标文件的组成10.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A标技术标(1) 表8.1 项目经理简历及有关证件(2) 表8.2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件(3) 表8.3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4) 表8.5 劳动力计划表(5) 表8.6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6) 表8.7 计划开、竣工日期及施工进度表(7) 表8.8 临时设施工布置及临时用地表(8) 表9.1 投标单位企业概况(9) 表9.2 近3年来所承建工程一览表(10) 表9.3 目前正在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11) 表9.4 目前剩余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12) 表9.5 财务状况(13) 表9.6 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14) 表9.7 联营体协议书和授权书(如有)B标商务标(经济标)(1) 投标书及其附件(固定格式)(2) 投标保证金(现金或支票)(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固定格式)C 附件(1) 深化设计图(2) 材料样板10.2 A标、B标分开装订,分开封装。投标文件内容装订的顺序按10.1中的内容顺序装订,10.1中所列的内容中投标单位没有的(如不是联营体投标的表9.7联营体协议书和授权书)不用装订。投标单位认为除10.1所列的内容外,有必要增加其他内容,以便更好地证明投标单位的,可以补充。10.3 招标文件中注明是(固定格式)的内容,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固定格式进行填写,招标文件没有注明(固定格式)的内容,投标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格式。11. 投标有效期11.1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90日内有效。11.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拒绝接受招标单位延期招标有效期的单位,其本次投标按废标处理,以后也将取消其在本公司的投标资格。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关于须知第12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2. 投标保证金12.1 投标单位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2万元,投标保证金可以现金,也可以转帐支票。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2.2 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日期之前将存入本招标文件指定的帐户。(收款单位全称: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 帐号:8250044283518093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天河支行)。12.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2.4 经择优评审选定的中标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投标有效期期满后14天。投标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及罚金。12.5 投标单位如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2.5.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2.5.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承包合同。13. 投标答疑会13.1 投标答疑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各种疑问。13.2 为了对招标文件有更确切的理解,投标单位应派代表按规定时间出席投标答疑会。投标单位不出席招标答疑会的,对招标有疑问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书面告知招标人。13.3 勘察现场13.3.1 招标单位将邀请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承包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投标单位应对现场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内外交通、供水供电等)进行详细地勘察了解,据此作出合理的报价。投标单位中标后施工期间不能就施工场地问题向招标单位提出任何增加费用、工期的要求。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13.3.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给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3.4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答疑会召开前1天以书面形式 或送达招标单位。13.5投标答疑会的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的澄清或答复,招标单位将形成书面文件,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该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有约束力。14.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4.1 投标文件的份数: “正本”一份、 “副本” 二份。“正本” 、“副本”应在投标文件上封面明确标明,如“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4.2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应装订成册,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14.3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加盖印鉴。六 投标文件的递交15.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5.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骑逢处加盖密封章或投标单位印章。15.2 投标文件应递交至指定地址。16. 投标截止期16.1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16.2 招标单位可以以补充通知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前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16.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自行安排处理。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17.2 投标单位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包装标明修改或撤回等字样)。17.3 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授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七 开标18. 开标招标单位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将选择合适的时间,自行组织评标人员开标。评标人员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开标情况进行记录。八 评标19. 投标文件审查招标单位将对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实行审查、评价和比较,对有疑问的投标文件,评标人员将要求投标单位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澄清的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0. 资格审查投标之前对投标单位没有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将在投标后评标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为投标单位提交的表9.1至表9.7。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价与比较。21.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人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22.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人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22.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2.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招标。23. 错误的修正23.1 评标人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工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方法及优先顺序如下:23.1.1 单价与金额,当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与金额之间不一致时,用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修正金额;23.1.2金额与合计,当金额的总和与合计不一致时,用金额的总和修正合计;23.1.3 分项与总计,分项的总和与总计不一致时,用分项的总和修正总计;23.1.4数字表示与文字表示,当数字表示与文字表示不一致时,以正确表示(包括修正后的数字表示)的为准;如果二都不准确,以文字表示的为准。23.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发包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4.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24.1 评标人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24.2 评价和比较的主要内容有:投标单位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企业信誉、实力、质量保证体系、工期保证措施等;投标报价,如不平衡报价问题、没有工程量的报价问题、报价的约束条件等。九 授予合同25. 合同授予标准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经过评标认为合适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26. 中标通知书26.1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中给出投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26.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6.3 在中标单位按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27.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签订合同。27.1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诸项条款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27.2 本工程严禁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27.3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单位,或发包批准的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规定承包工程。28. 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28.1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21天内向招标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或银行履约保函(中标价的10%),并签订承包合同。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收款单位全称: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 帐号:8250044283518093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天河支行)。银行履约保函送给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为合同期满后28天。28.2如果中标单位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招标单位将在中标单位首期施工进度款中扣留与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数额相等的进度款作为履约保证金,首期进度款扣款不足额时,将在以后各期中扣除,直到足额为止。28.3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21天内既不向招标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或银行履约保函(中标价的10%),又不签订承包合同,则视为自动放弃被授予的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第二章 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分 包 合 同 协 议 书承包人(全称):广州市建筑集团分包人(全称):深圳派成铝业科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与天府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工程承包范围: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工程承包内容及合同方式:承包内容为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售楼中心与样板房部分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4年11月17日。竣工日期:2004年12月17日。工期:30天日历天。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贰拾贰万贰仟柒佰玖拾肆元玖角壹分人民币。金额(小写):222794.91元。五合同的文件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条款;5. 招标文件;6. 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7. 技术规范;8. 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出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4年11月15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广州市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署和盖章后生效。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广州市建筑集团分包人: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保修内容为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2年。2.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承包人(签字盖章): 分包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2004年 月 日 2004年 月 日分包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条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的合同条款。