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合同各类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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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借款合同中是否应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Ð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种类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5.1 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第一期年 月底前 元第二期年 月底前 元第三期年 月底前 元第四期年 月底前 元第五期年 月底前 元5.2 还款分期如下: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第一期年 月底前 元第二期年 月底前 元第三期年 月底前 元第四期年 月底前 元第五期年 月底前 元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6.1 还款资金来源:6.2 还款方式:第七条保证条款7.1 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7.2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做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7.3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7.4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7.5 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7.6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方的违约责任8.1.1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8.1.2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8.1.3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2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8.2.1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8.2.2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Ð商解决。Ð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Ð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他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Ð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Ð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地址:地址:电话:银行账户:电话:保证方(公章):代表人(盖章):地址:银行账户:电话: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物业股权抵押合同鉴于中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应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A公司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行)和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A公司及其股东,即B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与中行签订本行业股权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证承担以下责任:第一条A公司同意将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A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一切资产)抵押给中行,中行对一切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置权,股东同意将上述一切资产的股东所有权及股东对A公司的一切权益(以下简称股权)抵押给中行,但股东在本抵押合同项下对中行的责任只限于其股权。第二条在 大厦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A公司同意将与 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抬头人”“收货人”的履约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行抵押给中行。在大厦建筑物区属于A公司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给中行。第三条大厦建成开业后,A公司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种类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押给中行。第四条中行同意在中行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A公司有权使用和经营 大厦,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第五条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对大厦建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的任何赔偿,需付给A公司用以完成大厦和维持正常营业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六条在A公司没有违反贷款合同中偿还贷款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的规定,并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A公司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和股东间签订的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为合资合同)的规定给股东分配红利,已分配的红利为股东的私有财产,不受本合同的限制。第七条A公司和股东同意,一旦中行履行其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向银团偿还了部分或全部担保金额,或A公司、或股东违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何条款,中行在A公司和股东收到中行发出书面通知书7天后可自动取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中行同意如果A公司或股东在上述7天之内,按照要求补偿中行的一切损失或弥补该违约行为外,中行将不实施其取得所有权的权力。第八条8.1 A公司和股东同意:中行一经获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即可自己或通过一个指定人占有并按商业做法经营大厦,或在各股东先行决定不购买大厦后,中行随意处理一切资产和股权。其顺序为:中行和各股东对价格进行商定,如果在7天之内无法在买卖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中行即可以按出售时能够取得的最好价格,自由地向任何购买者包括各股东出售其在大厦中的权益(但应考虑各股东推荐的可能的购买者)。8.2 中行可用经营或出售所得的款项来补偿其损失。8.3 如果营业或出售所得足以补偿中行所受损失,所剩款项将根据合资合同中各方的权利支付给A公司或其股东。如果A公司或其股东已补偿了中行所受损失,而中行未出售大厦,一切资产和股权将退给A公司和各股东。第九条A公司和股东向中行保证:9.1 A公司、B公司在 注册登记,均为信誉良好的法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签字人均是经过各该方¶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代表,有权代表该方签订本合同。9.2 A公司按时向中行提供 大厦在建造中和经营中的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使中行能了解 大厦的建设、经营情况和收支状况。9.3 中行有权审查A公司的一切账目和业务档案,有权出席旁听A公司举行的¶事会议(无投票权),对A公司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9.4 A公司对大厦的一切资产妥善维修和保养,并按资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各种必要的保险。9.5 未经中行同意,A公司不得向任何银行、企业或私人借款,但中行应同意A公司发展其正常业务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即使经同意借款后,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不得先于中行(联合牵头人组织的银行贷款除外)。