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费用明细表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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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费用明细表(地区有差异)序号收费单位费用名称标 准备注1国土局土地出让费2财政局下属农税局土地契税出让费的3%3国土局土地登记费建筑面积0.0864规划局配套费建筑面积2805建设局墙体建筑节能费建筑面积86建设局开发办开发管理费建筑面积67质监站建筑工程质监费工程造价的0.007%8建设局价格调节基金工程造价的0.006%9定额站定额测定费工程造价的0.1%已取消10发改局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筑面积211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用地规划技术服务费土地面积1.812有资质的环评公司环评费建筑面积0.513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审批2元每平方米14建工局(或建设局代收劳保费工程造价的2.6%15人防办人防费底层总面积2016气象局防雷建筑面积1.217规划局放线费用地面积318招标交易中心招投标管理费工程造价的0.055%19工程招投标管理公司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造价的0.0014%20建设局图审费建筑面积321监理公司建设监理费建筑面积822设计单位方案设计,单体设计费建筑面积203023设计单位勘察测绘费建筑面积0.524工程管理公司可行性研究建筑面积0.525市政排水管理部门排污排洪建筑面积526通讯工程公司通讯建筑面积5免费27热力公司采暖建筑面积5028燃气公司管道煤气建筑面积5029地税局税金营业税及附加收5.55%30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收入的1%31国税局所得税收入的3.75%32房管局分丘测绘土地面积0.3433房管局分户测绘建筑面积1.3634房管局交易手续费3元每平方米35房管局白蚁防治费2元每平方米新的土地出让费用列表2006-11-21 13:36:57 来自: 千里不留行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明年起涨一倍2006-11-21 07:18:30来源: 上海证券报(上海) 网友评论 152 条 进入论坛黑马推荐 三部门正式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望彻底扭转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经济发展模式 本报记者于祥明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调整方案终于板上钉钉。昨天,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浮出水面。根据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在原基础上提高1倍。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称,由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中央地方仍三七分成 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不变,征收标准提高1倍。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费用征收标准调整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中央分成部分,按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地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地方收费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同时,不按规定的等别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对拖欠的市、县予以公示。如此这般,再想随意减免或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就难上加难了。 通知还要求,对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收滞纳金。 不会提高用地成本 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用地单位。 “由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该负责人表示,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其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 具体而言,中央分成部分,根据通知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地方分成部分,加上中央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则分配给市、县,同样专项用于上述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等开支。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不仅彻底改变由中央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体管理的方式,还将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强化资金征缴管理 通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也就是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仅只面向那些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也面向那些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这样一来,一些地方就别想借着没有依法报批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还要对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负责。 根据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以及擅自减免、缓缴、解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介绍,今后财政部还将会同国土资源部适时调整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调整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等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标准 140 120 100 80 64 56 48 42 34 28 24 20 16 14 10 单位:元平方米 - 重击地方政府“土地财政” 本报记者于祥明 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这将直接遏制各地盲目扩张建设用地冲动,进而扭转一些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经济发展模式。 根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现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是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当时全国城镇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人均耕地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然而,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1/3。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无法有效遏制各地用地扩张。 从具体城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变化看:最高的一等地区,将从70元/平方米调整为140元/平方米。中间八等地区,将从21元/平方米调整为42元/平方米;最低十五等地区,将从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据估算,标准调整后,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达429亿元。虽然这一数字仍低于763亿元的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但是已经对城市规模扩张形成经济约束。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有偿使用费作出重大调整,其目的是为保护耕地,强化土地经济调控手段,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此前,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甘藏春曾透露,征地补偿安置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等都将有所提高。 我们有理由相信,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提高,仅仅是个开始。伴随着政府土地扩张的“土地财政”的源动力的削减,其寿命将越来越短了,而固定投资过热也将随之降温。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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