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清产核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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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清产核资具体方案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第一条清产核资的目标(一)全面摸清医院“家底 :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 况、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二)全面清查核实医院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 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医院会计制 度创造条件。(三)鉴于清产核资目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 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第二条清产核资范围根据十堰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包括 市人民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市铁路医 院、市西苑医院。第三条清产核资的方法由于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因此参 加清产核资的单位首先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全面清查 单位的资产、负债,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上述资产损失,是指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 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明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与投资等形成 的损失,以及以前年度的潜亏 .挂帐等,应当经批准后,按原制度规定处理。第四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12月31日。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清产核资工作中单位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1、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2、医院会计制度;3、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5、财政部关于印发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会5号);6、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7、中国注册会计师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 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被清查单位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1、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2、清产核资前按“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编制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括: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以及历年与对方核对(二次函证)的结果,各项合同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借款合同或协议等;3、单位清产核资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并 分类装订成册的各项资产损失证据和资料;4、确认无法收回的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医疗款的相关证据;5、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清单;6、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清单;7、应确认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相关依据;8、重大的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预计损失情况;9、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的相关资料及说明;10、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的单位清产核资表;11、清查时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12、单位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报告;13、与上述审计相关的、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 产生重要影响的其它相关资料。我们提出的总体资料范围为 13项,在各个会计科目的清查中 我们又详细地列示了需提供、准备的资料,请各参与清产核资的 单位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特别是 确认资产损失和预计损失的证明资料。第七条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一、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 法证据。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 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而清产核资工作的难点 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收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充分估计取得 的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 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二、法律效力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 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损 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的证明、回复;(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单位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它证据。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 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 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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