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失范行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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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失范行为考察当前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失范行为考察摘 要: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运作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生成和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程序是否规范,是除实体保障之外对民事审判公正高效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环节。因此,当前民事审判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超审限、庭审及裁判文书瑕疵和司法礼仪等程序失范行为,不仅要予以重视,还要在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下,灵活区别对待。 关键词:民事审判;程序失范;文本;处理 当前,法院系统确实存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审判任务繁重;同时民事法官还承担过重的审判外任务,由此所引发的案件处理无法精细化的现象难以避免。正因为如此,审判程序中出现不少审判行为已经偏离了既有规则,如立案拖延问题、超审限问题、文书瑕疵问题以及司法礼仪问题等,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案件质量,也波及到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都对此给予极大关注,最高法院在2017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要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江苏、北京等地高院都相继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规范或者指导意见,对包括民事审判在内的所有审判失范行为予以规范。 一般来说,行为层面的失范是社会成员难以遵从或遵从社会规范的成本大于受益,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带来更大收获时发生的违反社会规范甚至法律、法规等行为而产生的现象。民事审判失范行为,是指民事审判法官(裁决者)自身行为与民事审判规范(尤其是程序性规则)不符的现象,二者存在冲突。按照失范行为原本规则的性质要求来分,民事审判失范行为可以分为实体失范行为和程序失范行为。当然,本文所探讨的,仅是民事审判中因程序失范行为所导致的问题及其处理。 为此,笔者一方面选取了一些法院制定的涉及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本,另一方面"管中窥豹",选取江苏中部z城市中级法院为观察样本,通过与部分民事法官访谈,以获取较为客观的观察结果。一、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规范性文本考察 目前,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规范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中,新民事诉讼法中有两处规定: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要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江苏、北京等地高院都相继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规范或者指导意见,对包括民事审判在内的所有审判失范行为予以规范。 一般来说,行为层面的失范是社会成员难以遵从或遵从社会规范的成本大于受益,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带来更大收获时发生的违反社会规范甚至法律、法规等行为而产生的现象。民事审判失范行为,是指民事审判法官(裁决者)自身行为与民事审判规范(尤其是程序性规则)不符的现象,二者存在冲突。按照失范行为原本规则的性质要求来分,民事审判失范行为可以分为实体失范行为和程序失范行为。当然,本文所探讨的,仅是民事审判中因程序失范行为所导致的问题及其处理。 为此,笔者一方面选取了一些法院制定的涉及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本,另一方面"管中窥豹",选取江苏中部z城市中级法院为观察样本,通过与部分民事法官访谈,以获取较为客观的观察结果。一、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规范性文本考察 目前,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规范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中,新民事诉讼法中有两处规定外,各家法院也都纷纷出台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开展形式各样的庭审、文书质量评查。笔者选取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京法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浙法办法)、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粤法办法)、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以下简称绵法办法)等文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大致呈现以下特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京法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浙法办法)、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粤法办法)、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以下简称绵法办法)等文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大致呈现以下特点规定差错案件是指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等方面存在质量差错的案件;浙法办法也明确案件质量差错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错误;粤法办法、绵法办法则要求评查案件都要围绕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文书质量有无瑕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 第二,实行案件质量考核等级制度。根据案件可能出现的瑕疵大小,这些文件几乎都对案件质量划分考核等级,如京法规定就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差错案件、瑕疵案件、合格案件、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五类;浙法办法则明确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案件质量差错依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两个等级;绵法办法将案件质量经评查后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大类,对于案件差错,则依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小错、中错、大错。 第三,失范行为的责任承担。划分案件评查等级,目的在于更好区分不同层次的瑕疵行为,并针对性予以规范。因此,这些文件中对不同等级的差错一致规定案件差错责任由直接人员和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来承担,如京法规定、浙法办法。另外,浙法办法还分程序、实体、文书和1 2 下一页当前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失范行为考察第2页执行四类错误,明确独任审理、合议审理及审委会审理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绵法办法则按照小错、中错、大错的等级规定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 第四,评查结果与审判人员考核密切相关。这些规范文件中都明确将考核情况与法官业绩考核挂钩,每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均应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或者业绩档案,作为加班工时计发、年终考核、奖惩、晋升职级以及培训、任免、交流、轮岗、辞退等的重要依据;京法规定还对评定的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在院内予以展示。