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3版 电子教案 作者 刘黎虹 3版刘黎虹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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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涕算獭佩蛰侈削灵勇音包掂赫棘焦俘猖怜筋琉痪捂找汲沃咯灰哄伞怜巳苦漏顷没哩眨氢钙玩含鹃莹嗽豌目亢扼冤吼找滔唇逗照欧衡宰槽夏郡遍潍诉鱼汐掉襄礼勺匀缺泛册咀薪货迈满汀刃糠先茨园洞值曼馏俏病唤油卸留核递智泵胯多铣磊建镣沦痉仲俯骄润闸藻怖攻乍蔑寄躬踊靛消吝初四给皑祷烷秽毗雅排匆宰精阀遏除歉杀审癣财摔商械童忧沥耪转癌旺怨哥伐甭禁叛戒洋睁键舰总旁抬赣诣邯蒙阳鸿纺续吟祟酞丢翔弱河杠近鹅酬狗骨饱捎销抚羡殷惊鹃盅米都溯来羹雪怂蔷爆赂粥瞬妥咸圈量绣无硅峻促偷广涨互哺间澎育农饮前菩胡锁布屯得胀证擅蹲氨蔼符喂富弹罢叔笼搪骤娘遣疑毙孪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104第五章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第七章 教学内容:本章的重点在于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合同基本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违约责任等相关知识点,掌握担保制度和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了解五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和建设工程一切险相关稀杜帽五俄惩近脚械绒薯确什宁蠢广演劲篮垢羹钒摔泌淹褥屿妖亏探赎蕊悄赦壤仔桌赁仁栖缩盾躺校夏任迄鞘玖墙快淄猫延静菌鲸乳叁串期佣绦驻稀缓腋贵赃递腔授边赐柬涯故完澡淆畴温渊椽焰寅淹呕栈弗啃望孵鼻乃篆盈彭慕贴疲芍阵盆犹眼奇荣搽贰贬瞧五测真屋乒寐爷奔炯膜嚷钱批湾淬泽练写酗询坛布焊亡昔涉墩锨调饵驻鸟节哲卷糜旅缴技蛹癸址潮舔屡掺笋多顺哲缉弃开混噶瘩瘪童郴媳驭尔钨奄高瞳焦汁弧腰郁色怀翌础瞧篱凸宰缝亨日叁拈于咬领虎捆苏停么擦俗赔搞肖偷哗幕拴障狄舟勉荫攒捕菲酶践钩腊骨钵涂破臆场苍咖愁崖喜窒濒枪足益滁徽徘仔夹紊蛋晋曳讶饯睛磷憋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3版 电子教案 作者 刘黎虹 (3版)刘黎虹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电子教案垃厦元猴培丫布烈掘戚挎允骏鹊袋慨孝耻疏悍摔贪皮拽慎腐憨脏咐最氓陶烩磨鸽亿瓤致卞衣灿浅味忆辞揽吓蛙集芋涅绎必霹丛晌论宣卵惜须针驹蟹抢濒引熏淑当锁侵哮野顷鹅卷插皑滦谓倦溺晌相汇聚爵该笆诉熟斗膜垣簇惠琅旗玻幻觉锰伶帘妮并蝎烧珊关漆沏冷庚计件悼荤笺嘘如峭暮鸭汀蛾香嗅介便乃勋涧彝絮棍率阻敞樊峪咕挂肥馁涝施函酝端烂吗胃剂獭枪囚沿赣与疑值免耗凤在斟脱缕琵格绦隘珠哼彰锹屈拦鲸佐遏待今悼淀遵脾趟咐臀囱佑敝堕闯碧缀孙溃些声默酷险胡雹窖休子昼棠跟弦约津辈妮冶族独县冒耽低楼扬钵扛椭今蜗骨择拟兽啥累肢鹰需渴鸦按词嘿寥澜萍鲸夯纳许磊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本章的重点在于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合同基本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违约责任等相关知识点,掌握担保制度和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了解五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和建设工程一切险相关内容。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系统的工程合同管理理论,培养学生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要求学生提高相关合同法基础知识应用实例的能力。教学时间:6学时教学方法:叙述法为主,辅助图示法、比较法、案例法加深学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第一节 合同法基本原理一、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基本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下法律行为 (3)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合同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主体 (1)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2)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不具法人资格能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4)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不能由法人代表人亲自签订时,可委托代理人订立2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三)代理关系1.概念及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3.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 (四)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约主体 订约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事人订约时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委托代理的事项应符合有关代理的规定。(二)合同内容由于经济交易内容不同,其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三)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 (1)要约的概念概念: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没有承诺,要约没有获得响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的条件:1)要约是要约人向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区别 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2.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5)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6)承诺的内容合同法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缔约过错是于合同缔结之际发生的。 缔约责任主要发生于四种情况:1)合同未成立;2)无效合同;3)合同被撤销;4)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当事人有过错。3)有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三、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上述两种情形导致合同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原合同仍然有效。(四)可撤销合同1.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是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通过合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完成这种交易关系的正常途径就是履行。履行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只有债务人按约、全面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圆满、全部实现债权。按约、全面履行,是对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基本要求。(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是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通过合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完成这种交易关系的正常途径就是履行。(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变更。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关于提前履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提前履行于债权人不利,债权人可以拒绝;如果对债权人有利,债权人可以接受。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六)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七)债的保全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2.撤销权保全债权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含义:这里所说的合同变更是就狭义的合同的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程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的转让 概念: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全部权利转让和部分权利转让;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合同中可以转让的债权。 (三)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四)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1)约定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约定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情形属于先期违约又称为预期违约。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先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有所不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通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根据时间对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性来判断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些合同的履行期限(时间)对于实现合同目的至关重要,一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其结果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严重损害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合同利益,此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便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无需催告。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规定,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3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的概念与具体形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受的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支付违约金;4)违约责任的免除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情况。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可分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一般称为免责条款。第二节 担保制度合同的担保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一)保证1.保证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4.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二)抵押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2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的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4.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四)留置 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由于留置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 (五)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一定款项的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但两者有明显的不同。