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矿工生命宣教方案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41878074 上传时间:2021-11-23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1.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护矿工生命宣教方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保护矿工生命宣教方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保护矿工生命宣教方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教提纲 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国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一些煤矿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为使七条规定的内容更切合实际,我们组织煤矿企业、部分矿长召开多次座谈会,开展多次调研,在大家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和提炼的基础上,认真修改完善,并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颁布实施。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中都已有明确规定,都是有法可依的,只是结合矿长职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重点地进行突出强调,更加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要害,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是每个矿长必须做到的,而且也是能够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违反规定,就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上限处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直至依法关闭取缔,决不姑息迁就。因此,出台七条规定非常必要,宣传贯彻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打非治违”的重要抓手,是煤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三下降”(煤矿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的重大措施,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是550万煤矿职工的期盼。 一、是为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矿工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就是保护矿工最基本的权利,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每位矿工和家属的殷切期盼。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由4344起减少到779起,下降了82.1%;死亡人数由近7000人减少到1384人,下降了80.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4.94下降到0.374,下降了92.4%,成效十分明显。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要真正做到七条规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就是对矿工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的最大保护。 二、是为了使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真正落实。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煤矿是最基本的单元,矿长是最直接的责任者。七条规定是第一次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的形式专门针对矿长规定的强制性措施。矿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矿长对煤矿各个生产系统和环节最为了解。抓住矿长,就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关键,抓住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抓住了排查治理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抓住了实现长治久安、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关键。也就是说,抓住矿长,就等于抓住了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就掌握了主动权。如果所有矿长真正落实了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也能真正得到落实。 三、是为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到2020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主要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目前,我国煤矿还处在事故易发多发阶段,总体上讲煤矿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发展还很不平衡,既有神华集团等一批世界上最先进的煤矿,也有相当数量装备和管理水平极低的小煤矿;去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0.374,南非是0.07,波兰是0.266,与煤炭工业中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煤矿现场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仍有不少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不少煤矿装备水平很低,不少煤矿管理水平很低,不少煤矿人员素质很低,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能力还不够高,与党和国家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的差距。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必须扎扎实实落实七条规定。二、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特点是: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三、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七条规定突出了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也是近些年导致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因素。概括讲就是证照、采界、通风、瓦斯、水害、设备、人员。只要把这几个要素抓住,就可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四、是简明扼要,耳熟能详。七条规定的内容只有188个字,一看就明白。虽然这些规定过去都有,但是,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当中,许多矿长不够熟悉。通过颁发七条规定,把矿长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在日常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矿井根本没有六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有的矿井未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产;有的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有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有的矿井已被关闭但死灰复燃。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有的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有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假整合、真出煤,假技改、真生产,该关未关,该停不停。这些非法违法矿井,根本没有形成生产系统,盲目冒险蛮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重特大事故。2002-2012年期间,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42.6%和死亡人数的39.7%。例如,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采用“独眼井”,违法承包给包工队,非法盗采煤炭,由于井下超量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自燃,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死亡35人的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第2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首先要保证在法定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包括开采的煤层、深度、边界等。超层越界是指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超层越界开采后患无穷。在越界区域内一般没有形成正规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系统,缺乏科学设计和合理规划;一般不上图纸,图纸与实际不符,造成隐患;往往采取隐蔽手段,不让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造成安全生产的盲区;一般都是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破坏采矿秩序;管理混乱,造成事故多发。超层越界开采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毒瘤”,必须彻底铲除。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风量稳定可靠;采、掘、支护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体要求做到,矿井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非正规开采是比较原始落后、非常危险的采煤方法,如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一般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2个安全出口,没有可靠支护,以掘代采,极易发生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空顶作业是煤矿工人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属于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的违章冒险作业。