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708711南昌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补助和运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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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补助和运行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23号)要求,为加快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促进全市小微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发展,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是空间相对集中,以商贸业一种形态为主体,同业态的商贸企业集聚度达到一定程度的区域,具有资源集中、产业集群、服务集成特征和功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企业集聚区主要发展形态包括商品市场、商贸物流园和电商产业园等。第二章 市级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第四条 符合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商贸物流布局规划,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商贸企业集聚区可以提出市级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申请:1、有相关的批文批件。商贸企业集聚区应经批准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手续齐全。2、有总体的发展规划。集聚区功能定位合理,主要形态突出,边界清晰,目标明确。3、有公共的服务设施。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4、有专门的管理团队。有完善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5、有一定的产业集聚。集聚了一批同业态企业,主业突出,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吸纳就业人数增幅较高。第五条 不同形态的集聚区还分别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商品市场1、大中型商品市场(1)市场功能区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含200亩);(2)具备电子商务、商品展示、交易结算、信息发布等功能;(3)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4)市场内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0个以上(含200个)。2、中小型商品市场(1)市场功能区占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2)具备电子商务、商品展示、交易结算、信息发布等功能;(3)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4)市场内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00个以上(含100个)。(二)商贸物流园1、大中型商贸物流园(1)物流功能区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含200亩);(2)具备自动化、标准化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化服务等功能;(3)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4)园区内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0个以上(含200个)。2、中小型商贸物流园(1)物流功能区占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2)具备自动化、标准化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化服务等功能;(3)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4)园区内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00个以上(含100个)。(三)电商产业园1、大中型电商产业园(1)园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2)具备电子商务公共运营设施条件和网络服务、信息服务等功能;(3)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4)园区内小微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含60%)。2、中小型电商产业园(1)园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2)具备电子商务公共运营设施条件和网络服务、信息服务等功能;(3)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4)园区内小微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含60%)。第六条 申报市级商贸企业集聚区,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财政局。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南昌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补助申请表;2、集聚区设立的相关批件;3、集聚区发展规划;4、入驻小微企业和总体企业的基本情况;5、管理机构情况;6、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如:集聚区面积、交易规模等)。第七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按照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两个程序组织对商贸企业集聚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下发认定通知,并由市商务局对认定的市级商贸企业集聚区予以授牌。第三章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补助第八条 对授牌的大中型和中小型市级商贸企业集聚区,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分别安排补助资金25万元和20万元。第九条 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商贸企业集聚区,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分别安排补助资金50万元和30万元。第十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补助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认定文件和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下达到集聚区所在的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再将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第四章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考核第十一条 市级商贸企业集聚区运营机构应加大对入驻集聚区的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支持力度,为小微企业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确保完成全市集聚区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小微企业就业人数增长比例的目标要求。 第十二条 每年对全市各级商贸企业集聚区运行情况实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集聚区予以运行奖励。集聚区运行考核合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2、 按季度向市商务局报送集聚区运行情况表;3、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当年增长比例不低于10%(与上一年相比);4、小微企业当年新增就业人数增长比例不低于10%(与2014年相比)、(2015年和2016年开始运营的分别以2015年和2016年数据为基数计算)。第十三条 申请各级商贸企业集聚区运行考核,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财政局。申请单位在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南昌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运行奖励申请表;2、商贸企业集聚区运行情况表;3、集聚区小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证明材料;4、集聚区小微企业当年新增就业人数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按照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两个程序组织对商贸企业集聚区进行考核,对考核通过的下发考核结果通知。对考核不合格的商贸企业集聚区,不再享受相关政策。第五章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运行奖励第十五条 对运行考核合格的大中型和中小型市级商贸企业集聚区,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分别安排补助资金15万元和10万元。第十六条 对运行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商贸企业集聚区,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分别安排补助资金25万元和20万元。第十七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运行奖励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考核结果和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下达到集聚区所在的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再将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同时被认定为不同级别商贸企业集聚区的,按就高的原则给予认定补助。获得了认定补助后,再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商贸企业集聚区,给予补差补助。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截止到2017年底。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一:南昌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补助申请表集聚区名称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所属县区运营面积开业时间类别批准设立文件小微企业数量/企业总数量上年交易额(主营业务收入)联系人职务手机号码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账号)申请资金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情况认定级别认定时间认定名称认定机构认定文件申请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市商务局、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备注附件二:南昌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运行奖励申请表集聚区名称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所属县区运营面积开业时间类别认定级别考核年度小微企业数量/企业总数量小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小微企业上年营业收入增长比例小微企业当年新增就业人数小微企业2014年就业人数增长比例联系人职务手机号码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账号)申请资金申请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市商务局、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备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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