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域名与驰誉商标的法律爱惜

上传人:灯火****19 文档编号:50469999 上传时间:2022-01-20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9.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域名与驰誉商标的法律爱惜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论域名与驰誉商标的法律爱惜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论域名与驰誉商标的法律爱惜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域名与驰誉商标的法律爱惜对驰誉商标的扩大化爱惜,是巴黎公约以来的适应做法,但从巴黎公约到Trips都是将驰誉商标局限在现实空间加以爱惜。随着信息时期的来临,将与他人驰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母、拼音、文字注册为域名的现象愈来愈普遍,由此带来的法律纠纷也愈来愈多。实践的进展提出了新问题:驰誉商标的权利范围可否扩展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将与他人驰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母、拼音、文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他人的驰誉商标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运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有利探讨。案情介绍:原告(美国)杜邦公司诉称:我公司创建于1802年,从1863年起就与中国有贸易往来,是世界500家最大企业之一。我公司注册利用的椭圆形“DUPONT”商标应认定为驰誉商标,理应取得特殊爱惜,包括对dupont域名的注册和利用。被告未经我公司许诺,擅自将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我公司的dupont商标注册为域名,造成我公司不能注册域名“,并致使了客户的混淆、误认,损害了杜邦公司的商誉。被告的行为己组成商标侵权及不合法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当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以停止对原告DUPONT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合法竞争行为;二、公布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三、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2700yco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网公司)辩称:第一,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为被告是因域名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而取得的dupont域名,如该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而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在经行政异议程序不能解决的情形下,原告应以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原告的“DUP0NL商标未经行政认定程序,不属驰誉商标;第三,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连网络域名的注册及利用均不在我过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我国商标法所列举的具体侵权犯商标权的行为也未将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四,被告的域名“不可能致使人们对原告商品的误认,原告对我方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杜邦公司于1802年成立,产品销售最多个国家和地域,具有较高的营业额。(瑞士)内穆尔杜邦国际公司(简称瑞士杜邦公司)于1976年11月,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局(简称中国商标局)注册了椭圆字体DUPONT”商标,后经中国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杜邦公司。尔后,杜邦公司在其他商品类别上注册了椭圆字体DUPONT商标。从1992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花费大额广告费,采纳多种方式对椭圆字体DUP0W”商标作了持续的广告宣传,实现了较大的销售额。被告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运算机网络信息经营效劳、运算机网络在线效劳、电子运算机硬、软件的技术开发等。国网公司于1998年11月2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但一直没有实际利用。1999年3月,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曾致函国网公司,要求其停止利用“域名,撤销对该域名的注册。在一审庭审中,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在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另查,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共计2700元人民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民事权利,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合法竞争,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权责任,故本案属民事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杜邦公司系美国法人,我国与美国均属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本案的处置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及巴黎公约的规定。杜邦公司是椭圆字体DUP0XT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该商标己在包括我国在内的94个国家、地域及组织注册通过杜邦公司连年来对该商标大范围的持续广告宣传,和利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良好质量,使杜邦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拥有大规模的拥护群。椭圆字体DUPCKT商标在我国市场上也享有较高声誉,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杜邦公司关于椭圆字体DUPONT商标属驰誉商标,本院予以支持。商标是不是驰誉是一种客观存在,对驰誉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客观事实的确认,人民法院有权就案件所涉及的商标是不是属驰誉商标作出认定。杜邦公司已将椭圆字体dupovt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域及组织注册,在全世界拥有众多的用户。椭圆字体DUPONT商标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杜邦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杜邦公司在中国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用,其商品在中国拥有大量的消费者。椭圆字体“DUPONT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已享有较高声誉,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属驰誉商标。