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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术语的风险和防范摘要:CIF贸易术语在世界贸易中有着重要地位,在我国贸易进口时得以广泛使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增加,其在应用的风险也渐渐显露出来。正确识别这些风险,并合理的加以规避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关键词:CIF;风险;防范.0 引言引进CIF术语时,根据通常的条件,负责船舶的船舱、交付目的港的运输费,并在规定的装船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在船上装运后立即通知购买者。销售者必须支付货物保险,从装运港运送到目的港。卖主们的责任通常是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再加上货物超过船舷,以购买危险为单位利益而制造的保险。因此,出售CIF术语是为了买方的利益代理,办理加入保险的手续。但我认为不能将这种投保行为视为代理。代理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法庭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保护限制行动能力的人的利益而成立的代理方式。李代理不属于法定代理,不属于指定代理。我们知道委托代理人根据代理人的委托,为代理人的利益而从业,其法律的结果由代理人负担。但在CIF的术语中进行谩骂是由于没能满足几个条件,所以加入这种保险是一种代理行为。1 CIF 下的风险现状在CIF下造成危险的原因有多种,因为出售的人有违反约定的危险情况,有事故保险等因素造成的危险。这篇文章将着重讨论贸易合同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完全落实的危险。卖的人是不是因为违约而产生的危险转移到船头。中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质量不符合投标的品质,是为了不可能实现的合约,签上了拒绝或签投标合同。受人买拒绝或招标投标解除合约,灭失损毁,出卖风险是人承担。”的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主要货物质量问题,并且对条款违反出售方的风险货物质量迁移产生的影响也规定对质量问题的差异,围绕差别化的条款出售方交付的货物缺陷而召回客户是不能实现的客户合同目的才能拒绝货物或解除合约、货物的灭失毁损、风险,不搬迁的情况下,虽然有卖卖者交纳的货物,但因不影响质量问题的主要目的签订客户合同。但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70条规定的规定:如果卖主完全签合同,并没有损害第67条,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内容,因此,有可能会因违反相关合同而采取的各种紧急措施。“即使卖得再多,买的是各种补救方法。即不是本身,而是不能忽视风险。因此,根据举重的根据,如果违反法律,危险就会被转移,如果违反销售者一般的约定,危险也会增加。其他的与生活不同,必然会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1。2 卖方不仅为买方的利益而投保在CIF术语下,卖方开始运输货物后货物损坏或丢失的危险从船舷转移到资方,销售者不会再负担货物损坏的危险。因此,卖的是为了给别人做服务生,购买是为了利益而工作的保险,购买的是保险利润,货物损坏或丢失时购物者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权利。这些都被认为是“CIF”用语,是代理性质的重要原因。但是销售者们为了买方利益办理加入保险的程序,这可以看作是以下两种。2.1 保险期间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条款是“仓至仓”条款。该条款包括运输海上、陆地、内江和驳船的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期间开始运送货物投保的起出港的仓库或保管处。在货物运输保险单上的目的港(土地)所得到的最后仓库保管在配给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装置。这期间CIF用语的货物运输仓库给卖方装货港之间的货物灭失此前一直没有损害或移交给客户的风险,仍然是自己给卖方返回北中。同时货物和相关文件尚未被交付的依然是卖方所有,因此货物的保险利润也在出售。如果货物在此期间损坏,卖方有权根据保险索赔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而销售者则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者。货物已装运、证书已交付,货物已被湮灭,损坏的危险只有资方才能获得保险利润。因此,在CIF的术语中,卖主投保的不是单纯的买方利益,而是出售也可以享受加入保险的利益2。2.2投保险别在将在海上运输上发生的危险,在包括签约客户的入学考试的时间内,将在其范围内,将货物超过了货物的范围内,从而导致了危险负担。但是,货物运输保险上的仓库和储藏所中,货物已超过装船港,因此,对于在过渡期之前,对于这些人的危险,不用太在意,而且考虑到保险费率的理由等,也有要求损害保险或赔偿的情况。只要一想到卖主的利益,就不考虑自己的利益,就无法赔偿这一期间的货物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负担,货物运输到运出山车站途中发生的这种租赁汽车,销售价格也是由约定和买主损坏,而破碎的保险金一般在此期间的利物保险公司的“担保”责任范围内保障了自己的利益3-4。3 CIF条件下卖方的风险防范根据这种情况,对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分析,CIF条件下的买卖,双方应注意以下问题。3.1 索赔方面由于 CIF 合同的卖方投保中海运保险公司的责任时间一般是在“昌、昌”进行的全程马拉松比赛中,为了应付保险时必须要使用保险时的情况,因此,在比赛过程中,买主和销售商拒付拒付的情况下,保险单线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3.2 注意投保险别 CIF 条件下的卖方投保并非完全具有替买方代办的性质,至少在交单前卖方仍然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的话,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赔偿诉讼,因此,销售价格是保险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性质、包装货物等情况及运输各保险投保人合理的选择,以免各保险公司的亏损是不可能存在的损失。3.3 保险单转让时间单保提转让的险应该在单同时进行购买的损害赔偿,为了保障的权利,销售价格是我的时候,团险单保提连同单保躲避买家移交共同利益单持有者和保险险分离而导致无法损害赔偿请求。4 结论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不但是一种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没有约定时,根据国际惯例卖方也有这项义务;同时出售方不仅保险经办利益购买者手续,货物运输仓库给卖方装货越过港卖方之前船舷具备破坏利益保险或受害灭失货物可以得到赔偿,去年货物险的单保大街上记载的仓库或储存设施处货物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陆上运输过程中陆上运输手段的倾覆带来的损失也针对性保险负担的情况下,卖方,销售价格是自己的利害关系,根据各最低保险加入单纯比起根据情况所有投保或其他部队要旨。因此CIF术语下卖方投保的义务不能简单归为一种代办行为,仅仅为了买方的利益,而是为了买卖方双共同的利益。参考文献:1 陈红兵,对CIF贸易术语的不当认知和风险防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04期2 黄红华,詹其柽;浅谈我国扩大出口贸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亚太经济;2000年02期3 黄修忠,全球经济复苏给纺织品出口贸易带来机遇J;四川纺织科技;2000年02期4 赵惠康,提高我国观赏鱼在出口贸易中的竞争力J;水产科技情报;200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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