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平潭开放开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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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平潭开放开发的建议2009年5月14日,国务院支持海西建设意见出台。意见指出:“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基础上, 进一步探索在福建沿海有条件的岛屿设立两岸合作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为此,当年7月,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作出设立平潭 综合实验区的决定,努力把平潭建设成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和海西科学发展先行 区。随之,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横空出世一一平潭迎来了新的历史定位。根据中央的 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把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作为海西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战略突破口。2010年2月,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更名为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省委、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并被赋予设区市及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一一平潭步入了跨越发展的快车道,迎来全新时代。平潭主岛面积324平方公里,是我国第五大岛、福建第一大岛。这里,开发空间广阔,主岛海坛岛南北长 29公里、东西宽19公里,可供建设用地面积 160平方公里;这里,海 岸线资源丰富,具备建设大型港口的条件;这里,旅游资源丰富,素有“海滨沙滩甲天下,海蚀地貌冠全球”之美誉。在开放开发运筹中,按照“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原则,把平潭综合实验区打造成为两岸人民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划定特定区域由台湾投资者开发建设、自主管理;允许台湾规划、工程咨询等企业和执业人员在其资源范围内,在平潭从事相关业务;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更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政策,力争实现贸易、投资、人员往来、交通、金融服务、旅游购物、就业生活 等便利化。让平潭实验区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坚持科学发展和对台交流合作方面先试一步,在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中走在前面、率先突破,与厦门特区相呼应,辐射闽东地区进而形成西、东岸区域发展的水平和层次,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程。笔者认为:税收政策在“五个共同”框架内鼓励平潭产业,更好地促进平潭开放开发。先行先试就要敢试敢行,鼓励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农、渔业,制造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商贸物流服务业,金融及投资与资产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和社 会保障业,信息技术应用及信息服务业,旅游业等九大类产业, 从税收政策的扶持来改善投资软环境,吸引台资落户,从财税体制的分配来促进快速发展,先行先试,使平潭得天独厚的对台优势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一、借鉴国内特殊区域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升级根据意见第十一条中规定,鼓励、支持台商投资高新技术园区,吸引台湾科研机构 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以及国家目前对中西部政策关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 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 政策。本文建议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在 2011年至 202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平潭鼓励类产业发展。另外意见中有规定鼓励建设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带,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产业。以及目前国家对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 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笔者建议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或产值技术性收入达到年产值 60%以上,所得税可以按 10%征收,支持平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意见鼓励支持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根据目前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建议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办的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 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政策,支持平潭邮政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平潭作为未来的科技智慧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至关重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包括船舶制造)等产业均属于技术和资金密集形企业,投资额巨大。原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进口设备免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后改为先征后抵政策,企业进口设备形成的进项税额要等到企业投产销售后按销售收入抵扣,将大量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对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企业尤为不利。为促进台商扩大投资,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建议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台商 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在 2011年至2020年期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先行先试对台贸易税收政策,促进对台经贸合作扩大对平潭作为两岸关系往来的桥头堡,未来两地之间的经贸往来势必密集,因此积极台进出口贸易。鼓励经济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进口。 而根据目前国内对港澳的优惠措施,笔者建议在对台直接贸易中对原产于台湾的进口商品实行零关税,促进台湾商品进口。另外台湾水果等农产品进口环节缴纳13 %的增值税增加了直接成本,降低了台湾农产品进入大陆的竞争力。 