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由于超层越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824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23.8%。例如,2012年8月29日,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在未经批准开采区域的17个煤层中共布置41个非法采掘作业点;4个采煤队在该区域内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乱采滥挖;有9个煤层不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煤层范围内非法违法开采,在平面范围内巷道越界257米,非法产煤21.14万吨;由于非法违法开采区域内的采掘作业点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提升绞车信号装置失爆,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通风系统可靠是指矿井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矿井通风风流稳定,风量满足生产需求,风速不超限,气体浓度等符合要求;通风设施控风可靠,强度满足要求;通风设备性能合格,管理严格。其基本要求可概括为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事实证明,发生瓦斯事故的煤矿,大多都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问题,如采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通风不独立、风量不足,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角联通风,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道,通风设施不可靠造成漏风,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和风筒漏风等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导致瓦斯局部聚集,发生瓦斯事故。特别强调的是,在矿井通风大系统合理可靠的前提下,局部通风十分关键。据统计,2008-2012年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的占60%。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38起、死亡2530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62.3%和死亡人数的73.1%。而瓦斯爆炸事故中,有27起瓦斯积聚原因是由于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引起的,占瓦斯爆炸事故的93.1%,是瓦斯事故的首要元凶。例如,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合理的通风系统,没有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风、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焰,造成105人死亡、18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如果通风系统出了问题,等于一个人停止呼吸。所以,确保井下通风系统的可靠,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关键要素。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瓦斯不治,矿无宁日。加强瓦斯的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瓦斯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确立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瓦斯抽采达标是指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做到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率、抽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合格。防突措施到位是指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并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效消除生产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在防突管理机构和体系到位、职工防突培训到位、区域防突措施到位并在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是指煤矿监控系统的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各项规定;专业人员培训到位并能够正确使用、维护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能够不间断地运行,真实反映煤矿现场情况,准确报警、断电;煤矿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能够根据监控系统及时作出正确的应急反应,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如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1.5%必须断电立即撤人。近年来,全国煤矿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2012年瓦斯抽采和利用量分别达到100亿立方米和32亿立方米,比2007年分别增长2.9倍和3.1倍,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3.5%和67.7%。但是,瓦斯灾害仍是制约煤矿安全、威胁矿工生命的“第一杀手”。据瓦斯事故调查分析,煤矿瓦斯事故分爆炸、窒息、燃烧、突出等类型,从瓦斯积聚原因看,瓦斯抽采不达标、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和通风系统不合理是主要原因;从瓦斯爆炸火源看,主要是违章放炮、设备失爆、煤炭自燃等引起的;从诱突因素来看,主要由采掘落煤、放炮震动、长时间空顶造成顶板冒落等诱发突出;从突出事故原因看,大都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且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一些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甚至没有按突出矿井管理、不进行瓦斯抽放等。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44起、死亡2758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72.1%和死亡人数的79.6%。例如,2010年3月31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掘进工作面不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并引起瓦斯燃烧,造成死亡50人的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值得深思的是,该矿早在2009年5月1日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既未采取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又不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造成同类悲剧重演。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井下水患比较严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废弃矿井的老塘水,二是奥陶纪石灰层等地下水。特别是近年来煤炭行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整顿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这些小煤矿地质资料缺失严重、且积聚了大量老空水,对煤矿安全开采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此,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都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和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配备“三专”,即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相邻煤矿的分界处必须要保留防隔水煤柱,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落实探放水各项措施。据事故调查分析,透水水源主要是采空区积水,透水原因主要是地质资料不清、采空区情况不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和防水隔水煤柱遭到破坏,在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不采取立即撤人等措施,仍盲目违规组织生产,造成透水事故发生。另外,雷雨季节山洪暴发等地表水自然灾害,也极易造成淹井事故。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9起、死亡426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14.8%和死亡人数的12.3%,其中采空区透水8起。例如,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没有摸清矿井周边水文地质情况,井下作业放炮破坏了附近废弃矿井采空区的隔离带,致使采空区积水涌入作业区域,造成死亡56人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2007年8月17日,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由于突降暴雨、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河岸决口、洪水淹井等原因,发生一起由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溃水淹井事故灾难,造成该公司172人死亡;临近的新泰市名公煤矿同时被淹,造成该矿9人遇难。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由于井下存在着瓦斯等有害气体,凡是入井的机电设备都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完好,不能带病运转,也不能超载超限。可见,机电运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井下机电和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矿工生命安全。