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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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 主体扶持政策的建议一、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现有的扶持政策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内蒙古 自治区和包头市两级政府都相继在政策引导、财政扶持、配 套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扶持政策,较好地带动了农 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一)财政扶持 近年来,包头市县两级政府每年安排 1000 万元的专项 资金,通过贴息、补贴(种粮补贴,地膜、化肥等生产资料 补贴,农机具补贴,燃煤补贴等) 、奖励等形式扶持农业产 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 用于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生产基础建设,新品种和技术引进推 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 设以及人才培训等。财政部门整合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 业化、扶贫等项目资金,形成合力,年投入财政资金达 3 亿 元,加大了对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促使经 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降低运营成本、资金成本,增强其市 场竞争能力。(二)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 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 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对 拖拉机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病虫害 防治等收入,和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疫病防治配种收入及 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 产品、农产品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享受以上税收优惠 政策外,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也提供了便利。(三)金融扶持各级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业产业化新型经 营主体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 资信好、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积极给予 信贷支持;小额贷款也向经营主体及其成员倾斜,并适当增 加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各级政府积极支持政策性农业担保公 司为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担保,为其服务;鼓励扶持有 条件的经营主体兴办资金互助社。(四)保险扶持政策各级保险机构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组 织管理特点,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 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进一 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积极引导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参保,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经营主体抗风险的 能力,确保农业产业持续平稳发展。(五)其他优惠政策一是包头市政府在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创办农牧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 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方面优先解决。二是农业产业化 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 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市县两级政府会 同国土部门及时保障用地。三是供电部门为经营主体开辟绿 色通道提供用电业务,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并执行农业 生产电价标准。四是经营主体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 辆免收通行费;运输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运 车辆(不含空车),凭“绿色通行证”可免费通行省内除高 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二、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的困难目前,包头的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态势良好, 但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一)土地流转难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 营,必须以成片规模的土地供应为前提。过去的一家一户家 庭经营模式已经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一方面农民的 思想跟不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认为失地失权,不愿意把 土地流转给他人种;另一方面国家政策落实得不好,有些地 方在发放种粮补贴时没有按照谁种地给谁补的原则,而是发 放给土地户主, 影响了土地的流转。 另外,农村人口流动大, 流转找人难;农户想法不统一,众口难调,成片流转难;田 块账实不符,四至界限不清,流转面积确认难。(二)资金筹措难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投资规模大、 周期长、 见效慢, 前期资金的持续不断注入是硬条件, 更是一个硬门槛。 目前, 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是过去在外经商返乡的成功 人士和有一定头脑的当地人,面对巨大的资金投入,都感到 束手无策,主要是由于信贷融资困难。近年来,银行虽加大 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主要是3万5万元的小额贷款,对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无疑是杯水车薪。包 头地区土地确权刚起步,土地经营权贷款还没有推开,抵押 贷款授信担保困难,银行能够提供的贷款有限。资金筹措难 和持续巨额资金需求制约了经营规模的扩大,部分经营主体 因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三)基础设施差 专业大户承包的土地一般地处偏远、农田基础设施薄弱, 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较低。突出表现在:一是路网不配套,机 耕路少,路面状况差,不利于机械运输和作业;二是灌溉设 施少,动力低,机械老化;三是仓储条件差。此外,由于土 地流转期限短、种粮补贴得不到(补贴给土地户主) ,影响 了经营主体对土地、基础设施的投入热情,造成了 “掠夺性” 生产行为的出现。(四)服务到位难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的各种自然风险也大,更需要精 心的服务,各级部门虽为扶持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出台 了一系列政策和服务措施,但还是存在缺位现象。一是保险 风险缺位。保险公司虽推出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但覆盖面、种类、防灾避灾机制和赔偿时效性的局限,难以形成对现代 农业发展的强力支撑。二是公益性技术服务缺位。由于基层 农业技术部门经费不足、人手少,难以全面落实公益性技术 服务。三是产后销售服务缺位。由于生产者专注农业生产而 忽视销售环节,造成农产品滞销,而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很 好地搭建起销售信息平台。四是培训缺位。近年来,有关部 门虽加强了对农民的培训力度,而且还是免费的,但还存在 着诸多问题:一是培训机构为完成任务而培训,多数是走形 式,走过场,不扎实,实效性不强;二是培训内容不切实际, 农民想听的想学的听不到学不到,达不到培训目的;三是培 训对象筛选缺位,想学习的培训不上,不想学的、只为拿证 混学的反倒培训上了,影响培训质量和起不到培训效果。三、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建议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是农村改革和发展 的必然趋势,是解决“新四化”中农业现代化短板问题的有 效途径。而推动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必须 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农情的农业政策扶持 的保护体系。现就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提出如 下政策扶持建议:(一)加强政府引导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培育农业产 业化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当前“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 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新农村建设绩效考核范围。制 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出台扶持政策,建立新型经营 主体台账,落实责任部门,加强督导考核,真正把农牧民专 业合作社、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牧场作为推进传统 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来扶持。(二)完善现有的政策补贴措施一是要根据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经营体 系变化的新形势,完善现行补贴措施,建立“谁种补谁”以 及“多种多补、不种不补”机制,使政府补贴与农产品种植 面积或产量挂钩,促进农民多种粮、种好粮。二是建立政策 补贴与重要农产品生产挂钩机制,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 性为导向,补贴重要农产品,关键生产环节,以突出解决农 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点矛盾和关键问题,促进提高政策效能 与补贴效率。三是探索创新补贴方式,实施新型直接补贴措 施。(三)出台财政信贷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设立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财政 专项资金,扩大信贷的授信额度。政府部门要尽快出台土地 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贴息、 补贴、奖励、贷款等形式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材料生 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选升级、建立科研机构 等;要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 市名牌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给予奖励;要扩大财政 贴息贷款面,重点把农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 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纳入信贷财政贴息贷款对象。(四)完善保险管控机制政府要出台农业保险管控制度,一是鼓励农户全面参保, 二是推出政策性农业灾害强制保险,政府给予补贴,切实保 障农业生产抗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五)其他政策支持一是土地流转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发 展,扩大种养殖规模,政府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方式,鼓 励和支持农户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 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土地,发展 适度规模经营。二是项目支持。政府部门要有计划的扩大农业产业化新 型经营主体承担的涉农项目,以发展壮大新型经营主体的实 力,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三是生产经营支持。政府要对推广的农牧业生产项目, 优先安排给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 生产资料、统一技术、统一包售,制定推广包底补偿办法给 予补偿。四是科技支持。政府部门优先选派优秀农技人员对新型 经营主体开展“一对一”的技术指导,为他们提供全过程“无 障碍”的技术服务。五是教育培训支持。各级培训机构优先选派农业产业化 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技术人员,参加由省市县相关部门组 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班,培训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以达到辐射带动提升新型经营主体整体综合素质、管理能力 和技能水平的效果。六是信息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 主体搭建信息服务网站、微信等共享平台,为他们免费提供 政策法规、农牧业动态、农牧业技术、品牌宣传、农产品供 求需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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