特别是台湾水果进货成本较高,进销价倒挂,且大部分批发给小规模纳税人,进口环节增值税无法转嫁给下一环节客户,增加了经营成本,目前要依靠财政补贴勉强维持经营。建议对从平潭口岸进口的台湾水果等农产品在免征进口关税的同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07年国家批准对台湾籍渔船捕捞或台湾地区养殖的鲍鱼、鳍鱼、带鱼、比目鱼、鲜鱼、妒鱼、虾和贻贝等 8种水产品进口实行零关税优惠政策。但由于以上 8种水产品在 台湾地区产量很少,近年来进口量不大,因此,台湾水产品进口零关税优惠政策惠及面不广, 两岸渔业贸易仍处于大比例逆差状态。而台湾远洋渔业生产的鳏鱼、金枪鱼、秋刀鱼和近海养殖生产的石斑鱼、虱目鱼等 5种水产品年产量约 87万吨,是我省水产加工企业的主要原 料,也是我省缺乏的资源,不会对本地市场造成冲击。同时,台湾渔业部门也强烈要求祖国大陆扩大水产品进口优惠范围,因此,建议增加鳏鱼、金枪鱼、秋刀鱼、石斑鱼、虱目鱼等 5种进口水产品享受零关税优惠政策。平潭作为未来台湾同胞的第二家园,两岸间的金融往来也很关键。而且意见第五条指出。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 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渠道和形式,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为促进平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引台湾金融资本,更好地为平潭台资企业服务,建议对平潭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从事对 台离岸金融业务收入,在 2011年至2020年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促进平潭离岸金融 业务发展。同时在引进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落户于平潭,可以享受相应的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平潭作为祖国离台湾最近的地方,是大陆沿海开展民间对台小额贸易最主要区域且历史 悠久,对台小额贸易以直航方式进行,与台湾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对推动两岸直接三通、促进祖国统一有重要意义。1993年取消对台小额贸易进口免税政策后,给对台小额贸易带来较大影响。恢复对台小额贸易进口免税政策不仅可以扩大对台小额贸易的规模,也可以发挥平潭吸收台资的优势。因此,建议在平潭恢复对台小额贸易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三、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特殊区域发展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基础设施投入、税收扶持、用地优惠、现代农业、品牌建设、融资服务、保险创新等方面支持台湾民众来闽设立台湾农民产业园。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是国家促进海峡西岸农业产业升级、吸引台湾资金、技术、人员,加强两岸农业合作交流的重要举措,同时,现代农业具有培育周期长、收益低、见效慢的特点,为增加园区的吸引力,落实两岸农业合作政策,建议在 2011年至2020年期间,对企业和个人投资于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收益免征所得税。根据意见第五条: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提升台商投资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载体作用。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试点。我们建议对设在台商投资区内的台商投资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试点。四、赋予两岸直航及旅游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两岸往来作为对台先行先试的 “桥头堡”,目前我省已经发展出“小三通”、海上客运直航台湾本岛、福州和厦门空中直航台湾等多种往台湾的方式,共开辟海空客运航线12条,每周航班多达377个,其中海上322个、空中55个,是赴台旅行交通方式最多、航线最灵活、航班最密的省份。今年 9月份,随着澳前客滚码头的建设,对台航线的开通,届时从平潭到 台湾台中只需三个小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08年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被废止。但该政策没有覆盖到航空企业不尽合理。对台湾从事海峡两岸直航的航空企业来说同样属于“三通”直航业务,应与航运企业一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我们建议对台湾和福建省从事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的航运、航空公司直航业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支持两岸交流交往,把福建沿海机场、港口等作为两岸直接“三通”的首选地,一直是国家鼓励的政策,考虑到我国造船工业条件存在一定的限制,建议在 2011年至2020年期 间,对从事两岸直航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船用部件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充分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优势,拓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两岸共同文化内涵, 突出“海峡旅游”主题,使之成为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和富有特色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支持开拓对台旅游市场,适时扩大大陆居民从福建口岸赴台湾旅游。我们建议对两岸旅游企业组织台胞赴平潭实验区旅游收入和平潭境内人员赴台旅游收入,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半征收营业税,实行“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充分发挥平潭独特“海蚀地貌”的旅游资源和对台旅游的区位优势,积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影响力的旅游路线(如快速客滚船赴台航线等),发展平潭旅游产业,使之成为两岸同胞加强交流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 使平潭打造滨海城市的休闲旅游区成为台湾同胞的后花园。同时为推动两岸旅游业和旅游消费的发展, 可以比照海南省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实施, 促进平 潭服务业繁荣壮大。五、赋予平潭先行先试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劲发展势头胡锦涛总书记去年春节在福建考察期间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提出了重要要求,寄予厚望,要求平潭要积极探索建立一个比较有利于开发、开放的机制。而根据意见第二十条: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从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际出发,围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需要,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1、建议在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或安排)前先行先试,给投资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来大企业以先行享受避免双重征税的待遇。目前大陆与台湾尚无避免双重征税的有关规定,陆投资的台商企业以及赴台的大陆企业都可能被双重征税,不利于两岸经贸往来。