对于出现差错的案件,几家法院的文件也基本按照责任的大小,从自身反思、批评教育、考核扣分(钱)、行政处分到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不过,这些规范文件大多只对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对失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并没有明确的程序性救济途径,只有京法规定规定对于构成大差错的案件,由该庭写出专题报告,由案件评查委员会主任(或该次会议主持人)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粤法办法里也只是简单明确审判委员会对提交讨论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通过审查核查报告、情况说明及有关案件材料等方式,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案件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的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决定或意见。 二、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分析 1、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类型 通过调查发现,民事审判失范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四方面:绵法办法则按照小错、中错、大错的等级规定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 第四,评查结果与审判人员考核密切相关。这些规范文件中都明确将考核情况与法官业绩考核挂钩,每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均应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或者业绩档案,作为加班工时计发、年终考核、奖惩、晋升职级以及培训、任免、交流、轮岗、辞退等的重要依据;京法规定还对评定的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在院内予以展示。对于出现差错的案件,几家法院的文件也基本按照责任的大小,从自身反思、批评教育、考核扣分(钱)、行政处分到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不过,这些规范文件大多只对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对失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并没有明确的程序性救济途径,只有京法规定规定对于构成大差错的案件,由该庭写出专题报告,由案件评查委员会主任(或该次会议主持人)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粤法办法里也只是简单明确审判委员会对提交讨论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通过审查核查报告、情况说明及有关案件材料等方式,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案件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的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决定或意见。 二、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分析 1、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类型 通过调查发现,民事审判失范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四方面,案件审结后五日内评议、评议发言顺序等规定,均未在实践中得到很好贯彻。三是送达不规范。当前邮寄送达是不少法院尤其是二审法院主要的送达方式,但目前对此缺乏有效规范,存在邮递人员随意理解代收人、投递不到位和投递周期过长等现象;有些案件在未穷尽送达手段时,就简单地公告送达(未在相应报刊上),导致错误缺席判决的情形时有发生。 第四,司法礼仪不健全。司法礼仪展示的是司法的形象,司法不应当是严肃和缺乏人情味的,外在的礼仪不仅仅是一种外观的形式性展示,而更应该是与司法公信有着深深的牵涉,需要引起重视。当前司法审判中,存在着如着装不规范(开庭不佩戴法徽等)、时间观念不强(未准时开庭)、言行不当(与一方有近距离交谈行为)等问题,在庭审中随意打断律师、当事人的发言,生硬地要求双方按照自己既定的庭审步骤进行,有些时候还带有情绪性地回应律师或当事人。这些行为无疑会对当事人造成不良的司法印象,对司法公信产生怀疑。 2、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处理方式有撤销、重新实施、弥补更正、不处理等几种方式。 表二:江苏z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处理方式 序号 典型的民事审判程序 失范行为 撤销 重新实施 弥补更正 不处理 其他 1 未按法定要求举证、质证和认证 3.5 11.1 68.8 16.7 0 2 未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又无延长审批手续 0 26.4 73.6 0 0 3 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0 0 47.3 52.7 0 4 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0 0 100 0 0 5 庭审笔录等未经当事人校阅、签字 0 0 50.8 49.2 0 6 裁判文书中有严重语法错误,致使理解存在偏差 0 0 75 25 0 7 裁判文书有文字疏漏、差错 0 0 91.67 8.33 0 8 合议笔录未签字 0 0 100 0 0 从该表中可以看出:一是重新实施和不处理的方式比较多。在8种失范行为中,使用"重新实施"的有1和2两种情形,其中2的使用比率达到26.4%,反映出法官对超审限案件还是比较重视补救措施。另外,3、5、6等情形不处理的比例较高;当然,在访谈中不少法官也提及,这些情形还要区分具体的情形,例如情形6,要看语法错误出现在文书的何处,在主文处还是以更正为主,其他地方可以不做处理。 二是弥补更正是使用最多的处理方式。8种失范行为都存在通过弥补来予以纠正的情况,其中情形4、8中"弥补更正"是唯一的方式,可能是因为回避错误属于再审事由、合议笔录补签是很容易的。情形1一般会直接或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考虑到证据的认定事关案件的裁判,不处理可能会成为案件上诉(发回)或抗诉的理由,大部分这类情形还是会选择"不处理"之外的其他方式补救。情形2中"弥补更正"的比率也很高,主要在于当前法定审限内结案的考核要求。对于情形7,通常情况下要予以弥补更正,但不影响理解的话,可以不处理,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只要能不处理就不处理。 三是对于审限失范行为,处理方式有所差别。审限失范行为有两种,即情形2、3。对于情形2,基本上多以"弥补更正"为主要处理方式;对于情形3,由于当前对立案阶段的超限行为,如立案审查期限就没有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缺乏一定的物化手段予以监督和规制,拖延立案也并无惩戒措施,所以对于此类失范行为则是能不处理也尽量不处理。 三、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处理体系反思 同为程序失范行为,严重程度不同,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在考察的几类程序失范行为中,有些行为仅仅是因为主观疏漏而导致的,并不实质影响案件审理,如文书制作瑕疵、司法礼仪不到位等问题。还有一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民事程序法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利益,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违法行为。 前文述及,对于程序失范行为,在法律层面也只有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和再审事由中涉及程序违法的情形予以救济的规定,而且对此类失范行为的处理都很慎重,启动不易。实务中对程序失范行为的规制,更多依靠了各地法院内部的评查机制,通过考核予以引导规范。但是,在既有考核评价体系所释放的压力以及内部规制对利益格局并无实质性改变的前提下,更大的考核压力只会让审判人员更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即通过各种手段掩饰自身所出现的程序失范行为。 当然,笔者不是否认现有法院自身所形成规范的规制效果。需要注意的是,从调查来看,弥补更正和不处理是最为常用的两种方式,这很令人感兴趣。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所折射的是对待自身错误的应对态度。"弥补更正"至少反映出法官对自身错误的积极纠正和反思,"不处理"虽然反映了法官对错误视而不见的"傲慢"态度,但更深层的原因值得探究,诸如现行的惩戒措施是否具有威慑力、考核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利益格局是否已经固化等,需要针对性地挖掘,才能在现有规范体系下有所突破。 从当前民事审判存在巨大压力的背景出发,处理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需要灵活,对不同的程序失范行为区别对待,但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对于有些失范行为,并无实质性影响的话,可以忽略,或者给予基本的修正;对于较为严重的失范行为,要深究发生的原因,对于因主观原因导致的情形,则要根据现有法律体系和规则框架予以惩戒,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对不论主客观原因导致的程序问题,要严格予以纠正,督促工作人员养成严格的程序意识。 当然,笔者以为,对于程序失范行为的纠正基本原则仍是"有错必纠",程序的瑕疵也是瑕疵,也是错误。最终的规制目标仍是通过工作人员自身涵养、外在监督,尽量减少甚至杜绝程序失范行为的发生。因为,再小的瑕疵,对法治建设也是侮辱,对当事人也是无视,如果累积也会对司法的公信产生不良影响,切忌"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编辑: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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