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作业必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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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答:错 以偏概全 民法应该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答:错 我国仍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只是我国民制定的一部没事法律。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答:错 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答:对5、民法是完全私法。答:民法原则上是私法,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制性的规定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有关民法的性质概括,正确的有( BCD )A程序法 B.实体法C.私法 D.权利法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 ABC )债权 B.空气C汽车 D.房屋3、下列属于民法渊源的有( ABCD)A.宪法 B.法理C.法律解释 D.判例4、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 ABC )A. 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 B.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C.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D.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5、民法的任务有( ABC )A.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B.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C. 确立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 D.保护私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答: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答:是指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答:私法是相对于公法的,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民法就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不是规范公权力的。所以民法是私法 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废除了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不同时期的情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一、新中国建立后最先颁布的两部大法为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问题,废除封建制度,需要制定法律来巩固胜利成果。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党和政府在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立法主旨在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时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等等。该法颁布后,在广大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后,政务院于1950年10月又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该规定废除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地主的一切债务。为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部婚姻法是党领导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成果之一,它为以后婚姻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工商业与房屋的民事立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党为彻底清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为了加强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保护国民财产,1951年政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通过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及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等,确立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为改变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供给制作风,为企业中推行经济核算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为鼓励私人资本投资生产事业,保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政务院于1950年12月和1951年3月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共32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共105条)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肯定了各类私营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它们的设立、解散、清算的程序和责任,保护了它们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利益。城市房屋是关系到人民居住、业主产权以至社会安定的大问题。为此,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在1950至1951年间先后发布了以私有房屋为主的租赁暂行条例、规则或办法,明确了依法保护私人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合法经营、允许私人房屋出租,主客双方自由协商订立公平合理的租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法规的施行对于调整私房的产权与租赁关系,捎除错误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为人民法院处理各类有关纠纷和案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证经济计划的执行,贯彻经济核算制,促进正常的商品交换,加速财产流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0年10月3日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贸易部同日颁布了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这些法规确立了我国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担保、履行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首次在我国法律文件中使用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概念。此外,政务院和政务院各部委还制定了其他法律法规等。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有关民事立法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我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规,促进了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6年3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接着于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于个体手工业的改造,党和国家采取了与对个体农业改造的类似方法。1956年2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和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等较重要的立法文件,其中含有大量民事法规。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创造了由低级形式的委托收购与代销到中级形式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再到高级形式的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等一系列过渡形式。为了推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巩固所取得的成果,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如集中在1953年上海、武汉、广州等大中城市发布的加工订货管理暂行办法,把私营企业的生产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之中。如1954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合营企业公私双方的股份、经营管理、盈余分配、领导机构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工业变为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实现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又通过了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的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体现了我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的发展和最后完成。四、改革开放后民事立法的发展1.民事法律法规的颁布。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改革工业管理体制,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1979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这五个文件包括: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工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五个文件。1984年 5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工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特别是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提出“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此外,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1984年11月发布了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等。合同制度在1984年调整国民经济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逐步减少,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日益要求用经济合同来确定国家及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此必须健全合同制度的立法。为此,1979年8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实行合同制度以合同形式将企业之间产、供、运、销的联系协作和相互承担的责任规定下来,并严肃地予以执行,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维护国家计划、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中,应当积极地加以推行。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为了推广经济合同制度,协调工商、农商部门之间的产销关系和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同年8月工商行政总局颁发了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营合同基本条例的实行规定。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通过,该法规定了法人之间、法人和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社员之间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规则,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等。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又颁发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等。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198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在婚姻家庭方面,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以及其他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1985年4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根据当前的社会特点,确认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产继承制度。2.民事立法的系统化。