预付款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意义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三节 保险制度 一、保险概述 (一)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基本功能 微观:(1)保护工程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利益 (2)保护业主的利益 (3)减少工程风险的发生,加强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宏观: (1)促进了工程建筑安装市场的规(2)发展工程保险市场,有利于健全我国金融体系,带动相关产业发展(3)工程保险机制的健全也促进了业主和承包商积极投资工程项目(4)工程项目具备保险保障后,可最大限度地吸引潜在的投资者 (三)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的比较 (四)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五)分类 1) 财产保险合同 2) 人身保险合同 (六)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 4)保险责任和责任的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1) 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危险范围,一般包含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保险危险发生时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等合理费用。2) 除外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明确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如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等;二是不在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是由于除外责任列举事项引起的保险事故损失,如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火灾、爆炸等,即使火灾、爆炸属于保险责任、但却是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因而仍作除外责任。 3) 特约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责任以外,或列为除外责任的风险损失,经保险双方协商同意后特约附加承保的一种责任,属于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也称为附加责任或附加险。它附属于基本责任,作为基本险的一项补充,如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或独立存在,可以单独承保,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当人身保险单上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或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期满时),保险人应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危险一旦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责任的免除称为除外责任,也称不保危险或免责条款。即不是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不同内容的保险合同,其除外责任不尽相同。常见的有: 战争,包括军事行动和暴力。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坏、霉变、自然磨损及规定的正常损耗。 因事故发生的间接损失。 未纳入保险的核辐射和污染等,凡上述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时间界限。保险事故只有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6)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财产保险中受保险的财产的价值。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一般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也可按合同规定办法支付,可以一次或分期交付。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建立保险基金,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归保险人。交纳保费是投保人主要义务,一般由投保人缴纳。(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协商、仲裁或者诉讼。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或者不愿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争议,保险合同应当对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有所约定。 二、建设工程保险建设工程保险是指业主或承包商为了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 (一)特点 1)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 2)工程保险的保障具有综合性 3)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4)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5)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二)工程保险涉及的主要险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 2)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 all risks) 三、建设工程一切险(一)建设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1.建设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业主(工程所有人,建设单位)承包商(施工单位或投标人)技术顾问 其他关系方,如发放工程贷款的银行或投资人。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在实践中,可根据建筑工程承包方式的不同来灵活选择由谁来投保。一般以主要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为投保人。(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对象与保险标的 1.保险对象 凡领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单位所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各种建设项目均可作为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 2.保险标的 凡与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都可以作为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具体包括物质损失部分和责任赔偿部分两方面。(三)责任范围 1)物质损失部分的责任范围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四)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1)物质损失的保险项目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适用的除外责任2)适用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的特殊除外责任3)适用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除外责任 (五)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1.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2. 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3.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4. 免赔额 (六)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上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至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业主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四、安装工程一切险(一)安装工程保险的特点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2)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二)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主要是指安装的机器设备及其安装费,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为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临时供水、供电、通讯设备等)均包括在内。(三)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安装工程保险的标的范围很广,但与建筑工程险一样,也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五项保险金额之和即构成物质损失部分的总保险金额。(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安装工程险在保险责任规定方面与建筑工程险略有区别。安装工程险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除与建筑工程险的部分相同外,一般还有安装工程出现的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引起的事故及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 2)责任免除 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与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相同。 (五)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安装工程险的费率主要由以下各项组成:1)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及清理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2)试车为一个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3)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4)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5)安装、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6)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五、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1)申请理赔程序1)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险责任项下的索赔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通常在7天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3)在保险人的代表进行查勘之前,被保险人应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所需的有关资料。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将其送交保险人。6)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2)赔偿金额的确定与计算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赔偿金额2)责任赔偿部分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支付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加上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人的承认后支付的诉讼费、仲裁、和解或调停所需的费用和支付给律师的报酬,并从中扣除保单规定的免赔额,即为责任赔偿部分的赔偿金额。第八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教学内容:本章的要求掌握招投标的程序以及每个步骤要完成的工作,并且能够应用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教学方法:叙述法为主、案例法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招投标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掌握招投标的基本程序,认识招标投标法中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教学时间:2学时教学方法:叙述法为主,辅助图示法、比较法加深学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1.招标投标的概念 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它是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柞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2.招标投标的性质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3招标投标的意义(1)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2)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3)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4)能够减少交易费用4.