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XF0001S-2013沈阳市东陵区鑫丰食品加工厂老东北河鱼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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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F 0001 S-2013 沈阳市东陵区鑫丰食品加工厂老东北河鱼酱Q/SXF 0001S 2013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 10133水厂调味品卫生标准、染物限量制定。本标准由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鑫丰食品加工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属首次公布。老东北河鱼酱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老东北河鱼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河鱼为主料,以黄豆酱、大豆油、谷氨酸钠、食醋、香辛料调味品为辅料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河鱼通过清洗、脱骨、去翅、油炸后,加入辅料、炒制而成的河鱼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535 大豆油GB /T 24399 黄豆酱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99%味精)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 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号 食品标识治理规定3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河鱼:应符合 GB 2733、GB 2762及国家有关渔药残留有关标准的规定。3.1.2 黄豆酱:应符合 GB /T 24399标准规定。3.1.3 大豆油:应符合 GB 1535标准规定。3.1.4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标准规定。3.1.5 食醋:应符合 GB 2719标准规定。3.1.6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2729.1、GB/T 15691标准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标准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本品固有的色泽组织形状半固态、酱状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 (g/100g)75食盐(以Nacl计)/%<6酸价(KOH /(mg/g)<3过氧化值/ (g/100g)<0.25无机神(以 AS计)/ (mg/kg)<0.1铅(以 Pb计)/ (mg/kg)<0.5镉(以 Cd计)/ (mg/kg)<0.13.4 微生物指标微生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Q/SXF 0001S 2013表4微生物指标项目指 标菌落息数/ (cfu/g )8 000大肠菌群/ (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规定。3.7 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取样品50g,平铺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截了当观看其色泽,形状和杂质,嗅 其气味,品尝味道。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测定。4.2.2 食盐按GB/T 12457规定方法测定。4.2.3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方法测定。4.2.4 无机神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4.2.5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4.2.6 镉按GB/T 5009.15规定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2规定的方法进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 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入库前需经公司质量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组批与抽样5.2.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3 抽样每批随机抽取样品 2kg,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样留检。5.3 出厂检验5.3.1 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 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 型式检验5.4.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复原生产时;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要紧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5.5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若有不合格项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后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6.1 标签、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规定。6.2 包装6.2.1 产品采纳玻璃瓶包装,外包装采纳复合GB/T 6543标准规定的瓦楞纸箱。6.2.2 包装箱表面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标准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且具有防雨、防潮、防暴晒等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6.4 贮存6.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 品同处贮存。产品应离墙离地分类堆放。6.4.2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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