198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在民法第四稿的基础上,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修改,于1986年4月提交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新的里程碑,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民法通则颁布后,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立法机关根据我国 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结合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制定颁布和修改了一大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及民事法规、条例。如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技术合同法(1987年 6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著作权法 (1990年9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公司法(1993年12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担保法(1995年 6月)、拍卖法(1996年7月)、乡镇企业法 (1996年10月)、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等。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这些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加上最高法院原有的司法解释,构建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框架。3.民事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要搞好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而党的十五大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战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庄严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种方针的指引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三部合同法变为统二的一部合同法,改变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使法律更加系统和完善。为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民婚姻家庭合法权益,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若干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同时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迎接人世作准备,2001年6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作了补充规定。另外,民法专家和学者正在起草物权法,相信在不久后将会提交人代会讨论,并最终出台。五、民法典正在起草在1954年、1962年、1979年我国共进行过的三次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的基础上,最近一次的起草工作也于1998年开始,期望在新世纪,有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问世。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履行同样的法律义务。答:错 不是同样的 是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耳朵履行义务2、平等原则表明民法的根本特征,从而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答:对3、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答: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不是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4、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答:对5、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只要不超过其正当界限,均合法有效。答:不是只要,是均不得超过正当界限。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 )A.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 ABC )A. 指导功能 B. 约束功能C. 补充功能 D. 限权功能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 ACD )A. 指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B.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C. 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D. 评价和补充民事法律行为4、下列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赌博 B.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C. 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 D. 违反性道德的行为5、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 ABCD )A. 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B.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C.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1、本人享有权利,该权利合法;2、本人行使其权利将对他人权利造成妨害或者有损公序良俗;3、本人明知有前条后果出现而为之。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答:1、诚实,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言行符合实际,表里如一,意思表示真实合法。2、信用,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言行信守诺言,不出尔反尔。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答:.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四、论述题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答: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功能。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具体表现在:第一,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都应当是诚实的、善意的,并依据诚信的观念行为。只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使因过失而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也不能认为违反诚信原则,第二,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已,这就是所谓“事实上的诚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应格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都是对诚信原则的违背。第三,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体现了伦理道德要求的诚实、守信、善意等规则,从而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与标准。尤其是许多国家的判例或学说根据诚信原则而发展了“附随义务“的概念,从而极大的弥补了法律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不足。诚实信用原则概括地表达了对一切合同关系的诚实信用要求,为合同关系的形成和合同义务的履行指明了基本而最为重要的要求:离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切合同关系的订立、履行和达到缔约人的目的均无从谈起。2、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及与社会利益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有许多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衡平法,“衡平法是在法律的一般规定与具体事实产生不相宜时授权法官背离法律的字面规定,而根据法律的目的进行判决的规定。衡平法的存在,是为了解决法律的目的与法律的具体适用效果之间的矛盾”。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各种冲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来加以平衡。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3、补充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总是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然而社会经济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这就使法律的制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不适应,同时,法律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法律概念受其载体语言本身的限制以及概念本身的抽象性限制,都会使某些法律概念可能在实际运用中具有含糊性和不周延性,所有这些原因都要求解决完善成文法所需要解决的法律漏洞问题。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规定的缺漏、方法技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局限性。法官在裁判中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和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利用集中反映法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无疑可有效地进行漏洞的填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中,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拒绝给付李珉15000元酬金,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李珉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依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由法官来考虑如何填补漏洞。合同法第6l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填补漏洞的第一步是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则应当由法官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而法院在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根据合同法第60条填补漏洞。其主要原因在于,诚信原则实际上是一个较为抽象的道德标准,依据诚信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虽然将使当事人的行为更为合理、正确,但法官依据诚信原则采确定的义务未必完全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双方事后能够达成补充协议来填补漏洞,而其补充协议的内容又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还是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自己通过约定去填补漏洞,不宜由法官直接依据诚信原则来填补漏洞。更何况如果允许法官直接依据第60条的规定来填补漏洞,则将会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果一旦法官滥用裁量权,也会使漏洞的填补起到相反的效果。如果法官依据合同法第6l条的规定不能填补漏洞,则应当以合同法第62条所规定的填补漏洞的任意性规则来解释合同,填补合同漏洞。如果采用第62条的规定仍然不能填补漏洞,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来解释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法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依据诚信原则解释,要求法官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含义,尤其需要平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依据民法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答:对2、人身权法律关系即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错 是指人身,不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3、财产权法律关系即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有关,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答:错 是指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关系。4、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人身权法律关系和财产权法律关系双重性质。答:对5、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无需任何人的协助,就可以实现和行使自己的权利。物权法律关系就属于绝对权法律关系。答:对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根据内容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 AB )A.