为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建议参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由平潭先行先试避免两岸双重征税的税收政策, 对税收饶让等相关税收事项做出安排, 避免 台商被重复征税,进一步鼓励台商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投资兴业。(1)对于股息所得:参照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税收安排: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税率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它情况下,税率为股息总额的10%。因此对于台湾公司从平潭取得利润或股息所得,建议有二:一是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税率为股息总额的5%或免税;二是在其它情况下,税率为股息总额的10%。(2)对于利息所得:参照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税收安排:所征税款不超过利息总额的7%;如取得利息是由双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取得的利息,则予以免税。因此对于台湾公司从平潭取得利息,建议所征税款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或予以免税。(3)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参照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税收安排:从香港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因此对于台湾公司从平潭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建议所征税款不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或免税。(4)财产收益方面,可以考虑比照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对于持有区内企业 25%以上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5)推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抵免方面,可以在实行直接和间接抵免境外税款的同时,借鉴台湾经验,将企业所得税的抵免延伸到个人所得税。台湾现行所得税制在1998年税制改革后实现了对企业和个人征收所得税的“两税合一”,公司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给股东,所缴税款可以用以抵扣股东个人应交的综合所得税,有效避免对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这种实践可以考虑在平潭试行。2、建议在实验区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所得,和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海水淡化等)所得,按现行税法规定,实行“三 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在平潭企业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增列风能资源开发与利用项目,有利于平潭岛立足海岛资源特征,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作为主要能源供应方式,加强污水处理利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及智能化管理,把平潭岛打造成低碳智慧的综合实验 区。3、建议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福建对接台湾优质农业的优势,先行先试。可以考虑以对台农业合作园为试点,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农业生产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厂房、仓库等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二是对吸收下岗职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企业,可设定一定的标准, 给予类似福利企业或残疾人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尤其是农产品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的费用等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四是对从事农产品储运、保鲜、批零售以及开发观光农园、探索野味野趣的休闲度假旅游的企业(个人)等给予减免营业税、 所得税等的相关税收优惠。五是对农业配套服务领域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向农业生产者(农民和企业)提供贷 款的金融企业,可以考虑免征这部分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可适时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农业实行补贴的政策。4、建议推行两岸文化教育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在平潭试点闽台职业教育区域合作的集 团化办学模式,推动两岸教育文化交流合作先行先试。鉴于两岸合作和综合实验区的特殊性,把台商投资或与国内高等院校合办各类学历教育学校与公办教育同等对待,给予免征各类税收。5、建议推行海峡两岸建筑企业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平台,鼓励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与台湾营建厂商开展相关管理和技术交流,加强项目合作,探索台湾营造业参与大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模式,研究落实两岸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可的政策措施。并在建筑服务业方面予以营业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6、建议实行更加优惠的财政政策扶持。中央财政2010年至2015年每年给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财力补助 8亿元人民币,支持平潭开放开发。省政府已出台相配套的财政政策措施, 如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在若干年内所取得地方性税费收入全部返还,可以向中央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将国地税征收属于中央级收入也归入平潭综合实验区所有(据统计2010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地税全部收入为 4亿元)。在未来发展中海关所征收的出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准许从开始起10年内也全部归入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分配上对落户于平潭的企业采取一定比例返还,促进企业做大做强。通过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平潭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和对台优势,有利于促使两岸人民在“五个共同”框架内投身于平潭建设,必将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大开发大开放大 发展,在形成一定发展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下的税收协调,更好地促进两岸税收和谐与发展,共创美好明天。县国家税务局:郑宣玲蔡明强 游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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