椭圆字体DUPO商标作为驰誉商标,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应当受到在一般商标一样爱惜的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特殊爱惜。域名是企业在运算机网络上的重要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围。商标权人有权在运算机网络上以域名的方式利用并享受驰誉商标所带来的利益。将他人驰誉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必然会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网公司利用杜邦公司驰誉商标“DUPONT作为其域名中最具识别性的内容,必然会致使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国网公司注册“域名后并非利用,事实上阻止了杜邦公司将其驰誉商标用于域名注册,妨碍了杜邦公司在运算机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国网公司不能说明其与“dupont”一词有关,不能证明其对“dupont”享有在先权利或注册该域名的合法理由。国网公司作为注册域名的代理商,明知“不得利用他人己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注册域名,却擅自注册域名“,在收到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警告信后仍不纠正其行为,足以认定其注册域名的行为具有歹意。因此,国网公司的行为组成对杜邦公司驰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国网公司歹意将他人驰誉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妥利益,违背了老实信誉原那么,其行为组成了不合法竞争。鉴于国网公司并未实际利用该域名,杜邦公司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裁决:(一)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域名;(二)国网公司补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2700元人民币;(三)驳回杜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国网公司不服一审裁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认定域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商标权人应有权以域名的方式利用自己的驰誉商标没有法律依据;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在运算机网络上利用,可不能引发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国网公司没有妨碍杜邦公司在运算机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不能因国网公司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方面与“dupont”无关而认定国网公司有歹意;国网公司没有利用杜邦公司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妥利益;国网公司没有违背中国民法通那么第四条、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和国际公约作出裁决是错误的。杜邦公司服从一审裁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邦公司表示服从一审裁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杜邦公司于1802年在美国注册成立,自设立以来一直在其产品上利用椭圆字体DUP0VT作为产品制造者的识别标志。瑞士杜邦公司于1976年11月2日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椭圆字体DUP0N商标,核定利用在商品中国分类第26类、31类、30类,后经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类、第5类、第17类,1995年10月转让给杜邦公司。杜邦公司还于1986年11月2日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椭圆字体DUPONT商标,核定利用在商品中国分类第22类。前述注册商标别离经续展现仍在爱惜期内。1997年3月7日、1997年4月14日、1998年11月14日杜邦公司在中国商标局别离注册了椭圆字体DUPONT”商标,核定利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4类、3类、11类。1999年2月28日,杜邦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DUPONT文字商标,核定利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1类。自1988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1家独资公司或合营公司,其商品涉及电子、化工、农药等领域,其中有7家己经投产。自1992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采纳多种形式对椭圆字体DUPONT”注册商标作了持续的广告宣传。包括在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解放日报、电子世界、读者、海外文摘、时尚、参考消息、中国化工报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制作电视专题片、参加专题展览会、举行产品推介会等。1997年,杜邦公司在中国为椭圆字体DUPONL注册商标投入的广告费用为万美元,同年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额为亿美元。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运算机网络信息咨询、运算机网络在线效劳等。1998年11月2日,国网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域名注册证号为5077,该域名一直未实际利用。在“域名中cn”为顶级域名,com”为二级域名,“dupont”为三级域名。一级域名和二级域名是域名中的固定的组成部份,无法以域名注册人自己的意志创建或改动,三级域名是由域名注册人自己创建,与其他域名相区别的部份。在审理进程中,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1999年3月,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致函国网公司:本公司注意到你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域名杜邦公司以“DUPONT商标注册并经营国际商业活动有近200年历史,同时是“DUPONT注册商标活着界各国的注册所有人。本公司在中国拥有10余家独资或合伙公司,均以DUPONT之名注册。本公司亦在中国注册了“DUPONT”商标。本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域名为“二咱们要求你公司当即停止利用“DUPONT域名,并当即撤销对“域名之注册。1999年11月4日,北京市公证处应永新专利商标代理的申请,对国网公司在运算机网络上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99)京证京字第31435号和(99)京证京字第3143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域名”的注册单位是国网公司。该公证书还载明,在国网公司的网页中载有:“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其他企业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最为重要的线索。从商界看,域名己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没注上域名比商标被抢注更头痛。