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合伙合同模板锦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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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关于合伙合同模板锦集10篇 合伙合同 篇1合伙人:你的姓名 _X,性别男或女,年龄 _ 岁。住址 _省 _ 市 _ 路 _ 号。身份证号 _X。合伙人:对方的姓名 _X,性别男或女,年龄 _ 岁。住址 _ 省 _ 市 _ 路 _ 号。身份证号 _X。_X 和 _X 自愿经营位于 _ 公司内部的网吧,为了有利于合作,分清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以下协议。一、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_ 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日止。二、出资额、方式、期限1、(你的姓名)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X 元,并负责网吧技术。2、(对方的姓名)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X 元,并负责企业关系协调。3、二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 本 合 伙 出 资 共 计 人 民 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三、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以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为据,按比例承担。四 纠纷的解决 二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 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五、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二人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六、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合伙人:_合伙人:_ _年_月_日 合伙合同 篇2甲方(单位名称):_经济性质:_所有制乙方(单位名称):_经济性质:_所有制(注:若有两个以上联营单位,依次称丙、丁方。)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_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联营宗旨_第二条 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_。第三条 联营企业名称_市(县)_公司。_隶属:_经济性质:_(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第四条 联营范围与经营方式_。第五条 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甲方投资额:_元,占投资总额_。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现金:_元;厂房:_元,折旧率为每年_;机械设备:_元,折旧率为每年 _;专用工具:_元,折旧率为每年_;土地征用补偿费:_元;专利权:_元;商标权:_元;技术成果:_元;乙方投资额:(略)投资缴付日期:_第六条 公司资金增减由董事会决定,并报请联营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第七条 公司财产为全体联营成员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全体联营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第八条 联营成员出资额及其因参加本联营获得之权益不得转让。第九条 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甲方:_; 乙方:_。第十条 纳税、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公司所得,依法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由甲、乙双方在其所在地税务部门交纳所得税。公司所得,在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按下述比例分配:甲方:_; 乙方:_。双方按上述比例承担公司亏损或风险。前款所列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制定,但不得超过毛利的_。第十一条 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定期召开董事会。董事会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的人选接替。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由出资各方派人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个,由_方推荐;副经理_人,由_方推荐;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年。公司的主管会计由_方推荐,_方推荐_名协助之。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联营成员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_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_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_天仍未提交,除累计交付应交出资额的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_。3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或请双方主管部门仲裁。4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途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另付出资额的_作为违约金。5联营成员在本联营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半紧密型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罚。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各方履约情况。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一式_份,送_、_、_各一份。甲方:_公章法定代表人:_(盖章)银行帐户:_乙方:_公章法定代表人:_(盖章)银行帐户:_年_月_日合伙合同 篇3甲方(出名营业人):通讯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_名称:_乙方(隐名合伙人):通讯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为隐名合伙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于下:第一条 甲方开设 _专营 事业,共计资本金人民币 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 元整外,其余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 元整后,即为 _的隐名合伙人而被甲方认诺。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第四条 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可到_查阅合伙人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 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在甲方同意后充作其出资的增加额。第七条 关于 _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如发生亏损,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 %,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可终止合同。第九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第十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合同的,应于年底提出,但须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乙方应得的利益金;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剩余部分。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所出资本如不幸亏损殆尽,本合同终止,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第十三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 _出让于他人,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 _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合同终止之日。第十五条 甲方在合同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合同。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伙合同 篇4甲方: 身份证号:乙方: 身份证号:双方共同在 ,合伙建房一事协商决定如下:一、 甲方将自己原在村民组所购的牛圈宅基地作投资,含全部建房的手续。占地面积190平方左右,四至界线,前面靠温州路公路,后面王家田,左面高家田,右面何家田。二、 乙方负责全部建房资金,另外补偿甲方协调周边关系及房屋基、水、电、路三通的费用陆仟元整¥6000.00元)。三、 房屋建好后的分配,地下室一层属乙方,第一层、第二层修好后,双方各壹半,第三层、第四层属乙方所有。四楼的房顶以上各占壹半,自己修建自己的。四、 今后房屋过户由乙方自己承担自己的费用,国家征用时,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承担适当的费用。五、 属于甲方应得的住房,乙方负责每套住房一个外边的防盗门(内门不管),水进至厨房,电进到门口,墙面大白灰,地坪清光。六、 甲方不能干涉乙方出售自己的房产,如有出现干涉,视为违约。七、 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所修建房屋总面积的10倍。八、 房屋建筑后,开水户头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九、 以下各条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议定,不得返悔。