目前,全国煤矿零敲碎打的机电运输事故多发,分析原因主要有:现场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章安装和操作运输设备,有的设备老化长期得不到检修、维护和更新;有的斜井人车运输时人料混搭、制动保护等安全装置不起作用;有的提升绞车制动失灵、钢丝绳断裂、矿车未连接好等导致发生跑车或坠罐;有的井下违规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矿用设备;有的设备设施没有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等。2002-2012年期间,因煤矿机电运输设备不完好、失爆或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矿用设备等原因,导致瓦斯爆炸、火灾等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1117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32.2%;发生斜井跑车、立井坠罐重大运输事故7起、死亡94人。例如,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在18处暗立井中全部采用调度绞车配自制“吊箩”提升装备,多处使用淘汰设备,因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34人窒息死亡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这一条实际上是对井下作业人员在岗尽责作出的明确规定。首先,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其次,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许多煤矿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如,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从业人员大多都是农民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素质和技能不高,不认真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有的煤矿安全培训不到位、走过场,矿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有的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甚至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同下不同上”等现象。由此看来,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抓好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61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41起事故存在“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问题,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67.2%和死亡人数的58.8%;2010年10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颁布施行以来发生的2起特别重大事故中,都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例如,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了一起43人遇难的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这个煤矿存在“三违”现象随处可见,井下工程违法承包,以包代管;事故当班矿领导没有执行带班下井制度,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伪装下井记录;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井下两班交叉作业,为事故损失扩大留下隐患;下井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事故地点瓦检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等诸多问题。2013年1月2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发生了一起由于临近煤矿火区一氧化碳通过裂隙泄入,导致矿工一氧化碳中毒的重大事故,由于该矿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常识缺乏,在明知道一氧化碳严重超标的情况下,没有查明原因,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违章指挥,违章进行井下排水作业,造成3名矿工中毒;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类型不清、井下情况不清、灾害地点不清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包括铲车司机和后勤人员在内的17人下井救援,且井下作业人员和救灾人员均没有佩带自救器,最终酿成井下排水和救援的20人中,12人遇难、8人住院治疗的惨剧。三、怎样落实好七条规定 出台七条规定很重要,落实七条规定更重要,再好的规定不落实,一切等于零。“铁七条”要用“刚措施”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及所有矿长要认真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贯彻执行七条规定纳入今后重点工作,与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为根本目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一)加强领导,深入宣贯,营造“一切依靠矿工、一切为了矿工”的浓厚氛围。一要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七条规定的学习和宣贯活动,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主要负责同志直接抓,细化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协调指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要矿长率先。所有矿长要对七条规定逐条逐字进行研究,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准确内涵,做到烂熟于心,真正把七条规定落实到煤矿领导的安全理念中,落实到对矿工的深厚感情中,落实到煤矿安全生产层层责任中,落实到现场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落实到安全生产效果中,确保所有矿长一字不落地会背、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三要大力宣贯。将七条规定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中,通过版报和标语等多种途径,迅速传达贯彻到煤矿生产建设的全体人员,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耳熟能详,在整个煤炭行业领域形成宣贯七条规定的浓厚氛围。四要加强培训。将七条规定作为各类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编入培训教材和培训提纲,切实提高矿长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今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将所有矿长全部轮训一遍,并作为矿长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是该主题实践活动的主体,七条规定落实到位才是真本领、真水平。一要细化方案,落实责任。七条规定涉及采掘、通风、瓦斯、机电、提升、监测监控、防灭火、防治水等各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包括证照、人员、培训、制度、措施和管理等各方面。煤矿必须制定落实七条规定实施细则,逐条分解,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制度、措施、培训等到位,建立长效机制。二要自查自纠,全面整改。煤矿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凡矿井存在违反“七必须、七严禁”之一的,一律限期整改,限期解决。通过自查自纠,实现矿井生产系统合理可靠,安全设施和装备齐全有效,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人员素质和技能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使隐患消失在萌芽状态,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三要依靠矿工,齐抓共管。矿工是七条规定的保护对象,也是践行者和监督者,必须发动广大煤矿工人共同努力,依靠广大矿工共同落实。要加强安全培训、依法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素质和技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同时,矿工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七条规定的,有权拒绝下井、拒绝作业,有权举报违章指挥,有权建议矿长停产整改,矿长不得据此减少工资、薪酬。煤矿工会要齐抓共管,充分保护矿工合法权益,为矿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三)强化要加强对七条规定落实情况的随机动态抽查和检查,通过强化监管监察,扎扎实实推进七条规定的真正落实,杜绝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要依法严厉处罚。发现有违反七条规定等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严肃追究矿长的直接责任。(四)及时总结典型,全面推进落实。总结正面典型经验。发现和总结在贯彻执行七条规定方面好的典型经验,表彰一批优秀矿工,以点带面,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全面带动矿长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查处反面典型。对不严格落实七条规定、敷衍应付,造成事故发生的矿井,要认真追查原因,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矿长责任,并通过事故通报、警示教育、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吸取教训,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警示”。 七条规定是保护矿工安全的生命线,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底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以贯彻执行七条规定为契机,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2013年下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区贯彻施行七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及矿长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严防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水城县保华乡实业煤矿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培训教案2013年3月20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