国网公司提供包括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等一整套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实现电子商务J而且在该网页上还明确载有域名注册条件,其中有“不得利用他人己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中国与美国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杜邦公司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在以为其合法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应依据中国的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及运算机网络域名的纠纷案件时,能够依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涉及的注册商标是不是为驰誉商标。本案中,瑞士杜邦公司于1976年将椭圆字体DUPONT”注册为商标,后合法转让给杜邦公司,尔后,杜邦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DUPCKT椭圆字体和文字商标。同时,杜邦公司在中国多家新闻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长时刻对“DUPOVT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使得“DUPOW”注册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利用“DUPOVT”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相关公众的利用,说明具有良好的质量,使得“DUPONT注册商标代表了必然的商品质量。而且在中国实现了较大的销售额,具有了必然的市场占有率。杜邦公司所注册的“DUPOVT商标能够认定为驰誉商标JDUPON注册商标成为驰誉商标的时刻至少应早于国网公司注册“域名的时刻。依照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关于驰誉商标应给予较高水平的爱惜。因为驰誉商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较大的商业利益,未经许可,将驰誉商标以任何形式作商业性利用,都将损害驰誉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因此都是对驰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一审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评析:一、本案是不是民事案件本案被告故意混淆本案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以为本案应以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事实是,原、被告之间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原告以为其商标为驰誉商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并组成不合法竞争,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原告指控的是被告注册、持有dupont域名的行为,而不是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核准被告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这种选择。二、人民法院是不是有权认定驰誉商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原告所持有的“dupont”商标是驰誉商标,这组成被告上诉的一个重要理由。上诉人以为一审法院认定驰誉商标“超越职权”,“没有法律依据”。那么,人民法院是不是有权认定驰誉商标呢?驰誉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誉商标之驰誉,是指该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的高贵声望,这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某一商标是不是驰誉的最权威的判定者应当是消费者,但由消费者判定商标是不是驰誉的做法多少带有些须天真和矫情。消费者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不管是把他们统一路来认定一件商标是不是驰誉,仍是将他们以为某个商标是不是驰誉的意见统一路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客观上需要一个能够代表消费者意愿的公正中立的第三者来认定驰誉商标。人民法院确实是如此的第三者。法院天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无疑是认定驰誉商标的最正确候选人,人民法院有权认定驰誉商标1.事实上,我国最先的驰誉商标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1992年8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裁决的形式,认定了“郎”字商标为驰誉商标2,这是我国法院认定的第一路驰誉商标的成功案例,也是我国第一次认定驰誉商标,3不但为司法机关认定驰誉商标做出了斗胆的探讨和有利的尝试,也对我国尔后开展的驰誉商标认定工作产生了重大阻碍。由法院认定驰誉商标,也是和国际老例一致的,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由法院在诉讼进程中认定某一商标是不是驰誉,而很少在纠纷发生前先认定一批驰誉商标堆放在一边。我国驰誉商标的认定曾一度被视为行政机关的专利。依照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1996年发布的驰誉商标认定和治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驰誉商标的认定和治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誉商标。这是一种事前认定的方式,即在发生纠纷前,由行政机关先行认定一堆商标。作者以为,暂行规定的这种做法是有待商议的。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是治理商标的法定行政机关,也是依法授予商标权的国家机关,当事人有理由疑心其中立性和客观公正性。由行政机关垄断驰誉商标的认定,并无益于对驰誉商标的完整爱惜,也不符合WTO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要求。TRIPS要求“关于行政部门的终局决定或裁决,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使当事人有机遇要求司法审查4而司法最终审查也应当包括对行政机关认定驰誉商标的决定或裁决的审查。依照WTO的要求,行政权利必需是有限的、透明的,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由行政机关垄断驰誉商标的认定是不适当的。作者以为,由司法机关认定驰誉商标更有可取性。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源泉,代表着权威的社会正义,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守卫者,任何纠纷都应当能够取得司法的救济。“在民主和法治社会中,一个出口是多数民主,另一个出口是司法审判,堵塞其中任何一个都会留下隐患”5,“若是连法院也被污染而失去威信,那么民众的不满只好通过非制度的渠道去宣泄。”6由法院来认定驰誉商标,具有极大权威性,全社会都必需遵守。“在任何法治国家,均以法院作为执法的后盾。司法是最终的、最高层次的执法,司法具有最高的、最终的效劳。在对驰誉商标的认定上也是一样,法院有认定的权利,这一点应当是无可置疑的。”7本案中,通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一审法院以为“dupont”商标“己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了驰誉标准,应认定为驰誉商标。二审法院支持了这一判定。那个地址,人民法院以其实际行动说明:人民法院有权认定驰誉商标。需要指出的是,驰誉商标的认定和爱惜只能效劳于对驰誉商标的特殊爱惜,它是对商标一样爱惜的一种补充。一件商标是不是驰誉,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在该商标在客观上已经驰誉了,才能被认定为驰誉商标。那种靠炒作被“认定的驰誉”来博取真正的驰誉,将驰誉商标的认定作为广告宣传,将驰誉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成为推销产品和效劳的工具的做法,是与驰誉商标的宗旨全然相悖的,应予制止。8三、驰誉商标的权利范围可否扩展到网络空间驰誉商标的权利范围有多大?它可否顺利实现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的迈进?