1.2发包人:指本工程项目对承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承包人:指本工程项目,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分包人:指本工程项目,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分包负责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工程中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分包负责人指分包人在本工程中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分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分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所列文件及顺序执行。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规定。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标准、规范。本工程所需标准、规范除发包人在本招标文件中明示提供外,其余的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中的内容,即是发包人提供给本工程施工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由分包人提供并须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4. 图纸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招投标期间,提供建筑图及门窗表1套,详见招标文件第十章图纸。施工图由分包人依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组织设计。分包人设计的施工图应在施工前交给本工程建筑结构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审校批准。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对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没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不能复制、出借、转让等。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人施工时需要使用国外图纸的,应经发包人及工程师批准,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分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设计人应当在当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条件。施工图应满足招标文件和施工的要求,同时要满足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批件。分包人设计施工图的设计费用、政府部门审查费、报建费及与之有关的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设计所需的时间包含在本合同的约定工期内。分包人设计的施工图除了用于本工程施工、报建外,还应在施工前7天内送送4套给承包人。4.2 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分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直接与承包人项目经理联系,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工程师可以将指令直接发给分包负责人。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处理的事项,应通过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通知工程师,经项目经理授权可以直接通知工程师。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直接与承包人项目经理联系,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工程师可以将指令直接发给分包负责人。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处理的事项,应通过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通知工程师,经项目经理授权可以直接通知工程师。6. 项目经理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 职务其职权是:向分包人转达工程师的指令;向分包人签发承包人的指令;接收分包人的通知。项目经理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负责人,分包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指令应予执行。项目经理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项目经理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项目经理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项目经理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分包人虽有异议,但项目经理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项目经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分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分包负责人7.1 分包负责人: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 职务:7.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负责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分包负责人按承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联系时,分包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分包人如需要更换分包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承包人可以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负责人。8. 承包人工作8.1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 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分包人提供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分包工程施工条件及施工要求。(2) 批准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施工运输道路及施工现场通道。(3) 向分包人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梯使用的时间及要求。脚手架是指承包人按总承包工程要求搭设的脚手架,不包含应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脚手架。(4) 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组织分包人对分包工程施工定位、放线。(6) 确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废料收集时间,堆放地点。(7) 指定分包人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设备等临时存放地点。8.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办理的事项: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分包人工作9.1 分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的要求或发包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深化设计,并负责设计的审批、报建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工期由分包人承担;(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 月进度计划(每月1日至月底):当月26日前向项目经理递交下月的月进度计划。b.月报:月报(每月1日至月底)应在当月的5日前向项目经理提交上月的施工报告,主要包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质量情况、人员、机械使用情况等。c. 周报:周报应在每周星期一下午四点前向项目经理递交上一星期的施工报告。周报应包括工程进度、施工人员动态、机械设备使用动态、存在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问题等。d.日志:施工日志应每天记录,完整地反映施工过程,随时接受项目经理、工程师的检查。施工日志应包括天气、施工内容、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材料设备等情况。(3) 分包人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设备等,进入施工场地后,按承包人的要求,自行组织保管,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4) 在承包人规定期的时间内,将施工产生的垃圾、废料清除干净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堆放,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影响工期的不能顺延。(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或发包人之前,分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工程保护发生的费用同分包人承担。(7) 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因分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交工的范围没有任何垃圾、废料、油污、积水、灰尘等,门窗、镜面、墙面、天棚应光洁明亮,无印迹。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对其他专业已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损坏,如因分包人原因对其他专业已完工程造成损害,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0) 分包人承包的工程在放线前7天,将放线的内容及相应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标准通知项目经理。分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预埋铁件、螺栓、管线等,分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完成,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确定。(11) 分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预埋件、开孔(槽)由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门窗安装好后的填缝防水等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 分包人从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引的水电管线费用,使用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具体计是量结算方法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确定。9.2 分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10.1 分包人向项目经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应满足合同协议书的要求。项目经理确认时间:项目经理收到分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7天内,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或批准。项目经理的批准不能免除分包人的合同义务。项目经理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分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编制进度计划,提交给项目经理。10.3 分包人必须按项目经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项目经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后执行。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分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项目经理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项目经理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项目经理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12. 暂停施工项目经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应当按项目经理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分包人实施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项目经理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项目经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不可抗力;(6)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分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报告。项目经理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3.3 分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报告。项目经理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14. 工程竣工14.1 分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承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经与分包人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分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承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1 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项目经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项目经理一经发现,可要求分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分包人应按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项目经理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项目经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在此期限内,隐蔽工程末经项目经理(工程师)验收分包人继续施工的,分包人应返工至继续施工前的状态,由工程师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7.2项目经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项目经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分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项目经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项目经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项目经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项目经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分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 重新检验无论项目经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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