9.6 未经中行同意,A公司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但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补充、代替、向出租人出租、管理协议,及正常经营范围之内的其他业务除外,当任何一个股东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该受让人必须是中行认可的。股东在本抵押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由受让人承担。本条款的解释不得在任何方面妨° 大厦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的经营。第十条由本抵押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得到解决,应交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他事项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按下列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当事人。(或按收件人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中国银行 分行信贷部地址:电传:回号:A公司地址:电传:回号: B公司地址:电传:回号: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他通讯来往:11.1 如果以电传发出,以收到电传回号视为妥善送达;11.2 如果以信件发出,发送至上述地址即视为妥善送达。第十二条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已经公布并生效的一切与抵押有关的适用法。但是如果本抵押合同中一些特殊事宜在中国尚未有法可依之前,可参照国际商业惯例执行。第十三条本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中行为贷款而出具的保函失效为止。如果中行根据保函履行了其付款义务,本抵押合同的有效期将延至中行保函项下所付金额全部得到偿还时为止。第十四条执行本抵押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本抵押合同的公证费将由A公司负担。第十五条本抵押合同以中、英文(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国银行分行(盖章):代表人(签字):A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B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订立合同日期:年月日订立合同地点:建设工程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预计用款为: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第三条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方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第五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借款方(盖章):负责人:地址:贷款方(盖章):负责人:地址:签约日期:签约地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贷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保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规定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¾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借款方(盖章):代表人(盖章):贷款方(盖章):代表人(盖章):担保方(盖章):代表人(盖章):年月日信托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方: 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借款方: 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担保人: 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贷款种类: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第三条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第五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6.1 还款资金来源:6.2 还款方式:第七条保证条款。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天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账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8.2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账户中收回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8.3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延展,应在借款到期前5天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借贷双方同意按项处理。10.1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10.2 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方:借款方: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保证方: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技术改造借款合同借款单位: 地址: 电话:主管部门: 贷款银行: 地址: 电话:借款单位经办人: 贷款银行经办人: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立合同单位借款方: 贷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向贷款方申请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除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第二条贷款用途:第三条贷款期限从年月起至年月止,共为年个月。贷款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和下列用款计划供应资金,借款方保证按下列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来用款和还款:用款计划:季度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年年年年还款计划:季度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年年年年第四条贷款利息:按月息 计算,按季结息,由贷款方从借款方账户扣收。建设期贷款利息由借款方在自有资金内支付。贷款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做逾期处理,加收利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时,本合同贷款利率也做相应调整。第五条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商定为: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抵押(或保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六条贷款到期,借款方如未还清本息,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的3个月内代为偿还。3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保证单位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变卖抵押财产归还贷款。第七条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八条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资金,贷款方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按本合同规定贷款利率的20计算违约金,付给借款方。第九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保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会计报表、账册及资料。如发现贷款被挪做他用,贷款方按规定向借款方加收罚息,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限期追回贷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建设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本合同可能给贷款方造成损失,或不再具备中国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所规定贷款条件的,贷款方可中止合同并限期收回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的研究、起草、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在合同生效后天内,借款方如不向贷款方办理开户手续,合同即自行失效。