这恰好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本案被告以为,将驰誉商标的权利范围扩展到网络空间是是不适当的商标权人应有权以域名的方式利用自己的驰誉商标没有法律依据”。而审理本案的两级法院均确信了驰誉商标向网络空间的扩展,被告无合法理由将原告的驰誉商标“DUPONT注册为域名,淡化了原告的驰誉商标,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和不合法竞争。那么,驰誉商标权利扩张的依据安在呢?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其产生与一样民事权利的产生不同,商标权的产生是个人意志和国家权利的结合,因此,商标权的范围一开始确实是法定的,即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利用的商品或效劳为限,不扩及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效劳,乃至也不扩及同一类的其他商品或效劳。这显然无益于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驰誉商标的爱惜巴黎公约率先冲破了这一限制,对驰誉商标提供跨类别爱惜工自巴黎公约到TRIPS的运动轨迹说明了这种世界性趋势。我国商标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依照该法的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效劳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己经在中国注册的的驰誉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誉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我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利用。9对驰誉商标提供扩大化爱惜的宗旨是基于驰誉商标所拥有的庞大商誉和商业价值,正是这一宗旨促使了人们当初勇敢地冲破了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对驰誉商标提供了跨类别的法律爱惜。此刻,咱们又面临着驰誉商标向虚拟空间的权利扩张。应当承认这种扩张是必要的。将他人驰誉商标注册为域名一样是不恰本地利用了该驰誉商标的庞大商业价值,造成了对相关公众的混淆,这种混淆不仅组成了对驰誉商标的淡化,而且还组成对公众的讹诈。10还应当看到,将他人驰誉商标注册为域名,其背后往往都隐藏着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终究是要表现为具体的现实交易,它蕴涵着庞大的商业利益,而这种利益的取得本身至少部份地借助了他人驰誉商标的良好商誉。对驰誉商标的扩大化爱惜是一个动态的进程,只要符合扩大化爱惜的宗旨,就能够够不断扩充扩大化爱惜的范围。“若是商标属于驰誉商标或有相当的知名度,即使该商标未在通信效劳类注册,原那么上也可依照爱惜驰誉商标或反不合法竞争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法律救济”。11不管是从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效劳的范围扩展到跨类别爱惜,仍是从现实空间扩展到网络空间,都表现了对驰誉商标的爱惜宗旨。因此,一审法院以为,关于驰誉商标而言,未做生意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驰誉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利用该域名的行为,必然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应当说,这种判定是准确的,也取得了二审法院的确信。四、本案的法律适用如何适用法律也是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案的一、二审法院适用的均是我国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而该商标法又无驰誉商标的规定。那么法院应依照什么判案呢?一种观点以为,我国和美国都是巴黎公约的参加国,巴黎公约应当适用于本案。依照民法通那么第142条的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有关驰誉商标的规定能够直接引用到本案的裁决,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另一种观点以为,我国不能适用巴黎公约来审理本案。国际条约在一国内如何适用,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应由该国宪法规定。在我国宪法就如何适用国际条约做出相应规定之前,不能适用。若是直接将巴黎公约的具体条款作为法院判案的依照,也于法理不符。作者以为,不适用巴黎公约明显说只是去。我国和美国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本案的原告和被辞别离是美国法人和中国法人,若是完全不考虑巴黎公约,那我国加入该公约还有什么意义?但如果是直接将巴黎公约的具体条款作为法院判案的依照,也确实于法理不符。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一个灵敏的问题。在对待WTO法律时,各国几乎都否定了WTO法律在内国的直接适用,我国也不该例外。12一样,在对巴黎公约的适用问题上,咱们也应坚持这一原那么。本案的裁决显示了中国法官在解决这一难题时的精湛艺术,不管是一审法院仍是二审法院,都适用了巴黎公约,这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的。但由于我国宪法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法官只是适用了巴黎公约的原那么精神,并非引用其具体条款。应当说,这既考虑到了条约必需信守的大体原那么,保护了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又照顾了我国的实际情形。固然,法官的精湛艺术并非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何遵守,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有关国际条约,最终仍是需要立法解决。注释:1程永顺: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的假设干问题,载于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爱惜,第164页。2参见耀振华著:“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载于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第92页。31997年4月,商标局认定了第一批驰誉商标,这是我国行政机关第一次认定驰誉商标,截止到2000年10月,由商标局认定的驰誉商标己达196件。-作者著。4郑成思著:WT0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49页。5方流芳:罗伊判例中的法律说明问题,载于梁治平主编:法律说明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第314页。6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223页。7程永顺: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的假设干问题,载于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爱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65页。8参见张今著:知识产权的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94页。9见我国商标法第13条。10常敏、邹海林:关于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假设干问题,载于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爱惜,第251页。11郭禾著:知识产权法选论,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41页。12参见孔祥俊:WT0法律的国内适用,载于法制日报2001年12月16日第3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市场营销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