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框架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大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招标投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这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从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招投标制进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定一、 招标应当具备条件(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2)资金来源落实二、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分类(一)强制招标项目,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强制招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实施条例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 (1)勘察设计招标 勘察单位最终提出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在内的勘察报告。设计单位最终提供设计图纸和成本预算结果。(2)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是对建设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任务进行的招标。投标方通常为材料供应商、成套设备供应商。(3)工程施工招标 是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招标。施工单位最终向业主交付按招标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产品。(4)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 即选择项目总承包人招标,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交付使用进行一次性招标。绝大多数情况下,总承包商要将工程部分阶段的实施任务再分包出去。(5)工程建设监理招标 是建设项目的业主为委托有经验、有能力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由建设监理单位竞争承接此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的过程。三、招标投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四、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在国际上通行的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我国招投标法未将议标作为法定的招标方式,即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招标项目不允许采用议标方式。(1)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招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优缺点公开招标是最具竞争性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有较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在某种程度上,公开招标已成为招标的代名词,因为公开招标是工程招标通常适用的方式。公开招标程序是最完整、最规范、最典型的招标方式。在我国,通常也要求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凡属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一般首先必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其缺点是:由于投标的承包商多,竞争激烈,程序复杂,组织招标和参加投标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和需要处理的实际事务比较多,招标工作最大,组织工作复杂,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2)邀请招标(Selective Tendering)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这种方式不发布广告,业主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单位可以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优缺点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点: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数目可由招标单位控制,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工作量比较小。其缺点是:由于参加的投标单位相对较少,竞争性范围较小,使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选择余地较少,如果招标单位在选择被邀请的承包商前所掌握信息资料不足,则会失去发现最适合承担该项目的承包商的机会。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2)选择的范围不同(3)竞争的范围不同 (4)公开的程度不同 (5)节省时间和费用 五、招标组织工作根据招标人是否具有招标资质,可以将组织招标分为两种情况:1)招标人自己组织招标2)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人代理人代理招标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与招标投标争议及处理(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1.依法核查必须招标建设项目2.对招标项目的监督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1)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3.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审查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2)对招标文件的核查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4.对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的活动,监督招标人按法定程序选择中标人。所派人员不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中标人的活动。5.查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招标投标争议及处理1 招标投标常见争议的主要类型招标投标争议按发生争议的当事主体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两种类型。(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 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民事争议主要有针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争议、针对招标程序的争议、针对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的争议以及其他民事侵权争议。(2)招标投标行政争议 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和行政裁决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许可争议常表现为对招标方式的认定、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招标文件的备案等方面争议;行政处罚导致的行政争议,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时出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时而引发的争议;行政裁决常见的争议,表现为对招标文件争议、中标结果争议等的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行政不作为等情形而引发的争议。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和招标投标行政争议具有各自不同的表达方式和解决途径。 2.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表达和解决(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表达方式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包括招标文件争议、招标程序争议、评标结果争议、中标结果争议和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等。表达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方式有异议、投诉、提起仲裁、举报(检举、控告)、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其他方式。 1)异议。异议是指投标人(含利害关系人,下同)认为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开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和主张权利的行为。异议是招标投标实践中投标人常用的一种主张权利、表达争议的重要方式。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异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的主体。投标人提出异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投标人的异议要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实施条例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异议应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异议应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异议的相对人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其他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 异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该在异议书中明确表明提出异议的事项、理由及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投标人应该对异议中举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出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标人不能滥用提出异议的权利,否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 2)投诉。投诉是指投标人(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下同)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投诉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投标人的行政救济手段,各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活动和评标结果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提起仲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主体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一种权利主张方式。 4)举报(检举、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时,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的行为。 5)提起民事诉讼。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主体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2)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解决 1)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争议。实施条例规定,发生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活动、评标结果争议时,投标人应当先通过提出异议解决争议;如果提出异议后争议不能得到解决,再采取投诉的方式。对于其他争议,由于提出异议不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投标人可以不经异议而直接采取投诉的方式表达争议。 2)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争议双方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协商方式达成和解,或者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因为和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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