第十一条借款方开立账户后,要将资金按用款计划从贷款账户中转到存款账户内,借款方根据分次划入资金在存款账户中支用贷款。借款方不按期将资金转入存款账户的,逾期天后,贷款方将代为划转。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单位各执一份,副本份。借款方(签章):法人代表:贷款方(签章):法人代表:保证单位(签章):法人代表:公证单位(签章):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银借合同字第号经银行(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和(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年月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写)元,用于,还款期限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分期用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日期金额日期金额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相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 、 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当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借款方、贷款方及保证人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8.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8.2 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保证人各执份。 借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开户银行及账号: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开户银行及账号:借款方保证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国际BOT投资合同本合同由 (下称)代表 国政府(下称)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 公司(下称)签署,主要办公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鉴于和于年月日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备忘录对授予勘测和实施基础设施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与共同投资。鉴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础设施总装机容量为 ,以及 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B与C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1.2 “工程造价”指第三条的费用。1.3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1.4 “竣工期”指证明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1.5 “不可抗力”含义见第十六条。1.6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1.7 “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1.8 “新公司”指由第五条规定的和国实体组建的公司。1.9 “投资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1.10 “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权或新公司的特殊权力。1.11 “日”指公历日。第二条工程2.1 本工程命名为 工程。2.2 基础设施位于 国 地区。其确切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2.3 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2.4 本工程的组成。2.5 经和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第三条工程造价3.1 工程造价 亿美元,建设期利息 万美元,工程总造价 万美元,见附件。3.2 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附件:3.2.1 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3.2.2 建造和安装费用;3.2.3 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3.2.4 管理费用(含国外支出);3.2.5 其他费用;3.2.6 不可预见费;3.2.7 建造期利息 /年加银行手续费;3.2.8 工程建设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3.3 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如因工程地质等问题引起大的投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批准。与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第四条工程实施责任4.1 应负责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后,责任转给新公司,由新公司股东分担:4.1.1 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4.1.2 建造基础设施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4.1.3 基础设施的运行;4.1.4 在转让日期将基础设施转让给。4.2 应负责:4.2.1 安排各种准备工作;(1)向或新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开发批准、许可、同意、现场转让、使用及其他权利,解决公司注册、进口许可证、关税免除等必需的要求;(2)为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3)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4)为或新公司将资金和盈利(美元)从 国带出从 有关当局获得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批准;(5)为或新公司的职员以及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人员以及家属从有关当局获得工作期的居住签证、工作许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6)如果或新公司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许可;(7)应在转让日期之前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确保工程建设人员、运行人员和设施的安全;(8)为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通信和交通方便。4.2.2 协助基础设施运作。(1)向和(或)新公司免费提供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用地、输变电线路用地和某些范围内的开发和利用等,不予妨°。(2)同或新公司、保险公司的代表一起与其他国家政府谈判并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应保证或新公司、保险公司等代表出席谈判,并征得其同意。(3)在现场和新公司派驻代表,协助或新公司,并在或新公司和之间做必要的协调。4.3 保证本工程运行期不少于年。但是如果内部回收率未达到,双方将商谈适当延长运行期直至年内部回收率达到。4.4 先决条件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使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获得本协议的各个部分,这些文件对新公司应是有效的:4.4.1 由接受的国议会签发主权担保书,该担保书应在转让日期交回。4.4.2 承担工程建设费用的由提出,由国中央银行作为借款人,由国财政部作为担保人,签订和开出国银行和国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贷款协议和担保手续以及按照国银行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或保函。贷款期为年(包括工程建设期年),贷款利息(年息)。的贷款可以提前偿还。4.4.3 为获得国际一流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和方便,由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开出(包括建设期利息)和国保险公司以及贷款银行可以接受的所占工程费用份额的贷款保函和担保。保函和担保期为到达转让日期(保函和担保有效期到年月日)。