十、 本合同一式四份,签字之日起即生效。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伙合同 篇5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 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 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合伙合同 篇6合伙方(甲): 合伙方(乙): 合伙方(丙):双方经一致协商,决定共同投资_奶茶店事业,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伙方:合伙方(甲):_,身份证号码为:合伙方(乙):_,身份证号码为:合伙方(丙):_,身份证号码为:二、合作店的名称和经营场所:1、合作名称:2、合作地区:三、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介于工商、税务等机关的注册规定只能由一人担任法人代表,经双方协商决定由_担任注册法人代表,但实际上_奶茶店所有资产和经营权由合伙人三方共同所有。四、出资方式和缴付比例:1、合伙三方均以现金出资入伙,共_元(大写_)。2、出资金额:合伙方(甲)出资:_元(大写_);合伙方(乙)出资:_元(大写_);合伙方(丙)出资:_元(大写_)。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处置:合伙三方盈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各占三分之一。六、合伙期限:合伙期限_年(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到期如双方自愿可续约。七、入伙和退伙:1、不允许第四者入伙。2、三方如有一方退伙,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两方,并说明退伙理由;有关事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如有异议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八、解散与清算:1、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解散:(1)三方协议解散:(2)合同到期。(3)亏损到无法正常经营。(4)国家政策性解散或不可抗力的因素;2、如解散,合伙三方按1:1:1的比例分配资产、利润和承担债权、债务。九、违约责任:如有一方(或两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约定,违约方需赔偿给另两方(或一方)因违约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下的申请本地法院受理解决;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或盖手印)生效;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应。合伙方(一):合伙方(二): 合伙方(二):(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签约日: 年 月 日合伙合同 篇7甲方:_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_身份证号码:住址:丙方:_身份证号码:住址: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 ,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伙经营项目名字为: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平方米: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等。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以及期限第一部分:甲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乙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丙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第二部分: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 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第三部分: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大写: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奖金分配以及债务承担1、工资分配: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第一部分: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退伙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伙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第三部分: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部分: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第二部分: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销;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其他(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3)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全体合伙人签章处: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合伙合同 篇8甲 方: _( 姓名) 男(女) _ 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_ 家庭住址:_已 方:_ ( 姓名) 男(女) _ 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_ 家庭住址:_丙 方:_ ( 姓名) 男(女) _ 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_ 家庭住址:_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乙、丙叁方自愿合作经营家装、工装设计及施工项目,总投资为_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_万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_万元,丙方以人民币出资_万元,甲方_股份,乙方_股份,丙方_股份。第二条 合伙宗旨:公正公平、互助互利、团结一致、共创辉煌、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第三条 合伙主要经营地:_第四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家装、工装设计及施工第五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 日止。第六条 工资、盈余分配、提成分配与债务承担(一)工资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甲方合伙人工资暂定每月为人民币_元,乙方合伙人工资暂定每月为人民币_元,丙方合伙人工资暂定每月为人民币_元,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经协商一致可适当提高工资。(二)提成分配1、业务提成: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工程业务提成按照多劳多得、优者奖励的方式分配,其提成方法即按单个项目总工程款甲_ %,乙_ %,丙_ %提取,非正常、低利润单元则合伙双方另商协议决定。2、设计提成:甲乙丙三方,图纸设计其提成分配按总工程款_%提取。合伙提成发放方式:单个项目工程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非正常、低利润项目则合伙双方另商协议决定。(三)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公司每_进行一次结算,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照甲方_%、乙方_%、丙方_%的比例分配。(四)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照甲方_%、乙方_%、丙方_%的比例比例承担,但合伙人非为合伙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由合伙人个人承担。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确定企业合伙首任负责人由_担任,任期为 _年(月),期满可协议轮换决定,其余两人合伙监督人。合伙负责人的主要权限是:客户沟通、图纸设计、现场施工管理、技术交底、图纸审核、材料安排、工种安排、售后服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购进常用货物、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支付合伙债务;企业监督负责人的主要权限是:客户沟通、图纸设计、现场施工管理、技术交底、图纸审核、材料安排、工种安排、售后服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支付合伙债务、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购进常用货物、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合同 篇9甲方:乙方:一、甲方与乙方原于20_年7月9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_网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_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_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_万元人民币。五、甲方需在20_年12月20日起至20_年6月20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整。六、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_x(签名 盖章) 乙 方:_(签名 盖章)_年_ 月_ 日合伙合同 篇10案情介绍原告:王维和。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_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评析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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