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加班不能作辞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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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工拒加班不能作辞退理由案例某生产厂家取得一批订货合同,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厂领导擅自决定,全体职工平时每天加班3 小时,每周六全天加班。职工王某等人十分不满,坚持了半个多月,多次向厂领导提出意见,均被驳回。王某 等人一气之下,自行决定按照厂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达到下班时间后,自行离厂。在厂领导几次严厉批评王某等人无效后,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王某等人予 以辞退的决定。王某不服,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 裁决厂方对王某等人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评析关于职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本案中厂领导的决定存在三处错误,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程序违法。厂领导既没有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作出决定,缺乏法定程序。也要加班,仅以王某等人坚持了半个多月来看,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定。二是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根据厂领导的要求,每日加班3 小时, 周六36 小时的规三是错误地理解“厂规厂纪”。 “厂规厂纪”是根据一定民主程序产生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该厂领导将自己的临时决定作为“厂规厂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王某等人拒不执行厂领导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没有违反厂规厂纪,也不能因此认为 王某等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能因此辞退王某等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常会遇到生产任务紧急,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但一定不 能忘记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限度内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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