4.4.4 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和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证明本协议在各方面根据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实施的。国政府签发的批准书证明该项目的合法性。4.4.5允许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等可由海运经进入国和(或)陆运经边境以及经空运进入国境内, 国边境检察机关和海关应予以方便和及时地放行。4.5 保证其不改变或不允许他人改变现场环境以致影响本工程的建造和运行。4.6 工程建设费用的由中方提供买方信贷,其支付给的时间分别为:4.6.1 合同签订日支付贷款额的;4.6.2 年月日支付贷款额的;4.6.3 年月日支付贷款额的。4.7 双方应互相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影响工程有关事务的主要问题。4.8 双方应互相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标,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五条新公司5.1 双方同意在新公司股东准备投资时,但在工程竣工前建立新公司,为此国政府应推荐并指定一个国实体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占股份,应是主要公司,应任命新公司¶事长。其余股份可由国实体占有。5.2 工程的设计和建造由实施。每月的第天(如遇节假日顺延),应向提出基于上一个月的土建和工程的进度报告,这种报告应是证明公正性的结论性证据,但明显计算错误除外。5.3 应尽力协助在国有关当局注册新公司,从国有关当局得到一切必要的准许或批准。5.4 新公司应同样被赋予第9.2款规定给予的特权,本协议规定的的义务和责任应转交给新公司,并由新公司各股东分担。新公司股东应在新公司成立时,在基于本协议的规定制定的公司章程中描述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5.5 如果新公司各股东对本工程的有关事宜不能达成协议,主要股东的意见和决定应是最终的,对新公司其他股东具有约束力。第六条基础设施的建造6.1 根据第4.1款关于基础设施建造的义务,完全有权利同协商从事下述工作:6.1.1 进行详细的设计,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现行国家标准;6.1.2 任命顾问和专业顾问;6.1.3 购买设备和材料包括建筑设备,设备和材料以及安装、调试等应符合 国现行国家标准;6.1.4 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工,管理和监督工程;6.1.5 签署提供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合同;6.1.6 按照以上工程标准,从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一切必要的工作;6.1.7 选择分包商。6.2 有权自费监督建造和安装工作的速度和质量,因此应:6.2.1 保证和任命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专家可以进入现场,但这种进入不应妨°工作;6.2.2 为现场视察人员准备图纸和设计的复印件;6.2.3 在工程竣工6个月后,向提供 套图纸和其他文件。6.3 应保证及时自费提供本工程竣工所需要的一切基础设施,尤其是:6.3.1 使在建造期免费拥有现场;6.3.2 保证海关按时对进口货物检验通关,使不受延迟和影响进口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等;6.3.3 保证可以使用国的施工用电和通信设施,按国现行工业用电价格计费,使用费应记在账上,按照第3.2款的规定,打入工程造价,作为建造费用或管理费用;每两个月向 国电力部门支付一次施工期用电的费用;6.4 应保证在建造期可以免去下述税费:6.4.1 免除各种设备和材料的进口关税,政府税费以及地方税费,如发电设备、施工设备、车辆(包括卧车、吉普车等)、工具、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和生活设施;6.4.2 免除国有关当局对在国的工程建造活动征收的公司销售税、所得税等各种税费。 第七条工程进度7.1 双方应共同努力,按照附件四及时使工程竣工。建造期从开工日计算为年,可以经同意延长竣工期。7.2 开工日应为本协议生效日个月之后的第天,但可在开工日之前开始修建进厂通道、勘探、测量和现场清理等。如果按照第9.1款的规定开始土建工作,开工日应为实际开始土建工作的日期,应通知。7.3 在工程实质性竣工时,可以由新公司或其代表提出,基础设施建设已成功地完成了调试,因此竣工日已经到来。7.4 如果工程有变化,而这种变化影响到工程的施工时间,应得到关于延长施工时间的批准,但不应无故推延批准。第八条调试8.1 双方应按中国标准协商并就基础设施调试计划、程序达成共识。8.2 应在开始调试前天通知。8.3 和(或)其专家有权参加双方同意的调试。8.4 调试结束后,应询问新公司或其代表:基础设施是否调试成功,并向提供这种证明。第九条生效日和特权9.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但有权保留履行其义务直至下述条件满足为止。9.1.1 不收租金将现场交给,并签发同样内容的信函(期限到年运行结束)。9.1.2 履行第4.4款的规定。本协议一经签署,可以终止在本协议序言中所述的备忘录中规定的专有权的权力应失效。9.2 应通过的安排从有关当局获得下述特权的批准文件,在新公司建立时,应将该特权转让于新公司或与新公司同时共享。9.2.1 国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对下述的批准: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这种投资的利润以美元寄回 国。9.2.2 在转让日期前对雇用外国国民担任监理、技术和咨询职位的批准以及担任¶事长、财务总监、总经理或类似职位的批准。9.2.3 工程进展必需的国家其他批准和地方批准。9.2.4 由国有关当局对下述项目免税的批准:(1)在项目移交前对进口设备、材料和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物品的关税和进口的其他税收全免;(2) 自第个盈利年起年内利润税、附加税、地方税和营业税免除,接下来利润税免除。9.2.5 投资的自由寄出,包括但不仅限于这种投资的利润和(或)收到的付款或销售盈利,不扣留税、汇款税或根据国法律征收的其他税款。9.2.6 国政府有关机构对同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设备材料等直接进口的批准。9.2.7 将在国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签发的有关本工程的注册证书,确认(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是一个根据国外国投资法注册的企业。9.2.8 可以将酬金(美元)自由寄出国,免收个人所得税、汇款税或其他税款。第十条基础设施的运行10.1 新公司应在运行期,即基础设施开始商业运行后的年内负责其管理、运行、维护、修理和大修,应尽力确保状况良好。如在30年运行期内内部回收率未达到,上述运行期的延长应经双方商定。10.2 为了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新公司自竣工日起每年应停机检修一次。10.3 根据第10.1款的义务,新公司应有权利:10.3.1 签订提供材料和服务包括购买替换设备的合同,参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协议的谈判和签约;10.3.2 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员,管理和监督电站;10.3.3 建立和保持定期检查、维修和大修程序;10.3.4 从事基础设施运行所需要的一切其他工作。10.4 和新公司应经常地共同讨论并就基础设施运行的安全规则达成共识。10.5 新公司应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现行的所有 国国家和地方法律及规则经营基础设施。如果发生任何变化或新的立法:10.5.1 使基础设施不能在通常的条件下运行;10.5.2 使新公司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减少、受到歧视或其他不利影响;那么双方应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10.6 应有权任命和分配其专家机构监督新公司对基础设施的经营,费用由承担。这种监督不应妨°新公司对电站的正常经营。第十一条基础设施的服务11.1 新公司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其他国家提供基础设施的服务,但如服务对象不是合同所规定的国家,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11.2 如果打算将基础设施的服务分配到需要的当地市场,应将其作为第12.4款规定的资源补偿费,如的需要多于资源补偿费,应经新公司同意,但是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以美元向新公司支付费用。第十二条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12.1 为了达到第、和款的目的,应负责同国政府谈判,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应提供对谈判有用和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指定一人会同或新公司和国保险公司代表负责谈判。负责谈判人员应按照下述程序行使职责:12.1.1 自签署本协议之日天内提交工程的基本思路和整体规划;12.1.2 自签署本协议之日天内开始有关基础设施服务费的具体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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