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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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资料,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 咨询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本工程*咨询招标文件; 2*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咨询合同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 4*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工程委托人可根据政府行为随时中止本合同。本工程如遇停、缓建的,已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相应条款结算,咨询人不得提出己完成工作量之外的任何索赔要求。 七、本合同的*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项目结算后终结。 八、本合同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两份。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咨询业务和聘用*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咨询业务和*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七条 咨询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的工作,在必要阶段及时提供专业的建议,并能按照要求及时改善服务质量。第十八条 为委托人提供培训、指导、咨询、审核等服务过程中,对委托人就相关工作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第十九条 根据委托人要求,参与相关的技术专题讨论,为委托人技术方面的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为委托人提供本项目管理沟通协调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沟通协调工作。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应在委托人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参与各种研究,提交书面咨询意见、重要事项建议书、备忘录、工作汇报。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须根据自身管理经验,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 咨询人应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另附),并根据施工工作需要协助委托人对各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的义务。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三十一条 正常的*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支付酬金。 第三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无故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三十四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因*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其所需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和珠海市等现行有关*咨询业务方面的文件规定。 原则和依据 1委托人提供的项目有关资料:详细的施工图纸、会审资料、勘察资料、设计变更等; 2计价依据:根据工程项目的划分执行相应定额,绿化工程采用市场价; 3材料价格: 采用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最近一期的信息价(中档); 委托人和咨询人双方认可的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场调查价; 4.取费依据:根据广东省及珠海市有关的规定计费。 5标底编制原则必须经委托人盖章确认后才能生效实施。 6编审依据:根据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I-2007)、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IGC2-200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 第四条 *咨询业务范围:1、 项目地点: 2、 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包括: 3、 咨询业务取费标准: 4、 委托的建安工程造价暂定 万元。5、 *咨询业务范围及要求: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咨询人应提供的*咨询成果要求、成果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详见本合同的附加协议条款。第十五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或优化,咨询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重新调整造价咨询结果。第二十四条 本工程在项目所有施工标段竣工验收后30天内进行结算。*咨询费结算按经委托人确认的建安工程标底价的总数为基数(含预留金,标底以外增加的工程量不计入基数)乘以中标费率进行计算,委托人招标的建安设备标底价计入基数,但使用单位招标、采购的设备工程不计入基数。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停建、取消项目等情况,按以下实际完成造价咨询工作阶段进行结算:1)如完成审核项目可研报告估算工作,按项目的可研批复中建安费为基数(如可研未批复,则以立项批复中的投资总估算70%为基数),乘以造价咨询中标费率的10%进行结算;2)如完成审核初步设计概算工作,按项目的概算批复中建安费为基数(如概算未批复,则以可研批复中的估算建安费为基数),乘以造价咨询中标费率的20%进行结算;3)如完成经委托人确认的施工标底编制工作,按该施工标底为基数,乘以造价咨询中标费率的75%进行结算;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支付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经双方协商,暂定收费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全部咨询工作结束后进行咨询服务费结算,最终以结算收费额为准。咨询服务费根据咨询人已完成的工作量由委托人向市有关部门申报,审批后支付。2、支付方式:根据招标工作及工程完成情况,按阶段、分期向市财政局申报拨付造价咨询费。具体支付办法如下:1)、本造价咨询项目不付预付款,咨询人完成标底编制且完成施工招标时,支付完成施工招标部分的60%造价咨询费; 2)、项目竣工并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支付剩余部分的造价咨询费。3、本工程不支付附加服务费和额外服务费。第二十五条 本工程不支付延迟支付酬金的利息。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附加协议条款1、*咨询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进行*咨询工作,认真、准确、及时出具咨询成果文件,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索赔,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2、当正式提交标底后,经核实由于咨询人失误引起的标底价的计算误差超过+1%时,扣减相应标底价咨询费的25%;单项造价误差超过3万元的,且超过该项工程量+10%的计算误差、漏项、重复计算项目,每项扣减相应标底价咨询费的5%,最多累计扣减相应标底价咨询费的20%,因标底计算的误差,最高扣减不超过相应标底价咨询费的25%。3、咨询人提交的正式成果文件的质量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而被退回的,每次扣减咨询费用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4、委托人有权到咨询人办公现场检查人员到位工作情况,如不符合咨询人承诺的人员配备情况,每缺席一人次扣减咨询费500元;如拒绝委托人到咨询人办公现场检查的,视为咨询人承诺的全部人员缺席情况处理。5、在*咨询过程中,如有违反以下条款,委托人可进行诚信登记并有权根据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咨词人承接委托人的咨询业务: 询人未独立编制项目预算(标底)的: 咨询人对委托人所提出的问题在委托人书面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做出明确答复的; 因咨询人的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本工程的施工标底而延误招标时间的; 咨询人未主动回避本工程项目估算、项目概算和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的。 咨询人不服从委托人的工作安排及要求的。 4、中标人须成立本项目咨询工作机构,项目负责人(具有*资格)在本咨询工作的各个阶段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及协助委托人工作。否则按缺勤处理,每缺勤一次扣除1000元咨询费。 5、咨询人中标后,必须半个月内在珠海市内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确保所承诺的造价咨询人员到位,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6、咨询人须确保所承诺的造价咨询人员到位进行服务,否则将扣减造价咨询费用的10%。7、咨询人必须以独立资质的法人身份与委托人签定合同,委托人不接受与受委托的分支机构签定合同。8、咨询人须使用网络钥匙进行项目管理,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9、本合同执行情况纳入珠海市建设局和珠海市政府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诚信考核系统。10、咨询人投标时承诺的拟派人员,不论其是否承诺为驻场人员,委托人可根据工程需要要求驻场工作,咨询人必须服从委托人安排,否则委托人可视咨询人违约程度,给予每人每天1万元的违约处罚,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有违约责任及损失由咨询人承担。11、咨询人派驻的人员必须满足委托人招标时对人员的要求,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擅自更换人员,则委托人根据更换人员的岗位对咨询人处以违约金,具体如下:(1)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按1万/次扣除违约金;(2)其他专业人员派驻人员与投标时人员不符的,按5000/人扣除违约金。(3)擅自更换其他专业人员的,按2000/次扣除违约金。12、委托人认定投入的人员不称职,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或发生有违诚实信用行为的,或未经请假擅离职守的,则委托人按2000元/次对咨询人处以违约金。13、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提交各类咨询成果的或提交的咨询成果为满足委托人要求且未及时按委托人要求修改并提交的,则委托人根据情节严重,对咨询人处于10003000元/次的违约金。14、咨询人未按委托人要求参加或组织相关会议的,则委托人根据情节严重,对咨询人处于5001000元/次的违约金。15、若咨询人在合同履行期内内连续2个月考核不合格或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则委托人对咨询人处以3万元违约金外,并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6、咨询人每个驻场人员每月的驻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若发现驻场人员实际驻场时间不满足本条要求,则对咨询人处以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17、不遵守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则委托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2000元/次违约金。*咨询服务过程管理用表填报日期: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咨询服务工作过失情况、原因违反合同中附加协议条款第 条处理结果处罚办法处罚金额过失记录(是、否)项目主管意见专业科室意见预结算科意见中心审批结论: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年 月 日备注:1、本表作为咨询服务合同附件,运用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处罚金额依据咨询服务合同及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执行,结算时本表作为结算价计算的依据之一。2、本表以委托人(建管中心)意见及公章为准。3、本表由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最终结论为委托人(建管中心)建立诚信档案的依据。4、本表一式二份,委托人(建管中心)、咨询人各执一份。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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