人身权法律关系 B.财产权法律关系C. 绝对权法律关系 D.相对权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BCD )A. 民事主体 B. 民事权利C. 民事义务 D. 民事客体3、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BCD )A物 行为(给付) 智力成果 人身现象及生命痕迹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绝对消灭的情形有( ABC )A. 债的履行 B. 抵押物被火烧毁C.债权人死亡 D.债务人死亡5、下列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BCD )A.行为 B.人的出生、死亡C. 天然孶息的分离 D.时间的经过三、简答题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答:(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主体要素: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国家。 (二)客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就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大致是固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物,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2.行为,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 3.智力成果,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设计、作品、商标等。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三)内容要素 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标,也即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的,这种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特点: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四、论述题1、论述民事权利的保护。答: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为: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第三,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第四,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第四章 自然人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事权利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答:对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答:错 应该为有效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答:对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才能有民事权利能力。答:对5、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错 应该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 )A.出生 B.户口登记C.1岁以上 D.半岁以上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AB )A. 生理死亡 B.宣告死亡C. 宣告失踪 D.失踪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有( ABC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 无民事行为能力 D.精神病人4、下列属于被监护人的是( ABC )A.16岁但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B.精神病人C.13岁的小红D.19岁的大学生5、监护人的职责是( ABCD )A.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B.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C.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D.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三、简答题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答:宣告死亡与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死亡宣告撤消后的效力如何?答: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2)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3、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教育、管好被监护人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第五章 法 人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答:错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这点与自然人相同。答:错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这点与自然人不相同。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则是法人独立从事其民事活动的资格。答:错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法人独立从事其民事活动的资格。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答:正确。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答:正确。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BCD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种类( ABCD )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3、法人的名称权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ABC )A. 专有性 B. 法定性 C. 财产性 D.私有性4、法人名称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 ABCD )A. 名称设定权 B.名称使用权 C.名称变更权 D.名称转让权5、按照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私法人可分为( AB )A. 社团法人 B.财团法人 C. 营利法人 D.公益法人三、简答题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依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非破产清算是指不依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的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规定的情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答: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终止原因和程序。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即法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解散的情况,属于强行解散;(2)自行解散,即法人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法人机关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3)依法宣告破产,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4)其他原因。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答: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该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可见我国公司法人的设立以准则主义(登记主义)为原则,以行政许可主义为补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四、论述题1、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答: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大陆法中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或“透视”理论。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而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判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的债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就是遏制出资人或者其他人利用法人承担对外债务的制度来牟取私利和规避责任的行径,使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性剥夺,只是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因此,法人人格否认不是“法人否认说”。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答:错误;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2、普通合伙企业中不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答:正确;包含有限合伙人的是有限合伙组织。3、合伙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而不包括劳务。答:错误;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答:错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5、合伙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答:错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非法人组织成立应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ABCD )。A、有自己的目的 B、有自己的名称C、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D、有执行组织事务的人员2、下列组织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有( BCD )。A、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C、个人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3、合伙人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BCD )。A、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B、合伙事务的决策权C、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D、合伙事务的监督权4、合伙负责人的经营活动,由( A )承担民事责任。A、全体合伙人B、合伙负责人C、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承担责任D、合伙负责人对外承担责任5、在合伙中,强制退伙的原因包括( ABC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未履行出资义务6、合伙解散的原因包括( ABCD )。A、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已经实现 D、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合伙人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包括( ABCD )。A、货币 B、土地使用权C、知识产权 D、房屋三、简答题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答: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以合伙人间的合伙合同为成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合同不能成立合伙;2.合伙是独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组成的组织,具有团体性,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等方面相对独立于合伙个人;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答:1.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经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4.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四、论述题1、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答:合伙的内部关系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合伙的外部关系主要是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1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这样的规定表明,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合伙人,即使没有代表权,或受到其他限制,也被视为合伙企业的代表人,其行为后果由合伙企业承受。2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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